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慶9項政策措施支持企業技改和擴大再投資,具體規定了些什麼
重慶9項政策措施支持企業技改和擴大再投資,具體規定了如下。
建立擔保機構、銀行及市和區縣三個層面的風險分擔和補償基金,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產業鏈協同技術改造的支持。利用再貸款再貼現、碳減排支持工具等,支持銀行根據市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特點,配置專屬額度、期限和利率的信貸產品。
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和能效信貸,優先扶持工業綠色發展項目。推動中小企業按揭增值信貸,增加抵押品折扣。鼓勵政府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重大項目的再投資。要積極探索設立產業技術創新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引進市場運作機制。
《措施》明確,企業擴大再投資項目視為本地招商引資,各區縣可參照招商引資惠企的標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由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將其納入招商引資考核范圍內。
『貳』 崑山市2021年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資金項目申報條件是什麼
崑山市2021年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資金項目申報條件為:
1.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方向和江蘇產業結構調整支持方向,技改投資實施地在崑山市境內。
2.實施技術改造投資時間: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企業2020年度已申報抵扣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剔除已作進項轉出的部分和不動產抵扣部分)對應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乘上重點扶持產業(企業)系數達到1500萬元。
4.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未有嚴重失信行為。
『叄』 什麼是國家工業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
發改委和工信委針對工業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而發的政策扶持資金。
『肆』 國家支持製造業的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企業新技術改造。對獲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機器換人」示範項目、技改示範項目、頭雁企業實施的重點技改項目,按照省級財政支持金額的25%給予配套支持。二是鼓勵產業技術創新。對列入省培育名單和認定為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以及通過技術成果轉化、委託研發和為行業提供服務獲得實際收入的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項目,按照省級財政支持金額的25%給予配套支持。對晉升為國家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的,除繼續享受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對獲得國家、省首台(套)認定的成套設備、單台設備,以及經省認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軟體產品,對研發製造單位省級財政獎勵金額分別給予25%、15%的配套支持。
三是推動頭雁企業「上台階」。對經省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頭雁企業、傳統優勢產業頭雁企業,在實現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一定金額時,分別給予25萬元、50萬元、75萬元、100萬元的財政支持。
四是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應用。對經省認定的產業集群工業互聯網平台,特定領域、細分行業工業互聯網平台,在通過驗收後,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經省認定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應用新模式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
五是鼓勵爭創各級各類榮譽。對獲得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相關榮譽(具體名稱詳見原文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按期通過國家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認定的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綠色工業園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六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對省級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根據省考核結果,對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有效期內的設備、軟體投資,按照省級財政補助金額的25%給予配套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伍』 製造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1、企業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直接抵扣應納稅所的額:
國有、集體、私營工業企業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製開發費用,以及為此而購置的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制用關鍵設備的費用,允許稅前直接扣除,但不再提取折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扣除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的額。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的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的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長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虧損企業不實行此辦法。
2、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的,自生產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3、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我國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一年度實際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抵免。
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製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從港、澳、台進口的設備不應做為國產設備。
設備是指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在批準的實施技術改造期限內實際購置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經營性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並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其中銀行貸款包括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
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所列的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
國產設備投資是指企業購置設備時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不包括設備的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企業購置的按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產設備,以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有效抵扣憑證;企業購置的按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產設備,以購買國產設備的普通發票為有效抵扣憑證,其投資額為發票中註明的金額。
4、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政策規定:
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的,其投資抵免年限內每一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可用於抵免應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投資抵免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基數,但不得計入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
財政撥款購置設備的投資,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稅。既有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投入,又有財政撥款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財政撥款數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計算確定購置國產設備的財政撥款投資額。國產設備投資總額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確定的購置國產設備的財政撥款投資額,余額為計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投資額。
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租、轉讓的,須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對因開發新產品而減免增值稅的,其相應的教育費附加也一並減征或免徵,並隨同減免增值稅一並用於新產品的開發。
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
『陸』 關於技術改造的相關優惠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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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2年企業所得稅(94年財稅字第001號)。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發[1991]12號)。
2.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和培訓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財稅[2000]25號)
3.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外商投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企業或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3條第5款)
4.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6款)
5.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8款)
6.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7.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稅務機關核准後,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
9.通訊管道工程有關設備扣除。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伴等物品均屬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財稅[2003]16號)
10.郵政電信聯營業務稅項扣除。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11.新辦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2.特定機器設備加速折舊。電子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其他企業的某些特殊機器設備,也可實行雙倍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財工字[1996]41號、國稅發[2003]113號)
13.軟體折舊。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體,隨同計算機一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按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財工字[1996]41號)
14.軟體加速折舊。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財稅字[2000]25號)
15.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設備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3年。(財稅[2000]25號、國稅發[2003]113號)
16.特殊設備加速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國稅發[2000]84號、國稅發[2003]113號)
17.開發費扣除。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准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據實扣除。(細則第27條)
18.技術開發費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和委託科研試制費等,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其各項費用增長幅度超過10%以上的,允許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9]49號)
19.軟體企業工資支出扣除。對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軟體開發企業,可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20.資助研究開發經費支出扣除。對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非企業所屬或投資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資助支出,允許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國稅發[2000]24號)
21.特定企業費用扣除。對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財稅[2000]25號)
22.電信企業稅前扣除。電信企業的下列項目,准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國稅發[2000]147號)
(1)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按規定向用戶收取的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上繳中央財政的。
(2)購置貨物支出。電信企業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儀表、監控器等,如數額達到或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經審核,其購置支出應分期在稅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於2年。
(3)欠款損失。從2000年1月1日起,電信企業的用戶新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4)欠款損失。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用戶拖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5)郵政補貼資金。電信集團、移動通信、聯通、通信廣播衛星公司按規定上繳財政部的郵政補貼資金,准予稅前扣除。
23.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扣除。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可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24.科研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稅法第19條)
25.特定地區高新技術企業減稅。下列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2)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3)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26.先進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准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能低於10%. (國稅發[1999]172號)
27.軟體折舊與攤銷。企業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財稅[2000]25號)
2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設備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
29.特殊設備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稅發[2000]84號)
30.高新技術企業廣告支出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和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國稅發[2001]89號)
31.新興產業廣告支出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長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國稅發[2001]89號)
32.部分行業廣告支出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家電、軟體開發、集成電路、通信等業務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國稅發[2001]89號)
33.科研用地免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科研設施的,免徵契稅。(條例第6條)
34.中國聯通公司廣告宣傳規定。同意該公司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現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合並計算扣除。關於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中國聯通公司因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補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的稅額可抵頂以後年度應繳的所得稅。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考慮到電信行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的培訓等實際情況,按照國發[2002]16號文件精神,同意中國聯通公司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准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國稅函[2003]1329號)
35.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原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後新設立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免徵印花稅。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並入而增加的資金免徵印花稅。
36.江蘇省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兩個密集型企業"稅收優惠。(國稅函[2004]728號)
37.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為建造日產4000噸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所采購的相關設備,在各項單證齊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等)、審核無誤的情況下,按照采購國產設備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國稅函[2004]943號)
38.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財稅[2004]227號)
39.上海汽輪發電機有限公司從2005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53號)
40.納西姆工業(中國)有限公司從2004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40號)
41.惠州住潤電裝有限公司從2004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44號)
42.惠州東風易進工業有限公司從2005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25號)
43.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所得,從2004年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33號)
44.清遠華能制葯有限公司從2005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85號)
『柒』 我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的方式是怎樣的
社會主義改造也就是我們說的三大改造: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即社會主義三大改造,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中國共產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的對於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實現了把生產資料私有制轉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任務,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
拓展資料:
一、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經驗:
1、積極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土改後趁熱打鐵,通過互助合作化的途徑,逐步完成所有制改造,最後創造了「先合作化,後機械化」的經驗。
2、從互助社到初級社再到高級社的逐步過渡形式,也就是說擺脫私有制的過程是循序漸進的。
3、採取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遵循自願互利、典型示範和國家幫助的原則。
4、貫徹依靠貧下中農、鞏固團結中農、限制並逐步消滅撫弄的階級路線,從而團結廣大人民共同走合作化道路。
總結起來就是途徑、形式、方針、原則和路線。
二、對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經驗:
1、與農業改造一樣,由合作社途徑逐步實現。
2、組織形式由手工生產合作小組、供銷合作社到生產合作社。
3、步驟是從供銷入手,由小到大、由低級到高級,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改造。
4、採取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
手工業合作化的基本實現,大大促進了手工生產的發展,並為手工業技術改造創造力條件。
三、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經驗:
1、用和平贖買的方法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
對官僚資本實行沒收政策,對民族資本採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進行「和平贖買」。
2、採取從低級到高級的國家資本主義的過度形式。
創造了從加工訂貨、統購包銷、經營代銷到公私合營、全行業公私合營等一系列從低級到高級的國家資本主義過渡形式;對公私合營和全行業公私合營企業分別採取「四馬分肥」和「定息」的利潤分配政策;
3、注意把對企業的改造和對資產階級分子的改造結合起來。
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標志著我國已經基本消滅資本主義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為生產力發展開辟了廣闊前景;實現了馬克思、列寧提出的以和平贖買方法解決資產階級問題的偉大設想,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資本主義的學說;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的創舉,也是毛澤東思想在社會主義革命時期的一個重要發展。答案補充 以上是我國在建國初期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捌』 工業技改項目 是什麼
工業技改項目是指工業企業在原有生產裝置的基礎上,通過設備改造,設備更新擴大產能,增加產品品種、改善產品性能,提高產品附加值所實施的工程項目,這不同於新上項目。不過現在在統計技改投入時,為了指標的需要,把工業企業新上的項目也都統計在技改范圍之內。希望對你能有幫助。
各縣(市、區)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發揮已有的產業基礎優勢,突出新舊動能轉換主線,堅持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和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切實圍繞做強做大實體經濟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篩選儲備優質項目。
經過企業申報,縣(市、區)、市兩級把關,2018年度共篩選確定工業重點技改項目150個,總投資625億元,年度計劃投資260億元,其中億元以上項目116個,總投資602.14億元;新開工項目63個,總投資250.99億元。
150個工業重點技改項目符合上級相關產業政策,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好,帶動示範作用強,全部建成達產後,年可新增銷售收入1433億元,利稅272億元,對推動全市工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明顯的支撐作用。
『玖』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准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