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區別
【法律分析】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類。
商業和工業用地的區別主要是使用。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用於商業領域,而工業區作為生產地點。商業領域是最寶貴的,當他們收到交通繁忙的潛在客戶。工業區,相比之下,受益於方便,快捷地運輸。
通常是更有價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區,位於商業用地。相比之下,工業區,靠近港口,鐵路和海岸線-運送大量的貨物更方便的設施,使最有價值的。近年來,根據進行的一項研究,這種區別已經有些褪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B. 如何加強工業園區企業用地管理
(一)嚴格工業園區規劃審批,強化規劃的龍頭作用
工業園區規劃是統籌工業建設用地管理、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的總開關。在一定區域合理設置工業園區,是工業經濟發展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必然要求。工業園區布點、
用地規模等審批權必須上收,至低放在省級政府。園區規劃一經審批,其效力上升為法律強制性,各級黨委、政府務必敬重、遵守,不得逾越紅線。工業項目建設,
無論什麼性質,無論規模大小,原則上都要進入規劃的工業園區,嚴禁亂鋪攤子;對個別佔地面積小,無污染,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不進入工業園區的項
目,地方政府要作出專題論證,逐級上報審批,未經批准,不得上報用地審批材料。省級以上政府要硬化、細化規劃修改管理措施,增強修改規劃的剛性約束,杜絕
規劃跟著項目走。對採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手段騙取修改規劃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經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二)改進園區用地審批辦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批准用地事前審查、事後稽查,
強化審批各環節責任,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問責制度、通報制度。如果我們都恪守職責,盡責盡力,建立一個良好工業園區用地秩序應該不難。
(三)改革政績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用人考核制度
上級黨委、政府要深化、量化對下級黨委、政府科學發展觀考核
辦法,要提高幹部任用考核的透明度、公眾參與度、審計力度,要將領導的幹部行為置於群眾監督、行政監督、媒體監督之下,讓善於做表面文章、善於蒙騙上級的
幹部無隙可乘;讓真心為民,腳踏實地的幹部得到重用,惟有如此,群眾才會服氣,事業才會興旺。
(四)徹底理順土地管理體制,強化執法監察隊伍建設
徹底解決改變「兩頭管」的現狀,實行上級行政主管
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全意義上的直管,有利於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擺脫當前執法監察的被動局面,有利於土地管理政策法規的全面落實。
(五)建立土地稽查特派員制度,加大對大要案件查處力度
國家審計之所以力度大,震懾力強,一個重要的原因,審計署分片區建立了特派員辦,審計特派辦對一個地區、一個項目的審計,代表的是中央政府,這種辦法可以
有效排除干擾,抵制地方保護主義,捍衛法律的尊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
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國務院發文至今近兩年,這項工作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影響了土地執法工作開展和運用
土地政策加強宏觀調控。
C. 股長是什麼職位呢
在企業,股長是管理部門最基層的管理幹部。
股長,通常稱為股級幹部。《公務員法》中沒有股級這個職務,但由於縣直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最高行政級別為正科級(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縣直部門和鄉鎮除外),其內設科室及相應下屬單位不宜再稱科室而稱股室,股室負責人稱股長,已為國家承認的最低領導職務級別。
股長作為單位的中層幹部和骨幹力量,可以參加全縣一定規格和級別的會議,也可以參加單位內部中層幹部的會議,在局內部會議有一定的發言權和建議權。可以根據股室的實際情況,安排和布置相關工作任務,在股室職能職責范圍內,具有一定的決定權和簽字權。
行政級別
行政編制:股長,科長,處長,局長,部長。副主任科員以上才算官;其他統屬科員級。當然也有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當股長的。
股長是最基層的管理骨幹。補充下,過去省軍級,地師級,縣團級。省市縣下屬都有局,但局的級別不一樣。為區分局下面單位,省局下屬是處,市局下屬是科,縣局下屬是股。軍隊一樣,軍屬機關叫處,師屬機關叫科,團屬機關叫股。
D. 各單位新要求成立的審批股職責是什麼
一、審批股職責如下:
1、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包括:
(1)取水許可證的審批;
(2)城市排水許可證審批;
(3)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4)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審批;
(5)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2、負責行政許可受理業務的聯系、協調、督辦、確保工作的時效承諾制;
3、負責受理許可業務的發證工作;
4、負責與市行政服務中心就集中辦理行政審批有關工程進行聯系和協調。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職責:
1、承擔中心日常政務、活動組織和內外事務的聯絡工作;
2、承擔中心的公文處理工作;
3、對各級來文提出擬辦意見,處理各部門的來文抄件,負責收發、機要、保密、文印和檔案管理工作;
4、承擔中心人事與工資統計年報工作;
5、負責管理中心的印章及介紹信;
6、負責日常會議的會務准備、材料整理、文稿起草等工作;
7、負責中心宣傳、信息工作與廣播室管理工作;
8、負責中心車輛調度、設施設備維護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中心日常辦公用品、印刷品的定點購置工作;
9、負責管理中心的人事、財務、工資、財產、福利,協調經費結算工作;
10、負責中心的安全保衛與衛生檢查工作;
11、負責商務中心的改制及人員管理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 工業用地出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二)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供應潛力等,科學編制土地出讓計劃,明確工業用地的供應規模、功能布局和供應時序,經批準的出讓計劃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土地出讓計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於中小企業開發利用,特別是建設多層標准廠房。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 第四條 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和轉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於應當採取出讓而採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工業用地的;對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的;對工業用地出讓合同簽訂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的;對不符合轉讓條件違規轉讓工業用地的;對不按規定及時准確地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和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工業用地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等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特別對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違法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實行問責。對於一些地方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為名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反供地政策、用地標准和國家產業政策,搭車用地、借機圈地的,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