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企業需要做安全評價,國家對哪些行業進行了安全評價的強制性要求
現在五大高危行業的企業都要做安全評價,如加油站建站前必做預評價,還要做「三同時」,當危化物品經營許可證到期了要做安全標准化,等等。國家對這些企業是在通過換證照或企業升級或貸款等事項上有強制性的要求的!如企業想取得ISO9000質量認證,就必須進過對企業職業衛生的安全現狀評價。在實際中各省對本地又有要求,如湖北省要求2015年前所有的企業都達到三級安全標准化。
B. 什麼樣的企業需要安評和環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2、根據《安全生產許可條例》有如下規定: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第六條中,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的安全生產條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C. 哪些項目需要做安全評價和職業衛生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1、《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2、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3、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4、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3)什麼類型的工業企業要做安評擴展閱讀:
安全評價和職業衛生評價的區別:
1、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都需要通過工程分祈來識別分析生產過程及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親或職業病危害因素。兩種評價都將從原輔物料、中間產品及產品、工藝過程、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場所、安全衛生投入等方面進行工程分析,但工程分析的側重點由子評價內容不同而存在差異。
2、如對原輔物料、中間產品及產品的工程分析,安全評價關注其易燃易爆性、活性、毒性及腐蝕性,而職業病危害評價關注的是其毒性和腐蝕性。
3、對生產工藝和設備設施的工程分析,安全評價分析其工程技術、工藝過程中各項參數(如溫度、壓力、速度、流量、材質等)可能導致的設備故障,入、物、環境和管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導致的泄漏、火災、爆炸和各種人身傷害事故;而職業病危害評價則分析有工人操作的工藝過程或設備設施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揮發、溢出或意外泄漏及雜訊等危害因素對工人健康的影響。
4、此外,為了保護員工的健康,更准確地掌握工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職業病危害評價還需要對衛生用室和輔助用室、工時制度等進行分析。五、評價方法的選擇
D. 什麼樣的企業必須做安評
任何一個企業都可以做安全評價。安全評價主要是對企業中各種危險源、種類的辨識,以便有針對性的進行防護和減弱。
當然,像高危行業,國家會要求強制安評,如:煤炭、非煤礦山、民用爆炸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等單位。
E. 安全評價的范圍是什麼哪些企業才需要做安評,有文件依據沒有
范圍:
1、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要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有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呂(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還有規定的其他項目。
企業:以上經營范圍的企業都需要做安全評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安全生產法》。
(5)什麼類型的工業企業要做安評擴展閱讀:
具體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安全生產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有如下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