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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地收儲價如何定

發布時間:2022-12-21 15:45:04

Ⅰ 集體工業用地和廠房轉讓價格怎麼確定

法律分析: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發布,並對申請人進行資歷審查。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經過現場競價肯定競得人後,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向競得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4、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肯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關於時間一般每一個環節都是兩周左右時間內辦完。集體所有的土地被規劃為經營性用途,並且依法登記後,該集體可以將該部分土地出讓,但是注意受讓者只是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最低限價是我國地價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工業用地出讓地價不得低於國家發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Ⅱ 土地儲備的價值如何計算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來簡單回答一下:1,按照使用性質的不同,土地分為工業用地,住宅用地,商業用地以及其他特種用地.2,土地的使用性質不同,其使用年期也不同,價值也發生相應變化.3,常用土地價值的評估方法有:路線價法,基準地價修正法,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等等.4,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相應的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結合評估師的經驗,即可估算土地的價值!

Ⅲ 工業用地多少錢一畝

工業建設徵用土地,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執行,具體標准可以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查詢。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該由土地估價機構評估後,按評估地價的百分之四十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

徵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請選址。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進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建設地址選定後,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徵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初步協議。

(3)工業地收儲價如何定擴展閱讀: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保證國家建設必需的土地,並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禁止任何單位直接向農村社隊購地、租地或變相購地、租地。農村社隊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參與任何企業、事業的經營。

第三條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一切建設工程,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良田,尤其不得佔用菜地、園地、精美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Ⅳ 國有工業用地被徵收按什麼標准補償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遇到徵收怎麼補償,依據《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具體如下:1、《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2、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3、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Ⅳ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明確規定,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據此,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以下簡稱《標准》),將全國土地分為15個等別,並確定了各等內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價標准范圍為60~840元/平方米,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2009年,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對全國工業用地最低價標准進行了調整。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

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

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

工業項目按照上述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對個別縣、市(區)基準地價末級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實低於《標准》的,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區、市)縣級行政單元總數,按照總數小於50的不超過5%,其他不超過3%的原則,控制擬調整縣、市(區)的數量,統籌組織測算、論證和平衡,提出明確意見並於2009年6月30日前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後,可以按當地實際執行最低價標准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目錄與按行業分類小類認定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需一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按《標准》執行。

Ⅵ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近幾年,低於成本出讓工業用地是土地管理與調控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出讓土地,危害十分嚴重。它不僅導致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也破壞了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損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國務院曾在2004年下發相關規定,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準地價制定最低價標准,但各地在執行這一政策時都怕提高本地地價影響招商引資,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訂最低價標准時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遲遲不公布,影響調控的執行效果。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長期困擾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必須理順工業用地的價格形成機制,使工業用地價格能充分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合理制訂工業用地出讓價格的最低控制標準是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的重要基礎。」這位負責人說。
最高等別標準是最低的14倍體現區域土地利用政策
土地等別是制訂最低價標準的核心和基礎。該等別是根據全國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資源狀況、基準地價水平等因素,採用綜合評價法確定的,共分15個等別。
「該土地等別的劃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體現了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土地利用差異。現行土地等別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認可。」這位負責人介紹。

國土資源部在制訂最低價標准時,明確了最低價標准與土地等別相掛鉤的政策。在土地等別基礎上制訂的最低價標准,隨土地等別的降低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一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體現了區域土地利用政策。
「此外,經測算,現在各地工業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5至8倍。在徵求各地意見基礎上,最終按6倍確定最低價標准,該標准比較符合各地實際,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這位負責人強調。
綜上所述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政策非常完善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全國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應根據所在土地等別遵守統一的最低價標准,也就是說在一個行政單元區域范圍內,凡出讓國有土地用於工業項目用地的,都必須執行同一的最低價標准。

Ⅶ 工業用地房屋和住宅用地的徵收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是應該如何補償,依據《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具體如下:

1、《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

2、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3、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4、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5、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部備案。

6、《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發布實施後,各省(區、市)要依據《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7、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Ⅷ 青島工業用地征地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基本上 拆遷 行為都是在我國的國土資源系統的監管下進行的,所以在我國的青島也是自上而下採取了很多嚴厲的監督方法,確保 征地 工作的專項費用不存在著弄虛作假的情況。在青島徵用的土地當中有些也可能就是工業用地,不過, 青島工業用地 征地補償標准 差別可就大了,青島這么大的一個省份,不可能在哪徵用工業用地的補償都是一個價。 青島工業用地征地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在青島,也不是所有的工業用地的征地補償標准都是一樣的,工廠被徵用所產生的 征地補償 的標准必須確認了到底在青島的哪個位置才行。 在企業拆遷中,對一般企業來講一般能獲得六部分補償項目。 一、 土地使用權 的區域補償價 你所佔用的土地要按照佔用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來算出區域補償價,說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權補償。那麼土地使用權應該怎麼補償呢?有這么幾種情況: (1) 土地承包經營權 。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關的土地所衍生出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就是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這可能是通過拍賣、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取得的。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方式。經過國有 土地出讓 取得的工業用地的資質,或者說通過劃撥取得,這都是納入土地使用權賠償范圍。但是租賃權現在還劃定在債權的范圍內,沒有劃歸物權的形式,所以租賃權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 二、廠房重置成新價 廠房重置成新價就是廠房重置後再建起來需要多少錢,被拆遷房屋拆遷時幾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問題。實踐中出現的客觀狀態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物,只要滿足正規廠房的固定形態都應該按照房屋來計算。實踐中由於房屋的結構、寬度、高度都不一樣,補償價格也不一樣。有一些廠房使用磚木結構臨時搭建的,可能不滿足四面都有牆的要求,但是用於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原則上也應該按照建築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標准來計算。基本上有一種廠房外在固體屬性,那麼就可以按照廠房重置成新價來補償。 三、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 因為拆遷造成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要滿足有 營業執照 、納稅登記、納稅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才能滿足一個正常的企業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條件,這樣才能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這是不行的,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滿足合法的經營主體。 停產停業損失應該滿足哪些補償呢? (1)預期利益損失,一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一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 (2)違約的損失,企業和客戶簽訂了一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一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企業的違約損失。 (3)財務成本,向 銀行貸款 一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 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還有很多人會問道的人員安置遣散費,我們要糾正一下,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一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四、裝修附屬物 對現有建築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動的,是按照重置費來算。實踐中一個水泵、變壓器、機器設備都納入到裝修附屬物范圍內。 五、機器設備 機器設備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跟房屋一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的是搬遷費。 六、人員職工搬遷費 這個主要在大型國有企業,其餘則沒有這項補償,一般都算在停產停業損失里了。

Ⅸ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

一、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徵收標準是什麼
1、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
(2)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
1、拍賣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2、招標出讓,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3、掛牌出讓,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Ⅹ 工業土地出讓金按照什麼標准收

法律分析: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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