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業用地閑置有什麼規定 是否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是需要被罰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已動工開發但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1)工業用地多年不開發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關於閑置土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1999年01月01日開始實施,於2004年8月28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於2007年8月30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1999年4月28日開始實施,已於2012年7月1日被國土資源部修訂。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5、《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178號)—2008年09月03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2002年4月16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㈡ 工業用地 使用年限
工業用地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工業用地多年不開發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㈢ 工業用地沒錢開發咋辦
暫時不開發。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工業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發展,壯大並富有生機,但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用地的形狀和規模工業用地要求的形狀與規模,不僅因生產類別不同而不同,且與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採用的運輸方式、工藝流程和建築層數有關。
㈣ 工業用地50年後怎麼辦
一、工業用地50年後怎麼辦
工業用地50年後的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如果是使用權人不止一個的,應當由所有的使用權人共同聯名提出申請,並補繳土地出讓金。出讓金的價格一般應當低於同類市場價。但是如果根據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不予批准延長;
2、土地使用權擁有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延長使用權期限的,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回收,並對土地上的建築進行相關經濟補償。因為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而房屋建築所有權歸個人;
3、拆遷安置。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工業用地的布置直接影響到城市功能結構和城市形態。
工業用地在城市總體規劃中,重點安排好工業用地,綜合考慮工業用地和居住、交通運輸等各項用地之間的關系,使其各得其所是十分重要的。
工業的布置方式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城市的空問布局。工業需要大量的勞動,並產生客貨運量,它對城市的主要交通的流向、流量起決定影響。任何新工業的布置和原有工業的調整,都會帶來城市交通運輸的變動。
工業給城市以生命力,使城市發展、壯大,並富有生氣,但同時也給城市帶來各種問題。城市規劃的任務在於全面分析工業對城市的影響,使城市中的工業布局,既滿足工業發展的要求,又有利於城市本身健康地發展。
二、你好關於安置房產權50年後歸誰
安置房產權50年後,產權依然歸所有人。因為5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期限,期限屆滿要辦理續期。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安置房產權50年後入哪
安置房50年後產權歸誰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安置房的房產期限雖然在房產證上寫的是50年,但是可以採取延長土地的使用期限的方式繼續使用房子。這時房子是屬於自己的,如果房子要被拆遷,那麼能拿到拆遷補償以及安置的地方,這時房子就是屬於國家的。安置房的所有權一般歸屬當地或區域房管部門所有。房產證是需要通過房管部門來辦理的,需要按照現行的房屋平均售價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然後辦理產權證。
㈤ 土地不開發幾年應收回
2年。受讓土地使用權連續2年未開發可以依法收回。土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一、我國規定受讓土地使用權多久未開發可收回?
閑置2年以上,法律規定政府是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當然實踐中這種情況不多)
1、土地屬於國有資源,集體或個人不能進行土地轉讓,置換。
2、當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後,集體,法人或個人應當按照該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利用,因資金或其它因素沒有進行開發,閑置超過時效時當地國土資源局督促協商收回。
3、實踐中不可以直接轉讓,可以同第三方以合股或租賃的形式招商但土地使用性質不能變。
二、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條件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簡要總結:
土地不開發幾年應收回?2年。受讓土地使用權連續2年未開發可以依法收回。土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㈥ 工業用地超過30年沒開發違約嗎
摘要 是違法的超過五年沒有開發就違法。
㈦ 工業用地不開發有何後果
法律分析:繳納閑置金,超出規定期限後仍未開發,將收回土地。根據相關法律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㈧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建房,二年未開發使用是否會被收回土地使用權
首先要確定貴公司購買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劃撥、還是出讓的,如果是出讓的,應該按程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核准手續。其次關於閑置土地的問題請你參照以下依據:
(一)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規定。
最早對閑置土地處置做出規定的是國務院於1990年5月發布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閑置土地處置做出了法律規定。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閑置土地處置的政策規定。
1999年4月,國土資源部制定部門規章《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構成條件、處置方式、處置程序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閑置土地處置包括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收取增值地價、置換等價土地、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對原用地者給予補償、協議交換土地使用權、按實交款額所佔比例部分供地、徵收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九種方式。
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5月轉發的建設部等九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起動工建設,但開發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