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定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保定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工業遺產,是指本市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分為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檔案、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七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工信和國資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
縣(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和渠道,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十條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工業遺產普查、認定、科學研究和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一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十三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條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市級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 建國後「一五」及「二五」期間建設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
(二)文革期間建設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有工業企業;
(三)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國有工業企業。第十七條非國有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本市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商號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五)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七)傳統生產工藝、手工技能等具有較高價值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
Ⅱ 如何開展工業遺產旅遊
1、三個詞語的關系
「工業遺跡」、「工業文化」和「工業旅遊」
工業遺跡是載體;工業文化是靈魂;工業旅遊是手段
2、工業旅遊在整個「旅遊產品」中的地位
工業旅遊是傳統旅遊產品的有利補充。工業旅遊是伴隨著人們對於旅遊資源的拓展而產生的一種旅遊新概念和產品新形式。這種旅遊方式主要包括對工業遺跡的參觀、對工業場所的參觀、對工業產品生產過程的參觀、對工業文化和文明的體驗和感悟等。通過開展工業旅遊,能夠促進傳統工業城市的產業轉型升級,對工業遺產有效保護、對工業文化進一步發揚、對工業企業品牌進一步提升,工業被重新賦予旅遊價值,實現綠色發展。
3、工業旅遊開展的「最大問題」或者說難點
1),社會意識不強。從社會層面看,對工業遺跡的保護意識、工業旅遊的開展意識都不強,導致在整個旅遊行業中,工業旅遊的價值凸顯「微乎其微」。
2),企業不懂旅遊。工業企業的決策層往往不重視旅遊,因為與企業主流產品創造的價值相比,工業旅遊直接創收甚微,也「不懂旅遊」,對旅遊市場的規律性把握、工業元素如何變身旅遊產品、工業生產與旅遊開發如何合理協作等,思路都不夠清晰。
3),產品缺乏創新。不少設置工業旅遊項目的企業,就是打開大門,開設一條參觀線路,遊客走馬觀花後走人。這樣既不能挖掘工業文化內涵,也無法撬動遊客消費和藉助工業旅遊開展為我們「打廣告」。
4),渠道商興趣不濃。旅遊產品要推向市場,在前期階段,很大程度依賴旅行社推動。然而,工業旅遊點很少與旅行社合作。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工業旅遊產品太分散,旅遊產品建設尚未完善等。而最關鍵的是,工業旅遊對於很多企業來說,只是「副業」或「兼職」,不管是門票收入還是購物消費,讓利給旅行社的空間都不大,旅行社缺乏推介工業游產品的動力。
Ⅲ 承德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承德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承德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承德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依法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和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意識。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對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委員會的具體組織工作。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遺存普查、建立工業遺產建議名錄,並對擬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遺存開展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調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第十二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項目,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推薦工業遺產項目。第十三條文物主管部門對於申報或者推薦的工業遺產項目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採取公示、聽證等方式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工業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等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三)體現承德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工業產品;
(四)非物質形態的工業信息,包括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及傑出人物事跡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五)具有明顯可再利用價值的工業遺存;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第十五條依法認定的工業遺產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參照原認定程序辦理。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六條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按照專項規劃,應當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保護范圍劃定的具體組織工作。
工業遺產確定公布後一年內,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名稱、保護范圍、公布機構和時間等相關內容。
Ⅳ 工業遺產的存在問題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農業社會時代那些歷史悠久的文化遺存作為文化遺產悉心加以保護,而對於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的保護則重視不夠,特別是其中的工業遺產更少得到人們的認同和保護,其價值尚未得到廣泛認可。目前世界各地的工業遺產正面臨著毀壞和遺棄以及掠奪式開發導致的嚴重威脅。
在我國,隨著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對工業遺產在拆與保、遺棄與利用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碰撞。盡管近年來一部分工業遺產開始被列入保護之列,但是受法律保護的工業遺產項目僅占應納入保護內容中的很小一部分,也就是在最近才開始在少數城市啟動了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和保護規劃制定,而大部分城市,特別是一些傳統工業城市,尚未將工業遺產保護納入文化遺產保護范疇,缺乏對工業遺產的總體評價。
我們看到由於大量傳統工業先後遭遇行業衰退和逆工業化過程,房地產開發隨之跟進,為了有限的商業利益,不惜將一些經歷戰爭磨難和文化浩劫而倖存下來的優秀工業遺產遺棄或拆毀。現在人們開始注意保護數千年、數百年前祖先創造的歷史遺存,而往往忽略幾十年前在我們父輩或者我們自己手中創造的文化遺存,忽視保護歷史的延續性。正像我們曾經不文明地對待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街區一樣,今天又正在迅速毀掉工業社會時代留下的文化遺產,使一些作為人類智慧結晶的工業遺產岌岌可危。
另一方面,現代工業遺產正面臨著技術不斷更新或更替所帶來的沖擊。與其他古跡遺址不同的是,不斷延續的工業活動迫使此類工業遺產與不斷向前發展的生產方式相適應,新技術、新工藝的不斷開發應用和產品迅速地更新換代也使工業遺產更為脆弱,極易受到損害。證明工業發展深刻變革的物證材料對人類而言具有廣泛的價值,我們必須認識到保護這類技術和產品迅速更新換代的生產領域的工業遺產的重要性。因此,在城市更新和產業發展過程中,如何對待工業遺產已經成為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重要課題。
Ⅳ 邢台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邢台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相關程序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和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以及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級地方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文化廣電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條工業遺產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國資、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第十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捐贈、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的;
(二)在保護和搶救工業遺產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捐獻重要工業遺產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第二章普查認定第十二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產、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全市范圍內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和申報工作。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報、遲報、瞞報、虛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普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Ⅵ 工業遺產如何煥發生機
工業遺產是指工業文明的遺存,它們具有歷史的、科技的、社會的、建築的或科學的價值。這些遺產包括建築、機械、車間、工廠、選礦和冶煉的礦場和礦區、貨棧倉庫,能源生產、輸送和利用的場所,運輸及基礎設施,以及與工業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設施等。
我們對工業遺產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足。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悉心保護那些歷史悠久的文化遺產,而對於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的保護則重視不夠,一些地方的工業遺產正面臨著被毀壞、遺棄、掠奪式開發的嚴重威脅。
保護和利用工業遺產,防止城市改造中因大拆大建而把具有多重價值的工業遺產變為建築垃圾,有助於減少環境的負擔和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改造舊建築具有工期短、投資少、效益高等特點,是工業遺產經濟價值的直接體現。
Ⅶ 株洲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展示株洲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反映工業文明發展歷程,經過相關程序認定的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和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指廠房、倉庫、作坊、爐窯、礦場、碼頭、橋梁、道路、辦公樓、住房及其他建(構)築物等物質遺產;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指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具、生活用具、歷史檔案、文獻、手稿、視聽資料、圖書資料等物質遺產。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旅遊、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工業遺產保護過程中對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給予必要幫助。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第七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株洲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工業、環保、歷史、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調查、認定、調整、撤銷、規劃、保護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八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工業遺產保護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引導和支持,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提高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水平。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二)在工業遺產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保護工業遺產有重要貢獻的;
(三)將重要工業遺產捐獻給國家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遺產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十三條在城市改造、工業企業搬遷和改造等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工業遺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反映企業在相應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縣域以上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
(二)某一時期在縣域以上區域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四)反映軌道交通、航空、冶煉、冶金、化工、煙花鞭炮、陶瓷、建材、紡織等株洲特色工業文明發展歷程的;
(五)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或者建築技術領先的;
(六)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經營管理模式;
(七)商標、商號在縣域以上區域內著名的;
(八)為株洲工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物的舊居、相關實物及相關事跡資料;
(九)其它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
根據工業遺產的價值大小,列入市級、縣級工業遺產名錄。
Ⅷ 工業的遺產保護
工業遺產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它們見證了工業活動對歷史和今天所產生的深刻影響。工業革命使科學技術、城市經濟和社會文化等方面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而工業遺產就是工業文明的歷史體現,忽視或者丟棄這一寶貴遺產就抹去了城市最重要的記憶,使城市出現一段歷史的空白。更好地保護工業遺產,發掘其豐厚的文化底蘊,將使絢麗多彩的歷史畫卷更加充實。同時,這些深刻變革的物質證據對人們認識工業活動的產生和發展,研究某類工業活動的起步和過程具有普遍的價值。
工業遺產具有重要的科技價值。它們見證了科學技術對於工業發展所做出的突出貢獻。保護好不同發展階段具有突出價值的工業遺產,才能給後人留下相對完整的工業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軌跡,提高對科技發展史的研究水平。而保護某種特定的製作工藝或具有開創意義的範例,則更具有特別的意義。如荊江分洪閘,是中國20世紀50年代初期興建的第一項大型水利工程的主體工程。1954年長江發生大水,通過3次開閘分洪,大大減輕了洞庭湖的負擔,緩解了洪水對荊江大壩的威脅,為確保江漢平原和武漢鎮的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人們也從中體會到科技的先進力量。又如建於1959年的酒泉衛星發射中心導彈衛星發射場遺址,作為中國建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導彈和衛星試驗基地,在過去的40多年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試驗體系,成功地完成了多種型號導彈、遠程運載火箭、人造地球衛星以及載人航天飛船的試驗。這兩處工業遺產因具有開創意義而展示出重要的科技價值,也因此被國務院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工業遺產保護對於傳統工業城市來說更為重要。「城鎮中有著古老的東西,但每年每月都在不斷地產生著新的建築與設施。今天的新事物,若干年後又成為陳跡,並隨著時間的洗練,有些遺存又成了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的標志。城市永遠處在不斷地新舊交替之中,外觀上也是古今並存的,是由基本上屬於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風貌而構成的,反映了該地區的歷史文化和時代特徵」。2002年兩院院士吳良鏞教授在進行多次實地考察和大量文獻研究的基礎上,指出南通是基於中國人自己的理念,比較自覺地、有一定創造性地通過較為全面的規劃、建設、經營的第一個有代表性的城市,堪稱「中國近代第一城」。南通是中國近代城市建設和民族工業發展的傑出代表,大量珍貴的工業歷史建築遺存和工業文物表明了「中國近代第一城」的客觀存在,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越來越成為體現城市文明和特色的寶貴財富,而「中國近代第一城」的提出和確立使南通的城市性格更加鮮明,城市品位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Ⅸ 銅陵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銅陵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銅陵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銅陵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經濟、社會教育等價值的工業遺存。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應當把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工作,並負責對保護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國資)、科技、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人防、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七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對工業遺產承擔日常維護管理等保護主體責任。第八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工業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工業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工業遺產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依法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業遺產普查工作。第十一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或者提出相關保護建議。第十二條工業遺產認定的重點范圍:
(一)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工業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及傑出人物事跡等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三)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工業產品;
(四)非物質形態的工業信息,包括生產技術、生產技能、配方、商號、企業文化等;
(五)具有明顯可再利用價值的工業遺存;
(六)其他與銅陵工業發展密切相關需要保護的工業遺存。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結果和社會推薦情況,提出工業遺產初步名錄,組織相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審,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對於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根據其歷史、科技、文化、經濟、社會教育等價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為銅陵市工業遺產。
符合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規模、工業風貌保存完整、能反映某一歷史時期或者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與利用。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制定專項保護方案。第十七條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確定公布後一年內,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
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責任人等內容。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議,明確相關責任與義務。
Ⅹ 工業遺產的價值
工業遺產具有重要經濟價值。它們見證了工業發展對經濟社會的帶動作用。工業的形成與發展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可以避免資源浪費,防止城市改造中因大拆大建而把具有多重價值的工業遺產變為建築垃圾,有助於減少環境的負擔和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同時,保護工業遺產能夠在城市衰退地區的經濟振興中發揮重要作用,保持地區活力的延續性,給社區居民提供長期穩定的就業機會。通過對城市中的工業遺產重新進行梳理、歸類,在合理利用中為城市積淀豐富的歷史底蘊,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保留工業遺產的物質形態,弘揚工業遺產的文化精神,既能為後世留下曾經承托經濟發展、社會成就和工程科技的歷史形象記錄,也能為城市經濟未來發展帶來許多思考和啟迪,更能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源泉。工業遺產具有重要審美價值。它們見證了工業景觀所形成的無法替代的城市特色。認定和保存有多重價值和個性特點的工業遺產,對於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維護城市歷史風貌、改變「千城一面」的城市面孔、保持生機勃勃的地方特色,具有特殊意義。工業遺產雖然不能像一般藝術作品一樣進行觀賞,但是,城市的差別性關鍵在於文化的差別性,工業遺產的特殊形象成為眾多城市識別的鮮明標志,作為城市文化的一部分,無時不在提醒人們城市曾經的輝煌和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為城市居民留下更多的嚮往。一些國家和地區充分認識到工業遺產的這一重要價值,將其作為一種文化資源,走出了與滿足社會文化需求相結合進行工業遺產保護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