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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業聯社資產如何處置

發布時間:2023-01-05 12:53:46

⑴ 基層供銷社資產怎麼處置

法律分析:供銷社非國有是合作經濟組織,聯合社應將基層社聯合起來利用現有的土地資源因地制宜地開展業務經營。社有資產的處置應由企業的主人職工決定。

法律依據:《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負責管理本級社屬資產,依法依規對出資企業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對企業社有資產進行管理監督,履行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九條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機關成立的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加強對社有資產和社有企業的監管。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運行模式由聯合社理事會結合實際決定。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可以組建社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下簡稱「運營主體」),授權運營主體對授權范圍的社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運營主體對其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落實社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社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努力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增強競爭力、帶動力和抗風險能力,切實維護出資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條 社有企業作為社有資產經營管理主體,應當完善企業章程,明確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將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前置程序。

⑵ 農村集體固定資產同是公益及生產用應如何處理

需要,農村集體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有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提折舊,二是提取折舊的賬務處理不規范,不符合新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根據新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農村集體
、村合作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等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⑶ 2021年固定資產處置的賬務處理如何做

固定資產處置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1、轉入固資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出售固定資產價款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固定資產清理轉入資產處置損益,

如「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是借方余額,則為清理的凈損失,貸方為交凈收益。

借:資產處置損益,

貸:固定資產清理。

⑷ 求助:村委會處理集體資產的程序如何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基層的各項規章制度越來越健全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置也不例外,那如何買賣村集體資產呢?村集體資產出售流程有哪些呢?
1、村集體召開兩委會議,研究決定處置意向,經與會人員同意後,形成書面報告,請示上一級政府批准;
2、在明確得到批准後,啟動處置程序,聘請具備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進行評估,同時村兩委研究制定處置方案;
3、評估結束,結合評估數據,完善處置方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修改、完善、通過處置方案;
4、處置方案正式上報上一級政府以及三資辦,請示上一級政府及三資辦審核批准;
5、處置方案獲得批准以後,將處置信息公示,制定拍賣、招標方案,確定處置底價,委託第三方公開拍賣、招標,或邀請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自行進行公開拍賣、招標,拍賣、招標成功,收集整理相關材料歸檔,集體資產處置結束。
二、村集體資產買賣注意事項
1、村兩委會對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內容進行討論,並作出處置決定。如果處置內容在5萬元以上的,須經黨員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如果處置的資產資源法律法規有前置評估規定的,須先經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需報鎮鄉產權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鎮鄉產權交易領導小組經審核研究決定後,根據評估價或底價作出競價實施決定。
3、評估價或底價在5萬元以下的由村組織公開競價;評估價或底價在5一200萬元的由鎮鄉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縣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4、承包合同須經鎮或村的法律顧問審核後雙方簽訂合同,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社長)審核簽字,然後加蓋村經濟合作社印章。
總結:村集體資產可以被合法買賣,但是其承包、出租、轉讓或出讓等交易都要經過規定的程序,不得私下交易,這是村級權力清單所規定的

⑸ 社會團體注銷後剩餘資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與營利組織的主要區別,不在於是否營利,而在於營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是,第一,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及其所得,任何成員不得私分,不得分紅,也不得返回捐贈者;第二,允許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但是必須與其業務和宗旨相關,不得超過其業務范圍;第三,非營利組織注銷後,剩餘財產應移交給同類的非營利組織,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社會團體可以投資舉辦非營利性實體機構和營利性實體機構,但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⑹ 關於手工聯社這個單位的具體情況

手工聯社是手工業的聯合合作社,例如服裝廠、鍾表社、機修廠、車修廠、木器廠、五金廠,屬於集體企業的性質

⑺ 合作社如何管理國家財政投入形成的資產

國家財政投入形成的資產,是指合作社設立或者經營中從事國家支持的某種經營,依法接受國家直接進行的補助等所形成的某種資產,如組織水利設施建設,以國家補助的資金建成的小型水庫,或者以國家某種補助或減免相應稅收形成的固定資產等,如通過獲得財政獎補資金修建的冷凍冷藏庫、加工廠房、倉儲庫房等。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般而言,由國家財政投入形成的資產,應屬於合作社的法人財產,歸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對於這種財產,在正常經營中,可以充分利用和處置使用,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的個人賬戶,作為成員參與合作社盈餘分配的重要依據之一,但成員退社時不得帶出。在合作社進行解散或者破產清算時,清償全部債務後,對這部分資產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畢的,因其不屬於成員出資,也不屬於合作社盈餘所形成的財產,故不能作為經營收益或者剩餘資產對成員進行分配。具體如何處置,待日後國務院有關規定出台後,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⑻ 手工業合作聯社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聯社資產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管好用活聯社資產,繼續發揮互助合作的作用,促進輕工業集體企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全國各級手工業合作聯社(包括各級輕工集體經濟聯社、二輕集體工業聯社、城鎮集體工業聯社、工業合作聯社等,以下簡稱聯社)是輕工業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聯社資產系指輕工業(手工業)集體企業上繳給各級聯社的互助合作基金和聯社興辦的企、事業的資產以及其它各項收入。聯社資產所有權歸聯社,屬聯社范圍內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第三條聯社的資產,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侵吞、佔用。要堅持誰平調、誰退賠,誰佔用、誰退還的原則,以維護聯社資產的完整性,保護集體經濟的合法權益。第四條清理資產,劃分歸屬,明確產權是管好用活聯社資產的基礎。
由聯社投資興辦的企業、事業(包括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福利設施等)單位的資產(包括增殖),其產權歸聯社所有;
聯社對企業的投資,其投資及增殖部分,產權歸聯社所有;
企業改變隸屬關系、與外商合資、組建企業集團,所帶走的聯社資產及其增殖,產權歸聯社所有;
聯社投資建設的辦公樓、職工宿舍以及購買的汽車等一切資產,其產權歸聯社所有。第五條聯社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第六條聯社對有其投資的企業,可視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經過協商,採取聯合經營,入股分紅或收取資金佔用費等不同辦法。第七條聯社借給企業的資金,企業應按期歸還;在使用借款期間,借款企業要向聯社繳納一定比率的資金佔用費(或利息)。第八條在組建企業集團時,屬於聯社的資產(包括增殖),可作為聯社在企業集團參股的資金,參加分經,或者由企業集團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或者退還聯社。第九條中外合資企業中,屬於聯社的資產,聯社按佔中方企業資產的比重,參加中方分得的合資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者收取資金佔用費。第十條有聯社借款或投資的企業,進行拍賣或兼並時,屬於聯社的資產,由聯社收回;一時還不了,可簽訂協議,定期歸還,在還款期間,要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第十一條凡由於種種原因劃走企業,改變了隸屬關系(包括過去和現在發生的),所帶走的聯社資產,聯社有權向被劃走的企業追索資產。如一時歸還不了,聯社可與被劃走的企業簽訂協議,限期歸還;在歸還期間,要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對不歸還聯社資產,又不繳納資金佔用費的單位,聯社可通過當地政府城鎮集體經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第十二條凡無償佔用產權屬聯社的辦公樓、宿舍、商店、倉庫、醫院、學校、汽車等一切資產,都應退還聯社,退還暫時有困難的,應與聯社簽訂協議,限期歸還;在歸還期間,要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或租金。第十三條聯社資產實行民主管理。聯社資金年度收支計劃需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定期向理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執行情況,接受監督。第十四條聯社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在新的年度開始前,由聯社資產專管部門提出新年度聯社資金收支計劃。
聯社資金年度收支計劃,需有編制說明;聯社資金的收支審批許可權,按聯社章程辦理。第十五條聯社資金收入的主要項目:
(1)聯社成員單位按規定上繳的合作事業基金;
(2)聯社直屬企業上繳的經營收益、
(3)聯社投資聯營分得的收益、
(4)聯社收回的借款;
(5)聯社收取的資金佔用費;
(6)聯社提取的折舊收入;
(7)聯社收取成員單位上交的聯社管理費;
(8)其它收入。第十六條聯社資金支出的主要項目:
(1)用於直屬企業技術改造的投資;
(2)興辦企業的投資和進行聯營、入股、組建企業集團的投資;
(3)借給集體企業的各種款項;
(4)興辦科研、教育、集體福利事業的投資;
(5)救災的支出;
(6)聯社管理費的支出;
(7)其它支出。第十七條編制聯社資金年度決算。年度終了後九十天內,聯社資產專管部門應提出年終決算報告,並附編制說明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提交理事會審議,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聯社財務工作報告。

⑼ 輕工業部、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於印發《輕工業企業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一、制定本規定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國務院也曾多次三令五申制止平調、侵犯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行為。但是,這種狀況屢有發生,有的部門借行業歸口或組建企業集團無償劃走、平調集體資產;有的部門借審批計劃項目、供應原材料為由改變集體所有制性質;有的部門對效益好的集體企業,上收平調歸政府部門;還有的提出,要將集體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如此等等。為了糾正和防止平調、侵犯集體資產所有權行為的發生,維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資產不受侵犯,根據《憲法》、《民法通則》、《條例》關於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對其全部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要集體企業「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二、關於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問題
一種是財產所有權歸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所有的資產界定問題;一種是財產所有權歸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所有的資產界定問題。凡屬這兩種情況的財產所有權,不論其投向或被平調、佔用都應進行界定,明確其產權所有權。三、關於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原則問題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中,應以企業的初始投資為依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確定。所以,本規定明確提出,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包括屬輕工集體企業勞動群眾所有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聯社)范圍內的勞動群眾所有這兩種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四、關於集體工業企業資產所有權界定中的問題
按照《條例》規定,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有權「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資產,本規定明確規定了其資產所有權應歸屬集體企業所有,這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濟性質決定的。輕工集體企業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按勞分配為主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輕工集體企業的初始投資來源於本企業的勞動群眾或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它不同於全民企業的初始投資是國家的。國家給予集體企業的各種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和減免稅,是從「有利於發展生產,開辟財源」出發所採取的放水養魚、養雞下蛋的政策。所以,國家給予集體企業的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理應歸集體企業所有,這也是集體企業應享有的權利。五、關於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聯社)財產所有權界定的問題
1.聯社直接投資興辦的直屬集體企業,包括供銷企業、工業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它們的一切財產及其資產增殖,其所有權歸聯社所有;聯社對這些直屬企業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對分離的管理體制;聯社並以所有人的身份,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聯社直屬企業的收益,其所有權仍屬聯社所有。
2.過去和現在,有的政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以行業歸口、組建企業集團、兼並、合並等為名,帶走屬聯社所有的資產,長期無償佔用和使用。對這部分屬聯社所有的集體資產,聯社依法享有追索的權利。第六條輕工業企業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由輕工業部和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統一領導;各級輕工業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和聯社組織實施。第七條輕工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中下列資產屬輕工集體企業所有:
1、企業遵循自願組合、自籌資金及其積累所形成的全部資產;
2、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各種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資產;但事前與政府約定為國家資產的除外;
3、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用各種專項基金所形成的全部資產;
4、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政部門或國家其他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的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
5、企業用集體資產兼並、購買其他企業單位的資產產權所形成的資產;
6、其他依法應屬集體企業所有的資產。第八條輕工業集體企業將資產租賃、承包給集體或個人經營等,都不改變集體資產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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