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3項政策紅利賦能「工改工」 !我市出新政提高用地效率
文章轉載自:汕頭橄欖台
今年一月底,我市正式出台實施《關於推進「工改工」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給出13項政策紅利,賦能「工改工」,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意見》明確,我市五年內將形成5萬畝以上的新型工業園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規劃建設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不需補交地價款。項目宗地內允許配建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20%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不需補繳地價款。
廖金坤說:「另外,在放寬准入、置換改造、微改造、連片改造等方面也給出了土地政策紅利,全面撬動土地資本,提振信心動力。」
此外,《實施意見》還設下目標,全市各區在2022年實施1000畝以上的「工改工」示範項目,高新區、綜保區實施100畝以上示範項目,全市五年內形成5萬畝以上的新型工業園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集聚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鄉景觀面貌。
吳名城說:「相信在『工改工』的政策下,我們整個汕頭能夠有更好的發展,引進更好的產業。」
Ⅱ 如何合理利用土地
1,土地是最根本的物質要素,跟生態是相關的,是一切生物的生長的最根本的基礎,我國地少人多,造成水土資源短缺的狀況使得合理利用土地在我們國傢具有特殊的突出的生態意義。
2,要充分認識到土地生態經濟系統的規律,人類的生產活動既可以使土地退化,也可以促進土地進化,如沙漠變綠洲,荒地變良田。
3,改善生態環境,通過恢復植被,建設梯田等一套小流域治理經驗,合理利用土地,保持生物治理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防止水土流失。
4,嚴格控制城鎮和工交生產佔地 應堅決執行我國城市建設的基本方針,控制大城市的規模,適當發展中等城市,大力發展小城市和鄉鎮,盡量不佔用耕地或少佔用耕地,綜合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
Ⅲ 如何利用土地資源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一、堅持把「有保有壓、突出重點」作為「擴內需、保增長」的基本思路,強化最科學的用地保障機制。只有寸土必惜其貴,寸土必盡其用,科學發展才能真正得到體現和保證。為保障重點項目順利實施,同仁縣2010年第一批城市分批次22.2729公頃呈報材料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待批,其中:擴大內需項目2個,用地面積3.228公頃;民生工程項目2個,用地面積5.8393公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5個,用地面積13.2056公頃。新上的單獨選址項目3個,其中軍事用地1個,用地面積1.202公頃;游牧民定居點2個,用地面積16.0355公頃。游牧民定居點項目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待批。把有限的新增建設用地用在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
二、堅持把「完善共同監管責任機制」作為土地執法監察的重要手段,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耕地是我們的生命線,保護耕地紅線是保障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堅守耕地紅線,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是當前耕地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推行土地管理共同監管機制,變「一家管、大家用」為「大家管、大家用」,強化屬地管理,嚴格責任追究,不斷完善政府牽頭、部門協作的聯合土地執法機制,加強動態巡查,保持高壓態勢,嚴防違法違規用地反彈,堅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凡是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厲追究責任。通過共同監管,落實責任,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建立早發現、早制止和早處置的快速反應機制,促進全縣耕地保護工作健康開展。要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嚴格土地違法問責,對耕地保護不落實、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違反土地供應政策等重大問題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三、堅持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破解土地瓶頸、保障科學發展的根本措施,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和我縣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准,加大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危房改造,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拓寬用地空間。繼續科學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千方百計優先保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民生項目用地需求。同時,嚴守土地門檻,落實好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結構的全面優化。要全力加快推進利用低效園地、山坡地開發和土地整理項目補充耕地工作,加大資金投入,狠抓開發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確保耕地佔補平衡。
四、堅持把「招拍掛出讓」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途徑,推行土地最低限價制度。要不斷深化土地市場體系建設,堅持推行土地最低限價制度,全面落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充分體現市場杠桿的調節功能,發揮競爭機制在土地資源分配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土地資源公平、公開、集約、高效利用。要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集約節約用地評價工作,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監測企業用地情況,在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制度的同時,避免已出讓土地的閑置和低效利用,以市場化的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浪費土地資源的低層次擴張。
五、堅持把「維護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各項建設的基本前提,切實保障民生和新農村建設用地。耕地不僅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是縣鄉兩級政府和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必須堅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促進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確保糧食安全。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維護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擴大參與權和談判權,不履行征地報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繼續完善征地補償先行機制和直接到位機制,凡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安置費不落實的,未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的,一律不予報批。在保障民生和新農村建設用地方面,一是要合理安排生產建設用地,注意控制工業用地量;二是要保證節能降耗改造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和生態建設工程等用地優先;三是要重點保障民生工程項目建設,包括存量用地在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量;四是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用於農村規模化養殖、基礎設施和農民住宅建設。
六、堅持把「履行好部門職責」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的首要工作任務,夯實最堅實的土地管理基礎。要以縣委提出 「大幹一年跨越三年,苦幹三年跨越十年」的拼搏精神,加快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優化土地利用布局。深入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摸清全縣土地"家底",為加快發展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加強土地產權管理,提高群眾的產權意識,促進土地市場化運作,進一步推動社會各界耕地保護意識的提高。切實加強節約用地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人的素質,強化土地法制觀念,為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Ⅳ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法律分析:1、耕地流失。造成耕地流失問題的因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由於部分投機人員的違法用地以及隱形拋荒現象;另一方面在技術進步下所帶來的農葯、化肥的使用量逐漸增長,導致耕地污染甚至退化現象。對於前者主要是依靠各級政府土地資源管理的相關部門進行嚴厲打擊。針對違法用地、違規建設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制止。城市化建設的推廣使得很多農村人口進行大遷移。直接導致了土地的拋荒現象的加重。後者主要是科技進步所帶來的雙刃劍效應。警示人們科學合理地使用技術手段,防止負效應發生。
2、耕地質量下降。近年來,我國有很多地方存在土地粗放、濫放現象,更有甚者對土地的利用強度過高,造成土地質量的下降。根據2017年頒布的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的耕地總體水平偏低。
3、建設用地的浪費一般而言,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益都存在較低的現象。以工業用地為例;廠房建設的工業用地中一般都選擇單層建設,其容積較低。在工業園內未能將工業項目集中起來,造成項目佔用面積空間較大。在投資方面,受近年來經濟下滑的影響導致投資力度不到位;出現較多的「僵屍企業 」;致使很多廠房建設以及工業園的浪費、閑置現象。
現存的建設用地未能物盡其用。目前的情況就是棚戶區拆遷難度大、遺留倉庫的無作為以及就企業、工廠設施未能拆除干凈;造成了土地在資源利用上的不充分、效率低現象。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帶來的村莊內空置、閑置房屋逐漸增多,佔用著國家的公用資源。
地方政府機構閑置土地的存在。部分地區存在著項目待落實、企業自身發展以及規劃調整等各方面的因素導致供地的效率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Ⅳ 土地利用強度的保障措施
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相對稀缺,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是我國的客觀國情。這個時期的突出特點就是用地量大,保護與保障矛盾突出。客觀需求強勁的同時,土地浪費現象嚴重,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加劇了土地供需矛盾。用地粗放浪費的地方,其實也是節約集約用地潛力大的地方。我國工業用地比重大,單位面積GDP水平低,提高利用效率的空間很大。同時,不少建設規劃用地規模、用地標准過寬,節約用地的空間也很大。目前,全國工業用地佔所有土地供應的43.6%,而房地產開發用地比例大約是30%。因此,各地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的首要重點是工業用地,其次是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工業用地必須走集約高效道路,提高土地利用率。
2004年以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十一五」國家發展規劃綱要、《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重要文件陸續出台,多次要求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標准。國土資源部圍繞工業項目用地標准制定工作一直進行著有益探索和實踐。
2004年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發布實施,邁出了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的第一步。
在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初期階段,市場機制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初見成效,在經營性用地的供應中,招標拍賣掛牌的出讓方式已成為主流。但是,在工業建設項目用地的供應中,仍缺乏有效的控制性手段,尤其是在工業園區內,大量企業寬打寬用,造成用地空間組織形式落後、用地結構失調、投資強度過低、閑置現象嚴重等眾多問題。為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國家通過規劃協調,調整工業用地布局結構,大力整頓各類園區減少土地的低效佔用;另一方面,建立起工業項目的建設用地標准,2004年11月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4]232號)。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針對一般製造業用地,給出了不同地區各類項目在投資強度、土地利用空間效率等方面所要達到的「門檻」要求。為工業用地的審查報批提供了第一個量化依據,成為工業用地集約利用的技術保障,有效地提高土地的集約利用程度。通過這些控制標准,要求建設向上、向下發展,節省用地。杭州市通過對7600畝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和建築密度進行調整,就可增加建築面積300萬平方米,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強度。
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顯著區別於以往發布的公路、鐵路、民航、電力等分行業土地使用標准,完成了創新土地使用標准編制技術思路、指標體系及應用等的成功實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並非單純從工業生產工藝、規劃設計、通常場地建設條件等出發,通過大量的基礎資料統計和技術經濟分析得出單個項目用地「定額」指標,而是以土地資源約束為根本前提,通過在用地指標體系中引入經濟評價和集約利用評價,提出了各類工業項目土地利用需要達到的「門檻」這一全新理念;二是要求和工程類標准共同使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出台,不是意味《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匯編》廢止,而是兩者通過相互補充,共同在工業建設項目供地中發揮作用。
近年來,工業用地配置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不斷加強,《控制指標》應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發布實施,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加強,文件明確提出「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徵收標准」和「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那麼,工業用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建立是否意味著《控制指標》不再發揮其作用呢?其實不然。一方面由於短期內市場機制還不能完全在工業建設項目供地過程發揮作用,以高成本為內在約束力,使用地者自發高效利用土地的價值規律還不能完全實現,工業用地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因此,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不僅仍然是促進我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有效措施,而且是一項推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又成為監督檢查的技術保障。因此,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應用范圍進一步擴大,應用方式針對性進一步加強。
《控制指標》的出台,使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踏上一個新台階。
新修訂的《控制指標》進一步提高了工業項目用地准入門檻、增加了綠地率,擴大了應用范圍,加強了《控制指標》執行力度。
應該說,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修訂,早在2006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前就一直在准備,今年《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下發後,進一步推進了這項工作。新修訂的《控制指標》是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配套文件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早在該《控制指標》出台前,已經有10個省份已經制定了本地區控制指標。其中,大多數省份將投資強度在《控制指標》的基礎上提高了15%—20%.如浙江省提高了20%,福建省提高了20%,河南省二類到六類提高了10萬元/畝,七類提高了5萬元/畝,其提高幅度大多都超過了15%.各地在實踐中都增加了綠地率指標。江蘇省大部分行業控制在15%以下,浙江省是20%,遼寧省規定不高於15%,湖北省除醫葯製造業和電子製造業外都控制在25%以內。可以說,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已經成為從中央到地方的共識。
新修訂的《控制指標》細化了應用要求,針對項目用地供應和監管環節做出了新規定。這次修訂調整明確了指標應用范圍和基本作用,將投資強度、容積率等兩類五項指標作為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文件和簽訂用地合同的必要條件,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本次修訂考慮到各地工業企業投資管理特點和政府機構設置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沒有針對監管組織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在各地實踐中,不少地方已經進行了積極探索,如:杭州、湖州等地方已組織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和發布實施了符合地方實際的監管組織程序,研究建立了工業用地使用情況核查制度;福建、遼寧等省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基礎信息收集,建立工業用地使用情況的全程監管機制等等。
當前,工業用地市場配置程度和工業用地准入門檻雙重提高,在《控制指標》、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實施過程中,需要進一步綜合研究相應的應用管理辦法,各級部門上下配合、創新思路,共同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節地高效的工業化道路。 來_源
Ⅵ 深圳m0用地政策細則是什麼
深圳市工業區塊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工業區塊線管理,保障工業發展空間,提高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工業轉型升級,根據《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8號)以及工業用地規劃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區塊線(以下簡稱區塊線)是指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業區塊范圍界線。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包括區塊線內普通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等各類工業用地和以工業為主導方向的發展備用地。
本辦法所稱工業園區主要包括區塊線內的工業園、高新技術產業園、產業集聚區和集聚基地等。
本辦法所稱土地供應合同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第三條 區塊線的管理對象為劃入線內的工業用地。區塊線的劃定和調整,線內的用地管理、規劃建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嚴守總量、提質增效、產城融合、剛性管控」的原則,加強土地利用的全過程管理和產業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穩定工業用地總規模,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產業部門負責全市區塊線的統籌管理,負責建立全市區塊線的地理信息資料庫,並納入規劃「一張圖」系統進行動態跟蹤與維護。市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服務和監管工作。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承擔轄區內區塊線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負責線內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工業用地管理及產業項目監管等工作。各區產業部門負責區塊線內工業用地的產業准入、綜合績效評估、租賃轉讓、產業退出等產業全過程監管工作。
第二章 劃定和調整
第六條 區塊線分為兩級進行劃定:一級線是為保障城市長遠發展而確定的工業用地管理線;二級線是為穩定城市一定時期工業用地總規模、未來逐步引導轉型的工業用地過渡線。
第七條 現狀工業基礎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用地應劃入一級線內,部分現狀工業基礎較好、用地規模較小、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確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劃入一級線內。
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外、現狀工業基礎較好,雖在城市規劃中確定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為工業用途的用地劃入二級線內。
第八條 各區區塊線內的工業用地的面積不得低於轄區區塊線總用地面積的60%。單個區塊線內的工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該區塊總用地面積的60%。
第九條 全市區塊線總規模原則上不少於270平方公里。區塊線具體范圍以市政府批准並公布的區塊線為准。
第十條 各區區塊線規模分為基本規模和劃定規模。基本規模是根據全市區塊線總規模要求,分解到各區必須完成的指標;劃定規模是各區結合轄區產業發展情況,擬定的轄區區塊線具體指標,劃定規模原則上應不低於基本規模。各區區塊線規模以市政府批准並公布的區塊線為准。
第十一條 區塊線按以下程序劃定:
(一)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產業部門和各區研究確定區塊線的劃定原則和各區區塊線規模;
(二)各區負責擬定轄區工業區塊線劃定方案,並提出轄區區塊線劃定指標;
(三)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產業部門統籌匯總各區區塊線劃定方案,形成全市區塊線劃定方案;
(四)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
(五)市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劃定方案應通過市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個自然日。
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在門戶網站及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區塊線劃定成果。
第十三條 因城市發展需要,可適時對區塊線進行局部調整,局部調整需遵循「基本規模不減少、產業布局更合理」的原則。各區一級線的局部調整要做好總量占補平衡的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區塊線的局部調整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級線調整(含一級線范圍調整、減少一級線規模並增加二級線規模等):由各區政府提出調整方案,經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產業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
(二)二級線調整(含二級線范圍調整、增加一級線規模並減少二級線規模):由各區政府審批,並報市政府備案。
各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轄區工業區塊線局部調整的具體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區塊線局部調整方案在審批前應由各區通過市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自然日。調整方案自市政府批准或備案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六條 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並結合全市工業發展情況,原則上每隔5年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牽頭對全市區塊線管理工作進行整體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情況對區塊線劃定方案進行修訂。
因城市發展需要,經市政府批准,可適時對全市工業區塊線總體規模和各區工業區塊線規模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七條 區塊線一級線內規劃工業用地應予以嚴格保護,原則上不得建設商品住宅和大型商業服務業設施,除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含軌道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開發)、綠地等公共利益需要,原則上不得調整為其他非工業用途。
在公共配套條件支撐的情況下,位於已建成或近期規劃建設的軌道站點500米范圍內的工業用地,可建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該區塊總面積的10%。在區塊線內安排上述用地功能,需同時滿足相關環境保護要求,並按程序調整城市規劃。
區塊線內已規劃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業、道路、配套設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準的城市規劃予以實施。本辦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計劃的項目,可按照批準的更新方向予以實施。
第十八條 區塊線二級線內的現狀工業用地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應予以保留,除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含軌道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開發)、綠地等公共利益需要,以及為促進產城融合確需安排的會議展示、商業零售、餐飲酒店等配套設施外,原則上不得作為其他非工業用途。
二級線內現狀工業用地如需開展以工業為主導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應按程序調整城市規劃,並納入一級線進行管理。線內現狀工業用地如確需開展以居住、商業為主導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需按局部調整程序調出區塊線,並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予以實施。
二級線內現狀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業等),可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予以實施。本辦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計劃的項目,可按照批準的更新方向予以實施。
第十九條 在區塊線的日常管理中,各區塊內的工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低於該區塊總用地面積的60%。區塊內如確需安排重要的公共服務設施、會議展示等配套設施和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項目,應以行政區(或功能區)為單位進行平衡,保證轄區區塊線內工業用地的面積不得低於轄區區塊線總用地面積的60%。
對區塊線內普通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進行嚴格管理。因產業發展需要,經徵求產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區塊線內普通工業用地可按程序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南山區區塊線內新型產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區塊線中工業用地總面積的80%。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和光明區區塊線內新型產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區塊線中工業用地總面積的20%。其他各區新型產業用地比例暫不做要求。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對區塊線內工業用地的用途調整建立台賬,及時更新,作為規劃調整或審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和光明區在組織實施轄區區塊線內工業用地出讓時,普通工業用地供應面積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年度工業用地供應總面積的60%。
第二十一條 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和《深圳市建築設計規則》相關要求,滿足消防、建築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勵智能裝備、機器人、集成電路、新能源、新材料、醫療器械等先進製造業向高層工業樓宇發展。
已供應的普通工業用地,經批准增加建築面積的,對不超過基準容積率且由企業自用的廠房,不計收地價;超過基準容積率的部分,按規定計收地價。屬於城市更新項目的,按照城市更新規定計收地價。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原則上不得轉讓;如有特殊情形需要轉讓的,應當在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及土地出讓方案中明確。以出讓方式供應的一般產業項目用地,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依法可以整體轉讓,轉讓條件在土地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以租賃方式供應的項目用地,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或抵押。
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後形成的工業樓宇可按照現行《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進行轉讓。
第二十三條 一級線內工業用地的轉讓或地上工業樓宇分割轉讓,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製造業的生產、研發、設計等環節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並有3年以上合法納稅記錄(或投資方有合法納稅記錄),由各區指定部門或機構對受讓方條件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
第二十四條 加強土地整備拓展工業用地來源,每年新增整備用地中用於工業用地的比例不低於30%,並納入一級線進行管理。各區新整備出1平方公里以上較大面積工業地塊的,在保持區塊線總規模不減少的情況下,可以置換出已納入一級線管理的零星工業地塊。
第四章 規劃建設
第二十五條 按照產城融合的思路,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在區塊線內非工業用地上適當安排會議展示、商業零售、餐飲酒店、人才住房等功能,推動產業園區從單一生產功能向城市綜合功能轉型。
第二十六條 在保持工業用地總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鼓勵將區塊線內工業用地與區塊線外其他相鄰用地進行統一改造。區塊線內規劃工業用地在用地規模不減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結合城市規劃需要進行優化。
第二十七條 區塊線內工業用地的建築功能安排應嚴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相關規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業和其他配套輔助設施外,嚴禁在工業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專家樓、商務公寓和大規模的商業和辦公等建築功能。鼓勵在新型產業用地建設無污染生產廠房。
第二十八條 工業用地建築形態應與產業類型、業態相匹配,廠房和研發用房不得採用住宅類建築的套型平面、建築布局和外觀形態。
第二十九條 廠房原則上首層層高不低於6米,二層以上層高不低於4.5米;首層地面荷載不低於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層樓層荷載不低於800公斤/平方米,四層以上樓層荷載不低於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備2台載重3噸以上的貨梯。建築平面應為大開間,除配電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同一樓層廠房單套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小於1000平方米。
研發用房原則上首層層高不低於5.0米,二層以上層高不低於4.2米;首層地面荷載不低於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層樓層荷載不低於650公斤/平方米,四層以上樓層荷載不低於500公斤/平方米;單獨設置客梯,至少配備1台載重2噸以上的貨梯。研發用房單套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
施工圖審查單位在建築施工圖紙審查階段要加強層高、荷載等審查,住房建設部門在施工報建環節要加強監管。
第三十條 鼓勵各區通過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購、股份合作、空間置換等方式,對舊工業園區進行集中連片改造,統一規劃建設,為重大產業項目和高技術、高成長型企業等提供空間保障。
原建項目已竣工投產,經產業部門認定達到產業監管要求,重建項目符合片區產業規劃,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因企業技術改造、擴大產能等發展需要,且通過綜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無法滿足產業空間需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舊工業區,經區政府批准,可允許申請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應為普通工業用地。
第三十一條 鼓勵區塊線內工業用地中的各類配套設施集中統一設置。工業項目進行改建、擴建的,其配套設施應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加大區塊線內低效閑置工業用地的盤活力度,鼓勵對邊角地、夾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業用地進行整合利用。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省有關產業法規和政策的要求,結合我市產業發展特點和趨勢,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全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各區可以根據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制定轄區重點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嚴禁向禁止類工業項目供地,限制發展類產業禁止投資新建項目和簡單擴大再生產,只能進行技術改造。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規劃,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距離要求,生產工藝裝備落後、清潔生產水平低下、污染治理設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予以清退淘汰。
第三十四條 各區要根據市相關產業規劃和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制定轄區工業區塊的產業發展規劃,引導符合產業規劃的項目入駐。以工業為主導功能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編制產業規劃,明確產業定位。
第三十五條 產業部門要研究編制工業園區產業發展、信息化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建設等建設標准指引,引導建設高質量的新型產業園區。
第三十六條 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一律進園進區,著力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高端製造業、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項目在高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未來產業集聚區等現有工業園區集中布局。
支持以產業鏈為紐帶,在工業園區集中布局相關產業生產、研發、供應、上下游產品服務項目及公共服務項目,促進產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七條 重點依託高新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未來產業集聚區等園區、基地,大力促進產業要素集聚發展、引領產業技術創新、推進集群組織變革、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打造特色鮮明、體系完善、協同緊密、競爭力強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產業集群。
第三十八條 加強市、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的組織工作,確保重點產業和重點企業項目落地。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出讓(除商業配套建築類型)底價按照評估價的70%確定,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高端製造業出讓底價同時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區應加強對工業用地產業發展的監管,重點監管產業准入條件、產出指標、股權變更、注冊地遷改等情況。
第四十條 加強項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全過程動態管理,將產業准入條件、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和節能環保、股權變更約束等要求納入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產業監管協議作為土地供應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條 建立全市產業項目監管制度,分別在項目建成投產、達產後每隔5年、出讓(租賃)年期到期前1年等階段,由各區組織對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並根據履約核查情況依法依約進行處置後,形成履約核查處理報告,並按批次報送市政府。
第四十二條 區塊線內企業有土地到期、不符合產業監管要求、自願或者強制遷出等情形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按照協議約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產業部門和規劃國土部門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土地市場誠信體系,將工業用地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通過全市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向社會公開發布,並依法限制或禁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掛有關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區塊線中位於深圳高新區范圍內的工業用地,有關單位應當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工業用地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十五條 區塊線內工業用地在建設前應當進行土壤和地下水地質環境質量檢測,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應當加強土壤和地下水地質環境保護,經環保部門認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要求用地單位承擔土壤和地下水地質環境修復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強化工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用途管制,對擅自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工業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規劃國土部門和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責令限期6個月內糾正,恢復工業用途,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糾正的以及違法情節嚴重在限定期限內未予糾正的,由規劃國土部門和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
第四十七條 各區和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和《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區塊線內用地建設活動的監察工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四十八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產業部門每年對各區執行本辦法的有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對在區塊線內工業用地管理、規劃建設、產業監管中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依本辦法劃定的區塊線及其范圍圖為本辦法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加強對區塊線外工業用地的嚴格管理,確保中長期內全市工業用地總規模保持穩定。
深汕特別合作區依照本辦法劃定區塊線進行嚴格管理,確保工業用地規模占城市建設用地比重不低於35%。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出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操作規程等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盡快出台。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相關規劃或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已經規劃國土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已批準的規劃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進行建設,不適用本辦法。
Ⅶ 如何解決城市化過程中的土地利用問題
您好!我國正處於城市化高速發展時期,各項城市建設蓬勃發展,城市規模急劇擴張,土地是城鄉發展空間擴張的首要載體,我國雖然土地資源總量豐富, 但人均較為匾乏。「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步伐加快,我國進入資源消耗快速增長階段。由於土地供給總量制約,城鎮發展用地依靠徵用耕地作為空間增量用地的方式已達底線,土地供需矛盾尖銳,成為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瓶頸制約,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任務非常艱巨。在可持續發展逐漸成為現代社會共識的背景下, 可持續利用有限土地資源日益引起各國政府關注, 並且成為學術研究和生產實踐的焦點。要解決城市土地利用中的一系列問題,城市土地集約利用成為必然的選擇。
一、我國的城市化歷程
城市化是生產力發展和生產方式變化的必然選擇。從新中國成立到現在近60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城市化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1949—1960年期間,是我國城市化進程的起步階段;1961—1965年期間,是逆城市化階段;1966—1977年期間,我國的城市化進程由於文化大革命而處於停滯階段;1978以後,則是我國城市化的高速發展階段。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建設取得了良好成效,城市數量不斷上升,城市化及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持續提高。目前,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已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城市化水平以每年1%的速度持續增長。現階段,我國城市數量已經提高到660個,城市化水平高達41.7%,已進入快速工業城市化階段。
二、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一)城鎮建設用地結構性供需矛盾尖銳
近二十年來, 中國城鎮化發展進入了加速發展時期, 全國設城市668個, 建制鎮1.9萬個左右。1978—1998年, 我國城鎮化水平由17.92%提高到30.40%。全部城市建成區的面積由9 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9 264平方公里, 平均年遞增7.5%。1985—1996年, 我國城鎮化水平從19.5%提高到29.4%, 城鎮建設用地則從191萬公頃增加到441萬公頃, 城市化水平僅提高了10個百分點, 而建設用地則增加了130%多。據1987—2003年間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城市化水平每增加1個百分點,城市建成區面積就擴大162平方公里,耕地相應減少44.8萬公頃。國土資源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從1996—2003年的7年間,全國耕地減少1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量的5%。另有數據顯示,我國城市化提升率明顯滯後於耕地面積減少率,這說明我國城市化的提升是在大量「侵蝕」耕地基礎上的提升,在城市擴展過程中存在著驚人的土地浪費, 這個勢頭至今未得到有效抑制。
(二)城市人均用地水平高,城市土地產出效率低
我國城市用地增長速度高於城市人口的發展速度,城市人均用地呈增長趨勢,且人均用地面積增長速度過快。20世紀80年代, 我國城市人均用地面積10年增加了6平方米, 每年平均增長0.6平方米; 20世紀90年代,10年中增加22平方米,人均用地增幅是20世紀80年代的3.5倍。目前,我國人均城市建設用地已達130多平方米(不僅超過我國城市規劃部門推薦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13平方米,且大部分地區城市人均佔地量遠遠超出了這一標准),超過經濟發達國家城市建設用地人均82.4平方米和發展中國家人均83.3平方米的水平。下表是我國有代表性的幾個城市在1999年的人均佔地面積和國外幾個城市1992年的人均佔地面積的比較。
從人均佔地看, 我國與世界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 粗放用地現象明顯。另外,我國城市的土地產出與發達國家的城市相比,單位土地面積GDP產出較低。以經濟較發達的深圳市為例,1998年單位建成區面積的土地產出為8.3億港元/平方公里,而1996年香港特區的單位土地產出為74.2億港元平方公里,相當於深圳的9倍,與其他內地城市比,倍數還要更高。
(三)開發區建設「泛濫」, 城市土地閑置,浪費嚴重
由於某些地方領導寄希望於「以地引資」,盲目地追求招商引資帶動經濟發展,通過建大項目帶動區域內經濟發展,各地紛紛興起了保稅區、高科技園等各類開發區。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全國省級以上開發區的最新統計,全國省級以上開發區共有916個,批准規劃面積達158萬公頃,已建成面積17萬公頃。其中,我國現有國家級開發區140個,省級開發區776個;批准規劃面積國家級21萬公頃,省級173萬公頃;已開發面積中,國家級9萬公頃,省級75萬公頃;已建成面積中,國家級5萬公頃,省級12萬公頃。國家級開發區的土地利用率為55%,省級開發區的利用率為16%。這些還不包括各市、縣以各種名目建立的開發區性質的工業園區。我國很多開發區在建設過程中,不注重實際,盲目擴張,既浪費土地資源,又不利於配套設施的建設。而且在有的開發區內存在行業性質混亂,各種不同的工業企業混雜,配套設施不完善,污染嚴重,企業發展的外部條件差,直接影響企業發展、調整和利用外資。另外,一些開發區內還存在著為數眾多的農民住宅用地和鄉鎮企業用地,造成區內容積率低,不能充分發揮開發區的土地利用價值。
(四)城市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難以發揮城市功能
土地利用結構反映城市各用地單位用地的比例關系,直接關繫到土地的利用效果。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城市土地利用結構長期處於不合理的狀態,黨政軍機關、大專院校、工業等一些土地利用效益較低的單位占據著城市的中心區和高地價區,城市土地級差地租得不到體現,以致城市土地產出率低。另外,我國城市內部用地結構不合理還體現在工業用地比重偏大,城市綠地和交通用地比重偏小的現象(合理的城市用地結構是生活居住用地佔40%~50%,工業用地佔10%~15%,道路廣場用地佔8%~15%,綠地佔8%~15%)。由於城市工業用地比重大,許多工業企業占據了市區重要地段,造成土地資產的嚴重浪費;城市交通用地、綠化用地偏緊,造成我國城市存在交通擁擠,環境質量差等嚴重的「城市病」。
三、土地集約利用的對策和途徑
土地資源是有限的,由於其供給總量的制約,使得城鎮發展用地依靠徵用耕地作為空間增量用地的方式已達底線,土地供需矛盾尖銳成為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瓶頸制約,從而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任務就顯得非常艱巨。
城市土地集約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共同影響,包括城市定位、區位條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土地空間集約利用度(容積率)、土地產出(單位土地產出利潤)等。用來衡量城市土地集約利用度的指標很多,一般來講,土地投資強度越大、容積率越大、土地利用強度越大、土地產出效率越高,則土地集約利用度就越高。實現城市土地集約利用的途徑從土地利用結構、產業升級、統籌區域布局、盤活城市存量土地、合理利用新增建設用地以及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等方面考慮。研究城市土地集約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協調土地資源短缺與城市良性發展的關系,促進城市土地集約利用。
就全國總體情況而言, 為了切實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 結合我國城市發展的具體情況,我們應在土地資源集約利用過程中綜合運用包括行政、經濟、法律、技術和制度等在內的多種手段, 並且根據地方特點在實際運行中有所偏重。
結合上述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在具體生產實踐中,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土地集約利用:
1.科學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協調各類專項規劃,完善建設用地指標
首先,我們可以借鑒國內外土地利用規劃的成功經驗(如日本國土綜合開發規劃、歐洲空間規劃等等), 以土地利用規劃為基礎, 以土地利用為調控主題, 整合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 強化區域、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利用空間控製作用, 在編制時間、調整范圍、用地規模等方面進行協調, 重點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城市發展控制區規劃, 並明確其界線, 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總量, 遏制城市規模的盲目膨脹與佔用耕地的勢頭。
其次,是按照建立集約型社會的要求, 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建設用地指標和面積定額, 建立集約用地評價體系, 並加強管理, 對各地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如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 對各類項目用地明確和細化用地標准, 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工業產值和稅收等集約利用指標以及開發進度等要求。
2.因地制宜地進行城市土地置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集約利用土地的關鍵在於進行城市土地的優化配置,以使用等量的土地投入取得盡可能大的產出,或者以盡可能少的土地投入取得等量的產出,亦即通過土地資源的最優配置和最佳使用,形成一個土地利用空間布局適當,土地使用結構合理,土地利用效率和綜合效益最高的城市土地集約利用模式。為了實現這樣一個優化土地利用的目標,目前最佳的途徑是在企業改制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礎上,轉換土地使用功能,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將利用率低和綜合效益差的土地置換出來,重新配置。通過土地置換, 把企業外遷與盤活企業資產和引進資金、發展商貿、金融、房地產等結合起來, 並與企業自身扭虧、改造相結合, 發揮市中心「寸土寸金」的優勢, 發展第三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 完善城市功能, 改善城市環境, 優化城市產業結構。
土地置換可以重新配置城市土地資源,不僅有利於促進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而且也有助於盤活企業資產,救活企業;同時,還有助於改善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促進舊城改造和城市社會經濟功能的合理重組與戰略性結構調整。特別是市區內的第二產業用地,應該逐步置換為第三產業用地,實現市區土地的「退二進三」。另外,通過對城區集體土地的置換,還可以有效地解決「城中村」的問題。
3.合理規劃開發區建設——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
要充分發揮規劃的控製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開發區用地規劃。將開發區的用地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范疇。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經過合理的論證,充分考慮當地的產業結構、區位特點、環境保護要求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開發區的性質和規模。通過合理的布局與規劃,提高開發區內可出讓用地的比例。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例,通過合理布置區內道路和鋪設地下管網,在不降低道路網密度的原則下,提高了可出讓比例,使起步區土地出讓比例由原來的64.3% ,提高到了69% ,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同時要合理地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在存量土地未充分利用之前,絕不新征新佔用地。在引進項目時,加強對用地項目的審批、審核。確定項目用地規模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項目投資量的大小、項目的土地產出率等各項指標,綜合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在用地供給上應首先保證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礎建設用地的需求。用地項目選址時,應正確處理好項目用地需要與嚴格執行規劃的矛盾,在滿足規劃總體要求的條件下,盡量滿足項目用地要求。
4. 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高效合理配置土地資源
城市土地利用結構是城市產業結構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結構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及國民經濟能否持續、和諧、健康的發展。針對城市土地利用結構失調、布局不合理的狀況,應通過規劃手段,降低工業用地比例,提高居住、交通、公用設施等用地比例,優化用地結構;合理調整土地利用布局,鼓勵引導工業向園區集中,居住向社區集中,商業向城市中心集中,發揮土地資源聚集利用的效應,使資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
以上主要介紹了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指出土地集約利用是解決土地利用問題的必然選擇,並初步探討了土地集約利用的對策和途徑,為如何進行土地集約利用提供了理論基礎。擬後期的研究重點為土地集約利用的模式,特別是針對我國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土地集約利用模式。
謝謝閱讀!
Ⅷ (一)優化土地供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調整優化存量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首先,土地需求依然處於較為旺盛的時期。2009年以來土地供應加快,2009~2013年年均供應超過55萬公頃,比前一階段(2004~2008年)增加104.3%。我國大多數城市土地供應基本上採用「以需定供,總量不限」的方式,在土地供應總量上基本沒有嚴格的限制,其落實情況反映了土地的需求,從土地供應數據來看,土地需求依然旺盛。其次,我國部分地區開發強度已遠超發達國家,如2012年上海的建設用地已佔市域面積45%左右,而日本開發強度最高的東京都市圈也只有29%。第三,低效用地、閑置土地仍有潛力可挖。據報道,珠海開展的「三清」(清土地、清項目、清政策)工作收回的用地為2013年珠海土地供應提供了三分之一的用地。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起建設用地供應總面積超過批准建設用地面積(圖4-1),存量土地利用潛力有待於進一步挖掘。必須調整優化存量用地,推進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各項工作,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調整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綜合效益。首先,近10年我國工礦倉儲用地供地比重明顯降低,由2004年的41.4%降至2013年的28.6%,減少了12.8個百分點;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涉及民生、公共服務方面的供地比重不同程度提高,分別由2004年的5.2%和10.5%升至2013年的24.6%和12.8%,分別提高了19.5個和2.2個百分點。其次,我國工業用地佔比偏高。據《中國城鄉建設統計年鑒》,2011年我國居住用地是工業用地的1.5倍,同期日本住宅用地佔3.1%,工業用地佔0.4%,住宅用地是工業用地的近8倍。第三,近年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加快,2013年三次產業比例為10.0∶43.9∶46.1,第三產業比重首次超過第二產業,較10年(2004年)前提高5.7個百分點。隨著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服務業比重將大幅提高,生產性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等高新產業較快發展,土地供應結構將繼續調整。要強化對土地資源統籌管理,大力清理閑置土地,積極建立完善低效用地退出機制、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發揮土地供應對於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促進作用。
圖4-1 建設用地審批與供應面積對比
Ⅸ 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資源。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緊缺與嚴重浪費土地而出現人地矛盾,積極探索土地資源的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1、總體規劃,合理配置土地資源
由縣政府組織,聯合農業、國土資源、工信、財政等部門,聘請相關專家,召集各鄉鎮相關負責人,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結合縣域經濟的發展現狀,認真分析,科學對全縣的農村土地資源利用進行總體規劃,各鄉鎮對其土地資源使用進行詳細規劃。
規劃過程應堅持節約用地、集約用地,因地制宜,科學發展與合理布局,同時考慮到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
2、嚴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一般建設項目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對佔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嚴格論證,報自然資源部預審
3、引導工商資本進入農村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的目的是使土地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需要一定的投入和現代科技支撐,而農民在這方面的能力很有限。如果引進工商資本進入農村土地流轉,採取「龍頭企業+合作社」、「公司+農戶」等合作方式,農民負責按標准生產,並按合理價格定向售出,這樣能有效發揮各自優勢。
4、加強土地整治與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整治主要是針對溝系交錯、地類交叉、渠系老化等土地現狀,進行水利設施配置、道路和林網建設,從而改變農業生產基礎條件,降低生產成本,使其易於實現機械化生產,擴大農田面積,實現農業增產增效。
目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資源流失現象嚴重
土地資源作為一種有限的資源,一旦對其進行不合理的開發利用,則會導致土地資源數量減少。當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土地資源流失的現象,這是由於人類的亂砍濫伐導致地面上植被減少,造成水土嚴重流失。
同時城鎮化和工業的快速發展,人類過度開發,導致耕地和基本農田被佔用,使耕地面積銳減。
2、土地資源的質量不斷下降
當前工業的快速發展及人口數量的增多,導致廢棄物的排放量不斷增加,這對土地資源帶來較大的污染,造成土地資源質量下降。再加之農業、林業和牧業發展過程中粗放式的經營模式,導致土地資源流失、鹽漬化和荒漠化現象不斷出現,影響了土地的生產能力和收益。
3、土地資源浪費現象嚴重
在當前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非法佔用耕地和土地空置浪費的現象,這不僅無法有效的發揮出土地資源的價值,而且還會造成土地資源後備不足問題,會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帶來較大的制約影響。
Ⅹ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發揮規劃的龍頭作用,控制土地開發的規模
我國土地開發規模之所以失控,是因為各級政府沒有很好利用規劃的手段對土地開發的總量進行有效的控制,個別地區甚至將規劃視為經濟發展的「攔路虎」、「絆腳石」,可見,發揮規劃調控作用的關鍵是依法實施規劃,嚴格執行規劃,而不是削弱規劃的地位。一是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銜接,在用地預測、用地布局等方面保持一致,在實施過程中才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兩個規劃的內容既要有剛性,還要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以適應市場經濟不斷變化的需要。規劃涉及的建設用地規模、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范圍、國家制定的用地標准、土地使用管制等內容屬於強制性的內容,一旦經過批准,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此外,規劃還應嚴格控制一些佔地多、脫離當前我國國情的用地開發項目,如大學城、高爾夫球場、高檔別墅等。三是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處理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的關系。城市用地的發展方向或新區土地開發的選擇,要充分考慮自然條件和環境條件的適宜性,盡量少佔優質農田。
2、改變土地開發粗放的經營管理方式,集約利用城市土地
在城市規劃建設中嚴格執行國家建設用地標准,城市用地的規劃布局集中緊湊,不拉大架子。從實際需要出發,合理確定城市道路、廣場和公共綠地的規模,嚴格控制佔地多、建築密度低的建設項目。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城市土地的開發強度,提高工業、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效率。小城鎮的工業應相對集中,避免村村點火、戶戶冒煙。進一步挖掘現有土地的使用潛力,加大老城改造的力度。在舊城改造中應將重點放在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方面,避免大拆大建和「見縫插針」兩種傾向。建立土地使用效率的評價監督機制,實行對集約使用土地獎勵、對粗放經營土地懲罰相結合的政策。
3、加快土地市場化建設步伐, 盤活城市存量土地
一要合理布局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資源,城市中一些原有工業倉儲用地為實行產業結構調整與城市規劃而使原有土地被閑置 ,應將這些土地使用權收回 ,然後以有償出讓方式將其重新配置 ,以達到城市土地利用結構的合理化和城市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二要優化土地配置 ,改善城市綜合環境。在現有的城市土地利用結構中,要大幅度縮減工業用地比例,讓區位優越地段的工業用地讓位,同時增加城市綠地面積,加強城市公用設施建設,配合產業政策及國民經濟布局調 ,以建設「生態城市」的理念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質量。
4、挖掘城市用地潛力,積極利用多維空間
為適應城市化發展 ,不僅要擴大城市用地規模 ,還要在減少工業倉儲用地以及對外交通用地比例的同時 ,挖掘城市內部的用地潛力 ,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積率 ,加強多維空間的利用。空間利用的方式是多樣的,可以實現工業廠房立體化,將平面布置和垂直布置的廠房重疊起來,形成工業大廈或工業綜合體,鼓勵開發商建設高層、小高層住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