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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城什麼時候拆遷騰退

發布時間:2022-09-20 06:41:15

⑴ 正定縣鼓勵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 補償方案出台

鳳凰網房產獲悉,近日,正定縣政府網站發布了《正定縣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實施意見》,《意見》提出,鼓勵科技工業園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升級。符合退城條件的企業進行退城搬遷改造,盡快向工業園區聚集,優化產業布局,對於原址土地可出讓的退城企業,按照縣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並按約定騰退交付土地的企業,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對企業進行補償。

正定縣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實施意見

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優化城市空間布局,促進城市工業與城市發展相協調,與居民生活相適應,參照《石家莊主城區污染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的實施意見》(石政規〔2018〕1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政策支持、協調聯動,加快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步伐,特製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須符合正定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遵守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產業關聯、協同發展的要求,向縣域內園區布局轉移。

(二)政府引導,企業主體。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強化財稅、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積極引導企業退城搬遷改造。企業作為退城改造主體,在資金籌集、項目實施、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方面主動發力,積極而為,按計劃完成退城搬遷改造。

(三)統籌協調,穩妥實施。處理好城市環境與經濟發展、布局調整與企業意願的關系,解決好職工安置、債務處置等問題,把握好工作節奏和力度,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做到企業有序退城,產業有序轉移,職工妥善安置,社會和諧穩定。

(四)嚴格標准,綜合施策。強化環保、能耗、水耗、技術、質量、安全等標准約束,引導約束性資源向綠色、低碳、高端產業合理化流動,鼓勵探索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促進工業企業退城。

(五)轉型升級,多元發展。鼓勵企業通過退城改造實現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管理創新,帶動裝備升級、產品上檔、節能環保上水平,延伸產業鏈、發展上下游產業,實現集約集聚發展。

(六)創新機制,激發活力。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鼓勵退城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實現投資多元化,創新企業體制機制,增強加快發展內生動力,謀求企業更大發展。

二、主要任務

支持城區范圍內(含科技工業園)符合退城條件的企業進行退城搬遷改造,盡快向工業園區聚集,優化產業布局,進一步消減城區工業排放,促進城市環境改善

三、政策措施

(一)對於原址土地可出讓的退城企業,按照縣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並按約定騰退交付土地的企業,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對企業進行補償。補償費用包含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等,不再另行計提基金(如遇極特殊情況,基金總額超過總價款40%,超過部分從企業補償中扣除)。

退城企業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同時又涉及租占集體建設用地的,對2009年以前租占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出讓條件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徵收後掛牌出讓,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0%對企業進行補償。

不涉及土地出讓的退城企業,按照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的,只對其地上建(構)築物及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上浮30%予以補償。

(二)鼓勵科技工業園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升級。正常生產經營企業實施退城改造,按照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並按約定騰退交付土地的,由領導小組根據其近三年總體社會貢獻大小,分級分檔、一企一策,分別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55%、50%、45%對企業進行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等補償費用,不再另行計提基金)。

社會貢獻極低及未投產企業實施退城改造,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現基準地價標准上浮20%予以補償,對其地上建(構)築物及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上浮30%予以補償。

科技工業園區道路、綠地等公益用地,企業在建廠征地時已出資代征,企業退城進行土地招拍掛時不包含園區道路、綠地等公益用地,其征地補償款由縣財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

企業應在按計劃完成退城之前上報退城改造方案,申請退城政策,在領導小組批准改造方案後,及時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土地收儲協議並按約定的時間交付土地,延期一年以上交付土地的,減少企業補償總額的10%;延期兩年以上交付土地的,減少企業補償總額的20%;延期三年以上交付土地的,不再享受本意見確定的退城改造補償政策。

(三)落實企業搬遷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相關政策,積極爭取省、市財政設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轉型升級、中小企業發展等相關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退城改造。

(四)優先保障用地需求。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項目優先申報列入省、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用足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年度土地指標向退城改造項目傾斜,優先安排土地指標。

(五)盤活土地資源。退城企業場地在開發利用前,相關責任主體應當進行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經調查評估屬於污染地塊的,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治理修復。

(六)妥善安置退城企業職工。切實做好搬遷、轉型和關閉企業的職工穩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實企業人員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各項政策。

(七)資金撥付方式。退城企業按照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改造計劃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土地收儲協議,土地出讓後,結合企業土地騰退交付情況,撥付企業補償資金。

(八)退城企業抵押不動產的注銷抵押方式。1、企業能夠以其他不動產置換原銀行抵押貸款的,應積極進行置換,注銷原不動產的抵押登記。2、企業不能以其他不動產置換原抵押貸款的,在徵得債權銀行同意後,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換或將抵押貸款轉為信用擔保貸款,注銷不動產抵押登記。3、既不能處置抵押貸款又沒有新抵押物或擔保人的,在徵得債權銀行同意後,注銷不動產抵押登記。已抵押的不動產可先行出讓,用出讓價款優先償還債務。企業取得新址不動產證後,重新辦理抵押貸款手續。

(九)建立協調機制。領導小組對企業退城改造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召開協調會議,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主動服務,促進企業退城。退城企業要落實退城方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利用退城改造實現轉型升級,提高企業競爭力,實現按時、合法、平穩退城。

(十)加強督導監督。縣紀委監委對有關單位服務企業情況進行督辦問效;縣審計局、縣財政局要加強對退城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補償資金專款專用。

四、方案報批及搬遷補償程序

1、擬退城企業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編制退城改造方案。

2、退城企業的退城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規定履行程序。

3、企業退城改造方案由縣退城辦提請領導小組審定。

4、企業退城改造方案審定後,縣退城辦按企業退城進度編制年度退城計劃,並按期組織實施。

5、土地出讓後,由財政局和退城辦核算退城企業補償資金數額,報領導小組批准後,按程序撥付退城企業。

五、組織領導

成立正定縣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相關縣領導擔任,科工局、發改局、行政審批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審計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水利局、稅務局、供電公司、正定鎮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工局,退城辦主任由科工局局長兼任。縣財政按年度安排縣退城辦專項工作經費。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審定年度退城計劃,確定退城企業名單;審定企業退城方案,研究決定企業退城政策;協調解決企業退城重大問題。

縣退城辦主要職責:編制年度退城計劃,提出退城企業建議名單;研究退城扶持政策,提出支持企業意見;組織評審企業退城方案,向領導小組提交評審報告;落實領導小組議定事項,協調解決企業退城具體問題。

六、保障機制

建立協調機制,領導小組對企業退城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召開協調會議,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主動服務,促進企業按要求退城。

(一)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退城企業退城期間安全生產工作。

(二)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督導退城企業環境監管和污染治理工作。

(三)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企業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監管,指導企業安全關停、拆除工作。

(四)財政局負責對退城辦提交的相關企業關停後資產評估情況進行審核,組織拍賣變現,及時撥付退城補償資金。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退城企業職工安置政策指導等工作。

(六)相關鄉(鎮)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做好退城企業的信訪穩定等工作,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搞好退城企業土地收儲。

七、其它

(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見印發前已按照正政辦〔2018〕110號文件批准退城方案和退城政策的企業,繼續按原政策執行。

(二)經縣政府批准,其他符合退城搬遷改造條件的工業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本意見由縣退城辦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根據國家政策和市場變化,適時出台補充意見。

⑵ 順義古城村幾月份拆遷騰退

預計2023年4月份。順義古城村因毗鄰溫榆河公園,溫榆河公園需要進行擴建,所以將面臨拆遷規劃的問題,在順義市建委上顯示消息,順義古城建設規劃正在進行各方面的工作招標行動,預計在2023年4月份開始進行拆遷騰退,具體再有更改的話會在官網上進行顯示。

⑶ [1991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註:本篇法規已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發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 實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1991年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

第七條 市或區、縣房管局對房屋拆遷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訂本市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
(三)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負責對房屋拆遷被委託人的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負責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
(六)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七)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被拆遷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八)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後,應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並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

第十條 區、縣房管局接到規劃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在拆遷范圍內做好下列工作,並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出租、調配等手續;
(二)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在暫停居民常住戶口遷入的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准予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
(一)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
(二)按規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學校的畢業生和批准退學、休學以及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五)遠洋海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六)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七)幹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八)歸國華僑、港澳台同胞遷回拆遷范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
(九)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十)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管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十一)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之日的二十日前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的,由區、縣房管局在期滿之日的十日前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必須經市房管局批准。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長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
(一)建設項目的計劃批准文件;
(二)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第十四條 拆遷房屋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市房管局審核後,由區、縣房管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臨時過渡超過十戶的;
(三)拆遷外國組織和外國人、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

第十五條 區、縣房管局接到申請後,應驗證建設項目的計劃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審核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在收到申請之日的二十日內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暫緩發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市房管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市和區、縣房管局不得接受房屋拆遷委託。

第十七條 區、縣房管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在拆遷區域范圍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區、縣房管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應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積、地點、層次、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內容。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拆遷私有房屋,拆遷人應事先書面通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徵求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意見。通知書應包括互換房屋的地點、價格。私房所有人應在接到書面通知的兩個月內,提交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件,提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作放棄保留房屋產權處理。

第二十條 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徵求對私房產權是否保留的意見;無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徵求對私房產權是否保留的意見。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或無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經區、縣房管局審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後,可先行拆遷騰地,對使用人給予臨時安置。被先行拆遷騰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答復期限可適當延長。
前款規定的被拆遷私房的補償費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有關被拆私房資料,由拆遷人移送區、縣房管局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因特殊情況需擴大拆遷范圍,應按規定辦理規劃、土地批准手續後,向區、縣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調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不超過一年。
拆遷工業企業,被拆遷人因遷建等情況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經批准拆遷的區、縣房管局批准,報市房管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區、縣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區、縣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其中,市政建設拆遷非居住房屋,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管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作出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或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已簽訂協議,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拆遷人可向區、縣房管局申請限期拆遷,由區、縣房管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
被拆遷人逾期不拆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管局和區、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縣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或區、縣房管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七條 市或區、縣房管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房屋檔案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細則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具體估價標准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局等部門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的,不另行補償;新建安置房屋擴大建築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負擔。
經協商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不交給所有人的,拆遷人應按估價標准作價補償給所有人。

第三十一條 拆遷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新建或調換安置的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新建或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和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補償。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三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或雖未規定期限但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也不計算建築物面積和土地面積。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被拆遷人接到規劃管理部門暫停建設通知後,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改建、擴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裝飾,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單位的非居住房屋,拆遷人應補償下列費用:
(一)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按估價標准結算的費用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二)因移地遷建而發生的徵用或調撥原面積土地所需費用;
(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
(四)企業因拆遷而停產待工人員按實際停產時間結算的工資性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補償的其他費用。
補償費按被拆遷人移地遷建的工程進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開始時支付百分之三十;工程開工時支付百分之七十。但對原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已全部拆除的,補償費可一次付給。

第三十四條 按照規劃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或工業布局而關、停、並、轉的被拆遷人,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在本系統內部做好調整安置工作。拆遷人應按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人委託拆遷人代建的,補償費不再支付給被拆遷人。擴大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而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拆遷人。

第三十六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應補償給所有人。拆遷人應將被拆遷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移送原發證部門予以注銷,土地使用證移送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產權的,拆遷人可參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換產權。私房所有人與拆遷人應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的差異結算差額價款。互換的新房在人均建築面積二十四平方米以內、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按新房成本價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築面積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成本價出售。互換房屋的差額價款應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須付清互換房屋差額價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向區、縣房產登記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按照原面積互換房屋後,私房所有人居住仍有困難的,可按下列規定超面積購房,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成本價計算:
(一)原人均建築面積八平方米以下,可照顧到人均建築面積十至十二平方米;
(二)原人均建築面積八至十二平方米的,可照顧到人均建築面積十四到十六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價標准給予補償;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價標准給予補償外,再給予補償標准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屬兩人以上共有的被拆遷私房,仍按共有財產予以保留產權;不要求保留產權的按估價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或經區、縣房管局裁決後,被拆遷人拒絕受領補償費的,拆遷人可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四十一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區、縣房管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管局批准後實施拆遷。區、縣房管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二條 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區、縣房管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前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細則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可用周轉房過渡或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但非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拆遷房屋不得採取自行臨時過渡形式。
臨時過渡周轉房應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十四條 拆遷居住房屋應安置人口,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拆遷范圍內常住戶口為計算標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計入:
(一)他處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難的;
(二)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報在拆遷范圍內親屬處,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

第四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有下列非常住戶口的居民應予計入安置人數,但不分戶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二)夫婦一方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
(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報在本市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四)未在當地結婚的農村插隊和市郊農場的知識青年;
(五)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
(六)出國留學在簽證期內的(包括自費留學,但不包括在國外定居的);
(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父母或監護人處的;
(八)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外且居住有困難的;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應予計入安置人數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中凡已領取本市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根據建設單位房屋規格,安置時可增加二至四平方米;但獨生子女已結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用公房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原租住公房的,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原私房所有人按《房屋所有權證》計戶;原租住私房的,按常住戶口計戶;一般不分戶安置。但三對以上夫婦同住一處生活不便,要求分戶的,在符合規定標准安置的居住面積內,可分戶安置。原已分列的常住戶口,可分戶遷入。

第四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統籌安排,被拆遷人應當服從。
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公布安置房屋地點。

第四十九條 按市建設委員會批準的地區規劃進行的舊區改建項目,凡原址建造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遷移到市區的邊緣地區安置;凡原址建造商品居住房屋的,被拆遷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一般應遷移到市區邊緣地區安置;如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原地安置的,應按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價與邊緣地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價之間的差價購買居住房屋。

第五十條 拆除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房屋的結構、質量、設備條件等和被拆遷房屋類型相似的,按照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原建築面積予以分配。對從市中心建成區遷到市區邊緣地段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分配的房屋面積可以酌情增加,但每人平均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超過二平方米。

第五十一條 拆遷棚戶、簡屋或舊式里弄的公有居住房屋,因新建房屋輔助面積增加,設備條件改善,其安置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標准為: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原有 分配給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
居住面積(平方米/人) 居住面積(平方米/人)
在市中心建成 由市中心建成區
區內或在拆房 內遷出安排在市
原址和就近地 區邊緣地段安置
段安置的 的
小於四 維持原面積 四
大於四小於七 四至五 五至六
大於七小於十 五至六 六至七
大於十小於十三 六至七 七至八
大於十三小於十六 七至八 八至九
大於十六小於十九 八至九 九至十
大於十九小於廿二 九至十 十至十一
大於廿二小於廿五 十至十一 十一至十二
大於廿五小於三十 十一至十二 十二
原人均居住面積大於三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得超過十二平方米。
被拆遷居住房屋使用人去郊縣城鎮或獨立工業區安置的,按人口分配的平均居住面積可按上述標准增加一至二平方米。

第五十二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要求用公有房屋安置的,安置標准按本細則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執行。

第五十三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屬兩人的,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
(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應按實際居住狀況和規定標准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關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的出租部分予以估價補償;並按規定安置房屋使用人。
(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產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繼續保持原租賃關系,並應按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重新協商簽訂租賃合同。
(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按規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對私房所有人僅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第五十四條 用新建房屋互換產權安置被拆遷私房使用人的,應相對集中,盡可能安置在一個單元。

第五十五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租用的公有房屋,可以按照本規定用適宜於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安置;也可以由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營業場所,按照本規定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對以經營為生的六十周歲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因拆遷不能繼續營業並繳銷營業執照的,拆遷人可按本市養老規定安置。

第五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遵守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五十八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准為: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25%;逾期半年到一年以內的增加50%;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的增加75%;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採取措施予以安置。

第五十九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內的付給25%;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的付給50%;逾期二年以上的付給75%;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採取措施予以安置。
第五章 市政建設拆遷

第六十條 市政建設項目系指已批准列入計劃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氣、供熱、供電、通訊、公交的管網和輸變電站,電話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車場、站,公交、環衛、消防設施,公共綠地及其相關的動遷用房等為社會各方面服務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工程建設要求,保證按期搬遷、安置。

第六十一條 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因工程需要,可憑市計劃委員會或市建委批準的文件在拆遷范圍內提前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暫停辦理有關手續。

⑷ 唐山市路南區增盛樓什麼時候拆遷

唐山路南:著力構建」一核三帶六區」產業新格局

「十二五」時期,路南區將搶抓發展機遇,堅持把結構調整作為主攻方向,加快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增強現代服務業的支撐作用,提升新型商業業態,以打造區域性商業商務中心、文化創意中心、信息中心為目標,構築具有路南特色的「一核、三帶、六區」現代產業發展新格局。
●凸顯「一核」帶動。「一核」即以南湖生態城為發展核心。路南區將依託南湖良好的生態環境,挖掘南湖區域商業價值、文化內涵,加快商業商務、文化創意、休閑娛樂等產業發展,凸顯南湖的多重帶動功能。切實做好影視基地復建、萬科南湖別墅、綠城南湖生態城中央商務區、中駿南湖一號、國家體育休閑示範區、河北省文化創意產業研發展示基地等項目建設。

●強化「三帶」拉動。一是打造新華道南側產業聚集帶。充分發揮區位優勢,以新華道南側標志性建築為點、重點區域改造為面,著力發展總部經濟、樓宇經濟,打造沿新華道南側的高端商業、商務、商住區,形成城市中心現代服務業聚集帶。二是打造南湖景觀大道沿線產業聚集帶。以規劃中的南湖第一景觀大道建設為契機,在西電路、南新道、復興路至205國道沿線建成一批風格各異、彰顯特色、大氣恢弘、極富現代魅力的標志性建築,重點謀劃發展文化娛樂、休閑購物、高檔住宅、星級酒店、特色餐飲等項目,形成南湖北岸商業、商貿聚集帶。三是打造陡河、青龍河濱河產業聚集帶。借鑒國內外沿河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按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因地制宜,對陡河、青龍河沿線進行綜合開發,打造集商貿物流、生態居住、商業商務於一體的濱河產業帶。

●統籌「六區」聯動。一是打造東南部生產資料現代物流區。重點以陶瓷城、北方國際鋼鐵電子交易中心、中國石材城等項目為核心,在吉祥路至聯合村路以南、南湖引水渠至唐津高速以北、復興路至唐柏路以東、陡河以西區域,以鋼材交易、陶瓷交易、石材交易、建材交易、汽車交易等為主要業態。二是打造東北部生活資料現代物流區。重點以荷花坑市場和南新東道六大市場建設、小山復興路區域改造等項目為依託,在勝利路以南、花園街以北、文化南北街以東、陡河以西區域及小山區域、復興路東側區域,以日用工業品和農副產品的交易為主要業態。三是打造西南片區商業商住區。強力推進西南片區安置區建設,將該區域建設成商業布局合理、配套設施齊全、群眾生活便利的現代化新城區。四是打造東南部新型居住區。推進南出口區域改造工程,對東禮尚庄、西禮尚庄、檀庄等尚未改造的村莊進行平改,完善路、暖、電、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南湖東岸新城區,實現主城區等值、均衡發展。五是打造曹妃甸路南區臨港新型工業區。按照建設集低碳節能、生態環保、觀光旅遊於一體的現代化工業城的總要求,將其打造成路南區新型工業化基地。六是打造侯邊庄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區。以現有起步區為支點,在路南區東南部建設成一個園中有園、上下游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集產品研發、設計、生產、銷售、科技服務於一體的現代工業基地。

來源於中國唐山政府門戶網站

⑸ 大興新機場安置房2018年入住 涉13個拆遷村村民

2月16日,西紅門鎮,拆除騰退工作在緊鑼密鼓持續中。「十三五」期間,大興區將陸續完成十多個村城鄉接合部的拆除騰退。新京報記者 浦峰 攝

小區內保留被拆遷村歷史文化印記;5年內,大興將完成十餘個村城鄉接合部的拆除騰退

新京報訊 (記者黃穎實習生郭錳)去年12月30日,大興區新機場安置房項目正式破土,范圍涉及榆垡、禮賢兩鎮。

昨日,大興區相關部門介紹該區「十三五」規劃時介紹,新機場安置房有望於2018年下半年迎來百姓回遷,小區建設時會保留被拆遷村的歷史文化印記。

據了解,大興新機場安置房項目於2015年12月30日正式動工,由禮賢和榆垡兩個組團組成,共136棟安置樓將安置13個拆遷村村民,總建築面積約220多萬平米。

昨日,服務於新機場和大興新航城建設的新航城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新機場安置房項目在規劃設計時引入了綠色低碳的理念,同時降低居民生活成本。所有的回遷住宅都將達到綠色建築二星的設計和運營標准,採用屋頂太陽能「集中集熱、集中儲熱、分散輔熱」方式提供居民生活熱水。

同時,該負責人說,計劃在安置房公共空間中放置木屑樹池、碳化木垃圾箱和碳化木坐椅設施,「都是新機場紅線內伐移的樹木」。

該負責人特別提到,在安置房小區內,都盡可能地保留了被拆遷村內有代表性的歷史文化印記,讓居民「上樓」後仍能感受到記憶中的生活氛圍,「景觀打造中復原矮牆、屋檐,保留移栽原村莊點景樹」。

據了解,新機場安置房項目有望於2018年下半年迎來回遷居民。

■ 焦點

西紅門試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改革

城鄉接合部的升級改造也會成為大興區今後五年的工作重點,西紅門、舊宮、黃村三鎮將完成十餘個村工業大院、物流大院、小散亂市場的拆除騰退。

大興區政府相關負責人介紹,其中,舊宮鎮將拆除約40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完成舊宮三村工業區拆除騰退;黃村鎮將推進完成狼垡組團和西片區8個村城鄉接合部改造拆除騰退工作;西紅門鎮將繼續推進現有4個地塊拆除騰退工作,並適時啟動其他條件成熟村的拆除騰退。

拆除騰退之後將進行產業升級。這方面,西紅門鎮已率先落成了鴻坤金融谷和星光影視園,並陸續引進了金融、文創、影視等新興產業,還會打造西紅門創業大街。

此前,大興區已經被列為全國33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之一,大興區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說,在改造城鄉接合部的過程中,會把握這一機遇,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利益。

據介紹,目前西紅門鎮的工業大院改造中已經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完善農民增收機制等進行試點,土地流轉回村集體後,由集體聯營公司統一經營管理,並統籌分配收益。

具體為,在拆除騰退期和建設期,由聯營公司支付入股村社的保底收益金,「最低為每年每畝1.3萬元,最高不超過1.98萬元」,西紅門鎮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一金額與工業大院時期的土地租金相比,已經實現了村民增收。

不僅如此,之後也會依據各村現有入股土地的價值所佔比重,在保證村民在既得利益的基礎上,逐年遞增,「保障每5年增長5%。」

園區項目建成後,上述負責人說,會採取「租金換資產」的經營模式,由聯營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產權和物業,並負責統籌收益分配;聯營公司產生的收益在扣除保底收益金的基礎上,實施凈利潤的二次分紅。

新京報記者 黃穎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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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1992年廣州市政府頒布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即92年1號令)

92年的已經廢除了。把有效的給你看看吧。祝你好運。

【發布單位】廣州市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7號
【發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3年9月3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且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分工,對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
遷。
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 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 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 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的存款證明;
(六) 產權自有、未設定抵押權的補償安置用房證明。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額不得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該存款金額與補償安置用房價值之和不得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額達到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可以不提供補償安置用房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核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十日內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決定,並且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公告在實施拆遷的區域內張貼,並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的目的和依據;
(二)拆遷的地點和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人、拆遷人委託的拆遷單位的名稱;
(五)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救濟途徑;
(六)索取拆遷相關資料的地點;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七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改變拆遷范圍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人。拆遷人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手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拆遷范圍予以公告。
因城市規劃調整改變拆遷范圍給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八條 具備法人資格並依本條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的單位,可以接受拆遷人委託,組織房屋拆遷。
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屋拆遷員證的拆遷工作人員十名以上;
(二)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建築工程技術人員二名以上。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
本條第二款所稱拆遷工作人員,是指受拆遷人或者拆遷人委託的拆遷單位指派,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協商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的人員。
第九條 拆遷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房屋拆遷員證。
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員證;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第十條 房屋拆遷資格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需要延長的,拆遷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的二個月前,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申請的,房屋拆遷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及價格金額;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前款所列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補償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有關規劃資料、價格金額、面積、地點、樓層、差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本條第一款所列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貨幣補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止,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結構和附屬設施的安全責任由拆遷人承擔,但因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條 拆遷期間,拆遷人應當保障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人的監督,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生活條件。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經裁決後,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並且拒絕受領補償款的,拆遷人可以到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八條 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和拆遷補償款的提存公證。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築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金融機構的專用帳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同地段的兩處以上產權自有的補償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選擇,所提供的補償安置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本市規劃配套要求。
在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前,拆遷人不得轉讓、抵押、租賃補償安置用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以房地產權證所列登記事項為依據。
房地產權證所列登記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確認手續。
符合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確認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辦理有關確認手續。申辦事項需要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依據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後確認。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成本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託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託不成或者對分別委託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本市歷史舊城區范圍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百分之二十確定。歷史舊城區范圍以附圖的標示為准。
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支付。最低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使用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並且與被拆遷房屋價格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安置用房的使用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的使用面積。
第二十七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前款所稱公益事業是指科教、文化、衛生等社會公共福利性,非生產性、營利性的事業。
第二十九條 拆遷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拆遷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公用分攤面積後再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相關手續。被拆遷人不購買公用分攤面積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一)產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並且尚無法確定繼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
拆遷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及其銀行利息返還該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差價。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
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於差價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塊依照規劃建設的住宅房屋,其面積大於或者等於原所在地塊被拆遷住宅房屋總面積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補償形式。
被拆遷人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拆遷人應當自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新建房屋預售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告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收到拆遷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拆遷人就新建房屋簽訂產權調換協議。被拆遷人逾期不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不保留原址產權調換的權利。
被拆遷人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
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產權調換協議商定的期限、方式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的價款。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前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回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辦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資格證、房屋拆遷員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辦理有關拆遷房屋登記確認手續的;
(四)應當暫停辦理補償安置用房抵押、轉讓、買賣手續,而未暫停辦理的;
(五)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0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附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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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大興拆遷有哪些

大興拆遷涉及64個村及1.7萬戶民宅,包括大興區舊宮鎮、黃村鎮、瀛海鎮和采育鎮四個鎮。其中舊宮鎮涉及5個村、黃村鎮涉及10個村、采育鎮涉及14個村、瀛海鎮涉及35個村。

大興區2016年正式啟動「新機場周邊發展三年計劃」,將重點圍繞教育、醫療等民生保障項目,以及新機場高速、軌道交通等基礎建設工程,圍繞新機場建設的北京新航城三大支點市鎮,龐各庄鎮、魏善庄鎮、安定鎮都在「計劃」之內。

在新機場拆遷安置期、機場建設過渡期以及機場運行期三個階段,大興區將藉助機場建設、產業園區、平原造林等重要載體,轉移農村勞動力7000人,實現農業人口的轉移就業與綠色就業。

同時,以搬遷農民、城鄉結合部改造地區群眾、困難群體為重點,積極開發就業崗位,預計實現城鄉勞動力就業1.3萬人。加大就業政策、培訓、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成勞動技能培訓1.5萬人次

「十三五」期間,大興完成西紅門鎮、舊宮鎮和黃村鎮等十餘個村落工業大院、物流大院、小散亂市場的拆除騰退,通過引進現代服務業高端項目,打造產業層級、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同步提升的新型城鄉結合部。

舊宮鎮拆除約40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完成舊宮三村工業區拆除騰退。黃村鎮重點抓狼垡組團和西片區8個村城鄉結合部改造拆除騰退工作。西紅門鎮繼續推進現有4個地塊拆除騰退工作。

(7)工業城什麼時候拆遷騰退擴展閱讀

大興「十三五」騰退南五環沿線「大院」

通過拆除工業大院、騰退低效閑置用地,大興區已減少流動人口近20萬人。「十三五」期間,大興區還將深入推進城鄉結合部改造,對南五環沿線的3鎮十餘村的工業大院、物流大院、小散亂市場進行拆除騰退。

大興北部曾經是典型的城鄉結合部地區,沿襲著「村村點火、戶戶冒煙」的村級工業大院模式,大院內部小化工、小加工、小餐飲、小市場等低端產業聚集。結合疏解,黃村鎮對鎮內61家物流大院實施清除騰退、規范整治,引導物流企業外遷。

位於狼垡地區的北京億發物流有限公司等4家物流企業涉及商戶910家,每天吸引著搬運工、運輸員等從業人員6900餘人,如今隨著疏解已告別大興。西紅門工業大院內3000多家企業中,2800多家「五小企業」和「六小場所」也已清退。據統計,近年來大興區已拆除工業大院1200多萬平方米,騰退低效閑置用地2.8萬畝,減少各類污染企業4000餘家,減少流動人口近20萬人。

「十三五」期間,大興區將對南五環沿線的3鎮十餘村的工業大院、物流大院、小散亂市場進行拆除騰退。其中,舊宮鎮將拆除約40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完成舊宮三村工業區拆除騰退;黃村鎮將重點抓狼垡組團和西片區8個村城鄉結合部改造拆除騰退工作;西紅門鎮將繼續推進現有4個地塊拆除騰退工作,並適時啟動其他條件成熟村的拆除騰退工作。

城鄉結合部產業升級改造後,將重點發展現代服務業。在西紅門鎮工業大院原址上,一座建築規模26萬平方米的創新金融基地金融谷已經初具雛形,花園式的辦公區里如今已有十餘家企業入駐,以金融和影視傳媒行業為主。在舊宮,工業大院拆除騰退後,原地崛起電商谷項目,成為以電商體驗店為主體,為電商及消費者服務的經營性大型商業綜合體,除了超過千億的產值,還可以解決舊宮地區80%的適齡青年的就業問題。

除了用於產業升級,拆除騰退後的區域還被用來還綠。「十三五」期間,大興區將實施綠化隔離地區遺留地塊、拆除騰退地塊的綠化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增加小微綠地,創造公共活動空間,整個城鄉結合部地區綠化面積將達萬畝以上。

⑻ 非宅騰退是拆遷嗎

是的,不過多久開工,後面才能知道。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回復如下:經_縣鎮核實情況,現回復如下:
一、_縣鎮2021年_縣鎮非宅騰退項目為「先拆後補原則」具體流程為:
入戶測量階段。
被騰退人簽訂騰退確認書並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搬家、交房。
拆除公司對已交房屋進行拆除。
由拆遷公司、測繪公司、評估公司、村委會及鎮政府成立五方小組對被騰退人以及佔地面積、建築面積進行五方認定,認定無異議後進行公示。
測繪、評估公司出具相關報告,由拆遷公司與被騰退人簽訂正式協議。
拆遷服務公司進行組卷上報審計公司。
審計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後上報北投集團進行終審。
北投集團終審通過後即可向通投集團申請部分騰退配合費進行發放。
二、對於您反映的「拆遷前是否應當明確補償金額」問題,因騰退項目為先拆後補原則,在未完成北投集團終審前,各項認定(如年代、結構等)存在不確定因素,無法明確最終的配合費金額。
三、對於您反映的「補償款何時發放」問題,根據2017年至2020年騰退配合費發放進度,預計2022年完成2021年騰退項目的五方認定、協議簽訂以及部分配合費發放等工作。
於家務鄉23個美麗鄉村
仇庄、小海字、南三間房
後伏、東馬各庄
果村、北辛店
前伏、吳寺
棗林庄、劉庄、滿庄
王各庄、崔各庄、南儀閣
西馬坊、於家務、東垡
西垡、渠頭、大耕垡
神仙、富各庄
另據了解,除了於家務鄉,_縣、張家灣、潞城、永樂店等多個鄉鎮都將啟動集體土地非住宅地上物騰退!
_縣
日前相關網站還發布了「2021年_縣鎮集體土地非住宅地上物騰退項目拆遷」中標公告,計劃拆除建築面積約40萬平方米。
據悉,近幾年_縣鎮進行了大尺度的非宅騰退,在日前的相關回復中顯示:_縣鎮依照北京市規自分局下發的違建圖斑對集體土地上非住宅地上物進行入戶摸查情況。對於在違建圖斑內的無手續房屋,都需進行騰退拆除。
此次沒有透露具體涉及村莊,但據了解在去年發布的_縣鎮工業大院騰退項目(二期)拆遷(C區)招標公告中顯示,實施范圍北至_縣鎮鎮域邊界,南至首都地區環線高速公路北側,西至港溝河東側,東至_縣鎮鎮域邊界。

⑼ 西城區2020騰退轄區內所有筒易樓的計劃能夠實現嗎

可以的。

嚴厲打擊違法建設行為,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實現違法建設零增長;通過騰退整治,實現既有違法建設清零。建立拆除騰退後續管控利用機制,完善屬地負責、部門聯動的違法建設查處與考核問責機制。

二環路以外的德勝門外、西直門外、復興門外、廣安門外、永定門外、廣渠門外、東直門外和安定門外8個片區,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創造整潔、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環境。嚴格管控疏解騰退空間,完善公共綠地、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安全設施,提高宜居水平和服務能力。

(9)工業城什麼時候拆遷騰退擴展閱讀:

騰退的相關要求規定:

1、疏解騰退空間優先用於保障中央政務功能,預留重要國事活動空間,用於發展文化與科技創新功能,用於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用於補充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改善居民生活條件,用於完善交通市政基礎設施,保障城市安全高效運行。

2、通過環境整治和騰退集中建設區外的低效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城鎮組團間的連片綠色生態空間。調整農業結構,更加註重農業生態功能,提高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水平。加強平原地區農田林網、河湖濕地的生態恢復,構建濱河森林公園體系以及郊野公園環,為市民提供宜人的綠色休閑空間。

3、大力疏解不符合城市戰略定位的產業,壓縮工業、倉儲等用地比重,騰退低效集體產業用地,提高產業用地利用效率。到2020年城鄉產業用地佔城鄉建設用地比重由現狀27%下降到25%以內;到2035年下降到20%以內,產業用地地均產值、單位地區生產總值水耗和能耗等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⑽ 最近年來國務院關於《房屋拆遷條例》相關政策內容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l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0月24日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入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迂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入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
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入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入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入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醫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入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
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
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入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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