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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和工業用地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10-02 22:15:31

⑴ 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的區別

法律分析: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的區別有:徵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徵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徵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徵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徵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徵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工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區別是什麼

建設用地與工業用地包括的范圍不一樣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⑶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房屋補償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拆遷補償的區別主要是拆遷補償的標准不一樣,通常情況下,商業用地的拆遷補償標准要比工業用地要高。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⑷ 國有土地包括哪些 工業用地又有哪些區別

工業用地是指在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應建設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功能的用地。
國有土地指根據《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屬於下列范圍的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工業用地與國有土地沒有定義交叉的內容,工業用地屬於用地性質,國有土地是指權屬主體確定為國家的土地,所以在概念上是無可比性的,但從權屬上劃分,工業用地也是國有土地的一部分。

⑸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有什麼不同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區別:

1、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徵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徵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5)徵用土地和工業用地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土地徵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繫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土地徵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徵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徵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徵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徵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徵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徵用的定義、特徵和程序:

土地徵用亦稱「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徵收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徵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徵收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土地徵收的主要特徵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3)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是:申請選址、協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積以及劃撥土地等四個步驟。

網路-土地徵用 網路-土地徵收

⑹ 工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區別是什麼

一、兩者的地價不同

工業用土地價格低廉,建設用地價格相較於工業用地高。

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特殊用地。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二、兩者的使用權年限不同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30年,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為40年。

三、兩者的土地使用性質不同

國家規定不允許違反用土性質使用土地,不允許在工業用地上從事商業活動。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容積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築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值。

容積率計算規則由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確定。

⑺ 徵收土地和徵用土地的區別

法律分析: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的區別有:徵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徵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徵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徵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徵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徵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⑻ 徵收土地和徵用土地有什麼區別

二者之間的具體區別是:

(1)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徵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8)徵用土地和工業用地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 徵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並給予補償的行為;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並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後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

土地徵收亦稱「徵收土地」。土地改革時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徵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餘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所規定徵收的范圍是: (1) 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 工商業者在農村的土地;(3) 某些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200%的部分。

徵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⑼ 工業用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如下:工業土地的性質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集體土地證的房子,是不允許進行商品房開發的,所以房屋建設是不受國家保護的,因為土地權屬是屬於集體的,所以將來賣房子的時候,必須徵求村集體同意,否則賣不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⑽ 工業用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樓主所說的國有土地應稱為劃撥土地,劃撥土地是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無償劃撥給企業使用的,企業無須交納使用費,劃撥時也未規定使用年限;樓主說的工業用地應稱為工業出讓地,兩種土地都不能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改變要申報獲得批准,並交納相應很大一筆費用;工業出讓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不再交費;劃撥土地出租轉讓使用權時要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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