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業用地,此處土可以拉到別處去嗎
如果是按規劃平整場地或建設需要挖坑,作為棄土可以拉到別處。如果是純粹的取土,則是不允許的。
② 小作坊需要工業用地嗎
需要
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對廠房的要求:
1、土地為工業用地,廠房用途能作為工業用途,具備房產證或能出具臨時場地使用證明。
2、有足夠的電量提供。
3、廠房周邊30米范圍內無污染源、無異味、無粉塵、無垃圾積堆場所,生活區與生產區隔離分開。
4、生產廠房的建築結構宜選擇鋼筋混疑土或鋼架結構等,以具備適當的靈活性;
5、場地規劃需求實用面積一般達到300平方以上較適合,具體結合自身產能與設備大小確定
6、如想節省裝修成本,擬租的廠房盡可能方正,地面平整夠硬不起砂起灰,柱體少、整層高、牆體好、採光、有可通風的門窗,給排水位置方便,特別是排水區有一定的落差。
7、廠房具備環評申報條件(如市政排污管道已通,不在生態和水源保護區等),以備後續滿足當地監管要求。
8、廠房具備消防驗收條件(如建築主體通過消防驗收),以備後續滿足當地監管要求。
③ 工業用地轉讓手續有什麼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轉讓手續如下: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2、審查。3、現場勘察。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5、填寫轉讓審批表。6、審批。7、交納有關稅費。8、登記編號。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 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④ 清運平整土方都需要套什麼定額
1。對土方開挖的堆放、運輸問題按照廣東定額的解釋是:挖土方是堆於基坑邊上,另根據規范要求,堆土高度超過要求就要外運。所以,一般挖土方,現場滿足基坑邊不堆土、或土方太多不能再堆在邊坡上都要套土方場內運輸(外運的就場外運輸)。土方回填還要套一次回填的場內運輸(這個回填的超定額運輸距離是5m,就是說5m以外就要求套運輸了,5m以內定額已綜合考慮)。
2。土方場外短駁,一般發生在施工現場的場地較狹小,不能將基礎中挖出的土方完全推放在現場基地內,而是採用將應回填用土方暫時堆放在離現場不很遠的地方。待基礎工程完成需要回填土時,再駁回填土。
3。土方外運,定額規定的是,總的挖出土方量-應回填土的土方量=余土。需要運出基地,亦稱余土外運,不分遠近,但分區域,不再回運的部分。
4。土方外運還有很多的處理方法,重要的是合同擬定中確定的內容,和承發包的方式,確定定價的范圍和解釋.
⑤ 我是事業單位人員,我家有一塊地我哥要辦公司經營,辦成工業用地或商業用地,土地能在我名下嗎
可以要求返還,或者參與進來,這也是法律許可的。
⑥ 工業用地平整多餘的廢土怎麼處理
摘要 處置的話要放到統一堆放地點,或者賣出,私自在別人的土地上傾倒廢土的,屬於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⑦ 居住了十幾年的老房子突然交錢辦理的產權證,但是土地性質是劃撥地,過戶應該怎麼處理
不同的地方政策會有一定的差別 不過
劃撥的土地肯定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的。
以下是土地出讓金政策:
國土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標准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 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至關重要。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准。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准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②最低價確認方法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於新增建設用地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准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於新增建設用地徵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徵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 均純收益徵收定額標准,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於工業用地,用於商業、住宅等用地並不適用。但對於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對於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准;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於標定地價的40%,對於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於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准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後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費。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例如上海北京東路面積為2.38萬平方米的71號地塊,有20多家單位和1000多戶居民,新加坡長立國際開發公司與上海黃浦資產經營公司以460萬美元的毛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並投資5300萬美元。舊區的動遷和市政配套費用一般要佔到熟地總價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資或中資企業開發外銷房的,要以外匯支付;如是中資企業開發內銷房或外資企業開發內銷房的,可以人民幣支付。也有的實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資者得到一塊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橋、一條道路或一個停車庫等建築物來償還地價。
買什麼房要繳土地出讓金
對於商品房而言,開發商以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他已經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他在銷售商品房時,又將相應面積的土地出讓金計入房價成本並分攤給了購房人。換句話說,購買這類房產,買方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但是,購房者買了商品房後,並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為土地出讓有年限限制。國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房主只有再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購房者:買房時應仔細詢問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購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樓買住房,等合同簽了才發現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只能用50年。
如果購房者買有出讓土地證的二手房,由於賣方已經繳過土地出讓金,因此買方不需再被補繳。然而,在購買這類房產的過程中仍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所購房子原來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而賣方轉讓時他已經用了30年,那麼買方拿到房子後只能再使用40年而非70年,超過期限後就得補繳。
⑧ 挖土方的過程中挖出混凝土構件,需要破除外運,怎麼計價
土方開挖的詳細過程:
1、地下室按施工區先後開挖順序,在樁基承載力試驗合格後交接進行,單體滿開挖。
2、地下室基坑土方開挖應待支護結構(網噴、噴錨、樁)達到強度後方可進行。
第一步:平整場地,測設場地標高,放定位控制線。
第二步:分段開挖第一層支護邊坡土,開挖寬度約15m,然後由圍護施工隊穿插對坡面素噴混凝土施工,開挖一層支護一層循環施工。
第三步:地下室土方工法段開挖共分三層進行施工。最後一層挖至基坑底部,人工配合清理修整,人工修土留土厚度30cm。
第四步:最後基坑內運土車輛的斜道土方的處理由兩台挖機接力作業,坑內的挖機集中轉土至斜道口,由坑頂的挖機裝土裝車。最後坑內的挖機由汽車吊吊離坑底(或開挖至基槽外圍多出部分,挖機出來後再進行回填。
第五步:綁扎基礎底板鋼筋及立柱、剪力牆插筋澆築底板砼。
第六步:負一層結構施工。
第七步:做防水層、保護層,地下室結構完成驗收合格後,在完成二層主體再進行基坑外土方回填。
3、基坑土方收底施工方法:
(1)機械開挖標高達到離設計高度30cm時,必須採用人工清槽流水跟進修整,基坑底標高的控制應根據業主提供的基準點,由測量技術人員將水平高度引測到基坑周邊較穩定的結構上,並做好明顯的標志,標高點要跟上挖土進度,在扇形工作面上應3~5m測設一點。
(2)施工技術人員將水準標高引測到近基坑底標高處的周邊工程樁上,並作好標記,或用小木樁做好標記,塗上紅油漆,樁頂標高是墊層面的標高,即土方的開挖深度是樁頂下30cm。
(3)挖土施工人員根據測量標記採用固定丈量的工具,將坑底土方修理平整。
防止機械入槽或人工擾動地基,坑底標高要進行嚴格控制,不得超挖,一旦出現超挖時,不得隨意回填,要用碎石或道渣回填夯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