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業用地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現在工業用地必須經過招標拍賣掛牌(招拍掛)出讓才能取得,並堅決執行全國最低價標准。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繳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並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法律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⑵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⑶ 哪些土地出讓必須招拍掛
國土資源部11號令明確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鑒於《物權法》第137條明確將工業用地出讓納入招標拍賣掛牌范圍,因此,國土資源部39號令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同時考慮到采礦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為前提條件,因此明確,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因此,各地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可根據《物權法》、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一般來說,六類情形的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即(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6)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特別需要明確的是,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建立了國有土地出讓的集體認定程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的具體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出讓的具體方式。因此,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應當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⑷ 房地產項目中土地成片開發和包片開發是一個意思嗎招投標和競投標區別
成片開發和包片開發的意思基本相當,如青島日報有篇文章說:「當時,國內常見的土地有償轉讓的路子,是吸引外商包干搞成片開發,這樣做省時省力。而青島沒有搞包片開發,而是把東部新區准備出讓的土地全部按照新區的規劃要求分割成三十多塊小土地,大的二十來畝,小的只有五畝,規定外商一般只能受讓一塊地,由三十多家受讓。 」廣州市有篇文章:「開發區早在建區初期就提出了引進外資成片開發的設想,准備在開發區9.6平方公里范圍的北圍港前工業區1.06平方公里內首先進行集中開發、包片開發。為此,還對如何引進外資搞好這塊地的基本環境建設召開了論證會。」這里顯然是把二者當作一回事。
不過,成片開發是更正式的說法,甚至有文件給其定義。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號發)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片開發是指: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並對這些地面建築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而包片開發則沒有看見正式文件的定義。
招投標是規范用語,是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的活動,條件和程序都很嚴格。
而國家正式文件中不存在「競投標」這個說法,倒是有「競標」的說法。所以,「競投標」的說法不是規范用語,要謹慎使用,能不用就不用。
「競標」一詞的使用范圍很廣泛。
多數情況下,官方使用「競標」就是指招投標中的投標(其含義是參與投標競爭或競爭某個標),如《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再如銀監會、財政部印發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第二十八條:「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轉讓的,包括拍賣、競標、競價轉讓和協議轉讓等方式。(一)採用拍賣方式處置資產的,應遵守國家拍賣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作弊、排斥競爭等行為。(二)採用競標方式處置資產的,應參照國家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競標程序。(三)採用競價轉讓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為所有競買人提供平等的競價機會。(四)當採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在經濟上不可行,或不具備採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的條件時,可採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同時應堅持謹慎原則,透明操作,其實記錄,切實防範風險。...」 顯然,有時候競標就等於招(投)標。
有時候參與拍賣的競價也被叫做「競標」。如商務部發布的《二手車交易規范》
附件三《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中寫道:「拍賣人於**年*月*日在**舉行拍賣會上,競標號碼為**的競買人*8,經過公開競價,成功競得**。」
⑸ 如何獲得工業用地指標
租不穩定啊如果項目想要長期做,就不是很好而且主要不是廠房,是倉儲+客服辦公,電子商務老家還是這方面沒有什麼電子商務園區之類的
⑹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監察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下稱國務院31號文件),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31號文件明確要求:「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於加強宏觀調控,嚴把土地 「閘門」,有效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對於遏制工業用地壓價競爭、低成本過度擴張,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於建立完善土地市場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於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於從源頭上防治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實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二、明確范圍,堅定不移地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一)政府供應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或租賃,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確定了供地范圍和價格,所涉及的土地已辦理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的,可以繼續採取協議方式出讓或租賃,但必須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有關規定,將意向出讓、租賃地塊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後,抓緊簽訂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並在2007年6月30日前簽訂完畢。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超過上述期限的,應按規定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
(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三、適應工業項目用地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項目用地的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大力推進本地區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應當注意把握以下關鍵環節。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做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應當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然後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四、強化執法監察,促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全面落實
(一)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政策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和經驗。省級監察機關要把對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並組織實施,保證執法監察工作的效果。
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注意發現案件線索,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工業用地出讓規避招標拍賣掛牌、仍採取協議出讓和劃撥的;對工業項目通過計劃立項、規劃定點先行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對工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後擅自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對不按規定及時准確地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公開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等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特別是在工業用地出讓中不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繼續搞個人審批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有關地方和部門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強化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監督。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2007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專項執法監察。執法監察的重點是,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情況。
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詳見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訂工作方案,統一組織,協調行動,共同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執法監察工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的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自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採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法監察情況,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報送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各地的工作情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
附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務院31號文件),認真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今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認真貫徹中央紀委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31號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通過執法監察,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實現工業用地出讓全部進入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干預甚至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嚴肅地查處,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敗行為。
二、范圍和內容
(一)執法監察的范圍:2006年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各地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
(二)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情況。重點是:是否按規定公開土地出讓信息,特別是是否按規定將土地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價款及出讓結果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開;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為不規范的問題。
3.糾正工業用地出讓中存在問題的情況。一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仍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的問題;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是否存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時確定用地單位的問題。二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假招標、假拍賣、假掛牌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問題,是否存在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問題。
三、方法和步驟
本次執法監察分為自查整改、重點檢查和聯合檢查三個階段。
(一)自查整改。本執法監察工作方案下發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項工作。本《通知》下發至8月底前,市、縣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本地區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點檢查。9月至10月,各省(區、市)監察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對市、縣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各省(區、市)要將執法監察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10月底前分別報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
(三)聯合檢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適時對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⑺ 工業土地從何時開始必須實行招拍掛政策,
《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制度。
設定依據: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
2、《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7]78號)。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作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⑻ 物權法與國土資源管理之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更加嚴格規范
為貫徹落實《物權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制度,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的出台,是國有土地有償出讓發展中重要的一步。
一、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包括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2001年5月3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明確提出為體現市場經濟原則,確保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須公開進行。國務院15號文件第一次明確具體地提出了國有土地招標拍賣的范圍和界限,第一次為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亮起了「紅燈」,是國有土地實行市場配置的第一個國家政策,成為經營性土地由非市場配置向市場配置轉變的分水嶺,對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為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推進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國土資源部連續出台部門規章,以限制劃撥土地使用范圍,建立和完善招標拍賣掛牌制度,規范協議出讓土地行為。2001年10月22日發布的《劃撥用地目錄》,細化了劃撥與有償的范圍,對不符合劃撥目錄的建設用地,必須有償使用。2002年5月9日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令),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2003年6月11日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規定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條件的國有土地,方可協議出讓。不難看出,三年時間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的范圍進一步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初步確立,國有土地協議出讓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取向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制度層面取得了明顯進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條件也日漸成熟,招拍掛出讓土地范圍逐步擴大。2004年,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要求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除按現行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用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拍掛出讓。200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明確規定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這兩個國務院文件既昭示了國家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心,也明確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和走向,即建立和完善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十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的《物權法》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權法》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范圍,也進一步縮小了劃撥方式供地的范圍。
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39號令的出台,使土地市場制度建設再次邁出重要步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隨之發生重大變化。
二、39號令的主要內容
11號令發布後的五年間,各地大力推進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建設,全國已普遍建立了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全面實行了招拍掛出讓,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土地價格機制初步形成,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得到有效發揮。據統計,全國招拍掛出讓土地的面積和價款從2001年的0.66萬公頃,492億元,提高到2006年的6.65萬公頃,5492億元,分別提高了9倍和10.2倍。實踐證明,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符合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方向,有力地推進了市場取向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正因為如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被《物權法》所肯定和接受,成為法律規定。因此,39號令在保持11號令的基本原則、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不變的前提下,主要是將《物權法》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新規定落實在國土資源部的政策中,同時就11號令中個別環節銜接不夠嚴密的條款,作了進一步完善。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39號令首先將11號令中有關 「國有土地使用權」表述一律修改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修訂後的名稱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與11號令一樣,39號令共28條,主要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法律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和原則,出讓計劃、出讓方案的編制和公開發布,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編制和公開,招投標程序、拍賣程序、掛牌程序,出讓結果公布,出讓金繳納和發放土地使用證,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39號令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範圍
11號令名稱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內容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進行的具體規定。《物權法》第十二章不僅專門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名稱,而且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根據《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不是一個平面、二維概念,而是一個空間、立體的概念。因此,39號令第二條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將11號令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中擬出讓土地的 「位置」一律修改為:「界址、空間范圍」。
在今後開展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活動中,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在擬定宗地出讓方案、編制出讓文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39號令的要求,明確出讓宗地的界址點和空間范圍,以空間體積代替平面面積,用以劃定和標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范圍,並作為計算出讓金的依據。在進行土地登記時,不僅應當記載用以確定土地面積的數據和圖形,還應當記載垂直方向的高程,構成一個三維立體空間,以標示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范圍。二是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中,要轉變原有的觀念和模式,積極研究制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登記等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供地方案、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文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發出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中,要充分體現《物權法》和39號令的規定。
(二)關於招拍掛的范圍
根據《物權法》、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一般來說,六類情形的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即:①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②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③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④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⑤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⑥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特別需要明確的是,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建立了國有土地出讓的集體認定程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的具體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出讓的具體方式。因此,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應當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三)關於招標拍賣掛牌中應遵循的原則
11號令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條件的競買申請人,都可以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筆者認為,在公開、公平、公正三原則中,公開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沒有充分的公開,就談不上公平,也實現不了公正。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違反 「三公」原則,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設置注冊資金、房地產開發資質、稅務注冊地、投資規模、成品油資質等排他性的限制條件,為特定的某個競買人量身定做,排斥意向外的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有的地方在出讓公告中甚至規定:申請人必須是全國零售業前五名、必須繳納1.5億美元或等值外幣的競買保證金、必須具有國際認證的賽車資格等,才能參加競買。這種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名義上是公開出讓,實際上卻非真正的市場配置。為此,39號令特別增加了不得對競買申請人設定限制條件的條款,在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這一規定,有利於增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公開性,保證公平和公正。
(四)關於出讓金的繳納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發放
11號令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出讓金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這一規定已明確受讓方必須在繳清全部出讓金後才能領取土地使用證。但近年來,一些地方存在受讓人只繳了部分出讓金就分割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再用該土地使用權證申請土地抵押貸款。這給及時繳清全部出讓金埋下了隱患,同時為開發商以少量資金囤積土地留下餘地,而一旦形勢不利於開發建設,就造成土地閑置。土地不能及時開發利用,不能形成有效的住房供應,也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節約集約用地。為此,39號令對土地出讓金繳納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發放進行了重新明確,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出讓金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39號令發布後,一些媒體報道,39號令實施後,開發商拿地必須一次繳清全部出讓金,而不能進行土地「分期付款」。這個說法其實是誤讀了該條款的內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2000年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明確規定,出讓金支付方式由出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約定,既可以約定一次性付清,也可以約定分期支付。如果出讓合同約定分期支付,受讓方就分期付款;約定一次支付的,就一次性付清。但是,不管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都必須在繳清該宗地的全部出讓金後,才可以拿到土地使用權證,未繳清就不能拿證,也不能按繳納出讓金繳納的比例分割發證。也就是說,開發商拿地可以按合同約定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證。另外,必須明確的是,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凡是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即按宗地擬定出讓方案,按宗地組織出讓,按宗地簽訂出讓合同,按宗地發放土地使用證。現行法律不允許在未繳清出讓金前將整宗地再分割為若干宗地,分割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無論是11號令還是39號令,在出讓金繳納和發證上,都是對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再次明確,而非對法律的突破。
39號令盡管只是按照《物權法》和相關法規規定對11號令進行了發展和完善,並不是針對市場調控出台的新政策,但從客觀上講,39號令強調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配置機制,包括重申按宗地出讓、按宗地簽訂合同、繳清宗地出讓價款才能發證、不得分割發證等規定,有利於市場機制的發揮,有利於防止開發商囤地,有助於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
⑼ 已經出讓的土地使用性質(用途)發生變更,是否必須經過「招標、拍賣、掛牌」程序有何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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