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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氣處理怎麼收費

發布時間:2023-04-11 14:22:02

1. 一套廢氣處理設備大概需要多少錢

找廢氣處理的話,我建議找專業經驗很豐富的廠家,因為這樣可以減少你們很多的時間成本,而且可以給您很多關於廢氣怎麼來解決,排放達標的建議
現在國家管控環境相當嚴格,動不動就是幾十萬上百萬的罰款,所以環境問題異常重要
個人建議:
在這一方面,我建議你找找崑山地區的廠家,澳納森環保公司專注於廢氣處理,提供一站式解決方案,可以考慮一下

2. 化工廢氣處理成本

1.5-2.5元/kg。化工廢氣處尺雹理成本在1.5-2.5元/kg,即回收每一公斤溶劑的綜合花費(運行費用陵雀帆+處理系統折舊費用)約1.5-2.5元。化工廢氣是指在化工生產中由化工廠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氣體。化工廢氣往往含有污染物種類很多,物理和化學性質復歲廳雜,毒性也不盡相同,嚴重污染環境。

3. 國家對污染費怎麼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有: 1、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聯合頒布的第31號令) 下面是國家環保部網站上有關的鏈接地址: http://www.mep.gov.cn/law/fg/xzhg/200301/t20030102_86236.htm http://www.sepa.gov.cn/law/gz/bmgz/qtgz/200302/t20030228_86250.htm 對污水排污費的徵收有如下規定: 1、《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2、《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然後是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色度的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最後跟你說一下 目前污水排污費是沒有規定上限的,不像交警罰款那樣有超速駕駛要罰款多少錢的規定,你所要繳納的污水排污費是根據你的排污量和排污種類來計算出來的,並且超標排放還要加一倍徵收,這就是「排污就要收費,超標就要加倍」。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定「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至於你說的「排污費是根據污水處理廠水處理的成本來定還是根據地區經濟財政狀況來定。」對這個問題我只能說是國家是這樣規定的「污水排污費的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這個0.7元應該是根據國家的整體情況和排污者的承受能力算出來的吧,以前看書的時候說好像要到1.4元才是合理的價位。 也有調高收費標準的省份啊,比如:江蘇省自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後的排污費徵收標准分別為:廢氣排污費徵收標准由0.6元/污染當量,提高到1.2元/污染當量,其中二氧化硫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由0.7元/污染當量提高到0.9元/污染當量(其中化學需氧量0.9元/公斤)。 以上只是個人見解,如有不同或者錯誤,歡迎大家共同探討。
記得採納啊

4. 環保局要求我們的噴漆廢氣進行處理才行,花錢多不多

  1. 水噴淋法

  2. 冷凝法

  3. 氧化法

  4. 等離子法

  5. 植物液氣相化學反應

  6. 催化燃燒法,活性炭吸附。

5. 國家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標准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徵收,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徵收標准,即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徵收額=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表5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氣 0.34
5.氯化氫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氫 0.005
8.硫酸霧 0.6
9.鉻酸霧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塵 4
12.石棉塵 0.53
13.玻璃棉塵 2.13
14.碳黑塵 0.59
15.鉛及其化合物 0.02
16.鎘及其化合物 0.03
17.鈹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鎳及其化合物 0.13
19.錫及其化合物 0.27
20.煙塵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並(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類 0.35
30.瀝青煙 0.19
31.苯胺類 0.21
32.氯苯類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氣 0.04
37.硫化氫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對難以監測的煙塵,可按林格曼黑度徵收排污費。每噸燃料的徵收標准為:1級1元、2級3元、3級5元、4級10元、5級20元

6. 江蘇省在什麼情況下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徵收排污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昌帶睜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排污行芹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排污費的徵收
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耐歲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調排污費編輯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1]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
這則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傢具製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據介紹,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業的汽油、有機溶劑、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生產過程,二是交通運輸(如機動車尾氣)、傢具製造、包裝印刷、電子、工業塗裝等行業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過程。
此次徵收范圍涉及的5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1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傢具製造行業的木製傢具製造,包裝印刷行業的書報刊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塗料製造、油墨及類似產品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倉儲業,汽車製造行業的汽車整車製造、改裝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的通信終端設備製造、集成電路製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製造、印製電路板製造。實施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7. 排污費怎麼收取

廢水、廢氣、固廢都是沒有超標排污費這一說法的,根據2003年頒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只有雜訊才是超標收費也就是超標排污費,其他污染物都是採取總量收費排放多少收費多少,超標的話直接進行處罰而不是徵收超標排污費的。
具體計算方法你還是要看《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其中有具體的計算方法和當量值換算表。

8. 排污費與排污收費的區別

排污費與排污收費的區別:首先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的區別有

1、態乎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是兩種不同的費種,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時以兩個費種的形式向同一個排污者收取費用。

2、費用側重點不一樣,排污費是針對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費用,污水處差掘理費針對處理後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費用。

3、污水處理費是由公用事業局收取的費用,排污費是由環保部門收取的費用。

4、其次污水處理費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單價計收,排污費按排污量收收取。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和雜訊超標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是指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

最後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帆慶悉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9. 廢氣凈化設備怎麼收費多少錢

√ 樓主您好,根據您提出的問題,下面為您做詳細解答:
廢氣凈化設備都是非標定製的。
根據不同的廢氣成分(各種成分佔比)、風量、濃度、溫度,是否連續生產(每天生產多少小時,年生產多少天)、涉及產生廢氣車間尺寸、環評報告、廢氣檢測報告等等以及實地考察過後,才能設計廢氣處理方案並采購廢氣凈化設備。
希望此次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10. 有機廢氣處理怎麼收費

在有機廢氣處理時普遍採用的是有機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法、催化燃燒法、催化氧化法、酸鹼中和法、等離子法等多種原理。目前比較好的有機廢缺卜氣處理方法是廢氣處理塔採用五重有機廢氣吸附過濾凈化系統,廢氣處理設計周密、層層凈化過濾廢氣,效果較好。都是用到活性炭過濾器,活性炭過濾棉,活性炭纖維。而無機廢氣是指含塵廢氣如各種金屬冶煉頃彎過程中的氧化粉塵、礦石加工伏乎穗過程中的石粉塵等等。無機廢氣處理技術、無機廢氣如HCl、H2S的處理一般用液體噴淋吸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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