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初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換發正式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Ⅱ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管和處罰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下列許可事項由排污單位申請,經核發環保部門審核後,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一)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的位置和數量;(二)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Ⅲ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