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業用地上建的寫字樓可以出售么
不可以,首先工業用地建設寫字樓本就是違規的,其次只有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目前只有住宅用地和商業用地所修建的住宅和商辦樓可以拿到預售證,工業用地是拿不到預售證的。
⑵ 小區是工業用地上面建房,以綜合樓的形式可以買賣嗎,能辦不動產證嗎、
你們辦不了家庭產權證吧。莫非是所有的住戶共有這一個綜合樓,一個大產權證?按理說在工業用地上建住宅是違法的。就算是能辦下來,以後你們也沒法單獨交易啊?你們的水電應該按商業性質繳納吧。
⑶ 工業用地如何進行房地產開發
目前社會上很多企業用工業性質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並公開進行銷售,這類性質的房地產開發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 違法改變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屬非法建築。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程序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住宅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和銷售的住宅屬於違法建築。
二. 工業用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對開發商法律風險
(一)交還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
2000年6月聯建公司以競標方式獲得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宗地,《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在土地依約轉讓後,聯建公司在開發建設中,未經國土局同意,擅自將工業用地改為商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國土局發現後要求聯建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聯建公司對國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隨後國土局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法院審理認為:聯建公司在《出讓合同》履行過程中,事先未經國土局同意,事後也未經國土局追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違約行為,判決:解除《出讓合同》,國土局返還聯建公司繳納的出讓金,並支付聯建公司的開發建設支出;聯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返還土地使用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及部分開發商的教訓,開發商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可能面臨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風險。
⑷ 在工業用地上建的房子能買賣嗎
工業用地上建的房子也是可以買賣的,只是比較麻煩。需要注意的是,這套房屋土地仍為國家所有,使用年限約為40年,比70年使用年限的普通住宅短很多。這套房屋土地證上標明使用期限一般約34年左右。
一般有中介公司認為,工業用地上的住房,必須要轉變土地性質才能上市交易。否則可能存在非法操作,因為土地性質一般很難發生變更。
工業用地上的房子拿來當住宅使用,這種做法沒有按實際用途進行操作,可能會有風險。在正常交易之前,這塊土地必須先由工業用地轉變為經營性用地。並且,土地變更必須先在規劃用途上進行確定,然後需要重新進行招拍掛,「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一定還能繼續使用該宗地塊。
變更土地性質後的房產,如果已經獲得房產證,還是能夠正常過戶的。只是土地性質需在國土局轉,變更之後土地性質仍保持工業用地性質。
⑸ 工業用地造商品房可以買賣嗎
1、擅自改變出讓土地用途是不允許的。這種房產不僅沒有房產證,而且沒有土地證。因為房地產開發本身就屬於違法,所以交易行為也不受保護。
2、如果是正常的房產交易,開發商必須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和契證。這樣自己的產權才收到保護。不會因為大家都沒有房產證而在法律實踐中採用則中的手段。
3、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每宗土地的用途必須符合規劃和出讓合同。在工業用地上蓋商品房,這些商品房本身就是違章建築。而開發商規避了住宅用地和工業用地之間出讓的巨大價差,違反了規劃。
⑹ 工業用地的審批 建房 流程
北京的工業用地出讓,都需要招拍掛,大概流程就是,原地主掛牌拍賣,你摘標,然後和當地的國土部門簽定土地出讓合同,然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然後辦理規劃許可證,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許可證等,然後開工建設房子,然後竣工驗收,然後辦理房產證!
⑺ 工業用地可以建房嗎
1、工業用地上必須按照審批的用途建設廠房;
2、除非改變土地用途,方可建住宅的。否則,違法建房,面臨拆除風險。
⑻ 工業用地可以建住宅出售嗎
工業用地只能用於工業開發,所以工業用地是不能用於建設房屋進行出租的,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