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運輸工業鹽違法嗎
只要你能確定拉的是工業鹽那就不違法,95年國家就已經對工業鹽放開了,目前鹽務局為了搞市場壟斷牟取暴利所有用這中卑鄙的手段對你進行打壓。鹽務局的這種行為太無恥了,簡直就是無賴。
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起訴他,也讓鹽務局被判違法執法的滋味。還要賠償你的損失。發幾條條款你可以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號: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2年4月9日發布)
關鍵詞
行政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規章參照 鹽業管理
裁判要點
1.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工業鹽准運證的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或 者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准運證這一新的行政許可。
2.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 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3.地方政府規章違反法律規定設定許可、處罰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
基本案情
原告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簡稱魯濰公司)訴稱:被告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簡稱蘇州鹽務局)根據《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簡稱《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規定,認定魯濰公司未經批准購買、運輸工業鹽違法,並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其具體行政行為執法主體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蘇州鹽務局無權管理工業鹽,也無相應執法權。根據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國家取消了工業鹽准運證和准運章制度,工業鹽也不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與上述規定精神不符,不僅違反了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簡稱《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屬於違反上位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處罰,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
被告蘇州鹽務局辯稱: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第四條和《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蘇州鹽務局有作出鹽務行政處罰的相應職權。《江蘇鹽業實施辦法》是根據《鹽業管理條例》的授權制定的,屬於法規授權制定,整體合法有效。蘇州鹽務局根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設立准運證制度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並無不當。《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均在《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之後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簡稱《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仍然應當適用。魯濰公司未經省鹽業公司或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而購買工業鹽的行為,違反了《鹽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規范性文件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魯濰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魯濰公司從江西等地購進360噸工業鹽。蘇州鹽務局認為魯濰公司進行工業鹽購銷和運輸時,應當按照《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工業鹽准運證,魯濰公司未辦理工業鹽准運證即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涉嫌違法。2009年2月26日,蘇州鹽務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後認為,魯濰公司未經江蘇省鹽業公司調撥或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省外購進鹽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並根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魯濰公司作出了(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魯濰公司違法購進的精製工業鹽121.7噸、粉鹽93.1噸,並處罰款122363元。魯濰公司不服該決定,於2月27日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蘇州市人民政府於4月24日作出了[2009]蘇行復第8號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蘇州鹽務局(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蘇州鹽務局系蘇州市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鹽業管理條例》第四條和《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有權對蘇州市范圍內包括工業鹽在內的鹽業經營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執法主體資格。
蘇州鹽務局對鹽業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時,應適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規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蘇州鹽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法律生效以後的事件和行為,對於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因此,蘇州鹽務局有關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法律及《鹽業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工業鹽准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准運證制度。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已經制定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鹽業管理條例》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蘇州鹽務局在依職權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時,雖然適用了《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條關於法律效力等級的規定,未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2. 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2015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鹽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鹽資源,保證食鹽專營,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鹽資源開發,鹽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存、購銷、使用和鹽業監督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鹽產品包括食鹽,生產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和其他工業用鹽。
食鹽是指直接食用鹽,製作食品、副食品用鹽和畜牧、漁業用鹽。
其他工業用鹽包括製革、冶金、印染、製冰冷藏、醫葯、玻璃、陶瓷、炸葯、機械加工、鍋爐軟水和清洗等工業用鹽。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鹽業工作。自治區鹽業管理機構負責自治區鹽業市場的管理和稽查工作;市、縣鹽業管理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鹽業市場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衛生、工商、公安、交通、地礦、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鹽業監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第五條自治區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第六條食鹽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有效措施。在本自治區內生產、銷售的食鹽必須加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二章生產管理第七條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必須經自治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第八條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自治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食鹽生產、加工企業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第九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不得在食鹽指令性計劃之外銷售食鹽。第十條在食鹽生產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或葯物,必須經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一條鹽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健全鹽產品質量的檢驗和監督制度,加強鹽產品的質量檢測,不符合質量標准和衛生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用於加工碘鹽的原料鹽和碘酸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第十二條食鹽出廠必須予以包裝。包裝物上應當註明鹽的種類、加碘量、重量、許可證編號、產品標准號、批號、生產日期、保管方法、制鹽企業名稱和地址等。第三章運銷管理第十三條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自治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安排全區的食鹽購銷計劃。
自治區鹽業公司應當按照食鹽指令性計劃組織經營全區食鹽統一調運批發業務;市、縣鹽業公司承擔經營區域內的食鹽調運批發業務。第十四條根據生產規模核定年用鹽量500噸以上(含500噸)的生產純鹼、燒鹼用鹽或其他工業用鹽企業,可與制鹽企業簽訂購銷合同,直接購進生產用鹽,並將合同復印件報自治區鹽業管理機構備案。
年用鹽量500噸以下(不含500噸)的生產純鹼、燒鹼用鹽或其他工業用鹽(簡稱小工業用鹽),由所在地市、縣鹽業公司組織供應。
禁止工業用鹽企業將兩鹼用鹽和其他工業用鹽非法轉銷或挪作他用。第十五條食鹽運輸實行准運證制度。
跨省區運輸食鹽應當持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准運證;自治區內跨市、縣運輸食鹽應當持有自治區鹽業管理機構簽發的食鹽准運證。第十六條途經我區運輸兩鹼工業用鹽和其他工業用鹽應當持有用鹽單位所在地鹽業管理機構出具的運鹽證明;自治區內跨市縣運輸兩鹼工業用鹽和其他工業用鹽,應當持有購銷合同復印件或自治區鹽業管理機構簽發的運鹽證明。第十七條承運人不得承運無准運證的食鹽、無購銷合同復印件的兩鹼工業用鹽或無運鹽證明的其他工業用鹽。第十八條食鹽的運輸、儲存應當做到防潮、防曬、安全和衛生,並設有明顯標志,與工業鹽、非碘鹽分庫或分垛存放。禁止將食鹽與有毒有害的物質混放或同載運輸。第十九條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市、縣鹽業管理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自治區鹽業管理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向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市、縣鹽業管理分支機構應當指定食鹽代批發點,經營食鹽代批發業務。
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3. 2017年現在買賣工業鹽違法嗎
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並未設定工業鹽銷售許可的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無論是地方性法規還是地方政府規章均無權設立工業鹽銷售及運輸的特殊許可。
根據發法禁止即可行的法律原則,銷售工業鹽是不違法的。
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律規定如下:
一、追訴標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經營食鹽的數量在五十噸以上的;
(二)個人或者單位曾因非法經營食鹽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在二十五噸以上的。
4. 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鹽業管理,保障鹽業健康、有序、持續、穩定發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鹽礦資源,保證食鹽專營和食鹽加碘工作的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鹽礦資源,從事鹽產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購銷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四條本市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對兩鹼工業用鹽的生產、運輸、銷售、使用實行監督管理,對兩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第五條市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鹽業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確定的區、縣(市)鹽業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鹽業管理工作,受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以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衛生、工商、物價、公安、交通、技術監督、地質礦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鹽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資源開發第六條對鹽礦資源的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計劃開采、綜合利用的原則,禁止對鹽礦資源的亂開濫采,防止鹽礦資源浪費。第七條開采鹽礦資源,必須經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采礦許可證。
轉讓鹽礦采礦權,必須經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在勘查、開采其他礦種等作業中發現鹽礦資源的,勘查、開采單位應立即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鹽礦資源損失破壞,並及時報告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鹽礦資源開采企業,只能向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制鹽、用鹽企業供應或銷售鹽礦產品。第三章生產管理第十條新設鹽礦企業、開辦制鹽企業,必須經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現有制鹽企業擴大制鹽能力,必須經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十一條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從事食鹽生產和碘鹽加工的鹽業企業還應當取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第十二條食鹽必須按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組織生產。第十三條生產、加工小包裝食鹽的企業,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第十四條生產、加工添加食品調料、添加劑、營養強化劑、葯物等的多品種食鹽,必須經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並符合食品衛生標准。第十五條鹽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檢驗和監督手段,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准,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生產、加工新品種鹽產品應當制訂企業標准,並報技術監督部門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在本市生產、加工、銷售的固體鹽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裝,並使用具有明顯產品標識的包裝物:
(一)食鹽包裝應統一使用印製「食用碘鹽」標識,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包裝物;
(二)兩鹼工業用鹽使用印製「工業鹽」標識的包裝物;
(三)兩鹼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使用印製「精製工業鹽」標識的包裝物。
制鹽企業開發、生產、加工鹽產品的包裝物、產品標識,應當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食鹽包裝物和碘鹽防偽標志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生產。禁止非法生產、加工、買賣食鹽包裝物和碘鹽防偽標志。第十七條禁止平鍋制鹽。
禁止利用工業廢渣、工業廢液生產商品鹽。第四章運銷管理第十八條食鹽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分配調撥。
食鹽生產、批發、零售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第十九條實行食鹽運輸准運證制度。
食鹽准運證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在本市鹽產區的鹽業管理機構核發。
在本市范圍內運輸食鹽的,必須持有本市縣以上鹽業公司的有效憑據;市外途經本市運輸食鹽的、從本市運出或者從市外運進食鹽的,必須持有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准運證。運輸情況應與食鹽准運證填寫的內容相符,不得塗改、偽造和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5. 飯店非法用工業鹽會判刑嗎
當然了,你看看這個:
在自家經營的飯店,竟然摻加工業用鹽用於食品加工。3月24日,被告人王東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東,系新野縣個體商戶。2013年6月8日,新野縣鹽業局執法人員在新野縣沙堰鎮夏官營村「旭東飯店」檢查時,發現被告人在自家經營的飯店內有大包工業鹽用於食品加工,經稱重為51.8斤。經鑒定,被告人王東用於食品加工的食鹽中碘酸鉀含量不符合GB5462_2003精製工業鹽標准要求,不含碘。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6.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鹽業管理條例》貫徹施行,加強鹽業行政執法(簡稱鹽政執法,下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維護鹽業部門、鹽業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簡稱鹽政執法機構,下同)及執法人員,從事鹽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鹽政執法,是指各級鹽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處罰。第四條鹽政執法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准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鹽業違法行為。第五條鹽政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第六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鹽政執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鹽政熱執法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鹽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鹽政執法工作。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大重點鹽區(包括產區和銷區)、鹽業企業設立鹽政執法機構。第八條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鹽政業務,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鹽政執法工作。第九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並對其施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依法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鹽業行政復議;
(四)受理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受理鹽業行政糾紛;
(六)完成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鹽政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任務。第十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依法獨立或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本轄區內的鹽業違法案件;
(三)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見證人和涉及鹽業違法行為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被調查人、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四)查閱、抄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向被檢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索取有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執法檢查和處罰;
(二)佩戴執法標志,主動向被檢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中國鹽政檢查證》;
(三)為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資料保密;
(四)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承擔錯誤查處的責任。第十二條各級鹽業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依照《鹽業管理條例》和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查處鹽業違法行為時,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章鹽業違法案件及其管轄第十三條具有下列鹽業違法行為之一,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構成鹽業違法案件:
(一)違反《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
(二)破壞鹽業資源、侵犯鹽場(廠、礦)保護區的;
(三)侵犯鹽業企業財產和設施的;
(四)生產和銷售土鹽、硝鹽、工業廢渣、廢液制鹽及其他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區供應、銷售非碘食鹽的;
(六)不執行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未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生產、運銷、購進原鹽、加工鹽、液體鹽的;
(七)其他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行為。第十五條兩個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均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查處案件的部門管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有管轄權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7. 賣鹽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先去鹽業管理局辦理食鹽專賣許可證,然後帶上許可證、本人身份證、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協議、照片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辦好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到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證,這樣就可以了。制鹽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鹽區治安保衛工作,以維護鹽區正常的生產秩序。鹽區治安管理的具體問題,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公安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