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運輸工業鹽違法嗎
只要你能確定拉的是工業鹽那就不違法,95年國家就已經對工業鹽放開了,目前鹽務局為了搞市場壟斷牟取暴利所有用這中卑鄙的手段對你進行打壓。鹽務局的這種行為太無恥了,簡直就是無賴。
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起訴他,也讓鹽務局被判違法執法的滋味。還要賠償你的損失。發幾條條款你可以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號: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2年4月9日發布)
關鍵詞
行政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規章參照 鹽業管理
裁判要點
1.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工業鹽准運證的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或 者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准運證這一新的行政許可。
2.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 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3.地方政府規章違反法律規定設定許可、處罰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
基本案情
原告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簡稱魯濰公司)訴稱:被告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簡稱蘇州鹽務局)根據《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簡稱《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規定,認定魯濰公司未經批准購買、運輸工業鹽違法,並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其具體行政行為執法主體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蘇州鹽務局無權管理工業鹽,也無相應執法權。根據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國家取消了工業鹽准運證和准運章制度,工業鹽也不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與上述規定精神不符,不僅違反了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簡稱《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屬於違反上位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處罰,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
被告蘇州鹽務局辯稱: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第四條和《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蘇州鹽務局有作出鹽務行政處罰的相應職權。《江蘇鹽業實施辦法》是根據《鹽業管理條例》的授權制定的,屬於法規授權制定,整體合法有效。蘇州鹽務局根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設立准運證制度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並無不當。《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均在《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之後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簡稱《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仍然應當適用。魯濰公司未經省鹽業公司或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而購買工業鹽的行為,違反了《鹽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規范性文件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魯濰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魯濰公司從江西等地購進360噸工業鹽。蘇州鹽務局認為魯濰公司進行工業鹽購銷和運輸時,應當按照《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工業鹽准運證,魯濰公司未辦理工業鹽准運證即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涉嫌違法。2009年2月26日,蘇州鹽務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後認為,魯濰公司未經江蘇省鹽業公司調撥或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省外購進鹽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並根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魯濰公司作出了(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魯濰公司違法購進的精製工業鹽121.7噸、粉鹽93.1噸,並處罰款122363元。魯濰公司不服該決定,於2月27日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蘇州市人民政府於4月24日作出了[2009]蘇行復第8號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蘇州鹽務局(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蘇州鹽務局系蘇州市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鹽業管理條例》第四條和《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有權對蘇州市范圍內包括工業鹽在內的鹽業經營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執法主體資格。
蘇州鹽務局對鹽業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時,應適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規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蘇州鹽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法律生效以後的事件和行為,對於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因此,蘇州鹽務局有關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法律及《鹽業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工業鹽准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准運證制度。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已經制定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鹽業管理條例》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蘇州鹽務局在依職權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時,雖然適用了《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條關於法律效力等級的規定,未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㈡ 工業鹽可以個人買賣嗎
如果是工業園的話,一般也不可以個人買賣的,大多都是通過。公家買賣的,所以是個人買賣,對於無論是食用鹽還是工業鹽來說都是一定的有關地控制的。所以一般個人是不能買賣的。
㈢ 工業鹽冒充食用鹽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無期徒刑 工業鹽冒充食用鹽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照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者間擇重處罰。我國刑法規定了兩個罪名的量刑標准,最輕的可能使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起繳納或者單獨繳納50%—200%的罰金。罪重的則可能判到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㈣ 工業鹽當食品鹽用了在法律怎麼判
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㈤ 工業鹽可不可以自由買賣
兩鹼(燒鹼、純鹼)工業用鹽可以自由買賣, 兩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由本市鹽業公司統一經營,用鹽單位應當到當地鹽業公司購鹽。
在本市范圍內運輸兩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的,必須持有本
市縣以上鹽業公司的發鹽憑證;從本市運出或從市外運進本市的兩鹼工業
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的,必須持有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准運證
;市外途經本市運輸兩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的,應持有發運地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放運證明。
禁止擅自轉賣兩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
㈥ 工業鹽能自由買賣嗎
不可以。工業鹽在工業上的用途很廣,是化學工業的最基本原料之一,被稱為「化學工業之母」。基本化學工業主要產品中的鹽酸、燒鹼、純鹼、氯化銨、氯氣等主要是用工業鹽為原料生產的。工業鹽指的是原鹽,原鹽有湖鹽、井鹽和海鹽之分,其中因為海鹽中的海水溶入了多種元素,所以海鹽的工業價值相對要高些,食用價值要低些。化學工業中大量使用原鹽和加工鹽為原料,生產如氯氣、漂白粉、燒鹼和純鹼等化工產品,是利用鹽中主要成分氯元素和鈉元素。食用的「鹽」和工業上使用的「鹽」,都是一樣的化學成分,只是用途不同。因為原鹽是自然界的產品,精製鹽也是原鹽的簡單加工而得,除了主要成分氯化鈉外,還含有多種雜質成分,所以不能稱其為氯化鈉,而約定俗成只用一個字「鹽」,專門稱呼以氯化鈉為主要成分的、諸如原鹽、海鹽、井鹽、岩鹽、碘鹽、非碘鹽、精鹽、大鹽、粉碎鹽、洗鹽等。如果是其他化學成分的鹽類,一定要說出其特定的商品名稱或化學名稱,如純鹼、小蘇打、紅礬、硫酸銨、硝酸鉀、氯化鉀、磷酸氫二銨等,絕不能籠統叫「工業鹽」。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出現了「工業鹽」這個名稱,我分析是從食鹽專營的概念衍生而來。從5月9日的節目中看到,自貢市這樣的老鹽業基地,也把自己生產的精製鹽叫「工業鹽」。這種說法產生了兩種負面作用,一是如電視中所說,「工業鹽」就是硫酸鹽、硝酸鹽。另一種危害更大,它導致了經常發生的誤食有毒鹽類,造成群體食物中毒。其原因在於我們很多地方的炊事員,大多是農民工出身,認為「工業鹽」和「食用鹽」只是質量上的差別,當廚房沒有鹽了,自做主張的取點他們認為是鹽的東西(經常是亞硝酸鈉),從而釀成大禍。所以,工業鹽這種提法,一定要予以摒棄,否則貽害無窮。
㈦ 工業鹽可以隨便買賣嗎
不可以自由買賣的。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鹽的銷售由指定的單位負責,不能私自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食鹽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託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零售單位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保持合理庫存,不得脫銷。
㈧ 古代鹽鐵多為國家專售,私自販賣就判死刑,那現在呢個人開鹽場販鹽會判死刑嗎求解。現代私自製造私
第一,國家運轉經費主要靠財政,而財政的主要來源是賦稅。
古代,鹽茶鐵都屬於國家專營,首要原因是賦稅;其次是利潤、社會穩定原因。假如商人鹽私營,商人突然囤貨不出,那非得生出亂子;假如鐵私營,國家就要花大量的錢購買鐵器(刀劍武器),受制於人;而茶葉專營的主要原因是:中國茶葉在海外是奢侈品,利潤極高,同時國內需求也大,不能追求利潤而影響內需。
第二,現在鹽仍屬於國家專營。私鹽製作、出售會直接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死刑還不至於。
鹽的生產、銷售相關許可證不會批給個人。有證的鹽場、鹽井都屬於國營。
國家直營鹽有很多好處。鹽價低、產量穩定、質量可靠。鹽價低,你可以和香煙茶葉比,但還不至於免費。產量穩定,搶鹽風波就得到了驗證,隨便搶。質量可靠,主要是指食鹽加碘和工業鹽禁入。食鹽加碘不必說,強制政策,各種防病;而工業鹽則絕對不能當食用鹽。
鹽屬於國家命脈資源。目前來看,食鹽國家直營,將是長期國策。
第三,現在我們的國家還有很多國家壟斷的產業,比如鐵路、銀行、石油、通信等等。國家的主要財政收入包括稅收、國有資產收益、國債、收費以及其他收入等。當然,稅收仍是主要收入。
綜合,國家直營食鹽,不全是為了錢。但也不會允許私人搞。
㈨ 販賣工業鹽多少噸以上會被拘留
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律規定如下:
一、追訴標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經營食鹽的數量在五十噸以上的;
(二)個人或者單位曾因非法經營食鹽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在二十五噸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