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土地閑置多久會被國土部門收回
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
2. 老闆流轉的集體土地荒多年村民可以收回嗎
村民不能私自收回。因為老闆流轉的集體的士地,有合同約定的期限。但其撂荒多年可以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依政策規定由管理部門收回,返還村民。
3. 工業用地閑置有什麼規定 是否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是需要被罰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已動工開發但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工業用地閑置2年村民如何收回擴展閱讀:
關於閑置土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1999年01月01日開始實施,於2004年8月28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於2007年8月30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1999年4月28日開始實施,已於2012年7月1日被國土資源部修訂。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5、《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178號)—2008年09月03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2002年4月16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4. 工業用地政府可以強制收回嗎
法律分析:政府為了城市建設的需要有權提前收回已出讓的土地,但要對被拆遷單位進行經濟補償,要妥善按排被拆遷單位的生產生活用地。法律明確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 宅基地閑置兩年會被收回 哪些情況下將無償收回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除了空閑兩年會被收回,還有哪些情況下宅基地會被無償收回?
1 、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2、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或超過規定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十六條規定,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引用資料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6. 個人閑置國有土地多年未使用,主管部門能收回嗎
非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原因,閑置滿兩年政府可收回。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7. 房地產徵收村民土地,但一直未開發,村民可以要求收回嗎請給予法律的依據,非常感謝。
根據土地法相關規定,農民的土地不能直接有開發商徵收後進行開發,必須由國家徵收,然後通過法定程序將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如果開發商不開發,由國家收回,但回不到農民手裡。房產商直接從農民那裡拿土地進行開發肯定是違法的,如果開發商根據違法的協議從農民那裡拿了土地又不開發,通過法院直接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就可以拿回土地。
8. 土地被政府徵用後多年未用,農民可也收回嗎
土地被政府徵用後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
土地徵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並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徵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徵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徵如下:
1、徵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徵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
2、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
3、徵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
4、徵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5、徵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許可權,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