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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場地如何做衛生

發布時間:2022-10-22 00:12:04

①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准是什麼

法律分析:該標准規定了工業企業選址與總體布局、工作場所、輔助用室以及應急救援的基本衛生學要求,適用於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施工期持續數年或施工規模較大、因各種特殊原因需要的臨時性工業企業設計、以及工業園區的總體布局等可參照該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② 企業工業衛生檔案有哪些內容

有:這里有個模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置、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以及食堂的衛生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行政部為公司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公司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綠化、生產、後勤等有關部門都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開支經費由行政部提出計劃,經總經理審批後,由財務部監督使用。

第六條 行政部應當加強有關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司員工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第七條 專職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文明作業。任何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八條 室內(公司統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掃保潔工作,由使用者承擔。

第二章 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第九條 公司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幹道、公共綠地、員工宿舍外環境等)的清掃與保潔,由行政部負責安排人員進行。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應當按照行政部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與保潔,並實行「門前三包」的責任制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統一使用的建築物、宣傳設施、公告欄、廁所由行政部負責安排清掃與保潔。各部門使用的建築物、辦公室等,應當由各部門自行負責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 公司內部的施工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及垃圾清運。行政部在與施工單位簽訂項目建設合同或協議時,就要把有關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衛生管理、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等事項寫進合同或協議。

第十三條 臨時佔用道路或場地的部門,負責佔用區域和佔用期間的清掃與保潔。

第十四條 公司會議室的日常衛生由行政部負責清掃和保潔。但其他部門使用後應負責清掃整潔。

第十五條 禁止在公司內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公共場地,禁止在廠區內焚燒垃圾和樹葉,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

第十六條 公共走道及階梯,至少每日清掃一次,並須採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偏僻地段IT >ITC?; ?Matisse black; COLOR:>,每周清掃一次,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第十七條 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持清潔暢通。

第十八條 廁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盡可能做到無異味、無污穢。

第十九條 禁止在樹干、電線桿、建築物上張貼各種海報、標語及廣告宣傳品(公司統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條 必須按行政部規定的區域和位置停放車輛,廠區內嚴禁亂停放自行車和汽車。

第二十一條 公司內(含員工宿舍)禁止飼養雞、鴨、鵝、兔、貓、狗等家禽和動物。

第二十二條 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對公共廁所、垃圾場等場所實施葯物噴灑,殺滅蠅蛆。

第二十三條 廠區內的樹木、花草須加強養護和整修,保持鮮活完好,不準損毀、攀摘或向綠化帶拋棄垃圾,不準利用樹木晾曬衣物。

第三章 室內衛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輪流清掃衛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痰跡、煙蒂、紙屑;桌面、櫃上、窗檯上無灰塵、污跡,清潔、整齊,窗明幾凈。室內無蜘蛛網、無雜物。

第二十六條 室內不準許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內。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櫃內。

第二十八條 室內禁止停放自行車。

第四章 廢棄物收運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分布在廠區內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負責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應當按照行政部規定的地點、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內。配置給各部門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門使用並協助行政部管理,勿隨意變動地點或位置。

第三十一條 生產部、化驗室、食堂等部門產生的有機物、無機物垃圾不得任意遺棄,應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內。

第三十二條 生產部門產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須按照公司《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規定處置。

第三十三條 在廠區內運輸生產垃圾、散裝產品、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廢棄物時,不得灑落和拋撒,如有灑落和拋撒,必須清掃干凈。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環境衛生設施(垃圾箱、公共廁所等)的設置與管理,應當符合公司《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門前放置各類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條 行政部負責廠區內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衛生設施的保潔、維護統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條 設置在各部門、辦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門和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做好保潔工作,不丟失、不人為損壞。

第六章 食堂的衛生管理

第三十八條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飲食衛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條 食堂的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由行政部督導,炊事員包干負責,明確責任。

第四十條 炊事員必須每年體檢一次,並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新上崗的炊事員必須先體檢後上崗,取得體檢合格證後,進行衛生知識教育,並經簡單考核後才能上崗。

第四十一條 食堂操作間和設施的布局應科學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條 操作間及其環境必須干凈、整潔,每餐清掃,保持整潔,每周徹底大掃除一次。

第四十三條 食堂門窗、沙窗無灰塵、油垢,玻璃明亮;牆壁、屋頂經常打掃,保持無蜘蛛網、無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條 食堂的灶台、抽油煙機、工作台、放物架等應潔凈,無油垢和污垢、異味。室內的燈具、電扇見本色。

第四十五條 各種飲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簾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擺放整齊,清潔衛生,呈現本色。

第四十六條 炒菜、做飯的鍋鏟、鐵瓢等工具一律不許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條 各種蔬菜加工時,必須嚴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八條 凡洗完的各種蔬菜,不得有泥沙、雜物,用干凈菜筐裝好,存放架上,不允許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條 待出售的菜餚、米飯,加蓋防蠅、防塵罩。

第五十條 炊事人員上崗工作時必須穿戴工作服、帽,上崗前必須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條 炊事員上班不準帶戒子、手鐲,也不能塗指甲油。操作時不許吸煙,不得隨地吐痰。

第五十二條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條 食堂的盆、碗、盤、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實行嚴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須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須堅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採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條 出售後剩餘的飯菜應盡可能放置在冷藏櫃里,但放置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剩飯、剩菜出售時,必須先經行政部工作人員鑒別確保無變質、變味後,加溫熱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條 食堂采購的原材料必須新鮮,存放的環境應通風、乾燥,避免霉變。嚴禁使用過期或變質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條 炊事工用具必須生熟分開,生、熟菜板應有文字標識。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須生、熟分開,有條件應將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開購置。冰箱要求清潔、無血水、無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條 遵照各級愛委會有關滅鼠、滅蠅、滅蟑螂的安排和實際情況,按照技術要求在食堂內投放鼠葯,噴灑葯水,擺放夾鼠板,做到無蠅、無鼠、無蟑螂。

第七章 獎罰

第五十八條 行政部要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的衛生標准 >標准和衛生獎懲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做得好的部門和員工要表揚、獎勵。尤其是食堂的衛生檢查結果要與炊事員的工資掛鉤,以促進食堂的食品衛生質量不斷提高。

第五十九條 同時,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行政部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採取整改措施,並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煙頭、紙屑及廢棄物;

二.垃圾不裝袋、不入桶(箱)隨意棄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設護欄設施,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廠容和環境衛生的;

四.轉運生產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築材料、散裝產品等,造成泄漏、拋撒的;

五.在廠區內飼養雞、鴨、鵝、兔、貓、狗等家禽動物的;

六.佔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

七.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③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

6.1.1 優先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減少塵、毒職業性有害因素;對於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參照GBZ/T194的規定設計相應的防塵、防毒通風控制措施,使勞動者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要求;如預期勞動者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參照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同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1.1.1 原材料選擇應遵循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的原則。
6.1.1.2 對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含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應優先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設備和管道應採取有效的密閉措施,密閉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及便於操作、維修等因素確定,並應結合生產工藝採取通風和凈化措施。對移動的揚塵和逸散毒物的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
6.1.1.3 對於逸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對產塵設備採取密閉措施;設置適宜的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生產工藝和粉塵性質可採取濕式作業的,應採取濕法抑塵。當濕式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採用其他通風、除塵方式。
6.1.2 產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鹼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沖洗設施;高毒物質工作場所牆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採用耐腐蝕、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沖洗清掃;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滲透處理,並採用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1.3 貯存酸、鹼及高危液體物質貯罐區周圍應設置泄險溝(堰)。
6.1.4 工作場所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或進風口的下風側;放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所涉及的設施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使用或產生高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與其他工作場所隔離。
6.1.5 防塵和防毒設施應依據車間自然通風風向、揚塵和逸散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作業方式等進行設計。經常有人來往的通道(地道、通廊),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並不宜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6.1.5.1 通風、除塵、排毒設計應遵循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a)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除上述有害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b)通風系統的組成及其布置應合理,能滿足防塵、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 管道、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質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
c)採用熱風採暖、空氣調節和機械通風裝置的車間,其進風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清潔區並低於排風口,對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風系統,其進風口應設在不可能有火花濺落的安全地點,排風口應設在室外安全處。相鄰工作場所的進氣和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氣流短路。
d)進風口的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逸散至室內的原則通過計算確定。有條件時,應在投入運行前以實測數據或經驗數值進行實際調整。
e)供給工作場所的空氣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放散氣體的排出應根據工作場所的具體條件及氣 體密度合理設置排出區域及排風量。
f)確定密閉罩進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使罩內負壓均勻,防止粉塵外逸並不致把物料帶走。
g)下列三種情況不宜採用循環空氣:
—— 空氣中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含塵濃度大於或等於其爆炸下限的25%時;
—— 對於局部通風除塵、排毒系統,在排風經凈化後,循環空氣中粉塵、有害氣體濃度大於或 等於其職業接觸限值的30%時;
——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惡臭物質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場所。
h)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氣罩應參照 GB/T 16758 的要求,遵循形式適宜、位置正確、風量適 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風速或控制點風速應足以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風罩不能採用密閉形式時,應根據不同的工藝操作要求 和技術經濟條件選擇適宜的傘形排風裝置。
i)輸送含塵氣體的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應>45°。如必須設置水平管道時,管道不應過長,並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方便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塵類別不同,通風管道內應保證達到最低經濟流速。為便於除塵系統的測試,設計時應在除塵器的進出口處設可開閉式的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直管段,測試孔在不測試時應可以關閉。在有爆炸性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凈化系統中,宜設置連續自動檢測裝置。
k)為減少對廠區及周邊地區人員的危害及環境污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設備所排出的尾氣以及由局部排氣裝置排出的濃度較高的有害氣體應通過凈化處理設備後排出;直接排入大氣的,應根據排放氣體的落地濃度確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場所勞動者接觸的落點濃度符合 GBZ 2.1的要求,還應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應環保標準的規定。
l)含有劇毒、高毒物質或難聞氣味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或含有較高濃度的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築物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之外。
6.1.5.2 在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a)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b)事故通風通風機的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室外便於操作的地點。
c)事故排風的進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處,應採取導流措施。
d)事故排風裝置排風口的設置應盡可能避免對人員的影響:
—— 事故排風裝置的排風口應設在安全處,遠離門、窗及進風口和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 地點;
—— 排風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事故排風系統。
6.1.6 應結合生產工藝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工作場所,根據自動報警裝置技術發展水平設計自動報警或檢測裝置。
6.1.6.1 檢測報警點應根據 GBZ/T233的要求,設在存在、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包括可能釋放高毒、劇毒氣體的作業場所,可能大量釋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也應設置檢測報警點。
6.1.6.2 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工作地點,宜採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攜帶型檢測報警儀。
6.1.6.3 毒物報警值應根據有毒氣體毒性和現場實際情況至少設警報值和高報值。預報值為MAC或PC-STEL的1/2,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超限倍數值的1/2;警報值為MAC或PC-STEL值,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的超限倍數值;高報值應綜合考慮有毒氣體毒性、作業人員情況、事故後果、工藝設備等各種因素後設定。
6.1.7 可能存在或產生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點配備現場急救用品,設置沖洗噴淋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以及風向標。泄險區應低位設置且有防透水層,泄漏物質和沖洗水應集中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2.1 防暑
6.2.1.1 應優先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原材料,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採取必要的隔熱、通風、降溫等措施,消除高溫職業危害。
6.2.1.2 對於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條件,通過採取工程式控制制措施和必要的組織措施,如減少生產過程中的熱和水蒸氣釋放,屏蔽熱輻射源,加強通風,減少勞動時間,改善作業方式等,使室內和露天作業地點WBGT指數符合GBZ2.2的要求。對於勞動者室內和露天作業WBGT指數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採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2.1.3 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高溫作業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高溫作業廠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開口部分宜位於夏季主導風向的迎風面。
6.2.1.4 高溫作業廠房宜設有避風的天窗,天窗和側窗宜便於開關和清掃。
6.2.1.5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需要自然通風時,應對通風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並根據熱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熱風補償系統容量,進氣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時,宜採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有效措施。
6.2.1.6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高溫作業廠房應有足夠的進、排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築物佔用該廠房外牆的長度不得超過外牆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6.2.1.7 產生大量熱或逸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長邊作為外牆。若四周均為內牆時,應採取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的措施。
6.2.1.8 熱源應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面;採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採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熱源布置應便於採用各種有效的隔熱及降溫措施。
6.2.1.9 車間內發熱設備設置應按車間氣流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宜在操作崗位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車間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高溫、強熱輻射作業,應根據工藝、供水和室內微小氣候等條件採用有效的隔熱措施,如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工作人員經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溫地面或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40℃,瞬間最高溫度也不宜>60℃。
6.2.1.11當高溫作業時間較長,工作地點的熱環境參數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採取降溫措施。
a)採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氣流達到工作地點的風速控制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 帶有水霧的氣流風速為3m/s~5m/s,霧滴直徑應<100μm;
—— 不帶水霧的氣流風速,勞動強度I級的應控制在2m/s~3m/s,II級的控制在3m/s~5m/s,III級的控制在4m/s~6m/s。
b)設置系統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 熱輻射強度
(W/m2) 冬季 夏季 溫度(℃) 風速(m/s) 溫度(℃) 風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1.5~3 701~1400 20~25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18~22 3~4 24~28 4~6 注1:輕度強度作業時,溫度宜採用表中較高值,風速宜採用較低值;重強度作業時,溫度宜採用較低值,風速宜採用較高值;中度強度作業時其數據可按插入法確定。
注2:對於夏熱冬冷(或冬暖)地區,表中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可提高2℃。
注3: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或加熱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夏季應採用通風室 外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冬季應採用採暖室外計算溫度。 6.2.1.12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除工藝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規定者外,不同濕度條件下的空氣溫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上限值) 相對濕度(%) <55 <65 <75 <85 ≥85 溫度(℃) 30 29 28 27 26 6.2.1.13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採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使溫 度≤30℃;設有空氣調節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4℃~28℃。對於可以脫離高溫作業點的,可設觀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橋式起重機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煉焦車間攔焦車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m2,室內氣溫不應>28℃。
6.2.1.15當作業地點日最高氣溫≥35℃時,應採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並應減少高溫作業時間。
6.2.2 防寒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數≥3個月的地區應設集中採暖設施,<2個月的地區應設局部採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應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
6.2.2.2 冬季寒冷環境工作地點採暖溫度應符合表3要求。
表3 冬季工作地點的採暖溫度(干球溫度) 體力勞動強度級別 採暖溫度(℃) Ⅰ ≥18 Ⅱ ≥16 Ⅲ ≥14 Ⅳ ≥12 注1: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見GBZ2.2,其中I級代表輕勞動,Ⅱ級代表中等勞動,Ⅲ級代表重勞動,Ⅳ級代表極重勞動。
注2:當作業地點勞動者人均佔用較大面積(50m2~100m2)、勞動強度I級時,其冬季工作地點 採暖溫度可低至10℃,II級時可低至7℃,III級時可低至5℃。
注3:當室內散熱量m3時,風速不宜>0.3m/s;當室內散熱量≥23W/m3時,風速不宜>0.5m/s。 6.2.2.3 採暖地區的生產輔助用室冬季室溫宜符合表4中的規定。
表4 生產輔助用室的冬季溫度 輔助用室名稱 氣溫(℃) 辦公室、休息室、就餐場所 ≥18 浴室、更衣室、婦女衛生室 ≥25 廁所、盥洗室 ≥14 註: 工業企業輔助建築,風速不宜>0.3m/s。 6.2.2.4 工業建築採暖的設置、採暖方式的選擇應按照GB 50019,根據建築物規模、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源狀況、能源及環保政策等要求,採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
6.2.2.5 冬季採暖室外計算溫度≤-20℃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
6.2.2.6 設計熱風採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送風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送風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內氣流一般應為0.1m/s~0.3m/s。
6.2.2.7 產生較多或大量濕氣的車間,應設計必要的除濕排水防潮設施。
6.2.2.8 車間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透,冬季需要採暖的車間,圍護結構內表面(不包括門窗)應防止凝結水氣,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牆上凝結水汽的除外。 6.3.1 防雜訊
6.3.1.1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應按GBJ87設計,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採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對於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雜訊,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使雜訊作業勞動者接觸雜訊聲級符合GBZ2.2的要求。採用工程式控制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GBZ2.2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並採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6.3.1.2 產生雜訊的車間與非雜訊作業車間、高雜訊車間與低雜訊車間應分開布置。
6.3.1.3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雜訊較低的設備。
6.3.1.4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將高雜訊設備相對集中,並採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
6.3.1.5 為減少雜訊的傳播,宜設置隔聲室。隔聲室的天棚、牆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6.3.1.6 產生雜訊的車間,應在控制雜訊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築設計採取減輕雜訊影響的措施,注意增加隔聲、吸聲措施。
6.3.1.7 非雜訊工作地點的雜訊聲級的設計要求應符合表5的規定設計要求:
表5 非雜訊工作地點雜訊聲級設計要求 地點名稱 雜訊聲級 dB(A) 工效限值 dB(A) 雜訊車間觀察(值班)室 ≤75 ≤55 非雜訊車間辦公室、會議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6.3.2 防振動
6.3.2.1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避免振動對健康的影響,應首先控制振動源,使手傳振動接振 強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動強度不超過表6規定的衛生限值。採用工程式控制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並採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表6 全身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工作日接觸時間(t,h) 衛生限值(m/s2) 4<t≤8 0.62 2.5<t≤4 1.10 1.0<t≤2.5 1.40 0.5<t≤1.0 2.40 t≤0.5 3.60 6.3.2.2 工業企業設計中振動設備的選擇,宜選用振動較小的設備。
6.3.2.3 產生振動的車間,應在控制振動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築設計採取減輕振動影響的措施。對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採取相應的減振措施,對振幅、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
6.3.2.4 受振動(1Hz~80Hz)影響的輔助用室(如辦公室、會議室、計算機房、電話室、精密儀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不應超過表7中規定的設計要求。
表7 輔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接觸時間(t,h) 衛生限值(m/s2) 工效限值(m/s2) 4<t≤8 0.31 0.098 2.5<t≤4 0.53 0.17 1.0<t≤2.5 0.71 0.23 0.5<t≤1.0 1.12 0.37 t≤0.5 1.8 0.57 6.4.1 產生工頻電磁場的設備安裝地址(位置)的選擇應與居住區、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使上述區域電場強度最高容許接觸水平控制在4kV/m。
6.4.2 對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設計時,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6.4.3 在選擇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和電力設備時,應綜合考慮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經濟社會效益;新建電力設施時,應在不影響健康、社會效益以及技術經濟可行的前提下,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極低頻電磁場輻射的接觸水平。
6.4.4 對於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制定非電離輻射防護規劃,採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術措施及自動化或半自動化遠距離操作,如預期不能屏蔽的應設計反射性隔離或吸收性隔離措施,使勞動者非電離輻射作業的接觸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6.4.5 設計勞動定員時應考慮電磁輻射環境對裝有心臟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響。
6.4.6 電離輻射防護應按GB 18871及相關國家標准執行。 6.5.1 工作場所採光設計按GB/T 50033執行。
6.5.2 工作場所照明設計按GB 50034執行。
6.5.3 照明設計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選擇適合目視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選擇宜避免產生陰影。
6.5.3.1 照明設計宜採取相應措施減少來自窗戶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設計宜使勞動者側對或背對窗戶,採用百葉窗、窗簾、遮蓋布或樹木,或半透明窗戶等。
6.5.3.2 應減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顏色燈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確保眩光在視野之外,避免來自燈泡眩光的影響。
6.5.3.3 應採取避免間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設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調整工作場所背景顏色。
6.5.3.4 在流水線從事關鍵技術工作崗位間的隔板不應影響光線或照明。
6.5.3.5 應使設備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區,提高能見度及適宜光線方向。
6.5.4 應根據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選用適宜的符合現行節能標準的燈具。
6.5.4.1 在潮濕的工作場所,宜採用防水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開敞式燈具。
6.5.4.2 在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氣的工作場所,宜採用防腐蝕密閉式燈具。若採用開敞式燈具,各部分應有防腐蝕或防水措施。
6.5.4.3 在高溫工作場所,宜採用散熱性能好、耐高溫的燈具。
6.5.4.4 在粉塵工作場所,應按粉塵性質和生產特點選擇防水、防高溫、防塵、防爆炸的適宜燈具。
6.5.4.5 在裝有鍛錘、大型橋式吊車等振動、擺動較大的工作場所使用的燈具,應有防振和防脫落措施。
6.5.4.6 在需防止紫外線照射的工作場所,應採用隔紫燈具或無紫光源。
6.5.4.7 在含有可燃易爆氣體及粉塵的工作場所,應採用防爆燈具和防爆開關。 6.6.1 工作場所的新風應來自室外,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非空調工作場所人均佔用容積h;如所佔容積>20m3時,應保證人均新風量≥20m3/h。採用空氣調節的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30m3/h。潔凈室的人均新風量應≥40m3/h。
6.6.2 封閉式車間人均新風量宜設計為30m3/h~50m3/h。微小氣候的設計宜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封閉式車間微小氣候設計要求 參數 冬季 夏季 溫度(℃) 20~24 25~28 風速(m/s) ≤0.2 ≤0.3 相對濕度(%) 30~60 40~60 註: 過渡季節微小氣候計算參數取冬季、夏季插值。

④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廠房介紹

5.1.1 工業企業選址應依據我國現行的衛生、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標准和擬建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徵及其對環境的要求、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狀況,結合建設地點現狀與當地政府的整體規劃,以及水文、地質、氣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5.1.2 工業企業選址宜避開自然疫源地;對於因建設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開的,應設計具體的疫情綜合預防控制措施。
5.1.3 工業企業選址宜避開可能產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場所和設施,如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業企業污染的地區;建設工程需要難以避開的,應首先進行衛生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設計單位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制定施工期間和投產運行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5.1.4 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設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並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參照附錄 B),以避免與周邊地區產生相互影響。對於目前國家尚未規定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宜進行健康影響評估,並根據實際評估結果作出判定。
5.1.5 在同一工業區內布置不同衛生特徵的工業企業時,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產生交叉污染和聯合作用。 5.2.1 平面布置
5.2.1.1 工業企業廠區總平面布置應明確功能分區,可分為生產區、非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其工程用地應根據衛生要求,結合工業企業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場地自然條件、技術經濟條件等合理布局。
5.2.1.2 工業企業總平面布置,包括建(構)築物現狀、擬建建築物位置、道路、衛生防護、綠化等應符合 GB 50187 等國家相關標准要求。
5.2.1.3 工業企業廠區總平面功能分區的分區原則應遵循:分期建設項目宜一次整體規劃,使各單體建築均在其功能區內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設時破壞原功能分區;行政辦公用房應設置在非生產區;生產車間及與生產有關的輔助用室應布置在生產區內;產生有害物質的建築(部位)與環境質量較高要求的有較高潔凈要求的建築(部位)應有適當的間距或分隔。
5.2.1.4 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產生並散發化學和生物等有害物質的車間,宜位於相鄰車間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5.2.1.5 工業企業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將可能產生嚴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設施遠離產生一般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設施,應將車間按有無危害、危害的類型及其危害濃度(強度)分開;在產生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宜設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
5.2.1.6 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車間、設備應按照 GBZ 158 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5.2.1.7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產車間的布置應設置與相應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相配套的設施及設備,並留有應急通道。
5.2.1.8 高溫車間的縱軸宜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夾角不得<45°。
5.2.1.9 高溫熱源應盡可能地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牆側窗附近。
5.2.2 豎向布置
5.2.2.1 放散大量熱量或有害氣體的廠房宜採用單層建築。當廠房是多層建築物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宜布置在建築物的高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工作環境。
5.2.2.2 雜訊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宜安裝在單層廠房內。當設計需要將這些生產設備安置在多層廠房內時,宜將其安裝在底層,並採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5.2.2.3 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氣的各類管道不宜從儀表控制室和勞動者經常停留或通過的輔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通過;若需通過時,應嚴格密閉,並應具備抗壓、耐腐蝕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氣體或蒸氣逸散至室內。 5.3.1 廠房建築方位應能使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採光,相鄰兩建築物的間距一般不宜小於二者中較高建築物的高度;
5.3.2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車間天窗設計應滿足衛生要求:阻力系數小,通風量大,便於開啟,適應不同季節要求,天窗排氣口的面積應略大於進風窗口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熱加工廠房應設置天窗擋風板,廠房側窗下緣距地面不宜高於 1.2m。
5.3.3 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築物應避免西曬。廠房側窗上方宜設置遮陽、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陽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風。
5.3.4 產生雜訊、振動的廠房設計和設備布局應採取降噪和減振措施。
5.3.5 車間辦公室宜靠近廠房布置,但不宜與處理危險、有毒物質的場所相鄰。應滿足採光、照明、通風、隔聲等要求。
5.3.6 空調廠房及潔凈廠房的設計按 GB 50073 等有關現行國家標准執行。

⑤ 對冷庫建設場地的衛生要求有哪些

1、場地應有圍牆,地面平整,鋪柏油或磚、石,未利用的地段應進行綠化。
2、通向冷庫建設企業及共場地上的專用線(鐵路、公路和船碼頭)應保持技術上的完蕃和必要的衛生條件。
3、所屬場地須保持應有的衛生條件,應定期打掃, a季甸天應澆水。冬季院內場地上的冰、雪應按時進行淸掃。
4、在院內存放建築材料、設備、工具、包裝材料、燃料 及共廢物時,應辟出專門的冷庫建設場地,幷保持整潔。
5、廢物箱須備有嚴密的頂蓋和老鼠進不去的箱底及四 壁,應放置在離生產廠房和冷庫房25米以外的地方。
6、廢物箱應及時淸理,其中廢物不得超過共容積的三分之 二。夏季時,廢物和垃圾應毎天淸除。廢物箱可用10%漂白 粉溶液或20%新熟石灰水消毐,每周至少應消毒兩次,四季須毎天進行消毒。
7、院內無下水道的廁所,應放置在不透水的便池,並應建築在離生產車間25米以外的地方。

⑥ 咨詢,如何做好清潔,精準分包現場管理

一、安全第一,消除隱患

1、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2、做好安全生產消防等方面的宣傳工作。

3、嚴禁一切易燃品及火種進入生產車間,車間內杜絕吸煙。

4、車間主任每天下班前需督促有關人員檢查車間每個角落,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5、下班後督促各有關人員關閉好門窗,大門上鎖前務必檢查各門窗是否有關閉妥當,**車間所有人員,關閉車間所有電路。

二、堆放整齊,文明生產

食物不進車間,雜物不放衣框;

機台保持清潔,場地整潔衛生。

1、平車、凳子、框子及有關工具、設備定放置,排放整齊,不準隨意擺放、挪動或調換。

2、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物品(如茶杯、零食等)嚴禁帶入車間。

3、要求半成品、成品要堆放整齊,不可隨意捆綁,不能落地,次品隔離並加以標識,防止機器漏油造成污漬,對不同扎號的半成品或裁片分開,以免造成色差。

4、保證生產現場的環境衛生清潔,督促有關人員每天打掃生產現場,督促各組員工保持環境衛生。

5、督促有關人員定期擦洗門窗、現場地面及各生產備用工具。

三、原始記錄,齊、准、快、明

1、用日事情的日誌做好日常事物記錄,車間的人事記錄,登記好員工名單,對每單貨的投產日期及結束日期、生產員工等做好詳細的記錄,並妥善保管。

2、現場管理人員保管好所有的生產資料,每天匯總《生產日報表》、《質檢記錄》,及各項報告按時上報廠長處。

3、落實有關呈上的報告及《生產日報表》、《質檢記錄》是否准確實際和在看板上公示。

4、每天下班前處理好當天的日常事務。

5、負責車間生產數量收發一致,及時處理好車間與各有關部門的交接手續。

四、士氣高漲,協調一致

1、帶頭遵守廠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制度的規則上可以適當加入一些激勵機制,以達到充分發揮員工及有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這個目的,使之為公司更好的服務。

2、調動車間生產員工的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生產工作氣氛,使生產線員工士氣高漲。

3、協調各班組的生產分配恰到好處。根據有關人員的縫制技術,結合各方面因素,進行合理的工作分配。

4、督促各組長完成當日的生產計劃指標,並保持每當位員工的持續運作。

5、督促質檢員處理完當日交到驗收室的成品,填寫每日《檢驗記錄》,督促發料員統計好當日發到車間的裁片,匯總、反饋給廠部。

五、服務現場,以理服人

1、負責及時處理好有關人員出現在生產線上的問題。

2、在操作過程中,加入適當的感情成分,使員工感覺到大家庭的溫暖,為員工解決一些生活上的問題,如住宿、飲食等,使之為公司更好的服務。

3、操作過程中難免出現各種糾紛,有關人員務必恰當的處理好內部的人際關系,如有無法處理或較為嚴重的事情,及時反饋到廠部解決,切勿在生產現場與其發生沖突,造成負面影響。

4、負責維護好本車間的現場生產秩序,使生產有條不紊。

⑦ 黑龍江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工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改善勞動環境,預防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工業勞動衛生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原則,消除或減少有害職工健康的因素,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工業企業(以下統稱工業企業)。
鄉鎮企業的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條例的實施。第二章防護措施第五條工業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具備勞動衛生防護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使職工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一)設計單位在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寫工業衛生專篇;
(二)工業企業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時,應同時提供工業衛生專篇;竣工驗收時,應同時提供有關勞動衛生防護措施衛生效果鑒定評價書;
(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或投產驗收時,有關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內容應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聯合審查同意後,方准施工或投產。第六條現有工業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經費,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增強衛生防護措施,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發生。第七條任何工業企業不得將沒有衛生防護措施而有害人體健康的作業轉移或外包給其他企業及個人。凡因轉移或外包有害作業而使承包者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轉移或外包單位承擔。第八條工業企業嚴禁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有職業危害的工業生產勞動。第九條工業企業應執行國家有關女工保健的規定,保護女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健康。第十條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准又未在限期內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第三章監測與監護第十一條工業勞動衛生監測與監護的內容:
(一)勞動環境中各種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其他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測定;
(二)勞動衛生防護措施的衛生效果鑒定與定期評價;
(三)有毒有害工種職工的就業前健康檢查和定期健康檢查。第十二條監測與監護期限按職業危害程度確定:
(一)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場所,每三個月測定一次;
(二)有雜訊、射線或其他物理因素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六個月測定一次;
(三)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定期健康檢查期限,按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進行,新招收的職工,應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方准上崗工作,凡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準從事與該禁忌症相關的有毒有害作業;
(四)勞動衛生防護設施衛生效果的鑒定應在其試生產時進行;企業設備大修後要進行一次衛生效果評價;定期衛生效果評價每二年進行一次;
(五)礦山勞動衛生監測與監護按國務院發布的《礦山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上述各項勞動衛生監測與監護,除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工業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外,均由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各級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業務指導和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條工業企業應將監測結果按規定期限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上報,並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
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對本系統的監測和監護結果,應按規定報上一級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
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應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各項工業勞動衛生檔案。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條工業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工業勞動衛生工作。各級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應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工業企業的勞動衛生管理工作,並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其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系統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領導本系統工業企業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組織、管理本系統工業企業職工的健康監護和職業病人的治療、療養和安置工作,以及作業環境的監測和統計報告工作;
(四)負責本系統工業企業職工勞動衛生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⑧ 施工衛生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應確定一名施工負責人為衛生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衛生工作,組織宣傳、執行衛生法規、規章和衛生管理辦法,搞好施工現場的工業衛生、環境衛生、食堂衛生等。2、生產場所的雜訊、粉塵、有毒有害作業、施工工業污水處理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規定,定期測試、落實防範措施。3、生活區域應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和責任包干區;施工現場生活設施齊全(有宿舍床鋪、食堂、廁所、浴室、學習娛樂場所等)、設置合理;施工現場應無大面積積水。4、生活區內做到排水暢通,無污水外流堵塞排水溝現象;有條件的現場應有綠化布置,要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5、宿舍日常生活用品應統一放置整齊,辦公室、廁所、生活區等應經常打掃,保持整齊清潔;生活垃圾要有加蓋容器放置,並有規定的地點,有專人管理,定期清掃;廁所要明確專人保潔人員,保持清潔衛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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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業場地如何做衛生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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