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業廠房拆遷補償標准
一、廠房拆遷補償多少
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准給予補償,標准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准,如果你沒有房產證,至少也要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准。
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類標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規定死了的,清點時不遺漏時就行。
3、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由你提供購入發票(收據),作折舊處理補償。
4、搬遷費。可以移動的設備、廠房內的其他設施搬遷費用,由你自己根據搬遷數量、距離做測算,雙方商定。若提前搬遷還有獎勵費用。
5、談判,如果你有合法手續,如果你租地合同未到期,完全可以通過與政府談判,爭取更大的補償。因為作為廠房,搬遷必然影響生產從而造成損失,在補償中也會相應加以考慮,但不是瞞天喊價,不然雙方談不攏。
二、拆遷補償
1、拆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
2、拆遷費用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3、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三、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補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㈡ 工業廠房被拆的補償標准
1、對廠房進行拆遷時涉及到的補償包括拆遷資產補償、拆遷費用補償、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等,不同地區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
2、工廠企業的徵收補償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補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具體如下:
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准給予補償,標准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准,如果沒有房產證,至少也要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准。
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類標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規定死了的,清點時不遺漏時就行。
3.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由你提供購入發票(收據),作折舊處理補償。
4.搬遷費。可以移動的設備、廠房內的其他設施搬遷費用,由你自己根據搬遷數量、距離做測算,雙方商定。若提前搬遷還有獎勵費用。
5.廠房重置成新價。
6.停產停業損失費。
㈢ 工業廠房拆遷補償標准
工業廠房拆遷補償標准?
工廠廠房拆遷補償標准: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4、搬遷和安置費用的補償,對於不可搬遷設備的毀壞,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5、停產停業損失,還包括企業的預期利益。不同地區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㈣ 工業廠房拆遷補償標准
關於具體補償:(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准給予補償,標准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准,如果你沒有房產證,至少也要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准。(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類標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規定死了的,清點時不遺漏時就行。(3)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由你提供購入發票(收據),作折舊處理補償。㈤ 工業廠房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工廠拆遷補償項目通常有以下4個:1、房屋拆遷費。按廠房的標准給予補償,標准各地不一;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含: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3、設備折舊處理。提供購入發票,作折舊處理補償;4、搬遷費。按搬遷數量、距離做測算,雙方商定。提前搬遷的還有獎勵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㈥ 工業廠房被拆的補償標准
工業廠房被拆的補償標准包括:1、房屋拆遷費;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3、設備折舊處理;4、搬遷費;5、談判。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准給予補償,標准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准,如果沒有房產證,至少也要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准;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各類標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規定死的,清點時不遺漏時就行;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由當事人提供購入發票收據,作折舊處理補償;搬遷費。可以移動的設備、廠房內的其他設施搬遷費用,由當事人根據搬遷數量、距離做測算,雙方商定。若提前搬遷還有獎勵費用;談判,如果有合法手續,如果當事人租地合同未到期,完全可以通過與政府談判,爭取更大的補償。因為作為廠房,搬遷必然影響生產從而造成損失,在補償中也會相應加以考慮,但不是瞞天喊價,不然雙方談不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集體土地上的廠房徵收賠償標准是什麼?
集體土地上的廠房徵收賠償標準是:1、由於廠房是在劃撥土地上,所以拆遷時,是沒有土地補償金的,賠償的范圍有以下幾項:房屋、建築物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築面積為計算標准。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2、設備重置補償,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3、拆遷費用補償,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可給予適當補償。對於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針對企業的經營性質、經營業務、經營狀況、贏利情況進行個案評估,才能確保公平的實現,當然具體數額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4、設備搬遷安裝費,對於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5、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為了加快拆遷進度,拆遷人往往會採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被拆遷人、承租人盡早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搬出拆遷范圍。
㈦ 工業廠房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工廠廠房拆遷補償標准: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4、搬遷和安置費用的補償,對於不可搬遷設備的_壞,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停產停業損失,還包括企業的預期利益。不同地區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㈧ 工業廠房拆遷補償標准
工業廠房拆遷補償標准如下: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5、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