Ⅰ 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區別
【法律分析】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類。
商業和工業用地的區別主要是使用。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用於商業領域,而工業區作為生產地點。商業領域是最寶貴的,當他們收到交通繁忙的潛在客戶。工業區,相比之下,受益於方便,快捷地運輸。
通常是更有價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區,位於商業用地。相比之下,工業區,靠近港口,鐵路和海岸線-運送大量的貨物更方便的設施,使最有價值的。近年來,根據進行的一項研究,這種區別已經有些褪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Ⅱ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區別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差異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2、房產性質差異
商業用地上的房產可以經商,可以轉讓,工業用地原則上只能是產權人用於工業生產經營,不得轉讓。另外還有試用期限等差別。商業地與工業地在價值上也相差很遠。
3、產生價值差異
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用於商業領域,而工業區作為生產地點。商業領域是最寶貴的,當他們收到交通繁忙的潛在客戶。工業區,相比之下,受益於方便,快捷地運輸。通常是更有價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區,位於商業用地。相比之下,工業區,靠近港口,鐵路和海岸線-運送大量的貨物更方便的設施,使最有價值的。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商業用地
網路-工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