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簽什麼合同
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如叢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大學生在畢業之後會進入社會,參加工作。對於這些大學生來說,由於沒有工作經驗,在求職過程中個人的基本權益很容易再到侵犯。特別是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上,應謹慎小心。那新員工入職簽什麼勞動合同?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詳細說明,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新員工入職簽什麼勞動合同?新員工入職之後即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權益。
1、《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2、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二、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1、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麼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2、兩年以下合同試用期不能超60天
大學畢業生剛進單位,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需注意的是,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工作配銀內容、勞動條件應細化
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渣賣櫻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范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
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要求。
4、掌握必要的相關知識
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規定,這樣求職者才有利於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5、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在求職者上崗、試用前與用人單位簽訂,而不是試用合格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並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由勞動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除非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事實上,勞動法規定了員工入職之後,用人單位就要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基本權益。對於新入職員工來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入職一個月之後用人單位仍然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給員工兩倍工資。
⑵ 荊門都有哪些服裝廠急
想進服裝廠上班的話服裝廠荊門還是蠻多的,在荊門高新區的話,就有李寧工業園動能體育用品公司。然後又新港服飾。高新區就這兩個比較大的服裝廠,個人建議去新港服飾。是織布廠,織布廠的話高新區也還有一家,叫金龍非織造布廠,然後樓上說的眾和紡織它不是做衣服的
⑶ 誰知道荊門李寧工業園動能集團的衣服都是哪裡批發走了的,我覺得那裡的衣服不錯,想在那裡進貨
顯然是進不到的!品牌授權懂吧!你看到過非李寧專賣的店子掛正品李寧賣嗎?
⑷ 荊門的李寧工業園的制衣廠怎麼樣現在規模有多少人了今年還擴招人不
就是動能公司嘛,常年招工的,規模挺大的。
⑸ 在買廠房的時候工業園區開發商要求簽訂合同,沒有達到稅收,不給辦房產證,這種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你有權不同意備鬧,但如果你同意了,這個條款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爛臘也有飢滾滑規定趁人之危、脅迫他人所簽訂的民事合同可以撤銷,但這個條款似乎不構成這種情況。
⑹ 一般簽什麼合同
常見的合同類型有單務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有償合同以及無償合同,比如勞動合同就屬於雙務合同,勞資雙方有各自承擔的責任跟義務,贈與合同就屬於無償合同,但不管是哪種類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才受保護。
一、一般常見合同類型有哪些?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2、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需要支付代價,而無償合同則不需要。在我們生活中,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具體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若無約定支付保管費和借用費,則屬於無償合同,反之屬於有償合同。
3、諾成合同和實備租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無效和可撤銷合同是怎麼規定的?《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攜悄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的類型很多,簽合同的時候不需要自己去確定簽的這份合同到底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只需根據實際情況,在合同當中寫清楚雙方要合作的具仿隱兆體事項即可。簽合同之前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比如簽房屋買賣合同,就要了解一下房屋買賣方面的法律規定。
⑺ 企業臨時工簽什麼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模虧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叢碼哪者都是勞動滲碼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⑻ 進工廠要填寫什麼 還要簽什麼合同
進工蔽仿廠要填寫個人簡歷,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宏悔纖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前粗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⑼ 動能體育商城是安踏官方店嗎
動能體育商城不是安踏官方店。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動能體育敏數枝用品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10月29日,不屬於安踏官方的店面,注冊地位於荊門高新區·掇刀區鳳凰五路(李寧工業園),法定代表人為黃永畢租彪。經營范圍包括項目:服裝製造。體育用品及器材製造。貨物進出口。面料印染加工。綉花加工。物業管理(橋敏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湖北動能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對外投資4家公司。
⑽ 正式員工簽的是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正式汪頃虧員工都是以勞動者名義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這樣可以保障勞動者權益.非正式員工大概率屬於勞務派遣,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甲方不是美團公司,而是勞務派遣公司.相應的,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的待遇是不一樣的,因為用人單位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乎旁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用困神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