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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工業地如何變為出讓住宅

發布時間:2022-11-30 00:22:50

1. 集體劃撥土地怎麼轉化成國有出讓

國有劃撥土地證轉為國有出讓土地證方法如下:
1、如果是單位或企業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國土資源局打轉讓申請或補交出讓金申請;
2、個人的轉讓國土局直接有這個程序,找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出你的土地價格,然後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與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國土局權屬登記中心辦理出讓合同後在進行土地證變更就可以。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劃撥土地可以改為出讓嗎

一、劃撥土地可以改為出讓嗎
1、劃撥土地可以改為出讓。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劃撥國有土地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轉化為出讓土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二、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流程是怎樣的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流程如下:
1、提出土地出申請;
2、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3、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3. 劃撥土地怎樣變更成出讓土地

如果是單位或企業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國土資源局打轉讓申請或補交出讓金申請,與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國土局權屬登記中心辦理出讓合同後在進行土地證變更就可以;

個人的轉讓國土局直接有這個程序,找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出你的土地價格,然後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拓展資料: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網路-劃撥土地

4. 房產證上劃撥土地怎麼改出讓

房產證上劃撥土地改出讓方式如下:
1、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受理和審查。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辦理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房產證需要下列材料: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
4、完稅憑證;
5、身份證復印件;
6、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
7、已婚的需要婚姻證明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 劃撥怎麼改為出讓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性質由城市規劃控制,要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通常是這樣的:1、所取得的土地為出讓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門申請變更用地性質,政府土地部門會征詢規劃等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補交土地出讓金;2、所取得土地為劃撥土地,按現行規定,則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者拍賣方式取得,並繳納土地出讓金。3、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5、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6、劃撥土地是政府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政府手中購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6. 房產證劃撥可以改成出讓嗎

一、劃撥土地可以改成出讓嗎
1、劃撥土地可以轉讓,但只能在符合規定的條件時,才能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7. 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土地劃撥如何轉讓

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 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 土地出讓金 。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 土地出讓合同 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3、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8. 工業用地轉住宅用地流程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轉住宅用地要求十分嚴格,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需要土地部門的領導簽字意見。

1、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土地徵用、劃撥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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