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檔游友業轉讓後集體工業用地的處理,需要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進行轉讓手續,將集體工業用地的使用權轉讓給符合條件的企業。
2. 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土地用途、面積和價格等具體細節,並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3. 轉讓後,企業需要按照土地用途規定,合法使用土地並履行相關責任,保證土地的合法性和磨冊可持續性。
4. 如需改變土地用途,需進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符合相關規定和標准。
5. 在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前,企業需要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或進行續期。
6. 如企行槐業停業、破產或違法使用土地等情況,地方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按照法律程序處理。
⑵ 工業用地能否用於商業經營嗎
一般是不可以變更用途的
⑶ 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第一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園地等耕地,熱帶經濟作物、果樹、茶園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灘塗哪拆、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經營和管理。集體土地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村經濟合好攜作社是土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方,社員、專業戶和聯合體是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人民公社時期已明確劃歸大隊所有的土地或者聯產承包後已辦理合法手續歸管理區及其直屬廠場使用的土地,應當歸管理友緩伏區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在人民公社時已劃歸公社(即現在的鄉、鎮)的水利工程用地,農業生產基地和近年來鄉、鎮已辦理合法手續的農業和工業用地,屬鄉、鎮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第二條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所使用的土地、國家設置在農村的國營企事業單位所徵用土地,其土地權屬歸國家所有。第三條凡是農村擁有集體土地權屬的單位,經過核實權屬合法,界址清楚,
地貌准確並設置了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地方,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給土地所有權單位頒發所有權證書,以確認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性。
集體土地承包後,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給承包者頒發土地使用證,鄉、鎮人民政府主管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卡片,加強土地檔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享有「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土地佔有方不得佔有地下礦藏,不得擅自開采;土地經營使用方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不得擅自進行土地買賣。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第五條農村集體土地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凡利用集體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經營的,應當由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單位進行發包,使用者必須簽訂承包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包土地必須貫徹有償使用的原則,並通過合同有關條款加以確定。第六條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監督雙方履行應盡的義務。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義務保護耕地不受破壞,維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承包者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養地力,不得丟荒耕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及地貌,不準在承包地上蓋房、葬墳、建磚瓦窯、挖塘、采礦。違者給予經濟處罰以至追究法律責任。第二章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七條逐步改進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園地等耕地採取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繼續維持,但要注意適當調整連片。原來沒有留機動田的村社要注意從因人員「農轉非」、去港出國、死亡絕戶而余出的田地和丟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適當留足機動田地,以利解決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機動田地一般實行一年一包的專業招標承包。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實行「兩田制」,即口糧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責任田專業招標承包。集體開發成片的熱作地、林地、果園地、水面、灘塗,可採取專業承包。目前尚未開發的荒山荒地和灘塗,應採取統一規劃,聯合開發經營或者專業招標的形式承包。第八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各類型土地和農林牧副漁各業的特點,合理確定各種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滿後,重新發包或者進行調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對農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長至十五年,並規定五年小調整,現在已到調整期,可以在穩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進行小調整。第九條逐步實行土地達標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處理好用地與養地的關系。達標承包的內容包括:產量或者產值指標,關鍵生產措施指標,完成種植計劃和上交國家、集體任務指標,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養指標,培養地力指標等。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從簡到繁,先易後難,選擇部分指標寫入承包合同,定期檢查督促,並兌現獎罰,達標的獎勵資金,可以從集體土地建設基金中提取。罰款應當歸入集體土地建設基金。
⑷ 什麼叫集體工業用地
土地是人們非常重要的財產之一,但是市面上土地的性質眾多,我們必須依據他們的實際情況來應用,那麼什麼叫集體工業用地呢?⑸ 工業用地如何變為商業用地
首先,工業用地向商業用地轉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按照土地出讓的相關規定,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由土地收購儲備機關根據收購計劃安排收儲。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基本步驟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國土部門申請交回土地,並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確定補償價格,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2、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原地塊調整後新的用途及規劃條件,在綜合考慮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讓金標准、土地成本、市場教育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經規劃、國土、財政、監察部門集體會審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並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組織招拍掛出讓。
3、經招拍掛出讓後產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並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5)集體工業用地如何經營擴展閱讀:
根據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布的《關於發布實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大致的流程以下:
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發布,並對申請人進行資歷審查;
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經過現場競價肯定競得人後,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向競得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4、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肯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需注意以下幾點:
1、有政府批文,即經政府批准(包括政府、規劃局、國土局等);
2、如果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則無需經過招拍掛程序;
3、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合同;
4、補交土地差價。法律文件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
⑹ 承包村集體工業用地創辦公司可以自建設廠房嗎
承包村集體工業用地創辦公司,是可以自建拍老世設廠房的。
集體工業用地,又叫鄉(鎮)村建設用地或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含搏集襲肢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⑺ 工業用地范圍內進行商業經營
法律分析:一、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
2、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現在的情況
1、但是現在變更土地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於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2、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⑻ 我一個朋友所在的地方鄉鎮剛審批了他20來畝工業用地,位於此地開發區比較好的位置。求問如何經營謝謝。
建議招商引資。
大致方法是讓他利用已批復的土地吸引需要在該地段做投資建設的公司進行建設。條件是建設廠房需要符合開發區的規劃要求,並利用已批復的土地入股建設企業。
租賃方式不可取,因為建設主體不是你,你沒權利租賃。
⑼ 工業用地可以作為商業用途嗎
工業用地可以作為商業用途。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過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業用地可以轉為商業用地。但企業擅自將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帆搭仔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枝或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態汪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