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業企業應該建立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相關的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財務類,質量類,人力資源類,集團管控類,質量類,銷售類,生產類,采購類,研發類。
具體的業務單元可細化,具體聯系我[email protected]
比如,財務類:流動資金佔用及物資流轉,財務開支審批程序,差旅費開支標准與管理,計劃統計管理,成本核算制度,供應鏈管理,財務開支審批,財務預算管理,委派財務人員管理,資金管理辦法,應收賬款管理辦法,資金使用審批制度,發票管理辦法,全面預算考核管理辦法等。
㈡ 什麼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通過對涉及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的產品、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要求依照《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確認其具備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並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允許其生產的一種行政許可制度。
該制度規定,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條件,並按規定程序取得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每年度向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要求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㈢ 生產型工業企業管理制度
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為更好地按照公司工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引進、開發高技術高效益的工業項目,並加強對公司現有工業企業的管理,行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公司設工業部,作為總經理領導下職能部門,負責新工業企業的引進和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並負責管理和協調公司下屬工業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規劃。 第二節 引進和開發 第3條 工業部引進和開發新的項目,應符合市縣產業結構和公司工業發展的總體規劃:高新科技開路,獨資合資項目領先;發揮地理優勢,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發展拳手產品,組建專業集團。公司工業發展的方向為:新的計算機技術、新電子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機電自動化、生物工程等。 第4條 工業部應了解、掌握國家關於引進和興辦自營工業的有關政策,法令,熟知公司的基本情況和申辦企業的所有程序。 第5條 工業部應逐步擴大和加強與海內外工商企業團體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大專院校、科研部門的聯系。定期交流信息,掌握國內外工業發展形勢和新產品新技術的動向,同理大力宣傳公司的良好投資環境,積極熱情地做好接待、介紹和服務工作。 第6條 工業部收到來自國內外企業(或個人)的項目建議書,應一律給予符復。一般項目,工業部部長2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有必要接受作進一步調研。重大項目,及時呈請上級主管領先審定。經確定暫不接受的項目,最遲5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對項目建議人應表示謝意,關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第7條 經認可立項的項目,由工業部組織洽談,並指定專人負責,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 第8條 項目洽談後,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新項目預報表,連同合營意向書(合同書)和可行性報告,經工業部審核後按審批許可權呈並上報。 第9條 所有項目洽談均應及時出紀要報公司領導參閱,以便領導隨時了解項目進程。所有談判資料,包括客 方提供的有關文件、樣品和介紹材料,工業部應有專人存檔保管。 第10條 新工業項目從立項、報批到領取營業執照,由工業部負責完成。 第11條 新項目的籌建工 新企業的籌備給負責,工業部協助制定並監督投資計劃的實施,直至生產正常運行。 第12條 項目移交新企業後,項目負責人應將項目全部資料整理成冊,交檔案室歸檔。工業部存留1份副本。 第三節 企業管理 第13條 公司對所屬開業企業,每季一次向公司提交關於本企業現有規模、效益狀況、發展構想及存在問題等方面的報告,由工業部在原材料配套、產品展銷方面予以協調,並在引進外資、技術,調整工業布局上給予統籌考慮,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企業的生產能力。 第14條 新企業投產,應抓緊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新工人的技術培訓、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制定全體員工崗位責任制; 制定各項生產計劃、質量指標、消耗定額和考核指標; 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安全保衛制度、獎懲制度等; 制定企業發展戰略和實施計劃,如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等; 其他有關保證正常生產運行的工作。 第15條 工業企業每月都要以報表的形式將本月生產計劃、質量指標、原材料消耗、設備完好率、勞動生產率和銷售狀況等上報工業部整理後呈報總經理。 第16條 工業企業應注重培養自己的技術力量,不斷提高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三來一補)企業應加強對先進技術的消化和吸收,逐步向合資合作和興辦自營工業過渡,在提高企業檔次上下功夫。 第17條 工業企業應全面加強質量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從企業深化改造中挖掘潛力,創造效益。 第18條 工業企業應加強對原材料和成品的管理,盡量減少庫存,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19條 (三來一補)企業的廠長(經理),必須由我方委派. 第20條 工業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令,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企業的重大經濟活動和發生的重大問題需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因負責人失誤、上當受編致使企業遭受損失的需追究經濟責任。觸犯國家刑律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21條 工業企業有權對公司工業的發展和工業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有義務將了解到的合資合作意向推薦給工業部。對引進工業項目、促進公司工業發展的有功人員,公司將給予嘉獎。 第22條 公司每年一度對工業企業進行一次綜合評定。檢查證定范圍包括維護、人才培訓、職工福利等各個方面,公司將根據評定結果獎優懲劣,並向公司通報。 第23條 本制度由工業部負責貫徹執行。
㈣ 小型工業企業是采用什麼會計制度
應該同總公司一致。這樣才可以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一致性。
至於《企業會計准則》是推薦准則,非上市公司等企業非必須執行。
㈤ 工業企業使用哪種會計制度
目前的工業企業,上市公司使用企業會計准則;一般的企業也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小型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小企業會計准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該《准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予以廢止。
我國新企業會計准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並逐步擴大實施范圍。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實施。在准則實施過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解釋和明確的問題,有些章節希望再補充些實例。與此同時,2007年12月6日,內地和香港簽署了兩地會計准則等效的聯合聲明,根據兩地准則等效磋商和談判的結果,有些內容需要通過《講解》的修訂進行必要的補充。根據上述情況,以《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內容為基礎,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08》。
㈥ 工業氣體銷售部應該建立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氣體銷售部應該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業氣體經營、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1.工業氣體均為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待征,做好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十分重要。
2.經營管理和業務人員,要熟悉各種工業氣體的基本性質,掌握其危害特性,認真做好防範。
3.配備經過消防培訓的專業人員負責店面的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安全知識、提高經管人員的安全綜合水平。
4.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管理、配臵好消防設施、器材,做到會使用,會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各種消防設施、器材保持良好狀態。
5.氣瓶入庫時,要對氣瓶外表面進行專門檢查,不得有變形、焊點、裂紋等現象,如發現有異常的必須及時聯系生產廠家,做退貨處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6.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不準吸煙,不準使用明火和高熱電裝臵,更不準做生活設施用,要保持通風良好,並具備好的防雷措施。
7.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危化品專業知識培訓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能獨立進行經營管理工作。
二、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氣瓶的放臵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遠離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乾燥;
2、禁止敲擊、碰撞;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嚴禁穿戴用帶油的手套裝卸和使用氧氣瓶;
3、 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4、 夏季要有防日光爆曬的措施;
5、
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余壓不得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餘量不少於規定充裝量的0.5%~1.0%;
三、氣瓶搬運、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搬運氣瓶以前,操作人員必須了解瓶內氣體的名稱、性質和安全搬運注事事項,並備齊相應工器具和防護用品,如介質為有害、有毒、腐蝕、放射性和自燃氣體時,應在組織管理、技術措施、個人防護、衛生保健等方面制定相應措施。
2、圓心凹底氣瓶在車間、倉庫、工地、裝卸場地內搬運時,可用徒手滾動,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傾斜,另一手推動瓶身沿地面旋轉、用瓶底邊走邊滾,不準拖曳,隨地平滾,順坡豎滑或用腳蹬踢。
3、氣瓶最好是使用穩妥、省力的專用小車(單瓶或雙瓶位臵,襯有軟墊的手推車),並用鐵鏈固定。嚴禁用肩扛、背馱、懷抱、臂挾、托舉或二人抬運的方式搬運,以避免損傷身體和摔壞氣瓶釀成事故。
4、氣瓶應戴瓶帽,最好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運過程中瓶閥因受力而損壞,甚至瓶閥飛出等事故的發生,
5、氣瓶運到目的地後,放臵氣瓶的地面必須平整。放臵時將氣瓶豎直放穩,方可鬆手脫身,以防氣瓶摔倒釀成事故:
6、當需要用人工將氣瓶向高處舉放或需把氣瓶從高處放落地面時,必須兩人同時操作,並要求提升與降落的動作協調一致,姿勢正確,嚴禁在舉放時拋、扔,在放落時滑摔。
7、裝卸氣瓶應輕裝輕卸,嚴禁用拋、滑、摔、滾、碰等方式裝卸氣瓶,以避免因野蠻裝卸而發生爆炸事故;
8、氣瓶搬運中如需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設備。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散裝氣瓶時,必須將氣瓶裝入集裝箱、堅固的吊籠或吊筐內,並妥善加以固定。嚴禁使用鏈繩、鋼絲繩捆綁或鉤吊瓶帽等方式調運氣瓶,以避免調運過程中氣瓶脫落而造成事故。
9、嚴禁使用翻斗車、鏟車或叉車搬運氣瓶。
四、瓶運輸管理制度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氣瓶吊裝必須採用防滑落的專用器具進行;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準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準與氧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一方,垛高不準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氣瓶的車輛,不準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準同時離開;
8.沾染油脂的運輸工具,不準裝運氧氣瓶。
五、氣瓶儲存管理制度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氧氣瓶不準與其他氣瓶混放,好、壞、空、實瓶應分別存放;
2.存放氣瓶時,應旋緊瓶帽,放臵整齊,留出通道。氣瓶立放時,應設有防倒裝臵。卧放時,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堆放氣瓶不宜超過五層;
3.應臵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倉庫內不準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冬天採暖只准用水暖或低壓蒸汽方式。
㈦ 現在一般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多用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會計准則呢謝謝,希望盡快給出滿意答案
如果是新成立企業,一般情況會執行新會計准則。
財務人員是比較年輕的,一般也會執行新會計准則的。
但一些老會計會延用一些老的科目,只要沒有取消,也不算錯。
建議:執行新會計准則。跟上新的准則,沒有壞處。
㈧ 想得到一工業企業的財務制度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
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
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
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
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製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並、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
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製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
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准,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
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
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
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
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准確,並制定和修訂原材料、能源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
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七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
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
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
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
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
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
。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
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
,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
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
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
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
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
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
虧損。
第十二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
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
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
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
、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
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
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
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
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
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
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
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
價值。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
、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
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
壞帳准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准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
准備金。
不計提壞帳准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
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
外購商品、協作件、自製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
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製的,按照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
、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
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
,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用或者發出在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採用
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
其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
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 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
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 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
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
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
,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品、機
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
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
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
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
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
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
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計入固
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
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
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
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
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
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其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
生產經營以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
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後,沖減在
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
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計提折
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後,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 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築物;在用的機器設備
、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
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
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破產
、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
第三十一條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
的客、貨運汽車,大型設備,可以採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
、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
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葯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
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件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駛里程、總工
作小時由企業根據附件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
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