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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用地如何變成工業用地

發布時間:2022-10-07 23:09:59

A. 農業用地要如何變為 工業用地

簡單地將農業用地變成國有土地,再辦理出讓手續.要到縣以上土地主管部門.

B. 現有一個養殖場想改建成廠房需要辦什麼手續

現在首先也是必須要辦的是,把原先的養殖用地改成工業用地才可以,就這一項就很難,先找當地的土管部門問問。

C. 養殖場注銷後五年能不能轉成工業用地

摘要 不能。養殖場屬於其它類農業用地,改變為工廠必須另行申請工業類土地使用證。

D. 農業用地可以轉換為工業用地嗎

可以。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養殖用地如何變成工業用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E. 養殖用地可以轉變為建設用地嗎

養殖業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農業用地可以變更為建設用地。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和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認該地可用於建設後,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提交申請,通過審查的可頒發相關證明。用地單位持該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國土資源局發相關證明。用地單位憑該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手續,用地單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正式申請。經各級政府審批通過後,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相關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F. 養殖業土地可以變更建設用地嗎

法律分析:辦理了以下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養殖業土地可以變更為建設用地:1、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2、確認該地可用於建設後提交申請並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手續等。3、經各級政府審批通過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G. 一般農田可以改為工業用地嗎 需要哪些手續

農業用地轉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報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

1、用地書面申請;

2、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

3、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

4、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受理

規劃局收集齊報建材料後,交到規劃報建中心,報建中心核實報建材料,在真實、齊全的情況下,開具《某某規劃局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三、初審

規劃報建中心通知規劃股對已經受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初審。規劃股根據規劃規范要求,通過現場踏勘對項目初步審查,如基本符合規范要求或有爭議的,上報局規劃審批例會集體討論研究,如根本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四、測圖

對於規劃股初審通過的建設用地項目,報建中心開具測圖通知單,通知規劃勘測院測繪1:500用地現狀圖。測圖的目的是為規劃設計提供基礎性的地形資料。

五、設計

報建中心收到規劃勘測院測好的地形圖後,開具規劃設計通知書,通知規劃設計院作平面布置規劃,交規劃股繪制建設用地紅線圖。

六、審批

每星期五規劃局召開規劃審批例會,對規劃股初審合格後經過測圖、設計的所有建設用地項目進行集體審批。參加審批例會的人員有:規劃局領導班子成員、規劃股全體員工、規劃設計院院長、規劃勘測院院長、執法大隊長、城東城西規劃所所長。

在例會的召開過程中,規劃股工作人員對各用地項目的位置、范圍以及初審情況作一一介紹,對於重大的或有爭議的項目,局領導班子帶領參會人員現場踏勘了解情況,然後分別發表意見和看法,對每一項目的審批都實行集體舉手錶決,半數以上同意的才予以審批通過。

同時規劃股做好審批例會記錄。對於審批未通過的項目,規劃股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證決定書》,送給建設單位或個人。

七、收費

對於規劃審批例會,審批通過項目,經過規劃局、建設局領導及政府分管領導在紅線圖上簽字後,曬製成蘭圖,報建中心根據收費標准開出計費通知單交付相應規劃局,規劃局根據計費通知單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收費。

公建項目有五種收費項目,即測量費、放線費、變形觀測費、規劃修建設計費、規劃咨詢費,私建項目有三種收費項目,即測量費、放線費、規劃咨詢費。

八、發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局交費後,到規劃股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經局辦公室審核收費情況並登記蓋章後,規劃股再在紅線圖上加蓋出圖專用章,規劃所將規劃用地許可證及規劃用地紅線圖發給建設單位或個人。

九、放線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管部門辦好土地證後,到報建中心申請放線,這主要是指大型用地項目或公建項目,也即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需要施放用地紅線,設立用地界限,對於私建用地項目,只需在辦理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後一次性放線即可。

報建中心開具放線通知單,通知規劃所、測繪辦、執法大隊、測繪人員實地放線,由測繪辦填寫放線記錄交付報建中心。

(7)養殖用地如何變成工業用地擴展閱讀:

國家有一套劃分土地類型的標准,根據土地類型的異同,出現了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和其他類型用地。

國家對於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H. 養殖源轉變成工業園合法嗎

養殖源轉變成工業園不合法。農業用地轉工業用地要到國土資源部門辦手續。
養殖源轉變成工業園不絕對違法。
中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確定,不可擅自改變。否則,出讓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讓方解除合同,受讓方不但會因此而喪失土地使用權,而且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土地用途確定後,雖不可擅自改變,但可依法改變。只要依法改變,就可避免法律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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