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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鍋爐的環保檢查應該查什麼

發布時間:2022-08-04 21:24:28

A. 鍋爐檢測都需要檢查什麼內容

鍋爐檢測內容

(一)外部檢驗

檢查鍋爐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檢查燃燒及運行狀況。察看人孔、手孔、閥門、法蘭以及風閘門是否漏水、漏汽、漏風。察看爐牆有無裂縫,燃燒室火磚是否燒壞脫落,鍋爐房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室內工具、燃料堆放是否合適。

鍋爐檢測檢查壓力表、安全閥的靈敏與可靠時,需對壓力表進行校驗,對安全閥進行排汽壓力試驗,確保安全閥能在規定的壓力下開啟。試驗安全閥之前,必須先校對壓力表,以保證正確指示鍋爐內的實際壓力。校驗壓力表必須在無負荷或負荷穩定的情況下進行。壓力表上沒有裝旋塞或三通旋塞者,不許拆換壓力表進行校驗。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比鍋爐的使用工作壓力適當進步,但要低於鍋爐較高答應工作壓力。例如鍋爐較高答應工作壓力為13at<sub>表壓<sub>,使用工作壓力為10at<sub>表壓<sub>,則可將安全閥分別調整為10.t<sub>表壓<sub>及11at<sub>表壓<sub>。

帶有過熱器的鍋爐,其較高答應工作壓力是指過熱器出口壓力而言,為了防止忽然停止供汽而燒壞過熱器,調整安全閥時,應該使過熱器安全閥的起跳壓力稍低而先排汽。當鍋筒內壓力繼續上升時,鍋筒上的工作安全閥也開始排汽。當鍋筒與過熱器上的所有安全閥(省煤器安全閥除外)開啟時,鍋爐壓力不應繼續上升。非沸騰式省煤器進出口處的安全閥較好在冷爐時試驗與調整。調整安全閥時,鍋爐蒸汽壓力應緩慢升高。對彈簧式安全閥,調整時應由低壓調到高壓,以免因加力過大而損壞彈簧。

B. 鍋爐檢驗包括哪些內容檢驗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運行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外部檢驗可以在鍋爐運行過程中進行。其檢驗內容包括: (1)人孔、手孔、檢查孔是否漏水、漏汽;
(2)汽、水閥門和管道的狀況;輔助設備運行情況;爐牆、鋼架及爐膛燃燒情況;
(3)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
(4)鍋爐的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5)水處理設備運行情況。
內外部檢驗,又叫定期停爐檢驗,它需要在鍋爐停爐後進行。內外部檢驗的重點如下: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無有磨損和腐蝕;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苛性脆化;
(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牆或隔火牆損壞而發生過熱;
(8)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介面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9)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有無堵塞;
(10)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議表是否靈敏可靠。
水壓試驗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鍋爐檢驗的期限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按一定周期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
(2)內外部檢驗:每2年進行一次。新鍋爐運行的頭2年及實際運行時間超過10年的鍋爐、汽改水的卧式鍋殼式鍋爐,每年應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移裝鍋爐投運前;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前;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及重新運行一年後;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3)水壓試驗:每6年進行一次。

C. 鍋爐環評驗收有哪些內容

安裝後,需要調整導熱油鍋爐。鍋爐運行平穩後,只有在有關部門認可後才能正式投入運行。以下是導熱油鍋爐調試和驗收的具體步驟。
鍋爐驗收內容之壓力測試
1.導熱油鍋爐系統的使用者不應進行水壓試驗,以免因水壓試驗後排水困難而造成安全操作的隱患。加熱爐系統中使用的有機熱載體可以作為液壓試驗的介質。
2.測試時,有機熱載體不得有任何危險。試驗溫度必須低於有機熱載體的閃點,一般為20℃~70℃。試驗場地附近不應有火源,應配備適當的滅火設備。
3.在試驗之前,應使用壓縮空氣吹掃加熱爐系統,以防止有機熱載體與雜質混合。在液壓測試之前,每個連接點處的緊固螺栓必須完全組裝並正確擰緊。必要時,可先進行0.05-0.1mpa的氣壓試驗,並對所有焊縫和連接點進行初始泄漏檢查,以避免有機熱載體大量泄漏表面造成的損失。
4.液壓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為加熱爐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期間,應緩慢升至工作壓力。確認無泄漏後,應繼續將壓力增加至試驗壓力,保持壓力10分鍾,然後降低至工作壓力進行檢查,並保持壓力不低於30分鍾。
5.在測試期間,以下條件是合格的:
(1)無泄漏;
(2)無異常變形;
測試期間沒有異常噪音。
1.膨脹水箱和儲油罐不得參加壓力試驗。系統試驗後,應拆下壓力試驗盲板。
2.燃燒器供應的燃氣輔助配件不應進行壓力試驗。
接收
加熱爐及其管道安裝試驗完成後,安裝,施工驗收應由安裝單位,用戶和當地勞動部門共同進行。驗收應審查以下項目:
1.檢查安裝施工單位是否具有有機熱載體爐的安裝許可證。
2.檢查焊接加壓管道的焊工是否有相應的焊接證書。
3.檢查施工圖紙,施工記錄和測試報告是否完整。
4.檢查系統中所有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和施工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和設計要求。
5.檢查所有設備的傳動部件是否根據需要進行潤滑。
6.檢查所有輔助發動機的轉向是否正確,噪音是否正常以及操作是否平穩。
7.檢查並調整膨脹水箱液位報警。
8.檢查每台儀器的顯示器在常溫常壓下是否靈敏且正常。
9.檢查控制系統是否正常,包括手動,自動,超溫報警,壓力報警,液位報警,熄火報警,顯示和自動點火。
運營流程
開始前檢查
1.加熱爐及其周圍環境是否清潔無雜物,檢查爐體,燃燒器,控制器,防火孔和煙(煙囪)通道是否正常;
2.逆流工藝設備和工藝,檢查膨脹水箱油位是否高於1/4至1/2液位,溫度計和壓力表是否正常;
3.連接加熱爐控制櫃電源,檢查電壓是否正常,檢查指示燈和所有顯示儀表是否正常;
4.調節主減壓閥和二級減壓閥,將壓力控制在0.005mpa。
開始
1.啟動導熱油循環泵(進行備用,按照泵的運行規則),啟動泵後保持壓力穩定約0.5小時;
2.按下燃燒器啟動按鈕,觀察爐內火焰是否正常燃燒。如果它沒有點燃,請在故障排除後再次啟動燃燒器。
爐子操作
1,正常停止(1)逐漸降低溫度,關閉燃燒器,停止燃燒; (2)當熱油溫度降至70℃以下時,停止熱油循環泵的運行(參見水泵的運行規則); (3)關閉主電源,做好切換記錄。
2,緊急停止如果因緊急情況緊急停爐,應迅速關閉燃燒器,同時沿燃燒器擴孔軸將燃燒器移動,使爐膛與煙囪之間形成自然通風狀態,蓄熱並在爐內分布,使導熱油自然冷卻,防止過熱。
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巡視期間,應注意檢查導熱油爐周圍是否有泄漏。附近應該有足夠的石油和電氣消防設備。水不應用作滅火劑。

D. 鍋爐安全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鍋爐安全檢查,包括檢查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保護裝置等等

E. 鍋爐房安全檢查內容

1)崗位安全責任制、設備運行及檢修、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健全

(2)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業人員隨意進入鍋爐房的要求,保證通道暢通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辦法等

(3)鍋爐及輔助設備的操作規程,包括設備投運前的檢查及准備工作、啟動和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經過崗前專業知識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5)設備運行操作人員配備滿足規定要求,勞動保護用品佩戴齊備

(6)司爐工、水質化驗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7)設備維護保養制度、規定鍋爐停(備)用防銹蝕內容和要求以及鍋爐本體、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儀表及燃燒和輔助設備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8)水(介)質管理制度,明確水(介)質定時檢測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9)鍋爐安全檢查應有的記錄:

①鍋爐及燃燒和輔助設備運行記錄

②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汽水品質化驗記錄

③交接班記錄

④鍋爐及燃燒和輔助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⑤鍋爐及燃燒和輔助設備檢查記錄

⑥鍋爐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⑦鍋爐停爐保養記錄

(10)證書:鍋爐有質量合格證、使用許可證、年檢合格證、強度計算書、安裝使用說明書

2、鍋爐安全附件的檢查

(1)安全閥

①每台鍋爐至少裝2個安全閥(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閥),鉛直安裝並安裝在鍋爐的最高位置,保證排氣暢通,並引至安全地點

②安全閥每年至少檢驗、定壓一次,鉛封完好,做好記錄並簽名

③每月自動排放試驗一次,做好記錄並簽名

④每周手動排放試驗一次,做好記錄並簽名

(2)水位表

①水位表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示(紅杠),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上部可見邊緣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正常水位在水位表中間

②水位表與鍋筒之間的汽水連接管上裝有閥門,鍋爐運行進閥門必須處於全開位置

③水位表靈敏、可靠,每班至少沖洗一次水位表,不得形成假象

④玻璃管式水位計應有防護裝置(如防護罩、快關閥等),但不得影響正常觀察水位

(3)壓力表

①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鍋殼)蒸汽空間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

②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的量程范圍,一般應在工作壓力的1.5~3倍。

③表盤直徑不應小於100㎜,表的刻盤上應劃有最高工作壓力紅線標志。

④最高工作壓力小於2.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度不低於2.5級,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2.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度不低於1.5級

⑤壓力表與筒體之間的連接管上裝有三通閥門,且功能有效,以便吹洗管路、卸換、校驗壓力表

⑥蒸汽空間設置的壓力表有存水彎管,三通閥門裝在壓力表與存水彎管之間,且開啟靈活

⑦壓力表裝置齊全(壓力表、存水彎管、三通旋塞)。應每半年對其校驗一次,並鉛封完好。

(4)保護裝置

①超溫報警和連鎖保護裝置。超溫報警裝置安裝在熱水鍋爐的出口處,當鍋爐的水溫超過規定的水溫時,自動報警,提醒司爐人員採取措施減弱燃燒。超溫報警和連鎖保護裝置連鎖後,還能在超溫報警的同時,自動切斷燃料的供應和停止鼓、引風,以防止熱水鍋爐發生超溫而導致鍋爐損壞或爆炸。

②高低水位警報和低水位連鎖保護裝置。當鍋爐內的水位高於最高安全水位或低於最低安全水位時,水位警報器就會自動發出警報,提醒司爐人員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③鍋爐熄火保護裝置。當鍋爐爐膛熄火時,鍋爐熄火保護裝置作用,切斷燃料供應,並發出相應信號。

(5)給水設備

①配有備用泵,備用泵必須達到隨時可以使用的狀態

②蒸汽鍋爐供水備用電源必須隨時有電,能接通使用

(6)水質保障

①鍋爐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水質化驗

②水質分析化驗項目齊全,每天進行一次硬度和PH值化驗,保證水質合格

③鈉離子交換器、鹽泵、給水處理系統必須正常投入使用

3、鍋爐檢修的安全要求

需要進入鍋爐內進行檢修作業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之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電站鍋爐可用閥門)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熱水、給水、排污等管道可靠的隔開;用油或者氣體作燃料的鍋爐,必須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2、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之前,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段時間,工作時鍋爐外面有人監護;

F. 關於環保檢查,具體該查哪些

環保檢查的內容:

1、生產配件的同時有出來粉末的輔料、相關的燃煤鍋爐等設備要查封;

2、發現有噪音、氣味濃的產品也要整頓;

3、沒有營業執照、不規范的廠家需要重新整頓;

4、順帶查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

5、順帶查偽劣及假冒仿牌的。

6、偷排廢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氣體;

8、低頻噪音或噪音過大;

9、粉塵污染;

10、未公示環評;

11、無環保審批手續;

12、電機組存在運行安全隱患;

13、違法建設;

14、私設暗管排污;

15、煤渣到處飄散;

16、紙渣挖坑填埋存在問題;

17、無廢水回收系統;

18、未辦理取水許可;

19、沒有亮照經營;

20、無防滲漏措施的水塘存貯其他廢棄物;

21、治污設施簡陋老舊問題;

22、煙塵排放濃度超標;

23、廠區堆積垃圾未及時處理;

24、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25、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26、排污許可證過期;

27、非法生產;

28、過濾池COD超標;

29、無排污許可證。


➤廢氣污染檢查

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採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採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台;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使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於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築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採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G. 蒸汽鍋爐的安全檢查都有哪些方面

鍋爐要嚴格按照《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特別要防止因

鍋爐結垢,鍋爐嚴重腐蝕、鍋爐脫水和鍋爐超壓所發生的災害性事故。

鍋爐上的安全附件是預防鍋爐爆炸很重要的裝置,必須保證其齊全完好和靈敏可靠。當然,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提高操作者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加強鍋爐的維修和管理也是極為

重要的。

1設備檢查

1.1工業鍋爐房的布置、建築結構及有關投措。

1.1. 1獨立站房應位於廠區邊緣地帶,煙囪不宜靠近主要道路。

1.1.2鍋爐房如必須與廠房相連,其鍋爐容量應符合(t—100)V≤100;鍋爐房如必須與住

宅相連時,其鍋爐容量應符合(t—100)V≤5

式中 t——鍋爐工作壓力時的飽和溫度,[t]為℃

V——鍋爐水容量,[V]為m3

1.1.3鍋爐房應位於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主導風向應採用多年平均非採暖季節的風向。

1.1.4鍋爐前牆凸出處到鍋爐房內牆凈距應大於或等於3m,鍋爐側面和後端的通道凈距應

大於或等於0.8m。

1.1.5鍋爐如有側面操作,檢修通道時,其寬度應能保證操作,檢修的需要;如不需要側

面操作,鍋爐與鍋爐側牆之間的凈距亦不得小於0.8m。

1.1.6鍋爐和省煤器上部,當不需操作時,其凈空高度不小於0.7m。

1.1.7鍋爐房應預留通過設備最大搬運件的安裝孔洞。

1.1.8鍋爐房每層出口應有兩個。若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間的過道)不超過12m,

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設一個出口。

1.1.9鍋爐房門應向外開,工作室或生活室門應向鍋爐房內開。

1.1.10鍋爐房應採用輕型屋頂。若屋頂自重大於1.2kN/m2,應開設天窗,或在鍋爐房牆

上高出鍋爐的位置開設天窗,開窗面積至少應為全部鍋爐佔地面積的10%。

1.1.11操作部位距地面2m,應裝設平台、扶梯和防護欄桿。

1.2鍋爐

1.2.1鍋爐應有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受壓元件強度的計算;質量證明書;

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銘牌等技術資料和鍋爐設備使用證。

1.2. 2鍋筒

1.2.2.1受壓元件不得有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1.2.2.2鍋筒筒體向火面,焊縫、管板板邊處應無裂紋,腐蝕、凹陷、鼓包和過熱。

1.2.2.3脹口嚴密,無環形裂紋。

1.2.2.4鍋爐的拉撐及其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應無脫焊、斷裂和腐蝕。

1.2.3安全附件

1.2.3.1安全閥

1.2.3.1.1蒸發量大於0.5t/h的鍋爐,至少裝設兩個安全閥;蒸發量小於或等於0.5t/h的鍋

爐,至少裝一個安全閥。

1.2.3.1.2安全閥垂直裝於筒體和集箱最高處,開啟准確,有鉛封。

1.2.3.1.3省煤器、蒸汽過熱器出口、再熱器入口和出口及直流鍋爐的啟動分離器,都必須

裝設安全閥。

1.2.3.1.4安全閥與鍋筒之間或安全閥與集箱之間,禁裝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

1.2.3.1.5省煤器出口的安全閥,應裝有通向安全地點的排水管,在排水管上禁止裝閥門。

1.2.3.1.6鍋爐工作壓力小於130N/cm2時,鍋筒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分別為工

作壓力加5N/cm2和2N/cm2。

1.2.3.1.7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爐直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面積應不小

於所有安全閥截面積的1.25倍。

1.2.3.1.8省煤器安全閥的開啟壓力為裝置地點工作壓力的1.10倍。

1.2.3.1.9運行鍋爐的安全閥應不漏氣,每年檢修一次,每周試放一次。

1.2.3.2壓力表

1.2.3.2.1每台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蒸汽窨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省煤器出口處應裝有壓力

表;

1.2.3.2.2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於2.5級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

1.2.3.2.3壓力表表盤直徑應不小於100mm。

1.2.3.2.4壓力表和存水彎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

1.2.3.2.5壓力表表面明亮、清晰。表盤有最大工作壓力警界紅線。

1.2.3.2.6壓力表裝甲後,每半年校驗一次,並有鉛封。

1.2.3.3水位表

1.2.3.3.1水位表彼此獨立,玻璃管清晰,高低位標志明顯。最高最低安全水位離水位表的

可見邊緣為25mm

1.2.3.3.2水位計有罩,有放水旋塞和放水管。

1.2.3.3.3水位表應裝在便於觀察、沖洗的位置,並有良好照明。

1.2.3.3.4蒸發量大於2t/h時,應裝有水位報警器具,且保持靈敏可靠。

1.2.3.4溫度測量儀表必須齊全完整,准確有效。

1.2.3.5自動控制訊號裝置應齊全有效,靈敏可靠。

1.2.4水處理.

1.2.4.1水處理要用單級納離子交換系統作為爐外化學水處理措施,或採用爐內加葯處理。

1.2.4.2必須保證鍋爐無垢或薄垢(垢厚小於或等於0.5mm)

1.2.4.3給水必須進行水質化驗,並符合GB1576—79的規定。

1.2.5給水系統

1.2.5.1鍋爐須備有兩套給水設備,水壓保持正常,水泵總流量應為所需水量的110%以上,

且有壓力表,自動給水高速裝置應靈敏可靠。

1.2.5.2通向鍋筒的給水管上應裝給水止回閥和截止閥,且嚴密不漏。

1.2.5.3給水設備所有閥門應密封良好嚴密不漏。

1.2.6省煤器

1.2.6.1省煤器入口處應裝給水止回閥,給水截止閥和溫度計插座。

1.2.6.2省煤器出口處應裝壓力表、安全閥、空氣閥和溫度計。

1.2.6.3應有不經省煤器煙道的煙氣側通和直接通向鍋筒的給水旁通,或在省煤器出口處

裝設通往水箱的循環管。

1.2.6.4省煤器裝在上、下煙室之間,應嚴密不漏風。

1.2.6.5旁通煙道下部應設有清灰孔。

1.2.7過熱器

1.2.7.1對垂直式過熱器,在點火時應控制過熱器熱負荷不至過大,並不斷地把管子內積

存的水和空氣排出,以免把管子燒壞。

1.2.7.2過熱器應用無縫鋼管製造,其出口集箱或管道上,應裝有安全閥、主汽閥、空氣

閥、疏水閥、壓力表和溫度表。

1.2.8空氣預熱器

1.2.8.1空氣預熱器的管箱入口處應裝防磨套管。

1.2.8.2管板上相鄰的最小距離應大於或等於10mm。

1.2.8.3預熱器應有隔板。

1.2.9加煤斗

1.2.9.1應經常檢查和疏通煤斗

1.2.9.2煤閘門升降靈活,上部應有蓋板。

1.2.9.3煤閘門冷卻水應保持暢通,門框內耐火混凝土完好。

1.2.10鏈條爐排

1.2.10.1爐排應採用分段送風,每段風室的外入風道應有調節擋板,並開關靈活自如,「開」、

「關」標志明顯

1.2.10.2鏈輪軸和後滾動軸線平行,以防爐排跑偏。

1.2.10.3機械傳動裝置完好,並符合安全要求,過載保護動作靈活可靠。

1.2.11砌爐牆及煙牆

1.2.11.1砌築磚襯接縫應嚴密

1.2.11.2爐牆內襯在垂直和水平方向均應留出膨脹縫,並嵌填石棉繩。

1.2.11.3煙牆要密封

1.2.12排污閥

1.2.12.1蒸發量大於或等於1t/h或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70N/cm2的鍋爐,應裝兩個串聯的

排污閥(快、慢各一)。

1.2.12.2鍋筒每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污閥無滲漏且有效。

1.2.12.3排污管道應平直,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暢通,並接至室外安全地點或排污膨

脹箱。採用有壓力的排污膨脹箱時,箱上應裝安全閥。

1.2.13檢查門

1.2.13.1圓形門孔直徑不得小於450mm。

1.2.13.2門蓋內壁應敷設絕緣材料。

1.2.13.3檢查門啟用自如,並有堅固門閂。

1.2.14爐門及爐排

1.2.14.1爐門應有啟閉自如的門閂,有隔熱式手柄,門蓋內有絕緣墊板,門蓋上應有看火

孔。

1.2.14.2爐排通風縫隙的布置方向應有利於疏通灰層

1.2.14.3爐門圈不小於280×380mm,下緣應復蓋耐熱鑄鐵爐襯。

1.2.14.4爐排上螺栓應緊固

1.2.15輸煤系統

1.2.15.1露天煤場應搭有煤棚。

1.2.15.2貯煤斗和溜煤管的內壁光滑,側壁傾角不宜小於60°,敞口處設欄柵和扶梯。

1.2.15.3用帶式運輸機輸煤走廊的傾角小於12°時,通道應有防滑措施,大於或等於12°

時,應設置踏步,輸煤帶式輸送機的下部應設封底。

1.3除塵及廢水排放

1.3.1要定期排除灰斗積灰,防堵,並確保除塵效果。

1.3.2應綜合利用積灰,防止二次污染。

1.3.3保持除塵器不漏風,根據鍋爐出口煙塵濃度選擇除塵器,保證除塵濃度符合

GBJ4—73的要求。

1.3.4鍋爐房排出的含酸廢水處理,應符合GBJ4—73的要求,方可排放。

1.4鍋爐房的照明

1.4.1鍋爐房內操作地點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控制箱等處要有足夠照明。

1.4.2檢修用照明燈電壓小於12V,在較乾燥煙道內有妥善安全措施,應採用不高於36V

的供電電壓。

1.4.3固定式照明距地面或平台工作面低於2.4m時,應用小於36V電壓。

1.4.4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接地電阻小於或等於4Ω。

1.4.5應備有事故照明

1.4.6各種機械或皮帶傳動以及吸風口,都要有防護罩。

1.5管道

1.5.1管道應沿牆和柱子敷設。

1.5.2管道與通到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小於2m。

1.5.3管道最低點應裝設疏水閥。

1.5.4疏水管、鍋爐排污管等管道的排放口,應引至安全地點,冬天要保溫。

1.5.5管道的介面和閥門無「跑、冒、滴、漏」現象。

1.5.6管道表面或其保溫層應按規定要求塗底色和色環,並有顯示箭頭表示流向。

1.6鍋爐房的防火、防爆

1.6.1鍋爐房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若蒸發量小於4t/h,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

輕質屋頂。

1.6.2鍋爐房牆壁與鍋爐護牆間隙應小於70mm。

1.6.3鍋爐房防火通道應大於3.5m。

1.6.4磚砌和鋼筋混凝土煙囪應裝設避雷針,接地電阻小於或等於10Ω。

1.6.5必須備有泡沫滅火機、防火砂、滅火給水點。

1.6.6鍋爐房周圍30m內不得有易燃建築物和堆放可燃物。

2行為檢查

2.1鍋爐應憑證操作。

2.2當鍋爐汽壓達到規定工作壓力時,安全閥能自動排氣,每周對安全閥作手動或自動放

氣試驗一次。

2.3鍋爐水位允許變動范圍應不超過正常水位±50mm,防止缺水,滿水事故。

2.4給水必須處理,爐水必須排污。

2.5保持水位表汽水連通管暢通和表面明亮清晰,每班沖洗一次。

2.6鍋爐嚴重缺水時,嚴禁向鍋內上水,也不準打開安全閥,應緊急停爐。

2.7緊急停爐應立即停止給煤、送風和減弱引風,設法熄滅爐床的燃材,禁止用水澆入爐

膛滅火後加強通風。

2.8鍋爐遇下列情況之一,立即停爐:

1)鍋爐汽壓迅速上升,壓力表超過規定的紅線,安全閥已排氣,燃燒、通風已減弱,但

壓力表上的指針(汽壓)繼續上升。

2)不斷向鍋爐給水及採取其它措施,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降低到允許的最低水位以下,或升高到允許的最高水位以上。

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人員安全。

7)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壞,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9嚴格遵守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

2.10點火時不得使用揮發性強烈的油類或易爆物品

3作業環境

3.1操作人員距地面2m以上,應設平台、扶梯和欄桿等設施。

3.2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等處,應有不超過36V電壓的照明。

H. 鍋爐運行前的檢查內容有哪些

點火前的檢查准備包括以下四點
1.檢查全部閥門、管道及儀表是否齊全完好,起閉是否靈活,各檢查孔封閉良好,如有失靈或損壞應及時更換或維修。
2、檢查鍋爐用煤、引火材料和各種工具是否齊全。
3、打開主汽閥和分汽缸排污閥,開始向爐內進水,速度要緩慢,檢查無滲漏後可繼續進水至正常水位線上20-30㎜為宜。
4.檢查爐門、清灰門、出渣門開關是否啟動靈活、嚴密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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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業鍋爐的環保檢查應該查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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