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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閑置工業地

發布時間:2023-01-31 05:00:18

1. 閑置土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閑置土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閑置的法律規定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權 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構成土地閑置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後,連續滿一年或者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是超過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的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終止開發建設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閑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徵收閑置費,閑置時間達到2年以上的,應當無償收回。對土地閑置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進行。 土地閑置的事實認定 對土地閑置的正確認定,是能夠無償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構成土地閑置的規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實依據,是保證合法順利收回閑置地的關鍵。 其一,對土地閑置時間的認定,應注意出讓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時間確定。出讓合同沒有約定的,則應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時間確定。筆者認為,不能按照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時間確定土地閑置的起始時間,否則會導致故意囤地的開發企業延遲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其二,對投資額度的確定,不應由國土資源部門自行確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聘請有價格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對開發面積不足1/3的認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聯合進行。應根據 土地出讓 時規劃部門出具的詳細性規劃,通過現場丈量進行比對,然後由規劃和國土部門共同出具報告,確定其投資建設的面積。 其三,要正確界定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 違約責任 ,這對決定是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一種是由於政府規劃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政府改變了對該區域的規劃,致使用地單位不能按期開工建設。另一種情況是政府的配套建設沒有如期完成。 收回閑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閑置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是進行 立案 ,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根據以上對閑置土地認定的基本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在立案後,應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對當事人、規劃部門、市政電力等公用事業部門進行取證,確定是否構成閑置。 二是應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應當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三是在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下發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 訴訟 的權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經依法設立 抵押權 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 四是收回《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五是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有關批准文件。最後是對收回土地使用權事項進行公示,至此完成對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工作。 有關閑置的土地法律相關規定條例,首先一點是該土地是沒有得到當地人民政府的審批,或者是一些超過期限沒有動工的土地,那麼對於這些土地的閑置時間,土地法中也是有著相關規定的,一般都是一年左右的時間,那麼再動工就需要重新向有關部門審批了。

2. 閑置土地如何認定處置方式有哪些

閑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了6種閑置土地處理方式: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但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上述規定的方式處理外,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為進一步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文件對嚴格閑置土地處置進一步作出規定: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對於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及時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3. 如何認定為閑置土地

法律分析: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4. 閑置土地的認定標准

閑置土地認定:一是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超過建設用地認可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二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認可書未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認可書發行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三是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總面積不滿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的三分之一,或者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25%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 閑置土地如何認定處置方式有哪些

閑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了6種閑置土地處理方式: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但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上述規定的方式處理外,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為進一步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文件對嚴格閑置土地處置進一步作出規定: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對於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及時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6. 閑置土地的認定標准及處置方式

1、調查認定閑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辦理:
(1)發現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應該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的利用情況、閑置原因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2)履行閑置土地調查的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詢問當事人以及其他證人;現場勘測、拍照、攝像;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相關的土地資料;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3)經調查核實,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上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並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有關信息;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並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2、經依法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依法予以處置:
已動工開發被認定為土地閑置的或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被認定為土地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①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②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後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③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④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⑤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為置換土地;
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拓展資料:閑置土地的概念?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7. 工業用地閑置有什麼規定 是否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是需要被罰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已動工開發但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7)如何界定閑置工業地擴展閱讀:

關於閑置土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1999年01月01日開始實施,於2004年8月28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於2007年8月30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1999年4月28日開始實施,已於2012年7月1日被國土資源部修訂。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5、《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178號)—2008年09月03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2002年4月16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8. 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麼閑置土地處置方式有哪些

閑置地就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書或是劃撥決定書承諾、所規定的開工開發設計日到期一年未開工研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開工開發設計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開工開發設計土地佔地面積不夠三分之一或是已投資總額占總投資額不夠百分之二十五,中斷投資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還可以定性為閑置地。

協議書有償服務取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換置土地資源。對剛交清土地價款、貫徹落實專項資金,且因整體規劃依規改動導致不用的,能夠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換置其他使用價值非常、主要用途同樣的國有建設用地開展投資建設。涉及到出讓土地的,理應再次簽署土地出讓合同,並且在合同中標明為換置土地資源;

9. 土地閑置如何認定

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超過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等等。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法律依據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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