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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的籌建期怎麼區分

發布時間:2023-05-21 14:59:50

『壹』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企業籌建李慶期的確定方式:一般情況下,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應當認定為籌建期限.且籌建期內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設立登記後的公司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首擾培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者唯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新企業籌建期費用的賬務處理
開辦費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費用.對於新企業而言,企業可以將籌建期間的費用計入到管理費用-開辦費裡面.也可以按實際項目計入對應科目,比如管理費用-租賃費、辦公費等.
籌建期的概念在多個文件中都有認定,但都不具有普遍性.按照我們通常的理解,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貳』 籌建期是怎樣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讓尺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賣棗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2)工業企業的籌建期怎麼區分擴展閱讀: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籌建期過後一般是建設期的發生。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開辦費的具體內容如下: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中滑拆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

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業務招待費:籌建期間發生的招待費(根據國稅2012第15號文件,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金額的60%允許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

7、其他費用包括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印花稅;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叄』 籌建期和建設期有什麼區別

1、起算時間不同

籌建期在工程批准籌建起算;建設期在工程開始動工起算。

2、截止時間不同

籌建期為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建設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完畢驗收合格之日。

3、針對的目標不同

籌建期是針對企業來說的,建設期是針對工程來說的。

注意:

其實建設期開始時間可作為籌建期結束時間。

(3)工業企業的籌建期怎麼區分擴展閱讀:

建設工期一般是指從擬建項目永搏明凱基喚久性工程開工之日,到項目全面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時間。建設工期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設備采購與安裝、生產准備、設備調試、聯合試運轉、交槐核付使用等階段。

建設工期反映的是項目建設時間長短。從一個大范圍來說,往往是以平均建設工期的長短來考核整個地區投資建設計劃的情況。平均建設工期是若干建設項目的工期的平均數。

『肆』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肢滑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但是實務中,籌建期尺碧結束主要有歷困臘三種說法,分別是領取營業執照之日、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開始投入生產經營之日。不同稅局答復不同,建議您咨詢下主管稅局當地執行口徑。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

『伍』 請教,會計問題,高手指點籌建期和開業期如何區分

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一般的商貿企業和服務性行業可以正式開業納客的當天作為開辦期結束,工業企業可以第一次投料試生產作為開辦期的結束。 國稅函〔2009〕98號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讓銀戚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坦陵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搏返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國稅函〔2010〕79號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陸』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企業開辦期的時間范圍
對開辦期的起止時間目前存在不少誤解,最常見的就是認為「開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國家稅務總局97年頒布《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有多種提法,為便於各地具體執告前陪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很明顯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異很大,97年規定「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開辦期,03年改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這主要是因為企業經濟情況差異很大,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准來判斷那天才是「生產經營之日」,為了防止企業騙取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不得不採取使用營業執照這個易於掌握的標准,而且由於這些優惠政策是針對第三產業的企業,相對於工業企業來說,這些第三產業的企業開辦期較短,這樣規定對其影響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藝復雜的工業企業或者大型商業企業,以營業執照為標准就不合適了。即使一般的工業企業,蓋造廠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何況還要安裝設備等其他的准備時間,所以以營業執照作為開辦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時稅務總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對一襪蠢個優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隨意擴大到開辦費的計算上來。因此,05年8月稅務總局頒布了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文件的規定進行了修證,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財政部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至企業開始生產悔租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這個規定基本與05年稅務總局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業需要進行具體的職業判斷。例如一般的商貿企業和服務性行業可以正式開業納客的當天作為開辦期結束,工業企業可以第一次投料試生產作為開辦期的結束。

『柒』 工業企業如何區分籌建期開辦費和在建工程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空灶。包括籌建期辦公費、人員工資、培訓費、印刷費、差旅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在建工程斗悄扮籌建期間所發生的應當計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廠房、建築物,需要安運塌裝的機器設備以及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捌』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籌建期間與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是不同的。那麼,如何界定企業的籌建期間以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有哪些,就成為企業對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正確會計處理的關鍵,但《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卻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說明。

關於籌建期的定義,財政部財法字[1999]第00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之日的期間。財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治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

《企業會計制度》對籌建期間所發生費用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財政部下發的調研提綱以及上述相關文件對籌建期的定義,都有這么一層含義,即企業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開始就是籌建期間的結束。那麼,在實務中,如何判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是領取營業執照還是開始購買原材料,還是從開始生產產品或者開始銷售產品或是其他?《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均沒有對此做出說明。

顯然,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不一定就開始生產經營,因為很多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要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等活動。那麼,領取營業執照以後,在什麼條件下可認為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呢?這可能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事實上,假如單純從「開始生產經營」字面上理解,由於企業性質和經營范圍的不同,不同企業籌建期的時間以及籌建期間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內容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的當月就可開始生產或銷售;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需很長時間籌備才可以開始生產;有的企業開始生產的當月就有銷售;有的企業開始生產後很長時間才有銷售。所以,從經濟業務的表現形式上看,很難有一個或幾個具體標准來作為判定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依據。

因此,在會計實務中,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作為籌建期間結束的判定依據是很籠統的,缺乏明確的標准,非凡是對於一些非凡行業或需籌建很長時間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很難明確區分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界限。這就會使不同的會計人員對企業籌建期間界定不一致,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制度》之所以規定將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歸集,然後才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損益,應該是從謹慎性原則和配比原則的角度考慮的。既然如此,不如明確將首次確認收入的時間作為會計實務中劃分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標志。這種劃分方法,不僅可以解決會計人員對企業何時開嫌豎大始生產經營缺乏明確判定標準的問題,而且在實務中輕易操作,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況且,將開辦費用在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月就計入損益,對企業和稅務部門來說,都是能夠得到合理解釋的。當然,還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借鑒國際會計准則的做法,將開辦費用在發生時就計入當期費用,這樣就不會出現如何界定籌建期間的問題了。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哪些費用及如何處理

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判定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的時間,最早只能是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最遲只能是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日。在這個期間范圍內,不論如何界定企業籌建期間,企業在籌建期間可能發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歸為以下幾種性質的費用:①為纖友企業籌建所發生的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列印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②籌建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益;③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購建固定資產芹豎、無形資產等非生產性費用;④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做預備所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等生產性費用;⑤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為生產產品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專利注冊費用;⑥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上述幾種不同性質的費用中,第①種性質的費用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治理費用性質相同,不會形成相應的資產。第②種性質的費用則可能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財務費用性質不完全相同,部分費用可能與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有關,如將借款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第③種、第④種性質的費用與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有關。第⑤種性質的費用中的研究、開發費用與資產價值無關,而專利注冊費用、律師費用則與所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價值有關。第⑥種性質的費用雖不是直接的支出,但按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固定資產在購入的次月就要開始計提折舊,無形資產在購入的當月就要開始攤銷,那麼這部分折舊和攤銷也會形成一種費用。

這幾種不同性質的費用是否都能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將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都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最明顯的錯誤是,它只規定了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那購買無形資產又應如何處理呢?

對於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具體准則對相應資產計價並沒有就企業籌建期間、生產經營期分別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這個必要)。那麼,上述籌建期間與資產相關的費用就應根據相關具體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第③種、第④種性質的費用,應根據具體准則的規定計入相應資產的價值;對於第②種、第⑤種性質的費用,應按借款費用和無形資產准則中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對於第⑥種性質的費用,因企業尚未進行生產經營,因此也應作為企業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而只有不計入相應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匯兌損益及研究、開發費用才能與上述第①種性質的費用一樣,作為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這也是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內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應計入有關財產物資價值者外,應當作為開辦費入賬」相符的。

所以,《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中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是不嚴謹的,也是不符合相關會計准則規定的。對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按上述不同性質的分類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如何歸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是核算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由此可見,「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是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就屬於一次性攤銷,攤銷期限並未超過1年,但其卻規定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進行歸集核算,這與「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相矛盾。這可能是因為延續了原來的會計制度對開辦費用的攤銷期不少於5年而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的規定造成的。

筆者認為,對於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既然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就應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或單設「開辦費」一級科目進行核算,而不應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籌建期間會計處理的規定是需要修改和完善的。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不僅影響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且影響企業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及以後期間的損益,非凡是對一些籌建期較長或籌建費用較大的企業影響會更大,這是會計制度制定者和會計實務工作者應該重點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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