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產工廠的內賬怎麼做賬
(一)初始建賬
新會計到了新公司,首先遇到的就是建新賬的問題。這時候有些人就像不會走路的孩子站在操場上,不知邁哪條腿了。
其實建賬並不難,無非就是把日常業務發生的會計科目落實到賬簿上。關鍵是你要知道會涉及哪些會計科目。
如果你是新接手的會計,不要著急建賬。隨著業務的發生,涉及到什麼會計科目,就建立什麼賬戶。最好是第一次匯總後,再把會計科目歸納到總賬上。如果你接手的是舊賬,照葫蘆畫瓢就是了。
對於電算會計來說,建賬就是初始化,需要輸入很多的信息,工作量比較大,但可以一勞永逸。對於手工會計來說,選賬簿似乎是個問題。
1.准備賬簿:
企業建賬需要准備的賬本有:
(1)兩本日記賬
一本是庫存現金日記賬——記載「庫存現金」科目,一本是銀行存款日記賬——記載「銀行存款」科目。
(2)一本費用明細賬
這本賬可以設置「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如果賬簿是100頁的話,這樣安置期間費用:「管理費用」1-50頁, 「銷售費用」51-80頁,「財務費用」81-100頁。因為企業的管理費用比較多,財務費用比較少。如果業務多,可設置兩本。因為「應付職工薪酬」不多,每個月只有三五筆,所以留出三五頁足夠,可以在任何一本賬里擠出幾頁來。
(3)一本商品賬
使用數字金額式的賬簿,記載「庫存商品」、「原材料」、「周轉材料」等科目。業務多的,每個科目至少要設置一本。
(4)一本固定資產明細賬
這本記載著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
(5)一本應交稅費明細賬
這本賬只供一般納稅人使用。
(6)一本成本賬
專門記載「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科目。
(7)一本往來賬
往來賬戶多的企業,要按「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分別建賬。
(8)一本三欄式明細賬
除了上述的賬戶,其餘的可以放在這一本賬里。比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所得稅費用」、「實收資本」、「盈餘公積」、「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等科目。因為有的賬戶一年用不上兩頁,比如所有者權益類、營業外收支。
(9)一本總賬
不管有多少本明細賬,都要有一本總賬。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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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手會計,工業企業怎麼建賬
流水賬,管好現金,和銀行帳、
會計事務所
一般的帳和銀行帳是對不上的,這一點很重要
㈢ 公司新建立的賬怎麼做(內帳)
如果是內賬,建議還是按外賬原則處理,這樣,一來便於與外賬核對;二來,比較清晰,比對或分析都有據可查。
如何建立賬本?
如果是手工賬,建賬一般有幾個程序和准備:
1)准備會計賬簿——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
2)准備會計憑證——原始憑證(收據、入庫單、出庫單、銷售單、報銷單、工資表等),記賬憑證(一般多數企業使用收付轉憑證)
3)設置會計科目——將經常用到的會計科目找出,寫在口取紙上,粘貼在賬簿的右側或上方,每個明細科目之間留出幾頁,備登記使用
4)根據會計業務編制會計記賬憑證,如果是新建企業,第一筆應該是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如果是認繳制
借:銀行存款 (已收到的投資款)
其他應收款—股東認繳(未收到的投資款)
貸:實收資本
此時,你的建賬工作就算完成了。其他按實際發生編制憑證。
5)依據會計憑證登記明細賬,期末將明細賬合計,過到總賬
6)依據總賬或科目平衡表編制會計報表
內賬與外賬的最大區別:內賬要將有票和無票的都入賬,外賬一般只將有票的入賬。
如果是軟體記賬就更簡單了,先安裝軟體,然後設置賬套、初始化、設置會計科目,依據會計業務錄入憑證,剩下的計算、出報表等由機器完成了。
㈣ 剛接手一個工業企業的會計,應該如何建賬呢
那你就需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對企業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進行重新盤點,然後確定其期初余額,並作調賬處理。
㈤ 小型工業企業如何建賬
主要就是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科目根據具體的業務來建立。第一,與企業相適應。企業規模與業務量是成正比的,規模大的企業,業務量大,分工也復雜,會計賬簿需要的冊數也多。企業規模小,業務量也小,有的企業,一個會計可以處理所有經濟業務,設置賬簿時就沒有必要設許多賬,所有的明細賬可以合成一、兩本就可以了。EJu北京財稅網
第二,依據企業管理需要。建立賬簿是為了滿足企業管理需要,為管理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所以在建賬時以滿足管理需要為前提,避免重復設賬、記賬。EJu北京財稅網
第三,依據賬務處理程序。企業業務量大小不同,所採用的賬務處理程序也不同。企業一旦選擇了賬務處理程序,也就選擇了賬簿的設置,如果企業採用的是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企業的總賬就要根據記賬憑證序時登記,你就要准備一本序時登記的總賬。EJu北京財稅網
不同的企業在建賬時所需要購置的賬簿是不相同的,總體講要依企業規模、經濟業務的繁簡程度、會計人員多少,採用的核算形式及電子化程度來確定。但無論何種企業,都存在貨幣資金核算問題,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都必須設置。另外還需設置相關的總賬和明細賬。所以,當一個企業剛成立時,你一定要去會計商店去購買這幾種賬簿和相關賬頁,需說明的是明細賬有許多賬頁格式,你在選擇時要選擇好你所需要的格式的賬頁,如借貸餘三欄式、多欄式、數量金額式等,然後根據明細賬的多少選擇你所需要的封面和裝訂明細賬用的脹釘或線。另外建賬初始,必須要購置的還有記賬憑證[如果該企業現金收付業務較多,在選擇時就可以購買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如果企業收付業務量較少購買記賬憑證(通用)也可以)、記賬憑證封面、記賬憑證匯總表、記賬憑證裝訂線、裝訂工具。為報表方便還應購買空白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會計報表.
㈥ 剛成立的小工業企業怎麼做賬
通過老闆,讓倉管盤點倉存,然後你給倉管分配以後工作怎麼做,工作流程你要設計一下,每月盤點,給你報表。
㈦ 工業企業建賬(內賬)需要的資料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 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
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
度制定軍隊實施國 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
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
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
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
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
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
簿。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
會 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
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
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
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
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
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
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
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
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
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
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
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
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
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
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
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工業企業建賬
樓主你好!
簡單來說```
需要總帳、現金賬、庫存帳、往來帳、損益類、資產類、固定資產帳等,需要按公司的需要分門別類地進行帳務處理
希望對樓主能有所幫助```
㈨ 工業品買賣企業如何j建賬做帳,新到一個剛成立的公司上班,麻煩有經驗的師傅賜教,謝謝了
建賬還是讓會計來做吧,跟不懂的人是說不清的。
㈩ 剛接一個工業公司會計之前無建賬,數據不全,該怎麼建賬呢只建日記賬可以嗎
你們以前的應該是單式記賬,現在是不是想要建立全套賬?如果建立全套賬,那就需要建立你們核算中各個需要涉及到的科目的總賬、對應的明細賬和日記賬。由於對你公司的具體情況不了解,籠統講不清楚,你有什麼具體問題可以繼續提出來。多交流。希望對你有用,祝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