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管委會是什麼性質單位
1、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主要是指組織中執行某些管理職能的一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區域。它不僅是作為組織機構,而且作為管理機構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式,已經被廣泛地應用於政府、企業管理的重要方面。例如決策和監督方面。
2、管理委員會從職能上分為綜合管理委員會和專門管理委員會。
(一)綜合管理委員會,職責主要是制訂全公司范圍的政策。
(二)專門管理委員會,只限於一個或少數幾個有關的職能的管理委員會。
3、政府派出的管委會
政府派出在各類非行政區劃的改革試驗區、經濟區、產業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稱為管理委員會。
這些管理委員會,不是直轄市、地級市政府下設的區級地方政權機構,因而沒有政權機構人大、政府,也沒有政協統戰組織,也不是政府行政機關,但被派出的政府授予某些政府管理職能。
管理委員會黨的領導機構,一般由派出的地方政府同級地方黨委,派出黨的工作委員會為黨的領導機構。
(1)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1、政府派出的管委會,不在我國行政機構序列中,一般是財政全額撥款供養單位,有的按照事業單位管理,也有實行企業化管理資金自籌的,也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不盡相同。
2、管委會原來主要是存在於企業,如xⅹ國營農場管理委員會等;並沒有政府派出的開發區管委會這樣一個機構。伴隨著全國各地出現的開發區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種特殊的機構應運而生。
⑵ 宜陽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是干什麼的
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作用如下:
產業聚集區管委會是當地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屬於事業單位性質的行政機構。作為管理機構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式,已經被廣泛地應用於政府、企業、工廠、經濟發展項目管理的重要方面,例如決策和監督方面。
⑶ 工業園區管委會 是什麼性質 政府的出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其他
工業園區管委會是歸屬工業園區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也是政府行政機關一部分。
一般的工業園區管委會都是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政府管理工業園區的企業,是直屬事業單位,
多數是事業編制,但是管委會的幾個頭頭一般都是行政編制的,屬於公務員,
其它的工作人員仍然是事業編制,當然不是公務員。
事業單位參公管理是不同地區自己來定的,實力將強的工業園區管委會一般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有參公編。
一般要有行政執法職能才可以,管委會一般參公的不多。
管委會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行駛區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工業園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我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業園區有關管理辦法。
3、按照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對工業園區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4、統一規劃、管理工業園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5、監督和治理工業園區的環境污染,依法實行環境保護。
6、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工業園區的財產、稅收、人事勞動等事物。
7、協調工業園區的內外投資、外資利用、經濟技術合作以及出口業務。
8、處理工業園區的涉外事務。
9、管理工業園區的財政收支。
10、管理工業園區的公益事業。
11、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工業園區的分支機構與企業的關系。
12、按規定許可權任免和獎懲管委會機關和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
13、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網路_工業園區管委會
⑷ 縣里的工業園區管委會,和其他事業單位比待遇咋樣會很忙嗎有參公的希望不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你服務。
⑸ 什麼叫工業園區管委會管理人員,具體工作是干什麼的
管理人員是指在組織中行使管理職能、指揮或協調他人完成具體任務的人,其工作績效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組織的成敗興衰。工業園區管委會管理人員是指經批准後(園區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等),組織實施制定園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的工作人員。
一、工業園區管委會
根據園區總體規劃編制園區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園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規定為園區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園區內的投資項目並報有關部門備案或審批統一規劃、管理入園項目和園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負責園區的人事、勞動、國有資產、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具體事務管理工作管理園區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園區的涉外事務承擔鎮政府授權管理和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工業園區管委會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行駛區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其主要職責:
1、制定工業園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我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業園區有關管理辦法;
3、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工業園區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4、統一規劃、管理工業園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5、監督和治理工業園區的環境污染,依法實行環境保護;
6、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工業園區的財產、稅收、人事勞動等事物;
7、協調工業園區的內外投資、外資利用、經濟技術合作以及出口業務;
8、處理工業園區的涉外事務;
9、管理工業園區的財政收支;
10、管理工業園區的公益事業;
11、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工業園區的分支機構與企業的關系;
12、按規定許可權任免和獎懲管委會機關和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
13、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一般的工業園區管委會都是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政府管理工業園區的企業,是直屬事業單位,多數是事業編制,但是管委會的領導崗位一般都是行政編制的,屬於公務員,其它的工作人員仍然是事業編制,當然不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參公管理是不同地區自己來定的,實力將強的工業園區管委會一般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有參公編。一般要有行政執法職能才可以,管委會一般參公的不多。
四、備註:
1、參公編全稱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編制」。是政府委託或受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是事業單位的一種,單位的管理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但人員屬於事業編制,而不是公務員編制 。
2、管委會一般參公的不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具有行政編制、有國家財政供養、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具有行政編制的,都不是公務員。
⑹ 安福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工作累嗎
不累。
1、在安福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工作是長期坐在辦公室進行辦公的,不用外出進行勞累工作,是非常輕松,不累的一項工作。
2、該工作按時上下班,不會出現加班的現象,會按照法定節假日進行帶薪輪休。
⑺ 鳳鳴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是幹嘛的
在政府、企業、工廠管理中起到決策和監督方面的作用。管理委員會,一般又簡稱管委會,主要是指組織中執行某些管理職能的一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區域。它不僅是作為組織機構,而且作為管理機構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式,已經被廣泛地應用於政府、企業、工廠、經濟發展項目管理的重要方面
⑻ 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是什麼級別
區管委是本級政府派出機構,賦予本級政府的相關職能的同等許可權,基本上享有一級政府方面的管理職權,但它不是行政部門,不設人民政府。縣級區管委一般是正科級事業單位,通常由縣常務副縣長擔任管委會主任。
⑼ 管委會是什麼性質單位
1、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主要是指組織中執行某些管理職能的一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區域。它不僅是作為組織機構,而且作為管理機構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式,已經被廣泛地應用於政府、企業管理的重要方面,管委會是行政事業單位。
2、管理委員會從職能上分為綜合管理委員會和專門管理委員會。
綜合管理委員會,職責主要是制訂全公司范圍的政策。
專門管理委員會,只限於一個或少數幾個有關的職能的管理委員會。
3、政府派出的管委會
政府派出在各類非行政區劃的改革試驗區、經濟區、產業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稱為管理委員會。
4、管理委員會黨的領導機構,一般由派出的地方政府同級地方黨委,派出黨的工作委員會為黨的領導機構。
(9)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1、管理委員會,一般又簡稱管委會,主要是指組織中執行某些管理職能的一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區域。
2、管理委員會從職能上分為綜合管理委員會和專門管理委員會。綜合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制訂全公司范圍的政策。只限於一個或少數幾個有關的職能的管理委員會,是專門管理委員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管委會
⑽ 園區管委會屬於什麼性質
法律分析:工業園區管委會是歸屬工業園區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也是政府行政機關一部分。管理委員會,一般又簡稱管委會、管委,主要是指組織中執行某些管理職能的一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區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