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
一、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意義重大
1.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是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就必須築牢農民合作與聯合的組織載體。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強基固本,提高發展質量,為農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緊密聯結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各主體,為建設現代農業提供堅實的組織支撐。
2.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是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強農民合作社發展內生動力的客觀要求。農民合作社作為農民群眾自願聯合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生命力關鍵取決於能否讓農民持續受益。只有引導農民合作社健全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社依章辦事,才能維護好成員權益,切實增強農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實現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3.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是承接國家涉農項目、創新財政支農方式的重要基礎。將農民合作社作為國家涉農項目的重要承擔主體,既是國際的成功經驗,也是我國創新財政支農方式、提高財政支農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導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運行機制,真正實現民辦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農民加入農民合作社,為實施國家涉農項目、創新財政支農方式做實組織載體,確保農民群眾從中受益。
二、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4.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主線,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為目標,堅持發展與規范並舉、數量與質量並重,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強化指導扶持服務,注重示範帶動,不斷增強農民合作社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5.基本原則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堅持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使全體成員共同受益。
——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漸進,根據不同產業、不同類型採取差別化的政策措施,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典型示範。樹立一批規范運行的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
——堅持市場引導與政府監督相結合。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強化政府對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的督促檢查,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運行。
6.主要目標。經過5年的努力,農民合作社規模擴大、成員數量增加,運行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組織機構運轉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產權歸屬清晰,財務社務管理公開透明,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明顯增強,成員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發展質量顯著提升。力爭有70%以上的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備的成員賬戶、實行社務公開、依法進行盈餘分配,縣級以上示範社超過20萬家。
三、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主要任務
7.發揮章程的規范作用。章程是決定農民合作社發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農民合作社運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導農民合作社參照示範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農民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經法定程序通過,必須嚴格執行。
8.依法登記注冊。依法登記注冊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法規規定,如實向工商部門提交章程、全體成員名冊、成員出資清單等文件。工商部門應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登記信息及備案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法定事由發生變化,須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或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應按照《工商總局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辦理。
9.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定期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有關部門根據年報公示信息,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和配套服務,對沒有按時報送信息或在年報中弄虛作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不得納入示範社評定和政策扶持范圍。
10.明晰產權關系。農民合作社應明確各類資產的權屬關系。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種養大戶等領辦農民合作社的,應嚴格區分其與農民合作社之間的產權。農民合作社公積金、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財產、捐贈財產應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合作社承擔責任。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應明確資產權屬,建立健全管護機制。農民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11.完善協調運轉的組織機構。農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各組織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成員(代表)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項,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理事會是執行機構,負責落實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管理日常事務。監事會是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規范經理選聘程序和要求,明確經理工作職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2.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指導農民合作社認真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會計人員或將農民合作社財務進行委託代理,設置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並及時向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並抄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與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執行與農民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
13.建立成員賬戶和管理檔案。農民合作社應為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准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農民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加強檔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產業特點、行業要求的基礎台賬,包括成立登記、年度計劃、規章制度、會議記錄(紀要)以及產品加工、收購、購銷合同等文書檔案,會計憑證、賬簿、成員盈餘分配等會計檔案以及其他檔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關農民合作社成員的切身利益。農民合作社應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餘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准實施。可分配盈餘中,按成員與農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剩餘部分依據成員賬戶中出資額、公積金份額、財政補助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的份額,按比例進行分配。農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對成員為農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術、信息、商標使用許可等服務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貢獻,給予一定報酬或獎勵,在提取可分配盈餘之前列支。農民合作社可以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農民合作社不得將成員作為牟利對象,其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15.定期公開社務。指導農民合作社建立社務公開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開的必須向成員如實公開,逐步實現公開事項、方式、時間、地點的制度化。理事會須依法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農民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內部審計,農民合作社也可委託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須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16.堅持誠信經營。農民合作社要守法經營,重合同、守信用。強化產品質量安全,大力推行農業標准化、清潔化生產,積極推廣使用節地、節水、節肥、節葯等技術措施,控肥、控葯、控添加劑,指導成員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實行農產品質量標識制度,積極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森林產品認證,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開展種養殖廢棄物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污染。加強合作文化建設,弘揚互助協作、扶貧濟困、團結友愛傳統美德,營造良好的鄉風民風社風。
17.穩妥開展信用合作。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堅持社員制封閉性、促進產業發展、對內不對外、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原則,嚴禁對外吸儲放貸,嚴禁高息攬儲。農民合作社要對信用合作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實對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監管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對違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資的,依法進行處理和集中清理,對涉嫌嚴重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未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制度的,停止審批。
18.推進信息化建設。農民合作社應加強信息設備條件建設,利用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生產經營、技術培訓、財務社務管理,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努力實現財務會計電算化、社務管理數字化、產品營銷網路化。鼓勵農民合作社建立網站、簡訊平台,發布生產技術、市場信息,公布重大事項和日常運行情況,探索運用簡訊、網路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
四、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
19.加強政策引導。進一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寬扶持渠道,改進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運行規范的農民合作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要高度重視發揮政策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通過政策扶持,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管理,增強服務意識,提升發展質量,讓廣大農民成員真正受益。
20.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各級財政要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息、技術、培訓、市場營銷、基礎設施建設等服務。新增農(林)業補貼要向農民合作社傾斜,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抓緊建立規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林)項目由農民合作社承擔的規模。落實和完善農民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
21.創新金融保險服務。把農民合作社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評定范圍,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民合作社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等正向激勵措施,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進行綜合授信;鼓勵地方政府和民間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民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創新適合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22.給予用地用水用電支持。農民合作社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農民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的用水用電及本社成員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相關價格。
五、強化指導服務,健全推進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工作機制
23.加強組織領導。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調配合,合力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全面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農業、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強化指導服務,抓好督促檢查,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形勢研判。推進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的指導服務體系。
24.突出示範引領。深入推進示範社建設行動,積極開展示範社評定,建立示範社名錄,實行示範社動態監測,引導帶動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認真總結推廣各地依法辦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樹立一批可學可比的標桿和樣板,營造規范辦社、比學趕超、爭創先進的良好氛圍。
25.注重人才培養。堅持內部培養與外部引進相結合,加強農民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要分級建立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把農民合作社人才納入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等項目,依託農民合作社人才培養實訓基地,大規模開展理事長、經營管理人員、財會人員培訓。建立人才引進機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技人員、農村能人等領頭創辦農民合作社,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工作,引導農民合作社聘請職業經理人,不斷提升農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
各級農業、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及時向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有關情況。
Ⅱ 如何更好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3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27.25萬個,是2008年同期的6倍多,實有入社農戶達2300多萬戶。前不久,我們對重慶市、遼寧省和黑龍江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進行的調研顯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
日益顯現的作用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生產關系的重要變革,為農村各項建設提供了有效載體。從調查情況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正日益顯現。
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現代農業實行規模化經營、標准化生產,這就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了客觀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推動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進入市場組織化程度的重要載體。如重慶市某糧食合作社,實行「土地入股,統一服務」,統一配送優質水稻品種、統一墊支生產成本、統一技術服務、統一收購糧食,實現了糧食生產的規模化、標准化,並打造了兩個「綠色食品」品牌,提高了農民種糧效益。
促進農民共同致富。依靠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業產業化從「龍頭企業+農戶」向「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轉變,不僅可以解決農產品賣難、農產品加工增值等問題,而且可以進一步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和共同富裕。這是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完善和創新。特別是「合作社辦企業」,盡管目前數量還不多,但代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方向。採用這種形式,農民既可以在生產經營中增加收入,也能夠從加工、銷售增值中獲得利潤,真正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如重慶市綦江縣某花生合作社,在合作生產的基礎上辦起花生加工廠,為社員增加收入40多萬元。
提高涉農項目效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組建的聯合體。把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承擔涉農項目的主體,能夠提高涉農項目的效益,使廣大農民直接受益。如重慶市涪陵區某大米合作社2009年承擔了全區水稻高產及病蟲害統防統治項目,獲得項目補助資金40萬元,用於購置設備、技術培訓和農民勞務補助,合作社水稻種植戶每戶增收700元左右。
改善農村社會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有經濟功能,又有社會功能、文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既是農村經濟組織,又是農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平台。如遼寧省瓦房店市某果業合作社,發展農民社員3000多人,每年都舉辦多種形式的文娛活動,豐富社員的業餘生活。實踐表明,凡是合作社搞得好的地方,社員不僅可以在經濟上受益,而且可以在民主意識、合作意識、文化意識、守法意識等方面得到提升。
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發展勢頭很好,但還處在初級階段,整體水平不高,規模普遍較小,帶動能力不強。
內部制度不健全,運行不規范。這主要表現為:一是產權制度不明晰,部分合作社的資產沒有得到明確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實,不能真正按章程辦事。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和會計賬簿,只有內部收支流水賬。三是盈餘分配不規范。很多合作社沒有進行盈餘返還,有的雖然進行了盈餘返還,但返還比例沒有達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
缺人才、缺資金、缺建設用地。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人才不多。二是資金實力弱,缺乏可抵押資產。如遼寧省法庫縣某葡萄專業合作社想投資建溫室大棚,發展禽肉深加工,但受制於貸款難而無法實現。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配套設施用地難的問題已成為發展瓶頸。如遼寧省法庫縣某食用菌專業合作社准備建設一座冷藏庫,由於沒有徵地指標而無法開工。四是超市收取的費用過高,農民專業合作社難以承受,影響了二者的對接。
培訓嚴重滯後。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不規范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民不知道怎樣管理和運營合作社,缺乏管理人員、財會人員、營銷人員,其根源則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訓工作嚴重滯後。據遼寧省統計,全省1萬多家合作社及相關指導服務部門,急需培訓的人員約2萬多人,還不包括大量的普通社員。培訓工作跟不上,直接影響了合作社的發展。
尚未成為承擔涉農項目的主體。近年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有所增加。前不久,農業部聯合財政部、發改委等6部門出台了《關於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的意見》,但還沒有得到很好落實。據了解,目前許多農業項目尚未將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
稅務問題亟待解決。一是稅務登記類型五花八門。有的合作社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有的登記為合夥公司,有的登記為集體企業,基本是往公司、企業類靠。二是稅收政策須進一步梳理完善。發達地區的合作社基本是免稅的,但在欠發達地區一般要向合作社征稅。農民反映,不辦合作社時不用納稅,加入合作社後生產的產品沒變,反而要納稅。三是沒有全國統一的合作社產品銷售發票。有的合作社通過與超市的對接把產品銷售到大中城市,但由於沒有全國統一的合作社產品銷售發票,超市企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不按規定減免超市企業的增值稅,合作社產品銷售受到影響。
應當採取的對策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在加快發展的關鍵時期。根據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穩定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在實踐中,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發展與規范的關系。堅持「順勢而為、循序漸進」的原則,對於運行不規范的合作社不能強製取消,只能通過經濟政策、典型示範、惠農措施等手段引導其規范發展。
扶持合作社與扶持龍頭企業的關系。在繼續給予龍頭企業項目支持的同時,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特別是示範社承擔支農建設項目。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設置一批支農項目,如農民科技培訓、農業技術推廣、設施農業、標准化畜牧小區、冷鏈系統與加工等。
扶強與扶弱的關系。堅持「不同階段的合作社,幫扶重點不同」的原則,認真研究不同發展階段的合作社的不同需求,採取相應的幫扶措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農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如村集體經濟、農業技術服務協會、農機服務合作組織等,都是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合作的形式把生產要素組織起來、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提供服務的組織形式,同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樣,都是現代農業建設所不可缺少的,都在不同的生產關系載體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地應根據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選擇適宜的組織形式。國家在政策上都應給予扶持和引導,最廣泛地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參與扶持指導的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從各地情況看,財政、金融、農業、工商、稅務、商業等部門和科協、供銷社等系統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還相對欠缺。在這個方面,國外有許多成熟的做法。一些國家設立專門的指導機構,如泰國的農業合作部、美國農業部的農業合作社管理局、巴西農業部的合作社指導司等。目前,國內一些省份也設立了專門的指導部門,如江蘇省農委的合作社指導處、湖北省農業廳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辦公室,遼寧省等地則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越來越需要專門的機構進行指導。應借鑒國外做法,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設立全國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和服務機構,以加強領導、整合資源,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
Ⅲ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向成員提供哪些服務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一些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還參與向成員提供信貸、保險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為其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服務,使成員聯合進入市場,形成規模經濟效應,以節省交易費用、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率、增加成員收入。
Ⅳ 新型農村合作社模式是什麼
新型農村合作社模式是生產在家,服務在社」型合作社。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將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投入集體的經濟組織。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人民公社時期、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合作社為農民的專業化生產提供了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有利於推廣農業科學技術。
未來農村介紹
今日農村已非它日農村,在這片土地上正孕育著一片藍色的海洋,只要你肯努力肯奮斗就會有很多好的機會,實現脫貧實現致富就有很多機會,集體經濟產業鄉村,以集體的方式實現財富資源的相等,實現農村的現代化發展是每個農人的心願與目標。
在這條路上有著一大批正蓬勃生長的後生力量,徐州海派也一直參與其中,為建設新型農村合作社模式,為實現整體農村的進步和富裕而努力奮斗。
相信未來農村一定是一個人人都想參與都想回歸的地方,通過合作社的經營,未來鄉村一定是一個多元化集體化的大舞台,只要你來參與、來付出,將會有更多出彩發光的機會與機遇。
Ⅳ 有誰知道農村合作社是怎麼運營的 政府是不是有補助
運營是出了優惠政策。優惠政策相當於減少合作社經營成本,具體大概的是與各地方政府連續出台多項優惠政策鼓勵合作社發展,分別從稅收減免、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用水用電、農產品流通等多方面予以優惠。優惠政策之注冊費用減免 對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不收取費用,包括登記費、執照工本費。有條件的基層工商登記機關要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服務窗口和「綠色通道」,免費為農民專業合社申辦者提供政策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提供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 優惠政策之稅收減免 對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對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脫。合作社從事農、林木、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稅。 優惠政策之金融政策優惠 各級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貸款擔保范圍,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信用貸款提供擔保服務。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信用評定范圍,在2009年上半年,對轄內農民專業台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檔案。將農戶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機制引入合作社信貨領域,積極滿足農民專業台作社小額貸款需求。適當前移貸前調查環節,簡化貸款審批流程,對合作社及社員的貸款申請,確保符合條件的貨款需求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滿足。優先選擇在合作社基礎上開展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試點工作,並納入銀監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范圍內統一推進。
健全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不斷加大強農患農富農政策力度。適應農業進入離投入、高成本、高風險發展時期的客觀要求,必須更加自覺,更加堅定地加強對農業的支持保護。要在穩定完善強化行之有效政策基礎上,著力構建「三農」投入穩定增長長效機制,確保總量李持續增加、比例隱步提高。 加大農業補貼力度。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強監瞥的要求,不斷強化農業補貼政策,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耕地保護補償、生態補償辦法,加快讓農業獲得合理利潤、讓生產區財力逐步達到全國或全省平均水平。繼續增加農業補貼資金規模,新增補貼向主產區和優勢產區集中,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傾斜。落實好對種糧衣民直接補貼、良種補貼政策,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推進農機以舊換新試點。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范圍。繼續實施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和土壤有機質提升補助,支持開展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啟動低毒低殘留農葯和高效緩釋肥料使用補助試點,完善畜牧業生產扶持政策,支持發展肉牛肉羊,落實遠洋漁業補貼及稅收減免政策。增加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實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研究制定糧食作物制種大縣獎勵政策。增加農業繪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力度。繼續增加農業「四補貼」規模,繼續實施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和土壤有機質的提升補助。
Ⅵ 農村合作社如何開展、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條件: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了「扶持政策」一章。具體的政策扶持,還要看你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政府有什麼好的政策出台。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Ⅶ 農村合作化的主要經驗是什麼
農業合作化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通過各種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個體農業經濟,改造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業合作經濟的過程。這一社會變革過程,亦稱農業集體化。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辦互助組為主,同時試辦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了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並以草案的形式發給各地黨委試行。此後,各地黨委加強了領導,使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到1952年底,全國農業互助合作組織發展到830餘萬個,參加的農戶達到全國總農戶的40%,其中,各地還個別試辦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社)3600餘個。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發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出現了急躁冒進傾向。為糾正這種傾向,中共中央於1953年3月8日發出了《關於縮減農業增產和互助合作五年計劃的指示》,又於3月26日發表了《關於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並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4月3日,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闡述了「穩步前進」的方針。10月15日、11月4日毛澤東兩次同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談話,提出互助合作運動是農村中一切工作的綱,是農村工作的主題,說「糾正急躁冒進」是一股風,吹倒了一些不應吹倒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兩次談話,有許多正確的意見,但也表現出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急於求成、貪多圖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此後,農業合作社從試辦進入發展時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第二階段,初級社在全國普遍建立和發展。1954年春,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9.5萬個,參加農戶達170萬戶,大大超過了中央提出的數字。4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二次農村工作會議。會議分析了互助合作運動的形勢,指出農村將相繼出現一個社會主義革命高漲的局面。為了吸引更多的農民入社,國家從各方面大力支援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國新建農業生產合作社13萬多個,加上原有的共22.5萬多個。
1954年10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了全國第四次互助合作會議,決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0萬個。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農村工作部關於這次會議的報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發展到67萬個。由於發展速度過猛,不少地方又出現了強迫命令、違反自願互利原則的現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發現了上述問題,發出了一系列通知和採取措施糾正偏差。1月10日,中央發出《關於整頓和鞏固農業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發展,集中力量進行鞏固,在少數地區進行收縮。3月上旬,毛澤東提出了「停、縮、發」的三字方針,即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停止發展、實行收縮和適當發展。為了貫徹三字方針,農村工作部於4月下旬召開了全國第三次農村工作會議,總結經驗,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國原有67萬個合作社,經過整頓,鞏固下來的有65萬個。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開華東區、中南區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個省市委書記會議。根據毛澤東原來的提議,會議提出1956年發展到100萬個社的意見。6月中旬,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批准了關於到1956年合作社發展到100萬個的計劃。不久,毛澤東從南方考察回來,主張修改計劃, 加速發展。擔任農村工作部部長的鄧子恢不贊成改變計劃,認為合作化運動應與工業化速度發展相適應,不宜發展過快。毛澤東認為鄧子恢和中央農村工作部思想右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第三個階段,也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迅猛發展時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開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毛澤東在會議上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對黨的農業合作化的理論和政策作了系統闡述,並對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報告還嚴厲批評了鄧子恢等人的「右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七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實現半社會主義合作化。會後,農業合作化運動急速發展,僅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在全國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底,參加初級社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6.3%,參加高級社的達總到農戶總數的87.8%,基本上實現了完全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由農民個體所有制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Ⅷ 農村合作社可以做什麼項目,初級合作社的矛盾有哪些
回答Ⅸ 把農民合作社帶動服務農戶能力,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農民合作社目前正在擴大。截至2020年5月底,共有222.5萬農民合作社和10000多個依法注冊的聯合會,其中包括河南省的農民合作社,在中國排名第二。農民合作社通過組織和服務農民參與市場競爭。在現代農業建設中,中國一直是一個農業生產大國,種植面積大,氣候適合各種農業植物生長。現在農村專業合作社越來越多,特別是在推進土地流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