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使用稅徵收時間起點
法律分析: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3、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⑵ 徵收是什麼時間
徵收什麼?
所得稅一般是季末後的15日內,增值稅及營業稅等地方稅種一般是每月10日前,個人所得稅一般是每月7日前,遇節假日順延。
到當地稅務局網站查詢,一般都會有報稅期限通知。
⑶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
⑷ 土地徵收什麼時候開始
法律分析:土地徵收在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公告10日後進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1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法律依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⑸ 徵收公告發布日期起到正式徵收時間要多久
對於集體土地的徵收來說,徵收公告發布到正式徵收的時間准確地說應該是擬徵收公告發布至徵收決定的公告時間,自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2020年3月1日《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廢止以來,目前的法律法規對這個時間段沒有具體的規定,各地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時間。
對於被徵收人來講,在政府發布擬徵收公告後應該關注的是徵收的環節,如:1.擬征地公告;2.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3.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4. 征地補償登記;5. 預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6. 依法組卷報批,向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申請徵收土地;7. 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依法作出征地批復;8.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復,並發布「徵收土地的決定」,同時公布完整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 對已經簽約的村集體、農戶落實補償款或者安置房,對尚未簽約的根據此前進行的實地測量、評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10. 對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搬離房屋又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來說,徵收公告發布到正式徵收的時間准確地說應該是預徵收公告至落實貨幣並交付土地的時間,對此,目前的法律法規對這個時間段也沒有具體的規定。
同樣,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徵收拆遷人來講,在政府發布擬徵收公告後應該關注的是徵收的環節,如:1、發布徵收預公告;2、登記調查;3、製作房屋徵收決定;4、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5、市縣級政府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修改方案後做出徵收決定,做出決定後及時公告;6、簽訂補償協議。7、落實補償後交付土地。
⑹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指的是什麼時間
摘要 這個屬於,第一輪征詢期:
⑺ 什麼時候算徵收行為完成
項目審批和征地實施兩大部分完成時。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徵收整個流程下來需要多長時間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但是公告至少三十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