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工業用地預審,懂行的、國土資源局的朋友進來幫幫忙!
我來為你解答: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規定,佔用耕地的項目必須符和保護和補償要求。具體需咨詢當地主管部門了解當地具體規定。
以下為規定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准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准、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託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佔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託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已批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佔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後,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 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 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審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房產人阿斌為你解答。
⑵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監察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下稱國務院31號文件),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31號文件明確要求:「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於加強宏觀調控,嚴把土地 「閘門」,有效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對於遏制工業用地壓價競爭、低成本過度擴張,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於建立完善土地市場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於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於從源頭上防治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實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二、明確范圍,堅定不移地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一)政府供應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或租賃,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確定了供地范圍和價格,所涉及的土地已辦理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的,可以繼續採取協議方式出讓或租賃,但必須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有關規定,將意向出讓、租賃地塊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後,抓緊簽訂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並在2007年6月30日前簽訂完畢。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超過上述期限的,應按規定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
(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三、適應工業項目用地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項目用地的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大力推進本地區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應當注意把握以下關鍵環節。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做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應當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然後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四、強化執法監察,促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全面落實
(一)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政策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和經驗。省級監察機關要把對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並組織實施,保證執法監察工作的效果。
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注意發現案件線索,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工業用地出讓規避招標拍賣掛牌、仍採取協議出讓和劃撥的;對工業項目通過計劃立項、規劃定點先行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對工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後擅自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對不按規定及時准確地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公開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等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特別是在工業用地出讓中不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繼續搞個人審批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有關地方和部門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強化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監督。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2007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專項執法監察。執法監察的重點是,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情況。
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詳見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訂工作方案,統一組織,協調行動,共同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執法監察工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的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自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採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法監察情況,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報送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各地的工作情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
附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務院31號文件),認真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今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認真貫徹中央紀委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31號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通過執法監察,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實現工業用地出讓全部進入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干預甚至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嚴肅地查處,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敗行為。
二、范圍和內容
(一)執法監察的范圍:2006年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各地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
(二)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情況。重點是:是否按規定公開土地出讓信息,特別是是否按規定將土地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價款及出讓結果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開;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為不規范的問題。
3.糾正工業用地出讓中存在問題的情況。一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仍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的問題;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是否存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時確定用地單位的問題。二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假招標、假拍賣、假掛牌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問題,是否存在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問題。
三、方法和步驟
本次執法監察分為自查整改、重點檢查和聯合檢查三個階段。
(一)自查整改。本執法監察工作方案下發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項工作。本《通知》下發至8月底前,市、縣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本地區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點檢查。9月至10月,各省(區、市)監察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對市、縣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各省(區、市)要將執法監察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10月底前分別報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
(三)聯合檢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適時對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⑶ 這類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新規
近日,深圳發布《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提出「試點實行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以下簡稱《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明確該改革事項的主要內容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可以採取提供交易鑒證、預告登記等方式,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經批准,工業用途不得改變」。
為了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首批授權事項清單》的工作要求,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制訂了《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范圍
為穩步有序推進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工作,結合我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的現行政策和機制,《暫行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並結合深圳實際,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本著尊重出讓合同和尊重歷史的原則,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做好與工業樓宇轉讓等相關政策的銜接。
(二)關於土地二級市場平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關於「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台,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線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務,不向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三)關於轉讓條件
《暫行辦法》明確我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二是涉及土地閑置、違法建築的,已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權、抵押等情形的,應按規定徵得相關單位或權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權屬爭議;五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關於預告登記
按照《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中提出的「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相關要求,《暫行辦法》提出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暫行辦法》規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五)關於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監管
為確保轉讓後的工業用地真正用於產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同時,為滿足各區產業發展需要,《暫行辦法》規定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
此外,《暫行辦法》分別就轉讓全鏈條的產業監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轉讓前,區產業主管部門要對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提出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二是轉讓過程中,區產業主管部門應對受讓人的競買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三是轉讓後,區產業主管部門需要與受讓人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並對產業的發展進行監管。
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書約定土地性質為非商品性質、限自用或不得轉讓的工業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審核。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相關服務工作。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供需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公開競價交易。
第六條 按本辦法規定轉讓的工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
(二)涉及土地閑置的,已按照閑置土地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三)涉及違法建築的,已按違法建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權機關以其他形式禁止轉讓的,已經有權機關書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已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書面告知抵押權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七)不存在權屬爭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業用地使用許可權整體轉讓,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一並轉讓。
第七條 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轉讓人委託書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第八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人應分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審核時,應當實現審核信息的互聯互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涉及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期限等問題的,應當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續等意見。
區產業主管部門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
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礎上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各區政府可根據轄區產業發展變化進行適時調整。
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受讓人或參與公開競價交易的競買人均應取得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資格條件批復。
第十條 轉讓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應共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上傳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和受讓人資格條件批復,並依法如實申報轉讓價格。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 轉讓人擬通過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的,轉讓人應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並申報公開競價交易的轉讓底價。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組織開展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二條 轉讓人或受讓人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請開發投資總額核驗時,應提交具有專業資質評估(審計)機構出具的關於開發投資總額已完成25%以上的評估(審計)報告,土地二級市場平台依據提交的評估(審計)報告出具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完成後,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工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
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手續;待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後,轉讓雙方憑開發投資總額核驗備案回執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轉本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稅費政策規定徵收。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及產業主管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加強對涉地股權轉讓的聯合監管,防止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
新供應產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產業監管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通過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第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土地二級市場秩序監管,轉讓雙方在轉讓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應當依法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
第十七條 轉讓雙方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報的轉讓價格或公開競價的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公開競價交易服務,不向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屬於《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規定的高新區范圍內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按照該條例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工業樓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轉讓,按照我市工業樓宇轉讓有關規定執行。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或工業區塊線的,按照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⑷ 2022年年內供應工業用地標准地多少畝
標準是在萬畝左右,關鍵還是看你的廠規模大小。
根據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到2005年底,全國農用地面積為65704.74萬公頃(985571萬畝),建設用地面積為3192.24萬公頃(47884萬畝),其他為未利用地。在農用地中,耕地面積為12208.27萬公頃(183124萬畝),園地面積為1154.9萬公頃(17323萬畝),林地面積為23574.11萬公頃(353612萬畝),牧草地面積為26214.38萬公頃(393216萬畝),其他農用地面積為2553.09萬公頃(38296萬畝)。在建設用地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面積為2601.51萬公頃(39023萬畝),交通運輸用地面積為230.85萬公頃(3463萬畝),水利設施用地面積為359.87萬公頃(5398萬畝)。
⑸ 日照市東南李村工業園是工業用地嗎
不是。
日照高新區在全省率先研發打造「高新區工業用地調查與績效管理平台」,對轄區用地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與服務,實現「批後盲點變管理重點」「無序開發變全程呵護」「低效閑置變高效利用」的用地管理「三轉變」。
針對高新區產業發展特點,績效管理平台從容積率、高層次人才佔比,及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等7個方面,對工業用地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在平台自動生成,評價分值同時作為獎優罰劣的依據。其中,企業被認定為高效用地的,日照高新區將在企業新上項目、上市、融資等方面給予資金、政策支持;經認定為低效利用的,納入重點監管,將通過企業自行開發和政府儲備的方式充分挖掘和利用。
⑹ 商業用地、工業用地都是多少年的使用年限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6)日照工業用地什麼時候供應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⑺ 工業土地從何時開始必須實行招拍掛政策,
《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制度。
設定依據: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
2、《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7]78號)。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作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