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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售工業用地是什麼部門

發布時間:2022-08-17 19:35:15

❶ 租用工業用地 找哪個部門

如果是出讓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如果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土地除外):
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❷ 這類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新規

近日,深圳發布《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提出「試點實行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以下簡稱《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明確該改革事項的主要內容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可以採取提供交易鑒證、預告登記等方式,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經批准,工業用途不得改變」。

為了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首批授權事項清單》的工作要求,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制訂了《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范圍

為穩步有序推進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工作,結合我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的現行政策和機制,《暫行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並結合深圳實際,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本著尊重出讓合同和尊重歷史的原則,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做好與工業樓宇轉讓等相關政策的銜接。

(二)關於土地二級市場平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關於「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台,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線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務,不向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三)關於轉讓條件

《暫行辦法》明確我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二是涉及土地閑置、違法建築的,已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權、抵押等情形的,應按規定徵得相關單位或權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權屬爭議;五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關於預告登記

按照《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中提出的「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相關要求,《暫行辦法》提出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暫行辦法》規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五)關於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監管

為確保轉讓後的工業用地真正用於產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同時,為滿足各區產業發展需要,《暫行辦法》規定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

此外,《暫行辦法》分別就轉讓全鏈條的產業監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轉讓前,區產業主管部門要對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提出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二是轉讓過程中,區產業主管部門應對受讓人的競買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三是轉讓後,區產業主管部門需要與受讓人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並對產業的發展進行監管。

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書約定土地性質為非商品性質、限自用或不得轉讓的工業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審核。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相關服務工作。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供需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公開競價交易。

第六條 按本辦法規定轉讓的工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

(二)涉及土地閑置的,已按照閑置土地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三)涉及違法建築的,已按違法建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權機關以其他形式禁止轉讓的,已經有權機關書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已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書面告知抵押權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七)不存在權屬爭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業用地使用許可權整體轉讓,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一並轉讓。

第七條 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轉讓人委託書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第八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人應分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審核時,應當實現審核信息的互聯互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涉及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期限等問題的,應當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續等意見。

區產業主管部門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

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礎上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各區政府可根據轄區產業發展變化進行適時調整。

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受讓人或參與公開競價交易的競買人均應取得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資格條件批復。

第十條 轉讓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應共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上傳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和受讓人資格條件批復,並依法如實申報轉讓價格。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 轉讓人擬通過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的,轉讓人應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並申報公開競價交易的轉讓底價。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組織開展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二條 轉讓人或受讓人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請開發投資總額核驗時,應提交具有專業資質評估(審計)機構出具的關於開發投資總額已完成25%以上的評估(審計)報告,土地二級市場平台依據提交的評估(審計)報告出具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完成後,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工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

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手續;待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後,轉讓雙方憑開發投資總額核驗備案回執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轉本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稅費政策規定徵收。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及產業主管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加強對涉地股權轉讓的聯合監管,防止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

新供應產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產業監管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通過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第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土地二級市場秩序監管,轉讓雙方在轉讓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應當依法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

第十七條 轉讓雙方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報的轉讓價格或公開競價的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公開競價交易服務,不向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屬於《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規定的高新區范圍內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按照該條例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工業樓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轉讓,按照我市工業樓宇轉讓有關規定執行。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或工業區塊線的,按照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❸ 工業用地是什麼意思

工業用地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工業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發展,壯大並富有生機,但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用地的形狀和規模工業用地要求的形狀與規模,不僅因生產類別不同而不同,且與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採用的運輸方式、工藝流程和建築層數有關。


簡介

工業是現代城市發展的主要因素。大規模的工業建設帶動原有城市的發展,使得許多傳統城鎮進入現代城市的行列,如上海的安亭鎮,由於大眾汽車廠的投資建設而成為全國著名的汽車城,浦東金橋鎮隨著出口加工區的開發建設成為知名的現代工業區。

大型的工業企業也可促進新城市的產生,如隨鋼鐵工業建設而建立的包頭市,隨石油開采和石油化學工業發展建立的大慶、金山衛,隨汽車工業發展建立的十堰,隨化肥工業發展建立的金堂、納溪、枝江等。工業能提供大量就業崗位,是構成城市人口的主要部門。

工業發展也帶動了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如市政公用設施、各種交通運輸設施、配套工業以及各項服務等都獲得相應發展,以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的工業發展和興盛還包括它自身在內許多城市第三產業的基本支撐,城市工業的衰落會同時帶來第三產業的衰落。

城市工業用地的擴展也直接影響著第一產業用地,並與整體城市產業結構變遷密切相關。工業的布置方式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城市的空間布局。工業需要大量的勞動,並產生客貨運量,它對城市的主要交通的流向、流量起決定影響。任何新工業的布置和原有工業的調整,都會帶來城市交通運輸的變動。

許多工業在生產中散發大量廢水、廢氣、廢渣和雜訊,引起城市自然環境生態平衡的破壞和環境質量的惡化。工業給城市以生命力,使城市發展、壯大,並富有生機,但同時也給城市帶來各種問題。城市規劃的任務在於全面分析工業對城市的影響,使城市中的工業布局,既滿足工業發展的要求,又有利於城市本身健康地發展。

❹ 工業用地廠房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買賣轉讓,但是工業用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因為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❺ 什麼機構賣地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0〕5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 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加強土地管理, 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 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 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 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 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 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 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 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 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 協議;

(二) 招標;

(三) 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逾期支全部支付的, 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 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 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領取土地使用證, 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 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 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 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 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並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 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 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 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127;&127;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 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 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 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 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 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 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 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 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 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附他附著物所有權的, 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 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 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 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 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 土地使用者可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 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 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 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 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 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 可以無償收回,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 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 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納稅。

第五十條 依照本條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 作為專項基金管理, 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部分條件比較成熟的城鎮先行試點。

第五十二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 其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工業用地如何買賣

法律分析:轉讓工業用地的程序:1、依法簽訂轉讓工業用地合同;2、依法取得當地政府出具的相關土地批復文件;3、在六十日內繳納土地契稅;4、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5、辦理規劃定點陣圖,宗地圖和地籍調查表;6、攜帶轉讓合同、規劃許可證等材料,前往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❼ 工業用地轉讓流程是什麼

劃撥工業用地轉讓需要的條件是:劃撥工業用地土地轉讓必須具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公文;必須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必須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必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必須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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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出售工業用地是什麼部門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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