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拆遷時,停產停業損失怎麼算
依據納稅情況計算;
按照營業執照以及營業注冊信息中標注的營業面積;
按照實際的經營面積進行計算。
B. 企業拆遷停產停業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作出 房屋徵收 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因 徵收房屋 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停產停業損失是房屋因徵收活動不能繼續從事生產經營而造成的損失。同時該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以被徵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例如,《 南京 市 征地 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辦法》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屬於營業用房的,應給予不超過 拆遷補償 款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5%的補償。 2、按房屋面積計算。比如 上海 規定,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300-400元/m2 計算,具體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3、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比如 深圳 規定,拆遷合法經營性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3個月稅後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照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計算或者按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3個月的補償。 4、區分企業用房是住宅用還是非住宅用,如《 北京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規定: (1)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①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徵收房屋停產停業期間平均每月的市場月租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②月凈利潤是指生產經營者利用被徵收房屋,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平均能夠獲取的稅後凈利潤。月凈利潤按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的損益表確定。無法根據損益表確定的根據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推算。 ③修正系數基準值為1,根據使用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運行狀況和市場預期進行修正,修正調整幅度不得超過20%。 ④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准按徵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 最低工資標准 計算。 員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 社會保險 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生產經營者憑房屋徵收決定相關證明到區縣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開具參保人數證明。 (2)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准由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5、按照營業年限計算。一般是在確定稅基後,根據營業年限確定相應的補償倍數。 6、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7、據實補償,協商確定。由被拆遷人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停產停業損失的數額與拆遷人進行協商確定,補償期限為停產停業的時間。 企業拆遷停產停業補償的方式和標准,在進行評估的時候,一般需要考慮營業年限、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結果、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另外,如果是企業用房,要進行區分是住宅用還是非住宅用,這兩種的補償的標准和方案是有一定的差異的。
C. 企業拆遷停工停產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企業拆遷停工停產補償標准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非住宅的房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的評估的計算方法為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每月的租金,加上每個月的凈利潤,再乘上修正系數,加上職工每個月的生活補助,再乘上停產停業的補償期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D. 拆遷停產停業補償規定
法律分析:企業拆遷停產停業補償標准以被徵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拆遷非住宅的房子而造成了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應該給予不多於拆遷補償款的百分之八的補償;如果是屬於非營業用房的,應該給予不多於拆遷補償款的百分之五的補償。除此之外,還可以按照房屋的面積、企業的經營收入和利潤等指標、營業的年限或者是由評估的機構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E. 企業拆遷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准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被徵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簽約、搬遷期間停產停業造成的經濟損失,補償標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來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乘以10%乘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被徵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住房市場評估價格10%的,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計算公式為:前三年3乘以停產停業期間。而前三年的效益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企業實際納稅情況和行業特點進行評估。停產停業期限根據企業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F. 關於拆遷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般分為這幾個方面,首先是按待徵收房屋總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其次根據房子面積計算。比如在上海,如果生產或停工是由於拆遷造成的,賠償標准按300-400元/平方米的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具體賠償辦法可通過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按營業收入和利潤指標確定。比如深圳規定,依法經營房屋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可以根據納稅證明提供利潤標准,給予稅後三個月的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賠償按上年度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或同類樓市租金計算,給予3個月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G. 拆遷停產停業賠償怎麼算
拆遷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計算,一並賠償房屋價值損失、搬遷與臨時安置的損失,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營業的拆遷人支付。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H. 工業企業拆遷補償有哪些標准
工業企業拆遷補償都涉及以下方面:拆遷補償費用(房屋補償費與裝修費)、實際經營損失(因搬遷機器設備發生損失的補償費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預期經營損失(停工費與解聘員工補償費)以及拆遷獎勵費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I. 廠房拆遷停產停業怎麼賠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4條,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企業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先由徵收方與企業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則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如果通過協商方式確定,靈活度較大,停產期限內直接利潤損失以及停產造成的違約損失、企業前期貸款在停產期限內形成的財務成本等可能遭受的損失都可以協商補償。值得注意的是,人員安置遣散費不屬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范圍,該項費用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一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是沒有的。如果通過評估方式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其中:1、月租金參照市場價;2、月凈利潤按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的損益表確定,無損益表的,按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推算;3、修正系數根據使用被徵收房屋生產經營運行狀況和市場預期進行修正,調整幅度不得超過20%;4、員工生活補助是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徵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員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5、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從事生產製造的經營性房屋,廠房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標准停產停業期限是7個月。徵收房屋容積率≤0.5時,補償期限可酌情上浮,但最大上浮幅度不超過20%。通常,停產停業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J. 如何評估和計算企業拆遷停產停業損失
一、停產停業損失包含「必須支付」和「應當收益」兩項企業拆遷的停產停業損失,是指由於房屋的徵收拆遷而造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暫停或終止,由此產生的損失。其中包含企業因停產所必須支付的各項費用,以及應當獲取的正常收益。例如員工的薪酬、各種合同違約金、銀行貸款利益、企業經營時的正常收益等。計算所得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確實是因征拆房屋而造成的損失,且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不予補償。
第一、在工資薪酬方面,對於因拆遷而造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考慮;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停工期間的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考慮,社會保障等相關費用應以相關社保法規為准。
第二、各種合同違約金,其中包含銷售合同違約金和采購合同違約金。因拆遷導致合同違約的損失,應在進行解除合同協商的基礎上,以審查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考慮。
第三、對於企業在停產停業過程中,所導致的貸款還款不能,以及產生的銀行貸款逾期利息等,按照實際情況來據實計算。
第四、企業經營時的正常收益是指稅後的凈收益,要參照同行業平均收益率,該企業最近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以及停產停業持續的時間來綜合考量和計算。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停產停業所持續的時間,是指企業接到拆遷通知後,自停產停業之日起,到重建恢復正常經營之日止。
第五、對於承租企業的停業損失,以原合同約定的剩餘租期來計算。
第六、其他因停產停業所產生的損失。
二、各地政策法規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此,停產停業損失是因征拆活動不能繼續從事生產經營而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下面,我們看看各地是如何規定的。
1. 以被徵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屬於營業用房的,應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5%的補償。
2. 按房屋面積計算上海規定,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300-400元/m2 計算,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3. 根據經營收入和利潤確定深圳規定,拆遷合法經營性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3個月稅後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照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計算,或者按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3個月的補償。
4. 區分被拆企業用房是住宅房屋還是非住宅房屋在《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第五條、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1)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徵收房屋停產停業期間平均每月的市場月租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月凈利潤是指生產經營者利用被徵收房屋,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平均能夠獲取的稅後凈利潤。月凈利潤按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的損益表確定。無法根據損益表確定的根據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推算。
(3)修正系數基準值為1,根據使用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運行狀況和市場預期進行修正,修正調整幅度不得超過20%。
(4)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准按徵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員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生產經營者憑房屋徵收決定相關證明到區縣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開具參保人數證明。
第六條、被徵收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反映月凈利潤和員工數量等有效憑證的,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計算公式中不計月凈利潤和員工月生活補助。
第七條、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本辦法所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參考表評估確定。對從事生產製造的經營性房屋,停產停業期限超過本辦法附表所規定標準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准由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被徵收人對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九條、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5.按照營業年限計算數額一般是在確定稅基後,根據營業年限確定相應的補償倍數。
6. 由評估機構評估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7. 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由被拆遷企業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停產停業損失的數額,與拆遷人進行協商確定。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