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廠房拆遷停產停業怎麼賠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4條,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企業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先由徵收方與企業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則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如果通過協商方式確定,靈活度較大,停產期限內直接利潤損失以及停產造成的違約損失、企業前期貸款在停產期限內形成的財務成本等可能遭受的損失都可以協商補償。值得注意的是,人員安置遣散費不屬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范圍,該項費用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一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是沒有的。如果通過評估方式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其中:1、月租金參照市場價;2、月凈利潤按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的損益表確定,無損益表的,按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推算;3、修正系數根據使用被徵收房屋生產經營運行狀況和市場預期進行修正,調整幅度不得超過20%;4、員工生活補助是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徵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員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5、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從事生產製造的經營性房屋,廠房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標准停產停業期限是7個月。徵收房屋容積率≤0.5時,補償期限可酌情上浮,但最大上浮幅度不超過20%。通常,停產停業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⑵ 租賃廠房拆遷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租賃的廠房被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費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⑶ 租的廠房遇到拆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租賃廠房遇到拆遷,可以主張停產停業帶來的損失。具體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租賃的廠房被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費用等。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賠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⑷ 租的廠房遇到拆遷怎麼賠償
租賃廠房遇到拆遷,可以主張停產停業帶來的損失。 具體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租賃的廠房被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費用等。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賠償。因為拆遷造成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要滿足有營業執照、納稅登記、納稅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才能滿足一個正常的企業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條件,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拆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拆遷費用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解決途徑有: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3、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
⑸ 廠房拆遷停產停業損失應該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1)預期利益損失,一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一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2)違約的損失,企業和客戶簽訂了一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一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企業的違約損失。(3)財務成本,向銀行貸款一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還有很多人會問道的人員安置遣散費,我們要糾正一下,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一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⑹ 租的廠房被拆怎樣賠償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的廠房被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費用等。具體來講廠房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准給予補償,標准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准,如果你沒有房產證,至少也要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准。(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類標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規定死了的,清點時不遺漏時就行。(3)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由你提供購入發票(收據),作折舊處理補償。(4)搬遷費:可以移動的設備、廠房內的其他設施搬遷費用,由你自己根據搬遷數量、距離做測算,雙方商定。若提前搬遷還有獎勵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