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宿遷市鄉鎮垃圾費是怎麼收取的按什麼依據收取的
宿遷市政府關於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進一步改善市區環境質量,規范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工作,根據中發〔1999〕12號、蘇發〔1999〕25號文件精神和《江蘇省城鎮垃圾處理費管理試行辦法》(蘇價工〔2000〕379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市區(含宿城區、宿豫縣城區,下同)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原則和范圍
根據國家和省「全面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和「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規定,遵循「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本市市區范圍內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央、省屬駐宿單位)、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業單位(含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施工企業)、個體工商戶、常住人口及暫住人口等均應繳納垃圾處理費。
二、收費對象及標准
(一)生活垃圾處理費
1. 市區范圍內的居民住戶(含暫住戶),為每人每月1.5元。已實施物業管理(含單位自行管理)的小區由環衛部門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自管單位收取,由其在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按實際住戶每戶每月2元的標准繳納。並將垃圾集中運至環衛部門的垃圾中轉站(委託環衛部門上門清運的,另付清運費)。持有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職工證」和民政部門發放的「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卡」的特困家庭,免繳城鎮垃圾處理費。
2. 市區范圍內的單位,按上年末實際在冊職工數(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4元(住校學生減半徵收)的標准由環衛部門向單位或業主收取。施工企業按現場實際人數每人每月2元標准由環衛部門向施工企業收取。自行將垃圾運至環衛部門指定垃圾處理場的單位減半徵收。
3. 凡停靠在運河城區段的船隻,按以下標准繳納垃圾處理費:100噸以下船隻,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噸以上船隻,每船每天收取10元。
4. 農貿市場等行業城鎮垃圾處理收費標准詳見附表。
(二)生產垃圾處理費
生產企業的廢渣、廢料等生產垃圾處理費用,自行處理的按每噸2元徵收。如委託環衛部門代運的,由雙方簽訂代運協議,協商確定代運費用。
(三)建築垃圾處理費
建築垃圾處理費按市物價局《關於明確建築垃圾處理費有關問題的批復》(宿價房〔2002〕154號)文件執行。
(四)醫療垃圾處理費
醫療垃圾處理費按市物價局《關於下達醫療垃圾處理費暫行標準的通知》(宿價工〔2003〕64號)文件執行。
(五)糞便處理費
按照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單位內部的廁所,凡委託環衛部門清掃、保潔的,每月每個蹲位按不超過10元收取;對單位內部的廁所、垃圾箱(池)委託消毒(每年4—10月葯物消殺蚊蠅),廁所按每月每個蹲位不超過8元收取,垃圾箱(池)按每月每隻(池)不超過15元收取;委託對化糞池抽吸的按每車次不超過300元收取。
三、收費管理
(一)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宿城區和宿豫縣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所轄區域自行組織徵收,也可根據江蘇省物價局印發的《江蘇省城鎮垃圾處理費管理試行辦法》委託財政、工商、稅務、建設等部門代為徵收。不具備代收條件的單位和居民仍由環衛部門組織徵收。
(二)城鎮垃圾處理費主要用於對市區住戶和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生產垃圾的清掃收集、中轉運輸、無害化處置等支出。市垃圾處理場運作經費由市小嶺垃圾處理有限公司按進場垃圾每噸15元收取,每月結算一次。宿豫縣、宿城區、市經濟開發區環衛部門必須將轄區內的生活垃圾統一運送到市小嶺垃圾處理場,進行統一處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加大環衛執法力度,確保市區環境衛生、整潔。
(三)宿豫縣、宿城區人民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分清管理界限,明確各自職責,加強管理,做好本職工作,杜絕重復收費。
(四)收費部門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申領或變更手續,憑證收費,並按規定做好收費明確標價工作。
(五)城鎮垃圾處理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設帳,專款專用。
(六)對擅自設立與環衛有關的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標准等亂收費問題,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七)垃圾處理費應按月交納,對拖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53條之規定,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四、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城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過去凡與本通知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宿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2. 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標准
第一條
為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是指在城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植物廢物)。具體分為生活垃圾、生產經營垃圾、建築裝潢垃圾。
第三條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城鎮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用於補償城鎮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費用。城鎮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垃圾從垃圾轉運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城鎮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徵收。其中海陵區范圍內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可以委託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委託徵收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與委託徵收單位簽訂委託徵收協議,城市管理部門向委託徵收單位支付其所收費用5%的手續費,手續費從城鎮垃圾處理費中提取。
第六條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組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居民(含常駐人口、暫住人口)等,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徵收單位不得擴大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
第八條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委託徵收單位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九條依法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以及公辦福利單位,免徵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實行物業管理的單位和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區域內的衛生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並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城市管理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指定的垃圾轉運站或者垃圾收集場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單位和住宅小區,本單位和住宅小區屬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場所。
村民委員會、涉農社區的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應當將產生的生活垃圾運送至符合城市管理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要求的垃圾轉運站或者垃圾收集場所。
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將垃圾轉運站或者垃圾收集場所的生活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置場所。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城市管理部門下達徵收決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城市管理部門對單位可以處應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應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拖欠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應繳城鎮垃圾處理費的3‰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誠信體系,加大對城鎮垃圾處理費繳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並納入本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徵收城鎮垃圾處理費需要調查被徵收單位和個人相關資料時,公安、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工會等部門和組織應當配合,並依法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徵收單位應當依法徵收。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有效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三)擅自減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
(四)截留、挪用城鎮垃圾處理費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09〕11號)同時廢止。
單位負擔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職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人數,每人每月4元;個人負擔部分以每戶每月6元測算,具體標准為在職職工每人每月3元、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2元。
法律依據:
《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准如下:
(一)單位負擔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職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人數,每人每月4元;
(二)個人負擔部分以每戶每月6元測算,具體標准為在職職工每人每月3元、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2元。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准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並履行相關批准、備案手續。
3. 工業垃圾清運費用
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判斷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准,要從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和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兩個維度看。 具體而言,經營者集中同時滿足合計營業額和單個經營者營業額標準的,應當事先申報: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或者在中國境內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第一條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並;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三條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
4.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是什麼
生活垃圾收費標准
1、生活用水戶每月固定收取垃圾費15元,當月用水6噸以下(不含6噸)的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2、混合用水戶按照生活用水戶標准收取;
3、小區居民用戶,公司直抄的按照生活用水戶收費,收取後每戶每月回撥3.5元給小區物業公司,作為小區保潔費用;
4、特困用戶不收費。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鼓勵各地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提高收繳率。鼓勵各地制定促進垃圾協同處理的綜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機肥等企業參與垃圾資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並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准;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三)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准,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四)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按照補償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准,提高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總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准,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置成本調查,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收費標准;在確保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准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5. 工業垃圾怎麼處理垃圾焚燒站收費嗎怎麼個收費標准
1.工業垃圾的處理方法:一般先對工業垃圾分類堆放,一部分回收重利用,一部分掩埋、焚燒等。
2.另還有堆肥方式:用堆肥方式處理垃圾,可使垃圾變成有機肥。但是這種垃圾肥的肥效低,銷售有限,發展餘地不大。
3.垃圾焚燒站是收費的,一般在每噸幾百元左右。
4.工業垃圾指機械、輕工及其它工業在生產過程中所排出的固體廢棄物。如機械工業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廢型砂等,食品工業的活性炭渣,硅酸鹽工業和建築業的磚、瓦、碎礫、混凝土碎塊等。
5.垃圾無害化處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填埋:填埋垃圾投資少,處理量大;技術要求不高。但是它的永久性佔地面積大,造成污染的潛力大。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都出現過垃圾填埋幾十年後造成污染的事件。
6.堆肥:用堆肥方式處理垃圾,可使垃圾變成有機肥。但是這種垃圾肥的肥效低,銷售有限,發展餘地不大。
7.焚燒:焚燒垃圾具有回收熱能和垃圾減量最徹底的優點(焚燒後垃圾體積減少 80%~95%),然而這種方式耗資巨大。建設一個日處理垃圾 1000 噸的焚燒爐及附屬熱能回收設備,大約需要 7~8 億元人民幣。
8.食品垃圾:指人們在買賣、儲藏、加工、食用各種食品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垃圾。這類垃圾腐蝕性強、分解速度快,並會散發惡臭。 普通垃圾:包括廢棄紙製品、廢塑料、破布及各種紡織品、廢橡膠、破皮革製品、廢木材及木製品、碎玻璃、廢金屬製品和塵土等。
9.普通垃圾和食品垃圾是城市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主要對象。
10.建築垃圾:包括泥土、石塊、混凝土塊、碎磚、廢木材、廢管道及電器廢料等。這類垃圾一般由建設單位自行處理,但也有相當數量的建築垃圾進入城市垃圾中。 清掃垃圾:包括公共垃圾箱中的廢棄物、公共場所的清掃物、路面損壞後的廢物等。
11.危險垃圾:包括干電池、日光燈管、溫度計等各種化學和生物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含放射性物的廢物。這類垃圾一般不能混入普通垃圾中。
6. 工廠垃圾清運費用
工業垃圾清運費用你好,親,工業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1、 城市居民個人(包括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徵收標准為每人每月 1、5 元,實行按戶徵收,即每戶為 1 人的(提供戶籍證明),每戶每月繳納 1、5 元;每戶超過 1 人的,較高按 2 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 3 元。2、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准為每人每月 1 元。3、企業按上月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准為每人每月 0、5 元,每戶每月較高收費額 4000 元。4、 飲食業(住宿餐飲業)從業單位按營業面積計收,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1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2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 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較高繳費額 4000 元。5、商服業從業單位按營業場地面積計收,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2、5 元;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7、5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1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 2、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較高繳費額 4000 元。希望能幫助到您!7. 工業垃圾處理費用
垃圾處理費收費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策來進行確認。例如:浙江省規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亂豎巧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進行差別化管理,並嘩鍵充分徵求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纖兆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
8. 工業垃圾處理費一個月一百正常嗎
正常。工業垃圾處理費一個月一百是正常的,針對不同的企業、單位、工業廠家等等,工業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也是有所區別的。
9. 企業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2022
生產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含獨立對外經營的機動車停車場):
(1)按垃圾量徵收,90元/噸;
(2)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
①商業網點(商場、商店、修理店)100_(含100_)以下的0.90元/_·月,超過100_的0.30元/_·月;
②茶樓、美容、美發、娛樂業0.90元/_·月;
③臨時攤點、流動攤點1.00元/個·天;
④賓館、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貿市場、餐飲業1.20元/_·月;
⑥車站、港口、機場、停車場(點)200_(含200_)以下的0.9元/_·月,超過200_的0.30元/_·月;
⑦洗車場、站、點1.00元/_·月;
⑧生產企業100_(含100_)以下的0.60元/_·月,超過100_的0.30元/_·月。
以上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垃圾處理費的,低於10_的按10_計算徵收。
一般情況下,在對配套設施完備,已經具備條件的用戶,應該實施垃圾計量收費,並對垃圾進行分類,與制定垃圾差別收費等政策。如果屬於可以進行分類投放垃圾的居民,可以適當降低收費標准。但是對於從來不分類投放垃圾,產生有害污染的居民,可以提高收費標准。企業排出的污水,可以通過各地不同的標准來制定收費的種類,以及收費標准。合理設置污染物濃度以及價格標准。
制定科學的計收辦法,加強收費管理:
1.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並按月計收。對城市居民,可以以戶或居民人數為單位收取;對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可以以人為單位收取;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面積收取;船舶、列車及飛機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原則上以人為單位計收,生產垃圾處理費與工業廢物垃圾處理費不得相互重復計收。具備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計收垃圾處理費。對下崗職工自謀職業者和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垃圾處理費的具體計收辦法和收費減免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管理,提高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應針對不販收費對象,採取措施,鼓勵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垃圾處理費。對代收單位,允許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手續費標准,在制定垃圾處理費標准時予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對不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各地要採取措施加強管理。
3.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已經投資在建的垃圾處理設施,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用於補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費用,但在建項目3年內必須建成,並實施垃圾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