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拆遷安置房怎麼分房子
一、抽簽。把拆遷村民分成小組,以小組形式抽簽,在抽簽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類型等分號,為了確保公平,村民和開發商可以選出代表作為監督小組,抽簽結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現特殊情況可以協商。二、分配的對象及原則。1、凡因改造需要而拆遷並與村委會簽訂了拆遷還房協議的為本次分配對象。2、按照拆一還一,就近靠檔不調檔的原則,得房面積不得超過協議還房面積。3、拆遷還房面積人均不足多少平的按人均多少平補足,補足面積按每平米協商的價格元進行購買(由本人申請,村申報,鎮相關部門核定)。安置房分配辦法。1、根據拆遷協議規定,安置房全部採取抽簽形式進行選房,按村統計的拆遷戶名單順序先抽取順序號,再由順序號抽取房號,順序號一次性抽取,一戶在一種戶型面積自報幾套,房號可同時抽幾次,抽簽以拆遷戶本人為准,需要委託他人的需到現場簽署《抽簽委託書》,並由公證單位、區農民公寓辦、鎮紀檢、監察和10名拆遷戶代表進行全程監督。2、按拆遷協議為戶主,由每戶填寫《xxx拆遷戶選擇安置房戶型面積自報表》,根據每戶自報戶型、面積分檔進行抽簽。3、一戶拆遷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拆遷面積,其中一處面積小於規定面積的必須並戶。4、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兄弟)可申請並戶,但必須和村填寫申請表。5、按現有拆遷協議為戶主,不分(拆)戶,面積不可轉讓,不可過戶(父母將房屋全部分給子女除外,但必須多方到村填寫申請表)。6、拆遷戶剩餘面積由村委會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7、因抽空簽原因而又無合適房源致得房面積超過協議還房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購買。三、其他情況。安置房分配方式多種多樣,參考標准也不一樣,如果不滿意可以協商,但是大致方向及分配面積等必須按照之前的拆遷協議規定。
㈡ 征地安置房的分配原則
各省甚至各地方的方法都不一樣,地方政府自己也有特殊的規定之類的。下面有一例子:
一、分配對象: 管轄范圍內由政府征遷拆違指揮部負責拆遷的待安置戶。
二、分配原則:
公開透明,陽光操作和誰拆遷誰安置的原則。
1、嚴格按照「先拆先選」的原則,按照騰空交房時間先後順序分配;
2.特殊困難戶由本人申請,所在村核實,工作小組審核,張榜公示無異議後優先考慮。
3、以安置小區為單位的分配原則。
三、分配安置房程序:
1、公布安置戶騰空交房時間順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號及特殊困難戶安置對象;
2、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時間、地點;
3、發放分配安置房選號通知單;
4、由拆遷戶憑通知單選擇安置房號,由工作小組組長填寫安置房分配證明,組長簽字確認,由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審核簽字。
5、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明到開發區征遷辦辦理結算手續,征遷辦出具銀行繳款單,拆遷戶到指定銀行交購房款。
6、拆遷戶憑銀行繳款憑證到財政局確認交清房款後開具收款收據。
7、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明及財政局開具的能證明交清房款的收款收據到拆遷辦開具交房通知單。
8、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明和交房通知單到小區物業公司領取安置房鑰匙。
四、其他事項:
1.拆遷戶接拆遷安置通知後,憑本人身份證到安置房分配地點領取《分配安置房選號通知單》參加分房;
2.未按時參加安置房分配的,以及分配安置房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結算手續的拆遷戶,在本次安置房分配中均視為自動放棄,自動放棄安置的拆遷戶必須在下批拆遷戶分房結束後參加分房;
3.符合分配安置房的拆遷戶不參加本次分房,要求參加下批分房的,經工作組同意可以參加下批分房,但必須在下批拆遷戶分房結束後參加分房;
4.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的地點後,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對於故意破壞擾亂分配秩序的拆遷戶,取消本次安置房分配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安置房分配證明》、《分配安置房選號通知單》、《安置房交房通知單》由開發區征遷辦統一印製。
㈢ 回遷安置房是怎麼分配的
居民回遷安置房分配主要程序:
1、領表填表;
2、居委會蓋章;
3、提交申請;
4、初審復審公示;
5、簽訂使用權清退協議;
6、選房;
7、簽訂合同;
8、退還使用權。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㈣ 拆遷安置房怎麼處理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處理: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婚後未對房屋進行擴建、添附以及徵收差價補償的,拆遷安置房歸一方個人所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拆遷安置房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後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的拆遷安置房增值部分的補償各佔50%。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㈤ 杭州安置房如何分配
杭州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每戶的人口分配;一種是按戶口分配。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作保障使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㈥ 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補償款和安置房如何分配
一、具體是需要根據合同規定確定的,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補償款、安置房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
二、【法律依據】: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釋義(一至十五條)》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釋義】本條是關於徵收房屋的前提、條例適用范圍及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規定。一、徵收房屋的前提本條明確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就明確了實施房屋徵收的前提。該規定主要依據的是憲法和有關法律:一是《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二是《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三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適用范圍本條例只適用於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不適用於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徵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原拆遷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拆遷活動,本條例適用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活動,但不限於城市規劃區內。從法律上講,本條例應當只適用於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這並不意味著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忽視,而是要區分不同情況,既依法維護好其合法權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徵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從法律關繫上講,給予補償的應當是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而不應對承租人補償。但實踐中承租情況較復雜,承租人分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從目前全國情況看,城鎮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經達到80%,拆遷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公房分為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於所有權本就屬於政府,理應不屬於本條例適用范圍。但由於公房承租是歷史形成的,關繫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條件,當其承租的房屋被徵收時,必須切實維護好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從實踐情況看,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採取了先房改再拆遷等多種措施,對公房承租人的權益予以保護,這樣做是合適的,是以人為本的。考慮到實踐中各地公房情況不同,形成的歷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對承租人的保護政策也不同,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難以在全國層面上做出統一規定,還是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政策為宜。至於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國家徵收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作為出租人的被徵收人對租賃關系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可以直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合同即解除。在因徵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對承租人如何進行補償,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綜合上述情況,本條例沒有對承租人的補償作出規定,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各地可以自行制定辦法,對私房承租人的問題,則應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來解決。三、公平補償本條強調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公平補償,一方面是指補償與被徵收財產價值相當,體現了政府徵收雖然有強制性,但是在補償上不應讓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徵收人吃虧;另一方面是指對全體被徵收人應當適用統一的標准,體現被徵收人之間的公平。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看,對被徵收財產補償的規定有合理補償、正當補償、公平補償、相當補償等。採用公平補償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法國、瑞典、波蘭、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巴西、我國台灣地區等。公平補償是依賴相應的標准和規則而存在的。本條例從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補償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對被徵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就是為了保障補償公平。只有通過公平補償,保護被徵收群眾的利益,使房屋被徵收的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下列情況除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㈦ 拆遷安置費如何分配安置房應該怎麼分割
拆遷被安置人分割補償款應遵循對價一致原則,對於原來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給予補償;遵循照顧實際居住人原則,對於實際居住、切實需要安置的對象給予補償;遵循特定指向原則,對於提交困難證明的家庭發放拆遷特困補助,對於患有大病的人發放拆遷大病補貼,對於實際需要搬家的人發放拆遷搬家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㈧ 拆遷安置房怎麼分配
拆遷安置按照戶人數進行安置是一種處理方式,而針對的安置對象是被拆遷人,因此所獲得的利益都歸屬於被拆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