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這類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新規
近日,深圳發布《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提出「試點實行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以下簡稱《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明確該改革事項的主要內容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可以採取提供交易鑒證、預告登記等方式,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經批准,工業用途不得改變」。
為了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首批授權事項清單》的工作要求,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制訂了《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范圍
為穩步有序推進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工作,結合我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的現行政策和機制,《暫行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並結合深圳實際,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本著尊重出讓合同和尊重歷史的原則,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做好與工業樓宇轉讓等相關政策的銜接。
(二)關於土地二級市場平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關於「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台,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線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務,不向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三)關於轉讓條件
《暫行辦法》明確我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二是涉及土地閑置、違法建築的,已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權、抵押等情形的,應按規定徵得相關單位或權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權屬爭議;五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關於預告登記
按照《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中提出的「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相關要求,《暫行辦法》提出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暫行辦法》規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五)關於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監管
為確保轉讓後的工業用地真正用於產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同時,為滿足各區產業發展需要,《暫行辦法》規定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
此外,《暫行辦法》分別就轉讓全鏈條的產業監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轉讓前,區產業主管部門要對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提出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二是轉讓過程中,區產業主管部門應對受讓人的競買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三是轉讓後,區產業主管部門需要與受讓人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並對產業的發展進行監管。
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書約定土地性質為非商品性質、限自用或不得轉讓的工業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審核。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相關服務工作。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供需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公開競價交易。
第六條 按本辦法規定轉讓的工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
(二)涉及土地閑置的,已按照閑置土地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三)涉及違法建築的,已按違法建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權機關以其他形式禁止轉讓的,已經有權機關書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已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書面告知抵押權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七)不存在權屬爭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業用地使用許可權整體轉讓,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一並轉讓。
第七條 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轉讓人委託書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第八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人應分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審核時,應當實現審核信息的互聯互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涉及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期限等問題的,應當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續等意見。
區產業主管部門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
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礎上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各區政府可根據轄區產業發展變化進行適時調整。
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受讓人或參與公開競價交易的競買人均應取得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資格條件批復。
第十條 轉讓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應共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上傳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和受讓人資格條件批復,並依法如實申報轉讓價格。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 轉讓人擬通過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的,轉讓人應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並申報公開競價交易的轉讓底價。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組織開展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二條 轉讓人或受讓人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請開發投資總額核驗時,應提交具有專業資質評估(審計)機構出具的關於開發投資總額已完成25%以上的評估(審計)報告,土地二級市場平台依據提交的評估(審計)報告出具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完成後,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工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
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手續;待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後,轉讓雙方憑開發投資總額核驗備案回執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轉本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稅費政策規定徵收。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及產業主管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加強對涉地股權轉讓的聯合監管,防止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
新供應產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產業監管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通過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第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土地二級市場秩序監管,轉讓雙方在轉讓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應當依法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
第十七條 轉讓雙方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報的轉讓價格或公開競價的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公開競價交易服務,不向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屬於《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規定的高新區范圍內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按照該條例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工業樓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轉讓,按照我市工業樓宇轉讓有關規定執行。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或工業區塊線的,按照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B. 國家級工業園區招商策劃方案
不管哪一級政府,招商引資是發展經濟的主要任務。
近年來各級政府發展經濟,全員招商,一把手負責制,把招商引資作為一把手工程。一場轟轟烈烈的招商引資運動正在展開。不難看出,為了讓企業落地,政府部門在工業用地,廠房租賃、出售、稅收返還、人才獎勵等方面多管齊下,多措並舉……出台了諸多傾斜政策。但是,最終招商引資的進度和效果還是不盡人意。為什麼不盡人意?為什麼滿足不了當初的設計需求??……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基礎過於薄弱,區位優勢不足,招商引資硬體欠缺。二是招商人員積極性不高,流於形式,有的借駐外招商機會公費旅遊,不思進取,自甘落後。三是缺項目「營銷能力」。當前,我們的招商項目推介形式單一,儲備的客商資源很少,沒有強大的資源後盾,又缺乏必需的宣傳推介平台,全賴「參會」推介,等客商上門,被動招商。
四是缺項目「售後服務」。項目簽約後,缺乏必要的硬體設施保障和優質的軟體服務,也就是園區運營的管理與服務。可以說硬體先天不足,基礎設施落後,都是制約項目推介和落實的關鍵因素。特別是有著聚焦效應、起著風向標作用的工業園區因地方財力匱乏,令企業望而卻步,直接影響簽約項目履約率。還有就是一部分人的地方本位意識作祟,對引進外資、外企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開放意識薄弱,往往因為「紅眼病」或特權意識嚴重,對招商項目設置障礙;有的部門服務不規范,辦事效率低下;有的單位和部門,因為小團體或個人利益「吃、拿、卡、要」,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權威,造成「以商傳商、商勸商退」的不良影響。
青島 綠天使集團集孵化器、專業招商、資金扶持等諸多功能於一身。立足青島,放眼全國。珠三角、長三角、黃三角、京津冀、中西部區域擁有諸多招商分隊、掌握著不同行業的企業資源、為各級政府工業園區提供招商引資一站式全流程服務,為合作區域精準匹配優質企業,助力合作單位實現區域優質項目挖掘、項目考察、項目洽談直至項目落戶投產,並為落地企業提供產業培育、公司注冊、環評報告支持與協助和轉型升級服務,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實現政府、園區精準招商,項目快速落地,企業創新發展多方共贏。
目前,綠天使與部分地方政府合作,部分產業園分布如下:
綠天使利津創智綠谷產業園
綠天使萊西高新技術產業園
綠天使城陽智能製造產業園
綠天使日照高新技術產業園
綠天使濰坊高新技術產業園
綠海匯高密智能家居產業園
綠海匯高密環保產業園
綠天使安丘環保產業園
綠天使濱州智能製造產業園
綠天使濟寧節能環保產業園
綠天使梁山智能製造產業園
綠海匯濟寧智能製造產業園
綠天使臨沂智能製造產業園
以上園區部分正常運營,部分還在建設中。了解詳情可網路中國綠天使集團。也可網路:政府委託綠天使招商引資。這是官網的子頁面,直接看到政府委託綠天使招商引資的詳細細則。
當您進入官網對於頁面的介紹,如果文字介紹不太詳盡。可以直接電話溝通。那樣的話更直接。
綠天使集團利用自身的人才優勢,緊扣時代脈搏,快速發展壯大……正以星火燎原之勢開疆拓土、快速膨脹。這一點您在綠天使官網可見一斑。那麼,百聞不如一見,如果有意向,歡迎您到青島山東綠天使集團總部考察。歡迎您到正在運營的園區實地參觀考察。
C. ◆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改革研究
該項目是國土資源部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旨在明確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改革的總體框架與思路方向,開展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租賃制的可行性、政策措施研究,探索符合產業發展規律的差別化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為建立和完善與「十二五」發展戰略相協調、與階段性宏觀經濟特徵相適應的工業用地供應體系提供技術支撐。
項目系統梳理了國工業用地供應制度的歷史沿革,並從資源價值顯化、集約節約用地、經濟產業布局、宏觀調控及其他社會影響等多角度進行了政策評估;通過同口徑調研、座談、研討等多種方式,全面總結了各地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開展了不同發展水平、不同土地管理制度條件、不同國家的工業用地管理政策比較研究;開展了我國差別化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理想框架設計,明確了我國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改革的思路方向,提出了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的技術支撐體系設計。
項目通過開展比較研究,在吸取相關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工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演進方向,改革壟斷供地方式、改變政績考核體系等長期制度建設,以及操作層面的近期政策建議,形成《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改革研究報告》。成果將在推進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改革,加強工業用地利用與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等的協同,遏制工業用地壓價競爭、低成本過度擴張,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從源頭上防止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行為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D. 日照的經濟介紹
暈 樓上的 你的意見很是狹義哈~
日照雖說是個新發展的城市 但總體生活水平在山東算上中上等了
就是地方小點
總體來說日照的經濟是以旅遊為主導 輕工業為輔的綠色旅遊城市
我是日照人 我以日照為榮~
E. 國土局對工業用土地價格劃分依據
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
最低價標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 3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詳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准》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
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四、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本《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本《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部備案。
六、本《標准》發布實施後,各省(區、市)要依據本《標准》,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准》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附件:1.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2.土地等別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F. 工業土地從何時開始必須實行招拍掛政策,
《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制度。
設定依據: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
2、《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7]78號)。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作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G.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築管理)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衛星城、郊縣城鎮、獨立工業區和城市發展控制用地。郊縣村鎮建設除另有規定外,可參照執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區劃分類第三條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區劃分類如下:
(一)綠地、曠地、城市發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綠地、風景區用地、城市隔離綠地、苗圃、果園、林地、其他綠地以及城市發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
第一類居住用地,指環境和建築質量較好的低層、低密度的居住用地;
第二類居住用地,指多層住宅為主的居住用地;
第三類居住用地,指高層住宅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動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區中心、地區中心及市級專業中心(不含居住區中心)的行政辦公、金融貿易、商業服務、文化娛樂等綜合建築用地。
(四)工業用地:
第一類工業用地,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的環境有干擾、有污染的工業用地;
第二類工業用地,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的環境基本無干擾、無污染的工業用地。
(五)倉儲用地:
普通倉庫用地,指普通庫房建築為主的倉庫用地;
危險品倉庫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六)大專、科研、設計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指城市供應設施(水、電、熱、燃氣等)、市內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車、貨運交通、輪渡、交通管理設施和停車場等)、通信設施(電訊、電話、郵政等)、市政環衛設施(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糞便垃圾集運處理設施等)、消防設施、各種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第四條各項建設用地應符合批準的詳細規劃的規定;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城市土地使用適建范圍表》(詳見表一)的規定執行。第三章建築密度建築面積密度第五條新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的建築密度、建築面積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建築密度與建築面積密度控制指標表》(詳見表二)的規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第六條中心城舊區的建築工程能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者,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在第五條規定的基礎上按下表規定增加建築面積:
─────┬─────────────┬───────────────────
等│允許建築面積密度│ 每提供一平方米開放空間有效面積允許
││增加的建築面積(平方米)
級│ (萬平方米/公頃) │
─────┼─────────────┼───────────────────
1│2及2以下│1.0
─────┼─────────────┼───────────────────
2│2.1-4│1.5
─────┼─────────────┼───────────────────
3│4.1-6│2.0
─────┼─────────────┼───────────────────
4│6以上│2.5
─────┴─────────────┴───────────────────第四章建築間距第七條居住建築的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生防疫和建築保護等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實際情況,居住建築的間距規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朝向為南北向或南偏東(西)的,在中心城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在衛星城及郊縣城鎮不小於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在中心城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9倍,在衛星城及郊縣城鎮不小於1.0倍。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在中心城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7倍,在衛星城及郊縣城鎮不小於0.8倍。
(二)在中心城舊區建築密集地段進行改建,建築間距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在保證原來的居住環境確有改善的前提下,可適當縮小,但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朝向為南北向或南偏東(西)的,改建後的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9倍;朝向為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其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與基地外的居住建築的間距,仍須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多層居住建築有底層商店的,其建築間距不得縮小。在中心城舊區建築密集地段進行改建,執行本條第(一)項規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其與南側建築的間距,可扣除底層商店的高度(只限一層,自室內地面至樓板面),但不得同時執行本條第(二)項規定。
(四)高層建築(含高層建築群)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按下列規定確定:
1.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包括高層、多層、低層)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2.居住建築的朝向為南北向的,高層建築與其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於24米;
3.居住建築的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築與其東(西)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於13米;
4.在中心城舊區建築密集地段進行改建,執行本項第2、3目規定確有困難的,在符合本項第1目規定的前提下,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小於最小值。
5.凡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項間距規定的前提下,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不小於8米;多層、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不小於13米。
(六)在第一類居住用地地區進行新建、改建時,應保持該地區原有的良好環境,其最小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
(七)多層居住建築的兩個山牆的端距不小於較高建築物高度的0.4~0.5倍;如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或居住區內部通道的要求,應按消防或居住區內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體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築,均應按前款規定的間距,通過改進規劃布置和建築設計,積極改善居室日照條件和自然通風條件。
H.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監察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下稱國務院31號文件),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31號文件明確要求:「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於加強宏觀調控,嚴把土地 「閘門」,有效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對於遏制工業用地壓價競爭、低成本過度擴張,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於建立完善土地市場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於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於從源頭上防治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實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二、明確范圍,堅定不移地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一)政府供應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或租賃,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確定了供地范圍和價格,所涉及的土地已辦理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的,可以繼續採取協議方式出讓或租賃,但必須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有關規定,將意向出讓、租賃地塊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後,抓緊簽訂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並在2007年6月30日前簽訂完畢。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超過上述期限的,應按規定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
(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三、適應工業項目用地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項目用地的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大力推進本地區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應當注意把握以下關鍵環節。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做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應當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然後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四、強化執法監察,促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全面落實
(一)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政策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和經驗。省級監察機關要把對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並組織實施,保證執法監察工作的效果。
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注意發現案件線索,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工業用地出讓規避招標拍賣掛牌、仍採取協議出讓和劃撥的;對工業項目通過計劃立項、規劃定點先行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對工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後擅自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對不按規定及時准確地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公開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等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特別是在工業用地出讓中不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繼續搞個人審批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有關地方和部門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強化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監督。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2007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專項執法監察。執法監察的重點是,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情況。
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詳見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訂工作方案,統一組織,協調行動,共同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執法監察工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的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自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採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法監察情況,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報送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各地的工作情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
附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務院31號文件),認真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今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認真貫徹中央紀委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31號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通過執法監察,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實現工業用地出讓全部進入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干預甚至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嚴肅地查處,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敗行為。
二、范圍和內容
(一)執法監察的范圍:2006年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各地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
(二)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情況。重點是:是否按規定公開土地出讓信息,特別是是否按規定將土地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價款及出讓結果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開;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為不規范的問題。
3.糾正工業用地出讓中存在問題的情況。一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仍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的問題;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是否存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時確定用地單位的問題。二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假招標、假拍賣、假掛牌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問題,是否存在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問題。
三、方法和步驟
本次執法監察分為自查整改、重點檢查和聯合檢查三個階段。
(一)自查整改。本執法監察工作方案下發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項工作。本《通知》下發至8月底前,市、縣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本地區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點檢查。9月至10月,各省(區、市)監察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對市、縣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各省(區、市)要將執法監察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10月底前分別報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
(三)聯合檢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適時對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I.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如何確定
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5年期存款利率。
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廣東省城市等別劃分:
三等:廣州市(白雲區、海珠區、荔灣區、蘿崗區、天河區、越秀區)、深圳市(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
四等: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珠海市(金灣區、香洲區)、深圳市寶安區
五等:東莞市、佛山市禪城區、惠州市惠城區、中山市、深圳市龍崗區、廣州市黃埔區
六等:佛山市(南海區、順德區)、廣州市(番禺區、南沙區)江門市(江海區、蓬江區)、汕頭市濠江區、湛江市(赤坎區、霞山區、麻章區)
七等:潮州市湘橋區、茂名市(茂南區、茂港區)、佛山市三水區、韶關市(武江區、湞江區)、陽江市江城區、肇慶市端州區、廣州市花都區、湛江市坡頭區
八等:汕頭市(潮南區、潮陽區、澄海區)、河源市源城區、惠州市惠陽區、揭陽市榕城區、開平市、梅州市梅江區、清遠市清城區、汕尾市城區、台山市、增城市、普寧市、肇慶市鼎湖區、珠海市斗門區、江門市新會區
九等:從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區、高要市、鶴山市、惠東縣、廉江市羅定市、雲浮市雲城區
十等:博羅縣、潮安縣、電白縣、佛岡縣、高州市、海豐縣、化州市、揭東縣、樂昌市、雷州市、連州市、陸豐市、南澳縣、南雄市、韶關市曲江區、四會市、吳川市、信宜市、陽春市、英德市
十一等: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惠來縣、揭西縣、連平縣、龍門縣、梅縣、清新縣、饒平縣、遂溪縣、新豐縣、新興縣、興寧市、徐聞縣、陽東縣、陽西縣、雲安縣
十二等:大埔縣、東源縣、豐順縣、廣寧縣、和平縣、蕉嶺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龍川縣、陸河縣、平遠縣、仁化縣、始興縣、翁源縣、五華縣、陽山縣、鬱南縣、紫金縣、乳源瑤族自治縣
J. 工業用地在用地審批上有哪些規定
1、細化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政策和協議出讓政策的適用范圍,提出:
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劃撥工業用地轉讓等,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2、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預申請制度的主要作用在於,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保證推出的土地及時得到開發利用。
對列入市、縣土地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會發布,接受用地申請。
單位和個人對擬出讓的地塊有使用意向,所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掛牌或拍賣出讓活動。
3、對舊城區改造中涉及的工業用地應該分類處理,凡是由政府收購儲備的土地,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對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10)日照工業用地是怎麼供應的擴展閱讀:
舊城工業布局的問題:
1、工廠用地面積小,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有些工廠,由於歷史原因無集中用地,一廠分散幾處,使生產過程不連續,生產管理不便。
2、缺乏必要的交通運輸條件。有的廠位於小巷深處,道路不通暢,運輸不便,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
3、居住區與工廠混雜。在中國現有城市中除新建大廠形成工業區外,市區大量的舊有工廠混雜在居住區中。雜訊、煙塵、廢氣、廢水污染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健康。
4、工廠的倉庫、堆場不足。有的工廠侵佔道路面積,造成「馬路倉庫」,影響交通和市容整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兩部委:農用地轉工業用地必須招拍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