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業用地被政府徵收怎麼補償
工業用地補償標准:徵收土地按所在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准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耕地為25倍、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為9.5~15倍、非經濟林地為6倍、養殖生產的水面和灘塗為8~11倍、鹽田為7~9倍、未利用地為1.5倍。
工業用地遇到徵收怎麼補償
工業用地遇到徵收怎麼補償,具體如下:
1、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
2、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3、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4、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5、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部備案。
6、《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發布實施後,各省(區、市)要依據《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7、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國有工業用地補償有什麼標准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工業用地徵收補償標准由徵收補償方案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② 騰退和拆遷的區別
騰退和拆遷的區別如下:
騰退的主要對象是房屋。所以也稱之為房屋騰退。其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權人沒有合理的理由就佔用房屋是所有權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使用者搬離房屋,從而採取的一種方式,房屋騰退一般要先通過協商解決,若是協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騰退與拆遷的區別 :
1、首先拆遷有法可依,國家和各部委都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若要拆遷舊必須遵守這些法律法規,需要辦理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等一系列手續後才能辦理拆遷許可證,然後才能拆遷。補償也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方式來執行;
2、騰退則不同,騰退沒有法律依據,完全屬於自己的行為,由村委會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即合法有效,也就是說這是自願的事情,補償標准也自然是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那個騰退安置方案里規定多少就是多少;
3、只要方案通過,所謂強制騰退就會合理合法,因為是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是村民代表大會授權給他們來強制的;
4、大家聽到的那些什麼迷彩服、黑衣人都是因為得到了授權才敢胡作非為的。所以我們不能糊里糊塗的把權力交給大隊指定的代表來通過這些不合理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③ 工業用地拿地流程和費用
工業用地土地證辦理流程:
步驟一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開具土地出讓金收據。
步驟二
取得所在地政府土地批復文件。
步驟三
60天內繳納土地契稅。
步驟四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步驟五
辦理規劃定點陣圖,宗地圖和地籍調查表。
步驟六
准備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批復、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規劃定點陣圖、宗地圖、地籍調查表、土地出讓金收據、契稅收據、規劃許可證,填出讓金收據、契稅收據、規劃許可證,填寫土地證辦理申請登記表,繳納有關費用到土地局地籍科辦理土地證。
工業用地土地證辦理費用:
說明一、國有農用地(耕地、林地、園地等)除按上述(一)、(二)、(三)分別收取規費外,尚需徵收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每畝20000元(市開發區和鎮工業園區免收)。
說明二、工業用地——辦理劃撥集體建設用地手續與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相比,在土地類型相同的前提下,用途變更費改為667元/畝,出讓業務費改為管理費1000元/畝,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糧田開發資金、老年社員保養金和評估費免收。
說明三、房地產用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與工業用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相比,在土地類型相同的前提下,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市(縣)部分,糧田開發資金和老年社員保養金不予減免,出讓業務費上不封頂,按規定比例計收。
說明四、農戶佔用耕地建房收費標准為:(1)耕地開墾費6000元/畝;(2)省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2400元/畝;(3)管理費0.5元/m2,每戶最高為60元;(4)耕地佔用稅由建房戶直接交鎮財政所。
說明五、上述收費項目中,不包括出讓土地應繳納的契稅、政府收益金和中介機構收取的評估費、勘測定界費。
④ 工業用地在用地審批上有哪些規定
1、細化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政策和協議出讓政策的適用范圍,提出:
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劃撥工業用地轉讓等,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2、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預申請制度的主要作用在於,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保證推出的土地及時得到開發利用。
對列入市、縣土地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會發布,接受用地申請。
單位和個人對擬出讓的地塊有使用意向,所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掛牌或拍賣出讓活動。
3、對舊城區改造中涉及的工業用地應該分類處理,凡是由政府收購儲備的土地,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對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4)徵收工業用地需要什麼手續騰退擴展閱讀:
舊城工業布局的問題:
1、工廠用地面積小,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有些工廠,由於歷史原因無集中用地,一廠分散幾處,使生產過程不連續,生產管理不便。
2、缺乏必要的交通運輸條件。有的廠位於小巷深處,道路不通暢,運輸不便,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
3、居住區與工廠混雜。在中國現有城市中除新建大廠形成工業區外,市區大量的舊有工廠混雜在居住區中。雜訊、煙塵、廢氣、廢水污染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健康。
4、工廠的倉庫、堆場不足。有的工廠侵佔道路面積,造成「馬路倉庫」,影響交通和市容整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兩部委:農用地轉工業用地必須招拍掛
⑤ 如果是農村村民居住地呢如果要徵收變成工業用地需要哪些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中國,墾中國」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⑥ 工業用地政府可以強制收回嗎
法律分析:政府為了城市建設的需要有權提前收回已出讓的土地,但要對被拆遷單位進行經濟補償,要妥善按排被拆遷單位的生產生活用地。法律明確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