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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未經檢驗出廠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2022-11-21 22:05:56

⑴ 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明確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質量責任,維護用戶和消費者(以下簡稱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證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條國家標准化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家標准 。 國家標准應不低於國際標准水平。 國家標准可以分級分等。 企業主管部門要規定生產企業達到國家標准最高等級的期限。國家物價部門按標准等級,實行按質論價。第四條產品的生產、儲運、經銷企業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各部門、各地區,特別是企業主管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監督有關企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承擔質量責任;管理和監督不力的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五條質量監督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維護用戶的利益。第六條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優質標志、認證標志等都必須與產品的實際質量水平相一致。
產品廣告中關於產品質量的說明,必須符合產品的實際質量。第七條所有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3)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4)沒有產品質量標准、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第二章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第八條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要求。
產品的生產企產必須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要明確規定產品的質量責任。
企業必須保證質量檢驗機構能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九條產品出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達到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二)根據不同特點, 有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技術標准編號等文字說明,限時使用的產品應註明失效時間。優質產品必須有標志;
(三)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要有許可證編號、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機器、設備、裝置、儀表以及耐用消費品,除符合本條(一)、(二)、(三)項要求外,還應有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的技術經濟參數、使用壽命、使用范圍、保證期限、安裝方法、維修方法和保存條件、技術保養檢修期以及其它有關產品設計參數的有效數據。
電器產品,應附有線路圖和原理圖;
(五)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劇毒、危險、易碎、怕壓、需防潮、不裝倒置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必須有顯著的指示標志和儲運注意事項。產品包裝上必須註明實際重量(凈重和毛重);
(六)使用商標和分級分等的產品,在產品或包裝上應有商標和分級分等標記;
(七)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的要求。第十條達不到國家的有關標准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經企業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降價銷售,在產品和包裝上必須標出顯著的「處理品」字樣。
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
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第十一條在產品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要求時,根據不同情況,由產品生產企業對用戶和經銷企業承擔質量責任:
(一)產品的一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換後即能恢復使用要求的,應負責按期修復;
(二)產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復的,應負責更換合格品;
(三)產品因設計、 製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條要求, 用戶要求退貨的,應負責退還貨款;
(四)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五)由維修服務或經銷企業負責產品售後技術服務時,生產企業必須按售後技術服務合同,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援。

⑵ 沒有經過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超大型履帶起重機)就出廠銷售,違反了那條法律具體應該怎麼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⑶ 產品沒有檢測報告被處罰嗎

法律分析:工商局負責解釋。行業准則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金。首頁或續頁下方都要有出具檢驗報告的單位地址和; 11、首頁檢驗報告上的編號及報告頁下方的,打去咨詢驗證,或根據檢驗報告首頁上出具此報告的單位機構,進入此機構網站查詢驗證。生產銷售假葯的處罰標准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但是,使用假冒的畢業證進行詐騙活動_,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所以,若使用假畢業證進行非法活動,會觸犯刑法,涉嫌犯罪。

⑷ 北京市工業產品質量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產品質量監督,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北京市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或經銷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由市、區、縣標准計量局(以下簡稱標准計量管理部門)分級組織實施。
葯品、食品衛生、鍋爐及壓力容器、進出口商品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各專業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監督和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片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第四條生產、經營者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時,分別確定處罰,合並執行。
違法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者時,確定責任後,分別進行處罰。第五條生產、經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准計量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沒收非法收入,視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非法收入15%至17%的罰款,並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
一、生產、經銷隱匿廠名、廠址的產品的。
二、生產、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的。
三、生產、經銷限時使用而擊未標明使用期限的產品的。
四、生產、經銷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沒有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失效的。
五、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的。第六條生產、經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標准計量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沒收非法收入,視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非法收入18%至20%的罰款,並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直到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經銷失效、變質的產品的。
二、生產、經銷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產品的。
三、生產、經銷標明的指標與實際明顯不符的產品的。
四、生產、經銷冒用優質標志、認證標志或偽造許可證標志的產品的。
五、生產、經銷摻雜使假、以假充真或以舊充新的產品的。
六、生產、經銷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的。
對查明的偽劣產品,由標准計量管理部門封存、沒收或銷毀。第七條生產者不執行產品技術標准,致使產品質量低劣的,由標准計量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標准計量管理部門給以通報,並由企業主管機關限期整頓。經整頓無效的,責令其停產或轉產,直至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第八條本規定所稱產品技術標准,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第九條罰款不滿200元的,可由產品質量監督人員當場處罰。但當場質量監督人員應不少於2人。
罰款200元以上(含200元)不滿10000元的,必須經區、縣標准計量局批准。罰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必須經市標准計量局批准。第十條產品質量監督人員行使職權時,應當出示市標准計量局統一制發的《質量監督員證》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抽驗樣品時,還應出示《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抽樣單》。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樣品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第十一條標准計量管理部門和產品質量監督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職權,必須開具處罰通知書。當場處罰的,應由被處罰者簽字或蓋章。標准計量管理部門和產品質量監督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開具罰款收據。處罰通知書和罰款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給被處罰者,一份交財務部門,一份存查。第十二條當場處以罰款的,被處罰者應將罰款當場交產品質量監督人員,非當場處罰的,被處罰者應在接到處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指定的標准計量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罰款的,按罰款額每日增加1‰的罰款。
企業被罰款項,不得在稅前列支。標准計量管理部門所收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對產品質量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按《北京市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復驗。第十四條被處罰者對標准計量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標准計量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標准計量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次日起1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內處罰不停止執行。
被處罰者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標准計量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⑸ 抽查產品不合格是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被監督抽查的產品不合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3)公告後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⑹ 工業產品未開展檢驗就出具合格證明怎麼處理

向公安部門舉報。工業產品未開展檢驗就出具合格證明應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工業產品未開展檢驗就出具合格證明,屬於未嚴格履行職務要求,涉嫌玩忽職守罪。證明,漢語詞彙,釋義是指根據確實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實性。

⑺ 超期未檢驗的特種設備,如何處罰

特種設備需要按時年檢,如果不年檢會處罰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接受處罰。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⑻ 對未出廠的未經3c認證的產品是否可以實施處罰嗎

摘要 一、銷售未獲得3c認證的商品如何處罰

⑼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未出廠檢驗如何處罰(非食品企業)適用法律法規,條款

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

⑽ 產品沒有質檢報告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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