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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業的常務理事有什麼權利

發布時間:2022-10-19 05:28:19

『壹』 常務理事是什麼意思

常務理事就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照樣能行使理事職能的理事。

職權職責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1)輕工業的常務理事有什麼權利擴展閱讀:

當選條件

1、遵守中心理事會章程;

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團體;

3、在創意產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4、需由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以及部分常務理事的提名;

5、支持中心工作的教育、科研、新聞單位及有關學術性的團體。

當選程序

1、由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以及部分常務理事的提名;

2、按規定提交企業或團體的營業執照、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經營狀況(或入駐企業狀況)等資料;

3、理事會每月下旬對理事單位提名進行統一審核;

4、審核通過的企業或團體於次月下旬領取理事單位證書。


『貳』 常務理事的職能有哪些

常務理事就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照樣能行使理事職能的理事。
常務理事的職能: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叄』 理事是什麼職務

理事會成員,即是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的人員。

語出《管子·問》:「官承吏之無田餼而徒理事者幾何人。」

1. [member of a council]∶理事會的成員。

2. [steward]∶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的人員。

1. 治事。處理事務。

《管子·問》:「官承吏之無田餼而徒理事者幾何人。」 漢王充《論衡·程材》:「文吏、儒生皆有所志,然而儒生務忠良,文吏趨理事。」 唐韓愈《論淮西事宜狀》:「朕亦本擬與 元濟 ,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理。」

《二刻拍案驚奇》卷二:「那 幽州路 總管泰不華正升堂理事。」《紅樓夢》第六六回:「那時 鳳姐 已大愈,出來理事行走了。」

2. 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者的職稱。

老舍《四世同堂》三七:「還有其他的好些個團體,都約他入會,而且被選為理事或幹事。」

例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3)輕工業的常務理事有什麼權利擴展閱讀:

職權

第二十四條

一、為保證聯合國行動迅速有效起見,各會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並同意安全理事會於履行此項責任下之職務時,即系代表各會員國。

二、安全理事會於履行此項職務時,應遵照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為履行此項職務而授予安全理事會之特定權力,於本憲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內規定之。

三、安全理事會應將常年報告、並於必要時將特別報告,提送大會審查。

第二十五條

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

第二十六條

為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維持,以盡量減少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之消耗於軍備起見,安全理事會借第四十七條所指之軍事參謀團之協助,應負責擬具方案,提交聯合國會員國,以建立軍備管制制度。

『肆』 理事是干什麼的

理事一種是理事會里的成員,為協商、徵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召開的會議。理事會與董事會最明顯的不同,是理事會為社會團體法人的權力機構(非營利),是為該法人確定團體發展方向,制定章程的一個組織機構。

另一種是主要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的人員。經常深入群眾,了解實際工作情況,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同時利用自己的專長和身份動員各方支持理事會工作的人。

老舍《四世同堂》三七:「還有其他的好些個團體,都約他入會,而且被選為理事或幹事。」

(4)輕工業的常務理事有什麼權利擴展閱讀

理事會是在法律上對一個團體負有監管責任的一群人。

在盈利公司中,理事會通常稱為董事會,他對股東或利益相關方——任何對公司感興趣或會受到公司影響到人負責。

在非贏利組織中,理事不收任何報酬也不因為在理事會工作而獲得任何補貼。

非贏利組織的章程規定了理事會在組織中的作用。

理事會的細則規定了理事會成員的組成、權利、義務和責任。理事會在法律上有負責為組織制定政策、監督這些政策的執行,並確保組織的活動合法。

理事通過選舉或任命成為歷史,有一定的人氣。除非根據理事會細則被解職,在法律上理事有權利為理事會工作。

『伍』 常務理事是一個什麼樣的級別

常務理事就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照樣能行使理事職能的理事。

職權職責: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及其它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5)輕工業的常務理事有什麼權利擴展閱讀

社團理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對社團理事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二) 選舉和被選舉為社團工作積極分子、優秀幹事的權利;

(三) 對全校所有社團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 退出社團理事會的權利。

社團理事會成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宣傳理事會宗旨,維護社團聯合會形象的義務;

(二)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安排,完成社團理事會委託的工作的義務;

(三) 自覺維護本院各社團安排,完成本會委託工作的義務;

(四) 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和培訓計劃,加強對各社團的了解和溝通的義務。

『陸』 理事的職能是什麼

法律分析:理事會,為協商、徵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設立的組織,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咨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理事會設名譽會長、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理事會職能:

(一) 執行社團委員會的決議。

(二) 負責學生社團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等工作。

(三)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 組織一年一度的全校社團聯合招新。

(五) 對社團開展活動的申請進行審核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柒』 常務理事和理事是什麼意思

理事:

理事就是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者的職稱。

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和理事有一定的關系,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部分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協商、徵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召開的會議。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咨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

(7)輕工業的常務理事有什麼權利擴展閱讀:

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區別:

1、理事會由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權力大於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正副理事長,理事長為組織的第一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2、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組織機構形式見於社團組織,如協會、研究會等。也有某些經濟組織設立此種組織形式,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商業銀行等。不過二者的常見的組織機構形式不是完全相同的。

3、團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部分理事會職權

『捌』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是什麼單位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是行業組織。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是中國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後由輕工業全國性、地區性的協會、學會,具有重要影響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大中專院校等自願組成的具有服務和一定管理職能的全國性、綜合性的行業組織。

根據2021年2月聯合會官網顯示,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受國資委委託,代管國家級45個行業協會、5個行業學會、1個基金會、1個政研會、企事業單位18家。

主要職責: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主要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或建議;組織開展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與初審;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為知識產權保護、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提供咨詢服務;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科技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等; 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要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組織開展人才、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受國資委委託,對代管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玖』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簡稱中輕聯)英文譯名為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縮寫為CNLIC。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的聯合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以「八榮八恥」為准繩的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系國內外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努力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進我國輕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地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乙22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全國和地區輕工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出產業政策及結構調整的建議,接受委託組織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評審論證與初審;
(四)參與制定、修訂國家和行業標准,指導行業質量檢測中心和全國性標准化機構的工作,開展輕工行業質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輕工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和企業開拓市場及營銷活動;
(五)受委託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六)開展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銷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
(七)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制定政策法規、保護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工作,維護產業安全;
(八)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九)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 開展咨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技術、職業等培訓;
(十一) 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對本會代管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二)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輕工業及相關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的輕工企業、事業、社會團體;
(五)長期在輕工行業工作,擔任或曾擔任單位領導或技術業務骨乾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輕工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在本會內部交往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全國各地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地方行業管理部門,經其單位同意和本會邀請,可作為聯系單位參加本會工作。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限制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單位的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包括主辦、支持各類業務活動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4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拾』 協會的常務理事與副主任委員有區別嗎

有的。
常務理事是領導職位,其工作內容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辦事機構及其他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及其他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是副主任委員的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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