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是什麼
法律分析:各行業劃型標准為:(一)農、林、牧、漁業。營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小企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准根據企業從業人
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
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
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九條 建立中小企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
❷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
大中小型企業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設定不同的標准,劃分標准為:
1、就業人數。不同行業的就業人數標准不完全一樣,有的是20人,有的是10人,有的是30人多一點;
2、營業收入,這是很重要的標准,營業收入有100萬、200萬、300萬、500萬、1000萬,行業不一樣,標準是不一樣的。主要是按照這樣一些標准劃分的。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中小企業的概述: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小微企業的概述: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
2、作用不同。中小企業的作用:中小型企業在滿足顧客對某些產品的少量需求或特殊需求方面,能夠發揮獨特的作用;中小型企業對於勞動技能和素質的要求不像大型企業那樣嚴格,因此能吸收大量勞動力;競爭的壓力促使中小型企業開發具有競爭力的產品,佔領各種市場縫隙,從而使不少中小型企業成為新技術開發的重要來源。小微企業的作用:小微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❸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根據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在企業的集中程度,工業企業劃分為特大型,大型(分為大型一檔、大型二檔),中型《分為中型一檔、中型二檔》和小型四類。
一般簡化分組可分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類。凡按生產能力劃分的大型企業,除生產能力要達到標准外,還應具備固定資產原值二千萬元以上的條件。
(3)中小型工業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企業要明確區分學習與培訓:教育行為針對的是受教者的思想和心態方面,使之明了道理,培訓行為針對的是受訓者的個人技能素質方面,使之掌握提升技能。
2、避免理論實際方面的脫節:企業內訓的講師往往沒有經過系統的訓練,都是自學成才,所以一切都靠刻苦鑽研,就會學習很多的理論,用來指導企業的實踐。
3、業相應原則不能改變:做講師不是因為做老闆、並且有成就了出來發表演講,那樣就可以信馬由韁。
❹ 怎樣區別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
一、工業
1、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二、建築業
1、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三、批發和零售業
1、零售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四、交通運輸業
1、交通運輸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住宿和餐飲業
1、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是相對於中小型企業而言的生產規模大的企業,即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生產集中程度高的企業。大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重要骨幹作用,是國家建設的重點,它符合生產社會化和科學技術進步的客觀要求,在投資和生產經營上能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要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特點和條件正確對待大型企業的設立,以便在大、中、小型企業相結合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大型企業的優勢。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在商品經濟范疇內,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各種企業並存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企業存在三類基本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公司制企業是現代企業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組織形式。
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其能夠實現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
❺ 中小製造企業的定義
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具體標准如下:
企業類型 企業從業人員 營業收入 資產總額
大型企業: 2000人以上 3億以上 4億以上;
中型企業: 2000人以下 3億以下 4億以下;
小型企業: 10-30人 50萬-600萬 50萬-2000萬;
微型企業: 小於以上標准;
根據各行業不同,小型企業劃分標准略有差異,以上數據大致包含劃分的范圍。
中小型企業或中小企業,簡稱中小企,是指在經營規模上較小的企業,僱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此類企業通常是由單一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業主直接管理而較少受外界干涉。
製造企業的特徵:
〔1〕製造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製造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必須追求經濟效益並獲取盈利,盈利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成果的體現,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有別於政權組織的公安、檢察、法院,有別於機關,還有別於事業單位的學校、醫院等。
〔2〕製造企業是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或提供工業性勞務的經濟組織.
〔3〕製造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製造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必須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還必須擁有充分的獨立經營自主權,包括資產的處置權和產品的生產銷售權等。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只是國家政部門的附屬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必須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是市場交換的主體。
〔4〕製造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❻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