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廠房違建拆除怎麼辦
對於很多違章建築的認定,當事人對這個概念並不明朗,政府在拆遷違章建築時候也有違法行為,怎麼才能使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2條、第40條、第64條等規定,目前在鄉村的違章建築管理權利歸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含縣違章建設管理權利在規劃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拆違)。而在目前的實際處理過程中大量的地方存在管理主體的混亂。2、認定、拆除違章建築之前的調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認定、處理違章建築之前應該進行調查,比如確切的違章建築面積、建築時間、相應證據如照片等,否則就是違法。3、應當給予公民陳述、申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4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之前應該給予公民合理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否則就剝奪了公民的權利。具體在案件中,就是是否在認定、處理違章建築前通知公民進行陳述、申辯,是否給予了合理的時間等。
Ⅱ 違法建築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3、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2)工業廠房違建如何處罰工廠企業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包括: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Ⅲ 廠房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如果是這樣的「違章建築」,請不要放棄訴訟權利(吳少博律師)
第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比如有的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局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范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原因在於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 《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里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里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具有完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獲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進行荒山荒地復墾,然後又用於基本農田建設用地或建設用房的情況,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種情況,請一定不要放棄訴訟權。你將會在訴訟中發現,法律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政府的信賴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對確定違法建築產生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甚至一些具體行為會對行政機關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動搖。
Ⅳ 工業用地未報批建廠房算違建嗎
算。如果在工業用地上建造的廠房,沒有辦理報建等相關的審批手續,或者是辦理了審批手續,但是沒有按照審批的要求來建房,那麼所建造的房子就會涉及到違建的問題。同時,在工業用地上建房還不能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比如說在工業用地上建造居住用房,如果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在工業用地上建造居住用房,那麼房子也算是違建房。
對於違法建築是這樣規定的,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 5% 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來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亂建房屋怎麼處理?
違規建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並限期拆除。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國有土地建房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