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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工業用地怎麼分級

發布時間:2022-12-22 19:02:06

『壹』 私自把工業廠房改成商業鋪位觸犯了那些法律法規

觸犯了《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依據以上規定,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是不能變更的。

『貳』 住宅用地和公用建設用地的概念是什麼

建設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編輯本段]佔用土地程序
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范圍內佔用土地的一般程序為:①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②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③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監督實施;②依法辦理土地的徵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監督管理;③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⑤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和實施。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分類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中國的建設用地供應,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過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供應,即所謂「一級市場」;存量部分即通過現有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的供應,即所謂「二級市場」。
存量土地實際被現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不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取得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可以採取出讓、租賃或或撥方式。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特點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 (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
(3)土地利用價值高。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
(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2.0.5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類居住用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3 三類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務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綠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4 四類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綠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C 公共設施用地
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
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C1 行政辦公用地
C11 市屬辦公用地
C12 非市屬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
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商業金融業用地
C21 商業用地
C22 金融保險業用地
C23 貿易咨詢用地
C24 服務業用地
C25 旅館業用地
C26 市場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
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
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等用地
飲食照相理發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3 文化娛樂用地
C31 新聞出版用地
C32 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C33 廣播電視用地
C34 圖書展覽用地
C35 影劇院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C36
游樂用地
獨立地段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體育用地
C41 體育場館用地
C42 體育訓練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
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
業余體校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醫療衛生用地
C51 醫院用地
C52 衛生防疫用地
C53 休療養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
腫瘤醫院等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
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C61 高等學校用地
C62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C63 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
C64 特殊學校用地
C65 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
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幹校業余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詢等機構用地不包
括附設於其他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
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
醫葯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
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工業建材工業等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
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T23 長途客運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
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
制范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幹路用地
S12 次幹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幹路和主幹路用地
次幹路用地
主次幹路間的聯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廣場用地
交通廣場用地
遊憩集會廣場
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遊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社會停車場庫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S
S31
S32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
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電用地
供燃氣用地
供熱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
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貨運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
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陸上部分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
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U41
U42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
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G 綠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
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綠地
公園
街頭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
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G G2
G21
G2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
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
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鎮建設用地
村鎮居住用地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E7 棄置地
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
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R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樓 主] | Posted: 2007-01-24 17:54
futurem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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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登錄:2007-01-24
朗讀本貼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
3.0.2.1 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他用地不參與平衡,《村鎮規劃標准》GB 50188—93
3.1.3 村鎮用地的分類和代號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R
居住建築用地
各類居住建築及其間距和內部小路場地綠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寬度
等於和大於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戶獨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屬設施及其戶間間距用地進戶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產性用地
居民戶的住宅庭院及其間距用地
屬於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單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公共建築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機構用地
文體科技用地
醫療保健用地
商業金融用地
集貿設施用地
各類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政府團體經濟貿易管理機構等用地
幼兒園托兒所小學中學及各類高中級專業學校成人學校等用地
文化圖書科技展覽娛樂體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醫療防疫保健休養和療養等機構用地
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不包括臨時佔用街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M
生產建築用地
獨立設置的各種所有制的生產性建築及其設施和內部道路場地綠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類工業用地
二類工業用地
三類工業用地
農業生產設施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縫紉電子工藝品等工
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紡織食品小型機械等
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采礦冶金化學造紙
製革建材大中型機械製造等工業用地
各類農業建築如打穀場飼養場農機站育秧房獸醫站等及其附屬設
施用地不包括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養殖水域
W 倉儲用地
物資的中轉倉庫專業收購和儲存建築及其附屬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村鎮對外交通的各種設施用地
T1
T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道路廣場停車場等設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規劃范圍內寬度等於和大於3.5m以上的各種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停車場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場地
U 公用工程設施用地
各類公用工程和環衛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環衛設施用地
給水排水供電郵電供氣供熱殯葬防災和能源等工程設施用地
公廁垃圾站糞便和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G 綠化用地
各類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綠地
G1
G2
公共綠地
生產防護綠地
面向公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地如公園街巷中的綠地路旁或臨水
寬度等於和大於5m的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於安全衛生防風等的防護林帶和
綠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水域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閑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水域
農林種植地
江河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灘塗等水域不包括公園綠地中的水面
以生產為目的農林種植地如農田菜地園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閑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軍事外事保安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公安消防機構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規模,應根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用地面積指標進行確定。
7.0.1.3 三類工業用地應按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選址,並嚴禁在該地段內布置居住建築。
7.0.1.4 對已造成污染的二類、三類工業,必須治理或調整。
4.0.1 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
4.1.1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 表4.1.1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人(m2/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許採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
人(m2/人)
指標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4.2.1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4.2.1
類別名稱 用地指標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業用地 10~25.0
道路廣場用地 7.0~15.0
綠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4.3.1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表4.3.1
類別名稱 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業用地 15~2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綠地 8~15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佔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表3.0.2
用地構成 居住區 小區 組團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綠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區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m2/人)
居住規模 層數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區 多層 16~21 16~22 16~25
多層、中高層 14~18 15~20 15~20

『叄』 【產業地產】#111—土地的分類、分等分級和分區

本文講述了不同層面對土地和土地利用的分類、分等分級和分區,共2000字,閱讀時間5分鍾。

在城市規劃方面,城市用地分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共設施用地(U)與綠地與廣場用地(G)共計8類,詳情參考城市規劃章節

全國耕地評定為 15 個等別,1 等耕地質量最好,15 等耕地質量最差。1~4 等、5~8 等、9~12 等、13~15 等耕地分別劃為優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

耕地等級是耕地佔補平衡的基礎

城鎮土地分等定級是根據城鎮土地的經濟和自然兩方面的屬性及其在城鎮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綜合評定土地質量,劃分城鎮土地等級的過程。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包括兩個方面,即城鎮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定級。各地方政府不盡相同例如:北京市根據不同用途土地的特點及相應地價水平,全市范圍按用途劃分為十二個級別,在級別范圍內對中心城和規劃新城區域內外分別劃分區片。其中:商業用途劃分260個區片,辦公用途劃分258個區片,居住用途劃分257個區片,工業用途劃分237個區片。再根據不同區片設定不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基準地價。

城鎮土地等級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基礎

為加強對城鄉建設用地的空間管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了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劃定了三界四區,即規模邊界,擴展邊界,禁建邊界,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

空間管制邊界劃定後,規劃范圍內形成四個區域:

『肆』 我國的行政區劃一般分為幾個級別每個級別包括什麼行政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三個級別。

一級省級行政區: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分為地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管轄區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轄區域〕、直轄市〔僅台灣地區設置〕;

三級縣級行政區:分為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林區、特區、〔特別行政區非政權性區〕。

四級鄉級行政區:分為鎮、鄉、民族鄉、〔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管轄區域〕、蘇木、民族蘇木、〔區公所管轄區域〕、縣轄市〔僅台灣地區設置〕。

(4)隨州市工業用地怎麼分級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2、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3、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4、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伍』 關於工業用地預審,懂行的、國土資源局的朋友進來幫幫忙!

我來為你解答: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規定,佔用耕地的項目必須符和保護和補償要求。具體需咨詢當地主管部門了解當地具體規定。
以下為規定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准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准、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託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佔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託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已批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佔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後,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 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 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審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房產人阿斌為你解答。

『陸』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誰有呀,急……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各類居住建築和附屬設施及其間距和內部小路、場地、綠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寬度等於和大於6m的道路用地

R1
一類居住用地
以一~三層為主的居住建築和附屬設施及其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宅間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產性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以四層和四層以上為主的居住建築和附屬設施及其間距、宅間路、組群綠化用地

C

公共設施用地
各類公共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團體、經濟、社會管理機構等用地

C2
教育機構用地
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及專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訓機構等用地

C3
文體科技用地
文化、體育、圖書、科技、展覽、娛樂、度假、文物、紀念、宗教等設施用地

C4
醫療保健用地
醫療、防疫、保健、休療養等機構用地

C5
商業金融用地
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C6
集貿市場用地
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不包括臨時佔用街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M

生產設施用地
獨立設置的各種生產建築及其設施和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無污染的工業,如縫紉、工藝品製作等工業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紡織、食品、機械等工業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業,如采礦、冶金、建材、造紙、製革、化工等工業用地

M4
農業服務設施用地
各類農產品加工和服務設施用地;不包括農業生產建築用地

W

倉儲用地
物資的中轉倉庫、專業收購和儲存建築、堆場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W1
普通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W2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鎮對外交通的各種設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路段、公路站場、附屬設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鐵路、水路及其他對外交通路段、站場和附屬設施等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道路、廣場、停車場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中的單位內部道路和停車場地

S1 道路用地
規劃范圍內路面寬度等於和大於6m的各種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場地

U 工程設施用地
各類公用工程和環衛設施以及防災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給水、排水、供電、郵政、通信、燃氣、供熱、交通管理、加油、維修、殯儀等設施用地

U2 環衛設施用地
公廁、垃圾站、環衛站、糞便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

U3 防災設施用地
各項防災設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風等

G 綠地
各類公共綠地、防護綠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附屬綠化用地

G1 公共綠地
面向公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地,如公園、路旁或臨水寬度等於和大於5M的綠地

G2 防護綠地
用於安全、衛生、防風等的防護綠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水域、農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類保護區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灘塗等水域;不包括公園綠地中的水面

E2 農林用地
以生產為目的的農林用地,如農田、菜地、園地、林地、苗圃、打穀場以及農業生產建築等

E3 牧草和養殖用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及各種養殖場用地等

E4 保護區
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軍事、保安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我只有2007的,沒2011的,不知道你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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