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鍋爐證怎麼辦理
鍋爐證辦理程序:
1、每台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的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由產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
2、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單位,應事先填寫鍋爐登記卡,連同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以下統稱登記文件)交予登記機關;
3、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登記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辦理使用登記:
(1)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登記文件符合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
(2)當場不能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使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憑受理通知書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不予登記通知書。
4、登記機關向申請單位發證時,應當退還需要由申請單位存檔的文件資料和一份鍋爐登記卡;
5、申請單位應當按照一台鍋爐一套檔案的原則建立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將登記文件妥善保存,並按規定位置懸掛鍋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法律依據】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第一條 為了規范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制定本大綱。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考核。
Ⅱ 鍋爐操作證如何辦理
鍋爐操作證如何辦理?
凡年滿18周歲,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皆可以報名。必須本人參加考試,帶上兩張1寸照片,到當地技術監督局報名,交大概300元左右的學費,參加學習、考試,合格後即可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證件有效期應該是4年。
Ⅲ 鍋爐操作證如何辦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17
Ⅳ 鍋爐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1、每台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的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由產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
2、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單位,應事先填寫《鍋爐登記卡》,連同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以下統稱登記文件)交予登記機關。
3、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登記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辦理使用登記:(1)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登記文件符合《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2)當場不能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使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憑《受理通知書》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不予登記通知書》。
4、登記機關向申請單位發證時,應當退還需要由申請單位存檔的文件資料和一份《鍋爐登記卡》。
5、申請單位應當按照一台鍋爐一套檔案的原則建立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將登記文件妥善保存,並按規定位置懸掛鍋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衍生問題:
天然氣司爐證在哪裡辦?
對於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更換發動機或改變燃料種類的,首先要向交管部門遞交申請,在取得交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改裝。改裝後可以到交管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變更手續。
在石油地質學中,通常指油田氣和氣田氣。其組成以烴類為主,並含有非烴氣體。
Ⅳ 鍋爐操作證如何辦理
1、每台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的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由產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
2、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單位,應事先填寫《鍋爐登記卡》,連同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以下統稱登記文件)交予登記機關。
3、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登記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辦理使用登記:(1)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登記文件符合《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2)當場不能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使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憑《受理通知書》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不予登記通知書》。
4、登記機關向申請單位發證時,應當退還需要由申請單位存檔的文件資料和一份《鍋爐登記卡》。
Ⅵ 鍋爐工操作證哪裡能辦
鍋爐工操作證是質監局辦理的。
鍋爐操作人員是指鍋爐使用單位從事在用鍋爐運行操作的人員。鍋爐操作人員鍋爐證培訓對象是准備從事司爐工作的人員;在崗但無操作證人員。
鍋爐工報考人員條件如下: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項目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有與申請作業項目相適應的文化程度(管理人員要求高中以上學歷,原畢業學歷或者戶口本復印件);
4、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
【法律依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Ⅶ 鍋爐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1、每台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的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由產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
2、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單位,應事先填寫《鍋爐登記卡》,連同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以下統稱登記文件)交予登記機關。
3、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登記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辦理使用登記:(1)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登記文件符合《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2)當場不能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使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憑《受理通知書》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不予登記通知書》。
4、登記機關向申請單位發證時,應當退還需要由申請單位存檔的文件資料和一份《鍋爐登記卡》。
5、申請單位應當按照一台鍋爐一套檔案的原則建立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將登記文件妥善保存,並按規定位置懸掛鍋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法律依據:國務院第583號國務院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准提供服務。
Ⅷ 鍋爐操作證如何辦理
摘要 鍋爐上崗證的辦理流程是:在質監局報名、參加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鍋爐上崗證的報考條件是:
Ⅸ 怎樣考鍋爐證啊,有什麼步驟
鍋爐證需要去質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報考,或者找機構代辦。燒鍋爐需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就是質監局頒發的G1、G2、G3三個級別證書,根據額定工作壓力和鍋爐考不同級別證書。
培訓對象:准備從事司爐工作的人員;在崗但無操作證人員。
培訓內容:燃氣燃油鍋爐的基本知識,燃油燃氣及其燃燒,燃氣燃油鍋爐本體的借本結構,燃煤鍋爐改燃氣的安全技術,鍋爐用燃燒器,燃氣燃油鍋爐附件。
自動控制原理和點火程序,燃氣燃油鍋爐操作規程及故障排除,程序控制器與燃燒器控制,壓力、溫度、火焰感測器及其控制,水位感測器及水位控制等。
鍋爐證各等級區別:
(一)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者等於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於或者等於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於或者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蒸汽鍋爐。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鍋爐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