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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葯品部門如何為工業園區服務

發布時間:2023-03-13 16:55:12

A. 怎樣做好園區企業服務

為企業爭利就是為國家謀利。企業是園區發展的主體,也是經濟建設的主角。支持企業天經地義,服務企業責無旁貸。加強企業服務,應該成為開發區各部門工作永恆的主題。以下內容分析了做好園區企業服務工作的難點與建議,供安徽省開發區參考。
一、做好企業服務工作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於打造國家級開發區品牌。我省及周邊省份的開發區實力都非常強,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這就要求開發區各部門切實提升自己的工作本領,提升自己的企業服務水平,全面打造國家級開發區的新品牌。
(二)有利於提升園區發展軟實力。軟實力建設更具有競爭優勢,但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企業服務工作水平考量著開發區的軟實力建設成果,做好企業服務工作,對提升園區軟實力,優化投資環境,提升園區綜合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三)有利於踐行黨的群眾路線。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進一步融洽了干群關系,提升了黨員幹部的工作能力。做好企業服務工作,要求各部門走進企業,深入企業,真正了解企業所盼所需,切實為企業排憂解難,提供真正有價值的公共產品。因此,做好企業服務工作是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企業服務工作方面的難點堡壘
(一)政企溝通渠道不夠暢通。企業是服務對象,政府是服務主體,要做好企業服務工作,兩者之間的溝通銜接就顯得特別重要。但現實情況卻是:企業有問題、有建議時,不知道該通過何種渠道向誰反映,或是反映了也會擔心是否會得到滿意的答復;各部門工作人員想要了解企業的相關情況,想要讓企業對部門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是讓企業參與部門決策,但又不知道怎樣操作才能做到高效可行。這些現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溝通渠道不夠暢通,尚未形成良好的政企互動機制。
(二)涉企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當前,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思想日益深入人心,靠制度治理園區、服務企業,才是王道。然而,很多開發區成立以來,除了一些簡單的政策發文之外,涉及園區企業管理的制度建設或是研究的綱領性文件均非常少見,而早些時候制定的一些涉企政策措施,現在也已經不符合實際,但仍舊沒有廢除或調整;一些長期形成的工作程序或慣例看似合理,實則既不合理也不合規,細究之下還存在諸多漏洞。理念落後,思想保守,相關政策、法律依據不完善,以及固守所謂「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思維方式,對進區企業公平公正發展環境的營造帶來很大負面影響,而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正是企業健康發展最看重的因素。
(三)涉企服務機構體制不夠順暢。目前,很多開發區各職能部門企業服務內容及范圍不大明晰,尚未形成並聯服務協調機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服務效率。有些管理職能尚未落實到具體部門,有些部門的業務工作可能還存有交叉重疊的問題。另外,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地方政府的派出機構,還不是一級政府,很多涉企管理職能還保留在政府職能部門,有的開發區雖已升級為國家級,但並未給予充分授權,實際管理中存在著權責不對等的現狀。這些內外體制上的問題,是涉企服務工作改進的巨大阻力,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涉企服務工作的順利推進,需要得到妥善解決。
(四)企業服務考評體系不夠嚴密。企業服務工作成效如何,絕不是政府部門自己說了算的。目前,很多開發區的企業服務工作尚未建立統一的考核監督評價體系,企業作為服務對象暫未能參與到對政府部門工作的考核工作中來。比如,沒有對外公布統一的監督投訴電話,各部門企業服務工作未單獨列入年終考核,企業服務工作總體水平沒有統一評價標准。
三、提升企業服務工作水平的有關建議
(一)搭建政企互聯信息平台。開發區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搭建一個綜合性的信息互聯平台。這個平台,就如同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梁和紐帶,園區內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利用這個平台將自己的各種訴求,包括人力資源需求、融資需求、手續批辦咨詢等,及時傳遞給開發區管委會,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得到答復;管委會各部門可以利用這個平台,實現很多方面的功能,比如,發布政策信息、調查研究、徵求意見、手續批辦等。
(二)加強園區涉企工作制度建設。加強制度建設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條件,開發區要重視涉企工作制度建設,使園區內每項服務事項均有章可循;要對園區已制定的涉企制度文件進行重新審視,並進行常態化管理,對其中脫離實際、執行效果差的及時進行調整或廢止;要對園區長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工作規定或工作慣例,從法律角度進行審查,然後按照規定程序制發政府性文件;要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全面公開園區現行的各方面制度管理文件,讓企業和社會公眾了解和參與,使涉企服務工作程序公開透明;要切實加強制度規定的落實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努力為廣大企業營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
(三)推進園區體制機制改革。開發區作為對外開放的主窗口、經濟發展的排頭兵,理應在改革創新方面走在最前面,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表率和示範。因此,要成立由園區主要領導負責推動的體制機制改革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擔任,同時聘請部分企業代表作為觀察員參與,全面啟動體制機制改革,破除現有體制機制中不合理的部分,建立適應園區生產力發展的新的機制體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要根據體制機制改革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分工組織,及時將所在部門體制機制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最新進展情況向小組匯報工作,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服務管理流程,曬出本部門的服務管理清單,並在整個高新區內部形成並聯服務機制,切實清除「庸、懶、散」等現象,全面提升涉企服務效率;體制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要積極向上爭取簡政放權,進一步提升園區涉企服務管理的自主性,做到權責一致。
(四)建立企業服務工作監督評價體系。沒有科學的考核監督評價體系,就無法准確判斷涉企服務工作的成效,就無法在園區機關內部形成一種積極的工作動力和壓力。建立企業服務工作監督評價體系,是加強企業服務工作的必然選擇,該體系應包含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兩個方面,既對日常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又對階段性的企業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形成兩位一體的管理體系。建立企業服務工作監督評價體系,首先要出台企業服務監督評價管理辦法文件,用於指導該體系的正常運行;其次要設立企業服務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加強對企業服務部門人員工作的監督管理。

B. 淺談如何理順工業園區管理體制

臨武工業園區自1996年成立至今,已經歷了十六年的風風雨雨, 2006年園區被省政府批准為省級工業園區,大規模、大面積面鋪開。近幾年,隨著沿海產業向內陸的加速轉移的開發建設自此全,園區步入了快速發展的通道,園區在促進對外開放、產業集聚和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園區建成區面積為1.23平方公里,規劃開發面積達5平方公里,入駐的規模以上企業24家,其中近兩年在建的達10家,可容納就業人數8000多名。但當前滯後的管理體制已經不適應目前形勢,並嚴重困擾了園區的發展。如何理順工業園區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園區行政服務功能,增強園區發展活力,筆者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努力,並提出以下四個方面建議:(一)明確園區功能定位,強化園區職能職責。借鑒外地產業園區通用管理模式,結合本地實際,園區在建設初期可採取准政府的管委會體制,即管委會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相對獨立,其主要職能是園區的經濟開發、規劃和管理,為入園企業提供服務,還擁有一定的行政審批權,具體包括園區內的規劃設計、工程建設報批、投資立項審批、土地開發利用、政策研究、完善園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行政管理和企業化運作的職能,而園區的征地拆遷等社會事務主要交付園區所在鄉鎮執行,這樣有利於園區管理機構集中精力加快產業發展;發展到一定規模,側重於招商引資、人才的引進與勞動力的培訓、勞工管理及倉儲運輸等;建設成型後,則由管理轉向服務,進一步完善環境、衛生等配套設施建設,進一步引進高新技術人才和加強科研培訓力度,推動企業創新發展,使園區得到可持續發展。(二)落實行政管理許可權,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首要的是加快推進縣級行政審批管理許可權的授權移交工作,按照「部門(政府)委託、園區辦理、部門備案」的運作模式,各職能部門授權園區管委會直接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及相關收費、行政處罰事項,對於國土、規劃、工商、公安、稅務等確因法律規定不能委託授權的部門,應在園區設立分支(派出)機構或代辦窗口,並明確一名副職領導負責園區項目落戶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業務上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人事考核方面主要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第二是在實現委授權的基礎上,支持園區按照「小機構、大服務」原則調整內設機構。結合園區發展需要,設置綜合辦公室、黨群工作部、規劃建設部、招商部、經濟發展部等內設機構,重新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科學設計園區辦事服務流程和日常工作制度,順暢各運轉環節,最大限度減少內耗,提高服務質效;為做到人事相當,在核定的總編制計劃內新增部分專項編制,人才可通過公開招考、選調、選聘等方式引進,將大批綜合素質較高、熟悉行政管理程序、精通專業技術的人員充實到工業園工作隊伍中來,按照「一人多崗職能交叉程序簡化」的思路合理配置崗位職責。第三是健全工業園區投資服務體系。致力於將園區建設成政策最優、審批最簡、機制最活、效率最高、環境最優的「特區」目標,積極構建以園區一站式政務服務中心為載體的公共服務平台,做好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項目建設、人才資源招聘、基礎設施配套保障、落實優惠政策等投資服務工作,盡量實現園區事務園內辦結。(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實現園區協調運行。一是建立財稅扶持機制。處於開發初期的園區,正值大投入大開發的高峰期,當前園區又無可支配收入,所以對園區實行財稅扶持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待園區產業經濟發展到一定規模,可在園區設立一級財政;同時,授權園區開發公司儲備一定量的土地,整合可抵押資產,從事投融資及資產經營活動,增強園區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能力。二是建立投資項目准入指標評價體系。堅持重大項目集體論證制,組織專家科學篩選,對項目的用地規模、投資強度、發展前景、環保節能、完成期限、稅收回報期限等主要指標進行嚴格審查,提高招商引資成效;項目入駐後,建立重點項目領導聯系制和督察評比制,通過明確項目聯系領導、項目牽頭單位、項目業主三方的職責任務,通過定期不定期的督察評比,實行獎優罰懶,責任追究,狠抓跟蹤落實。三是增強園區對企業的管理職能。不僅要強化園區管理機構對企業的服務管理職能,而且要明確企業的職責義務,以確保園區的協調運行。(四)加強園區隊伍建設,提升園區創新能力。一是改革用人機制。加強對園區幹部及員工的培訓,對外引進高素質的人才,把園區作為培養鍛煉幹部的平台。二是改革分配製度。建立科學的和市場化的考核指標體系,制定並實施園區管委會內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考核和薪酬管理辦法。三是建立健全非公經濟組織人才庫。(作者系湖南臨武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

C. 如何管理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工業園「宜豐工業園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登記注冊的企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及隨著工業規模發展需要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 園區管理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稅收規費徵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權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園區管委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享有和行使以下職權

(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在園區的管理許可權以及開發建設許可權。具體包括:在園區行使全部或部分財政、稅收、工商、國土、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等管理權;在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權;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組建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並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園區內行使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與相關部門相對應或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但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的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園區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辦法、意見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園區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安全、環保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溝通、處理好園區內企業與政府及各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主動地做好擇商選資和安商工作;

(七)協調管理園區內的服務組織;

(八)按年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的經濟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園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和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

第九條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規劃、徵收、報批、出讓、發證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園區土地利用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土地出讓按照「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的最低出讓標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資。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為50年(時間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以安置工業企業為主,占園區土地總面積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 嚴格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組建設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以上建設要先報園區審核,再報國土、建設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

(一)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用地總規模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用地投資強度控制。凡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必須在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畝均年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檔,即2000萬-5000萬元為一檔,5001萬元-1億元為一檔;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外資按外匯實時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實施前,以零出讓獲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抵押登記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准補交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企業入園用地按面積大小向園區交納用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交10萬元,31-50畝交20萬元,51-100畝交30萬元,101-200畝交50萬元,201-500畝交100萬元,501畝以上交200萬元。用地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防範園區土地閑置。

(一)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12元/每平方米的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的閑置費不予退回)。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投產後3年平均數)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按該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如有多項達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項為依據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招商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招商項目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的機制。凡簽約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有一項或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務單位應協助相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繳清土地閑置費,縣財政將從招商服務單位的可用財力或經費中酌情扣繳。

第四章 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所有的工程規劃與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以及園區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報)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由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工程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一律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建;工程預算造價不足30萬元的項目,可實行競價議標。所有工程招(議)標實行陽光操作,擇優選擇,公正辦理招投標事務。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承建的管線工程,應遵守園區的統一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規劃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企業規劃建設必須做到依法有效。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必須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杜絕「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規劃建設。

(二)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用地規劃平面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審批後,由園區管委會放土地紅線,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廠區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在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通過規劃放線、施工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報批強行施工的項目,園區管委會可依法依規制止其施工並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

(四)企業廠區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維護園區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管理,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建設要規范標准,必須是輕鋼結構或鋼砼結構,杜絕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飾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建設原則上應建成三層以上,且設計新穎外觀漂亮;

2、臨公共區域的廠區圍牆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以廠房牆體充當圍牆,或利用圍牆作為牆體搭建附屬建築物;

3、廠房建設要求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線纜等不得在臨路的牆體上鋪設,只能內設或側、後放置。廠房外牆粉刷要求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協調一致;

4、廠區建設須嚴格按規定退讓建設紅線,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按園區總體規劃,由企業實施綠化、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一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園區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的建設工程,除必須先申報並獲得批准外,還需繳交其恢復費用的2-5倍工程保證金後方可動工。

(五)建設、施工單位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在用地規劃改變時,可視情況對支路進行增減建設。道路及公用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隨路鋪建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場及公共綠化地按規劃籌建,其面積視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第五章 項目入園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及經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 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項目入園首先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審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投資協議。招商服務單位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范入園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方須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初審意見、立項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准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憑入園合同界定的項目用地范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用地保證金後,再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選擇要遵照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正式入園合同中要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畝年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及開工建設日期和投產時間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規定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條 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可由投資客商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或委託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代建,或購買、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排解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業生產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管理企業,提高企業開工率、投產率、達產達標率和貢獻率;開展企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獎罰辦法;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制度,督促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園區環保工作。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各項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體、雜訊、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用工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工作。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范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業務的辦理,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後,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工作;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比、考核、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產品創優等指導、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適時成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 稅收規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園區財稅部門負責園區范圍內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園區范圍內的稅收包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園區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等所產生的所有稅收。稅收的征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財稅機構統一徵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園區內攬引稅收,防止園區稅收的跑冒滴漏,確保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 企業要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申報,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園區企業自建廠房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的規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收取;涉及縣級行政性收費的全部免收(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准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建築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後,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已稅證明,方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凡建設兩層以上廠房且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第二層以上(含第二層)的面積由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會同園區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路,落實綜治措施等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以及調處矛盾糾紛等工作;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理突發事件、打擊不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組織完善、責任明確的內部治安防範網格,把維護穩定工作的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

第九章 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經營等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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