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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劃撥土地怎麼變為混合用地

發布時間:2023-02-01 05:12:27

工業用地如何變為商業用地

一、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

2、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現在的情況

1、但是現在變更土地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於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2、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兩證是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沒有辦理土地手續前,原土地性質保持不變.

你說的工業基地,是指當地政府經過規劃\土地等部門確定的城市規劃.簡單的

說,只是一種指導性政策.只有政府徵用或者有具體項目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以後

,土地性質才會發生改變.

工業用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變為商業用地,怎麼弄?

變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規劃是否允許,二要到土管局辦理變更,三要補錢.

地使用性質由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需要補交多少地價和契稅,是怎麼核算的??

經過規劃部門審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改變用地性質,價格與此地塊價格有關,沒有明確的標准,各個地市也不同,建議您去國土部門咨詢

《土地證》不等同於《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土地證》只說明有擁有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但所建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性質,以及是否適合在該地實施所建項目,則要進行審批,並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必要時,需進行土地使用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

土地是劃撥並不影響房產交易。

劃撥土地的房產,房產證過戶以後辦理土地證過戶時,要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領取的新土地證,土地的性質就成出讓了。

工業用地性質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掛?

去年我買了一塊地是工業用地性質,土地證變更為綉花廠,後因不符合規劃,改項為老年公寓並辦了規劃用地許可證,現在土地證不符,需要變更,可是土地局讓我土地參加照拍掛.

問題補充:

當時我在買這塊地的時候以工業用地性質已經交了出讓金了.現在還需要再補嗎?你的回案有依據嗎?土地局局長說改變用途就要招拍掛?

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土地原來就是你的,只是改變土地用途,不是轉讓不用再招拍掛

我們手頭一塊工業用地想走整理改變用地性質變成商業,應該找哪個部門?程序如何。哪位知道請賜教。多謝。

答:

建設用地性質變更的依據

城市規劃對不同性質建設用地的布局,根據其使用功能、對社會和基礎工程設施的要求,對環境和安全的影響等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並加以綜合協調,以期達到功能分區和整體布局結構的科學、合理。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據。在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確需對局部地塊使用性質進行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報材料:

申請用地性質變更報告(原件3份);

特殊項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意見(如國土、消防、環保等);

發改委立項文件(重大項目應有已審批的可研報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相關文件(原件3份);

規劃設計條件及帶有用地紅線、坐標及面積實測數據並加蓋測繪單位章的成果圖(3份藍圖及電子文件)。

審批程序:

申請變更單位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特殊項目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門)批准後,持政府批文報規劃局受理;

規劃局出具批文;

持規劃局批文到發改委、國土部門申請立項及批文;

規劃局審核、勘查,發放規劃許可證或決定書。

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其實很簡單,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劃走,變成城市用地,然後在通過招標賣出

大城市就按程序辦理,小地方還是先疏通人際關系吧!!

每個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但在實際操作中,相關部門的關系非常重要。

變更土地用途不簡單,看運氣,規劃局有可能已經劃到商業用地去了,單需要辦理,這種的就比較簡單,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可以,也可以委託第三房代辦.如不認識人,打我電話88221737幫你聯系試試

目前在房地產開發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土地性質的變化,最近接到一個顧問項目,項目用地現在是倉庫用地,即工業性質用地,現想轉成房地產開發用地,即國有建設用地,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處理,需要過那些程序和辦理什麼樣的手續,謝謝。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是可以的,根據該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第16條也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由於各地的執行政策不一,國土資源部在今年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對此問題再次作出了明確,在該規范第4. 3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中,國土資源部規定,如果出讓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對於出讓地變更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對於出讓地申請變更用途應當採取招拍掛形式。

所以你們應該先向規劃局遞交變性申請報告,接下去就是公關的問題了。規劃局簽批以後,後面的手續和流程他們會告訴你的。

需要到國土局辦理相關手續,目前比較難,需要上面的用地指標。

其實可以鑽一些空子,比如建成企業總部獨棟別墅的形式,當然房子的使用年限有一些問題,就需要靈活變通了,我也接觸過類似的兩三個案子...

集體土地性質的別墅,屬於小產權房,便宜點賣,跟客戶說清楚就是了,將來國家總要解決房產證的

土地分類:1、農用地(耕地、林地、園地、草地)

2、建設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軍事用地、

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服務用地)

3、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為劃撥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是否註明。出讓地都會註明的,另外劃撥地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讓地是有年限的。

② 工業用地如何轉商業用地

1.工業用地用途變更計委立項文件;2.申請人工業用地用途資格一定是土地權人或者使用權人;3.工業用地規劃部門同意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規劃用地許可證;4.辦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人需要提交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材料目錄;5.申請工業用地用途是有時限的,土地用途批准變更之日起要在30日內申請辦理;6.要准備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還要整理委託辦理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 工業劃撥土地轉變為商業出讓用地需要什麼程序和證件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作為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

一、申報材料
1、轉讓方房產證(地上有建築物的)、土地證原件或權屬來源合法證明 原件1份
2、申請審批表 原件2份
3、主管機關批復或司法機關裁決書 復印件1份
4、辦理人身份證 原件/復印件1份
5、規劃管理部門發出的規劃技術指標復印件1份
6、建設用地公示申請 原件1份
7、地上建築物拆遷成本明細表 原件1份
二、受理審批條件
1、權屬來源合法,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權屬無爭議,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在城市規劃區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它條件。
2、根據《房地產法》第39條的規定。
三、承諾服務時限
15個工作日

④ 工業用地如何變為商業用地

首先,工業用地向商業用地轉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按照土地出讓的相關規定,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由土地收購儲備機關根據收購計劃安排收儲。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基本步驟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國土部門申請交回土地,並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確定補償價格,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2、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原地塊調整後新的用途及規劃條件,在綜合考慮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讓金標准、土地成本、市場教育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經規劃、國土、財政、監察部門集體會審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並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組織招拍掛出讓。

3、經招拍掛出讓後產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並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工業劃撥土地怎麼變為混合用地擴展閱讀:

根據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布的《關於發布實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大致的流程以下:

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發布,並對申請人進行資歷審查;

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經過現場競價肯定競得人後,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向競得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4、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肯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需注意以下幾點:

1、有政府批文,即經政府批准(包括政府、規劃局、國土局等);

2、如果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則無需經過招拍掛程序;

3、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合同;

4、補交土地差價。法律文件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

⑤ 國有劃撥土地如何變性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工業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的規定,工業用地調整為商業用地後,應收回原工業用地重新按商業用地依法招拍掛出讓。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國土部門申請交回土地,並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確定補償價格,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2、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原地塊調整後新的用途及規劃條件,在綜合考慮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讓金標准、土地成本、市場教育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經規劃、國土、財政、監察部門集體會審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並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組織招拍掛出讓。

3、經招拍掛出讓後產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並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劃撥土地按新用途補交出讓金協議出讓。劃撥用地不可以直接用於商品房的開發。程序可能是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現狀用途進行評估,給劃撥土地的補償,後由政府進行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完成後以招拍掛進行出讓,由受讓方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受讓方取得該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後進行商品房的開發。

(5)工業劃撥土地怎麼變為混合用地擴展閱讀:

申報材料:

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請報告2份(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

2、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復印1份 ;

3、提交原宗地圖並復印1份 ;

4、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2份 ;

5、屬房地產轉讓的應提供受讓方的房產證復印件2份(交驗房產證原件);

6、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2份 ;

7、交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復印2份 ;

8、規劃部門《關於審批建設用地的聯系函》原件、復印件各1份;

9、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綠線范圍圖紙2份;

10、計委立項批文2份 ;

11、宗地圖3份(分割出讓的提供);

12、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13、受讓方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2份;

14、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2份;

15、受讓方是個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證復印件2份;

16、受讓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提供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復印件2份;

17、其他文件材料。

⑥ 劃撥的土地如何改變性質交了出讓金後能改變性質嗎

由於目前的房地產開發市場越做越大,城市建設也還在擴張,也有很大一部分集體土地被徵用而轉為國有土地,現在房產市場交易頻繁起來後,對於房屋產權相關的信息需求也越來越多,那麼劃撥的土地如何改變性質?劃撥的土地交了出讓金後能改變性質嗎?

由於目前的 房地產開發 市場越做越大,城市建設也還在擴張,也有很大一部分 集體土地 被徵用而轉為國有土地,現在 房產 市場交易頻繁起來後,對於 房屋產權 相關的信息需求也越來越多,那麼劃撥的土地如何改變性質?劃撥的土地交了出讓金後能改變性質嗎?

劃撥的土地如何改變性質

土地使用性質由城市規劃控制,要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通常是這樣的:

1、所取得的土地為 出讓土地 ,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門申請變更用地性質,政府土地部門會征詢規劃等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2、所取得土地為劃撥土地,按現行規定,則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者 拍賣方式 取得,並 繳納土地出讓金 。

3、 土地使用權劃撥 是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5、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用地 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6、劃撥土地是政府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政府手中購得。

劃撥的土地交了出讓金後能改變性質嗎?

1、劃撥的土地交了出讓金後不能改變性質,改變土地性質需整個地塊上的產權人共同向國土局申請並按地價和年期購買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土交易時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是按規定為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徵收的國土使用費用。

2、劃撥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是由國家劃撥的,劃撥地在發生交易時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國土部門支付 土地收益金 ,也叫土地出讓金。

3、與之對應的是出讓地,出讓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已經向國土局交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地一般有出讓終止年限,一般為50-70年,年限到期前發生交易,不交納土地收益金,年限到期可以續交土地出讓金。除此之外沒有差別。

4、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以上就是劃撥的土地如何改變性質?劃撥的土地交了出讓金後是否能改變性質的全部內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依法需要處分時,土地使用者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⑦ 出讓工業用地能不能改變為商業用地

法律分析:可以。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流程就是法律規定土地改變用途的程序,只有按照一定的流程來進行土地用途的變更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土地變更用途的合法手續,也才能進行土地用變更之後的活動,否則就是違法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⑧ 工業用地如何變性為住宅用地

1、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需要土地部門的領導簽字意見。

2、如果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按市場價格補交差價就可以了,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3、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對這一原則的理解程度和政策執行方式都不盡相同,比如規定對這類土地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招拍掛),又如只要按經認可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清出讓金即可進入市場等等。

4、必須招拍掛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由於使用權已經被買斷,因此強制性要求招拍掛的做法不妥當,有違物權的基本准則;但如果是劃撥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權利要求進入有形市場公開交易。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第四點中的部分原文:協議出讓的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6、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8)工業劃撥土地怎麼變為混合用地擴展閱讀

1、工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目前很難了。開發區的操作模式就是先以工業用地地價拿下,然後再通過關系更改為住宅或商業用地。

2、工業用地上的住房,必須要轉變土地性質才能上市交易。否則可能存在非法操作,因為土地性質一般很難發生變更。

3、工業用地上的房子拿來當住宅使用,這種做法沒有按實際用途進行操作,可能會有風險。

4、在正常交易之前,這塊土地必須先由工業用地轉變為經營性用地。並且,土地變更必須先在規劃用途上進行確定,然後需要重新進行招拍掛。

5、變更土地性質後的房產,如果已經獲得房產證,還是能夠正常過戶的。

6、只是土地性質需在國土局轉,變更之後土地性質仍保持工業用地性質。

⑨ 不同性質,用途之間的土地怎麼轉換及變更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有「三大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性質主要是指這其中的建設用地分類,一般在進行土地登記時,《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一欄中都會登記商業、住宅、工業、辦公等分類,這就是土地性質;土地出讓金指的是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這一部分價款並不是土地的全部價格,不同地區土地出讓金收取的比例並不一樣。其次,土地性質和土地出讓金有著密切的聯系。不同性質的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類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年限直接影響著土地收益年期的長短;另一方面,不同性質的用地土地收益也不一樣。一般情況下,商業用途的土地收益最大,住宅其次,工業最低,所以同樣面積、相似條件、不同性質的土地,收益的不同使得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也不一樣。由此可以看出,改變土地用途直接改變了土地的原有收益,使得國有土地收益發生改變,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就需要補交由於改變土地性質,所增加土地收益的土地出讓金。讀者問題中提出兩種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一種計算方法是按評估價格×門市建築面積×22%-原用途價格×門市分攤土地面積×22%,其中評估價格把同一時點的出讓土地原用途價格扣除;另一種計算方法是按評估價格×門市建築面積×22%-出讓土地原用途價格×分攤土地面積。在回答此問題前,筆者要先提出幾個問題。基於以上問題,筆者也很難判斷到底哪一種方法更有利於保障國家收益、說服土地使用者,但是從土地估價上來說,對於改變用地性質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一般應該在當前情況下重新評估土地性質變更前後的價值,補交額應當是當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讓金的差額,具體計算如下:所需補交出讓金=當前商業用途土地價格×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當前住宅用途土地價格×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在實際操作中,住宅類用地轉為底商的土地性質變更,筆者認為土地面積應是首層總的分攤土地面積,具體到每個門市分攤的土地面積應該按照其門市建築面積所佔首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擔,具體公式如下:每個門市分攤土地面積=門市建築面積/首層總建築面積×首層總的分攤土地面積因為出讓金指的是土地產生的收益,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按照每個門市分攤的土地面積進行補交土地出讓金,由此得出每個門市所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如下:每個門市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當前商業用途土地價格×分攤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當前住宅用途土地價格×分攤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需要說明的是,改變土地性質所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數額,並不是當前商業用途土地出讓金直接減去以前住宅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因為貨幣存在增值或貶值的情況,所以必須對當前土地的商業和住宅用途重新進行評估,然後才能正確、合理的確定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說,無論土地的性質怎樣改變,都必須是當前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格,所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應是當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讓金的差額。對於文中所提到的「無論樓層高低都不應該改變因變更用途收取收益的數額」,由於該建築樓層已經確定,容積率也不會發生變化,所以首層分攤的土地面積也是已經確定的固定面積,不應該存在由於扣除方法的不同所引起收益的不同,除非收益按建築面積或者土地分攤面積分別計算,才會引起收益的不同。在這里筆者認為,不應把建築面積和土地分攤面積混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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