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級工業園區水十條任務是什麼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B.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確保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對於國家計劃產品,應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不得安排計劃,不得供應原材料、動力和提供生產資金。第三條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由國家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委)統一組織領導,產品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發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經委)協助管理。
(一)國家經委的職責任務是:
1.督促、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2.制定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3.審批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和分批實施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審核各部門制定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審批測試、檢驗單位;
5.規定生產許可證編號辦法;
6.統一公布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產品名單;
7.仲裁有關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爭議事項。
(二)國務院產品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
監督工作。
(三)地方經委協助國家經委和產品歸口管理部門做好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監督工作。第四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產品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准或專業標准(部頒標准,下同);
(三)產品必須具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的圖紙或技術文件;
(四)企業必須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並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准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六)產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第五條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必須向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提出,並抄報地方經委。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接受企業申請後,應即組織測試、檢驗單位並吸收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人員參加,對申請企業的有關產品和生產技術條件進行檢查和評審。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 發給生產許可證, 並報國家經委匯總,統一公布名單。經檢查、評審不合格的,允許企業經過整頓,達到條件後,再次提出申請。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的工業產品進行測試和檢驗的單位,由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報國家經委審批。第六條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確定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生產許可證到期或雖未到期而現行國家標准或專業標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進行檢查和證審。產品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經委要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督,進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七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 必須在該產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批准日期。第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注銷其生產許可證:
(一)降低產品質量的;
(二)經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三)未經批准降低技術標準的;
(四)將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牌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的。第九條國家決定淘汰或停止生產的產品,要注銷或收回其生產許可證。第十條生產許可證注銷後,企業必須將已注銷的生產許可證交回原發證單位,同時停止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並由發證單位報國家經委統一通報。第十一條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向發證單位繳納生產許可證申報、檢查費用。收費辦法由國家經委商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和冒用生產許可證。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規定,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營私舞痹、行賄受賄。違者依法懲處。第十三條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工業產品中,凡屬全國范圍內的新產品和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等方面確有顯著改進的老產品,在正式批量投產前可暫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第十四條國務院已規定由有關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仍按原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發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第三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第四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第六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七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委託的其他審計組織對合同雙方及企業經營者進行審計。第二章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內容和形式第八條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上交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
在上述主要內容的基礎上,不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它承包內容。第九條承包上交國家利潤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潤遞增包干;
(二)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業上交利潤定額包干;
(四)虧損企業減虧(或補貼)包干;
(五)國家批準的其他形式。第十條上交利潤基數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潤額(實行第二步利改稅的企業,是指依法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部分,下同)為准。
受客觀因素影響,利潤變化較大的企業,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潤的平均數為基數。
確定上交利潤基數時,可參照本地區、本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進行適當調整。
確定上交利潤遞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增長潛力並適當考慮企業的技術改造任務確定。第十一條上交利潤的方式為:企業按照稅法納稅,納稅額中超過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上交利潤額多上交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每季返還80%給企業,年終結算,多退少補,保證兌現。第十二條技術改造任務,應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市場需求、技術改造規劃和企業的經濟技術狀況確定。第十三條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其具體形式,可根據國家的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第三章 承包經營合同第十四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合同。
發包方為人民政府指的有關部門,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第十五條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的原則。第十六條承包經營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
(四)國家指令性供應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
(五)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六)技術改造任務,國家資產維護和增值;
(七)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
(十一)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於三年。第十八條承包經營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第十九條國務院對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劃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合同雙方可按國務院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使企業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時,合同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第二十條由於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經營合同任務時,發包方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由於發包方違約使承包方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時,承包方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第二十一條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雙方可以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根據經營合同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D. 中央關於2015年關閉小企業補償金細節
你的提問,在這里哪能說的清楚,各個企業情況各異,如何談細節?現提供《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供你參考一下:
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作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節約資源和能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閉小企業是指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對存在產能過剩、資源能源浪費、環境污染、安全隱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的各類小企業實施的行政性關閉。
第三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和重點每年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及產業政策確定並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條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本地區關閉小企業年度計劃。中央財政對計劃內當年實施關閉的小企業,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適當的補助(獎勵)資金。
第二章 資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關閉企業職工安置等支出。根據關閉小企業工作的實際進度,補助資金結余可以轉結下年使用。
第六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按照「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確保實效」的原則,綜合考慮實際關閉的小企業安置職工人數、地域差異等因素進行分配。
補助標准:符合條件的關閉小企業補助金額=本企業在崗職工人數(人)×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總額(元/年)×補助系數。補助系數根據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關閉小企業涉及的職工人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對於國家級貧困縣(市),補助系數適當提高。
第七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訂具體的資金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下達資金到有關企業。
第三章 關閉計劃及審核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家推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要求,每年年初確定下一年度的關閉小企業工作任務。
第九條 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和重點,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本地區關閉小企業工作目標,並落實到具體企業,編制本地關閉小企業年度計劃。
第十條 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4月30日前,聯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送下一個年度關閉小企業計劃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業關閉計劃申報表(附表1);
(二)小企業項目合法的審批(核准、備案)、注冊手續;
(三)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復印件;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年度關閉小企業計劃組織審核。經審核符合中央財政補助條件的關閉小企業名單,由兩部委於6月底前聯合批復下達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審核通過的年度關閉小企業計劃。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審核
第十三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本年度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資金申請文件應詳細說明關閉工作實施過程、成效、存在的問題、工作建議等。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地上報的資金申請文件分批進行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審核關閉小企業的實施情況及提出資金補助建議,財政部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按補助標准下達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省申請年度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需附報以下材料:
(一)關閉小企業基本情況表和匯總表(附表2、3);
(二)關閉小企業已簽訂勞動合同職工的花名冊(附表4);
(三)地方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等出具的小企業實施關閉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企業原生產經營有關證照(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已被注銷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關閉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企業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證明材料;
(七)國家級貧困縣(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的關閉小企業年度計劃和實施效果的真實性負責;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的管理,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根據確定的關閉小企業工作目標對各地關閉小企業計劃完成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弄虛作假、未按要求完成關閉任務、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要追回資金,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339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表:1.二O一 年地方小企業關閉計劃申報表
2.二O一 年地方小企業關閉基本情況匯總表
3.關閉小企業基本情況表
4.關閉小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職工的花名冊
E.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國十條
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製革、制葯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塗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准,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制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交車、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准。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四)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准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准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准,分區域明確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范圍更寬、標准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
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六)壓縮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准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並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葯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十二)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十三)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干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准。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准,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嚴格節能環保准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後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准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准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並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准,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徵收范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規標准。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盡快出台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出台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准以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准、油品標准、供熱計量標准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准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一布局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路,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建設,推進環境衛星應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台。到201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
(二十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最好的10個城市的名單。各省(區、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分解目標任務。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八)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市、省會城市於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准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應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區域內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於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十四)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准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我國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F. 園區十條是哪十條
一問:「土十條」能否讓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萬物土中生,「吃」和「住」都與土壤環境息息相關。近年來頻繁發生的土壤污染事件,令人擔憂。
專家介紹,這些事件主要集中在農產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兩大方面。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通過作物吸收、食物鏈、皮膚接觸和呼吸等途徑,導致農產品污染物超標,損害人體健康。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谷慶寶說,「土十條」的實施,意味著食品和人居環境更安全了。他表示,從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方面對土壤加以管理,是對我國土壤的一次頂層設計。
「土十條」提出,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對建設用地實施准入管理,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
「土十條」提出的風險分類管控格外重要。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王夏暉說,不同於大氣和水污染,土壤污染隱蔽性強、可遷移和稀釋能力弱。作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終受納體,土壤污染物來源更復雜,不能按照同一種方式進行修復處理。土地利用和城鎮建設時,也要盡量避免嚴重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為學校、住宅區。
二問:「土十條」將給農業和農民帶來什麼?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土壤好,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然而調查顯示,農業生產活動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污水灌溉,化肥、農葯、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養殖等,都是導致耕地土壤污染的因素。
「土十條」提出控制農業污染,加強化肥、農葯、農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灌溉水水質管理。針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提出一系列嚴格保護措施,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
「部分污染土地可能需要暫時休耕修復,要把『隱形的利』和『長期的利』結合起來。長期而言,這些限制性措施有利於農業持續發展。」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說,這也符合「藏糧於地」的要求。
根據「土十條」,2017年底前,國家將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
李國祥表示,控制農業污染,也是對農民生產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把各類補貼和化肥使用、農膜使用的規范掛鉤,引導與約束相結合,控制發生在農業生產中的土地污染出現。
他特別強調,工業項目一定要向園區集中,實現空間隔離,遠離農業產區。「特別是重要的農產品主產區,要實行最嚴格的環評審核准入,控制污染項目落地。」
三問:「土十條」能否遏止重金屬污染?
近期媒體曝光的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異常患病事件,再次為人們敲響了土地重金屬污染的警鍾。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布的《中國耕地地球化學調查報告(2015)》顯示,我國有3488萬畝重金屬中重度污染或超標耕地。
據了解,目前我國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鎘、汞、砷、鉛4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
因此「土十條」提出:制定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啟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由於重金屬難以降解,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十二五」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針對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然而仍缺少適用於工礦倉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指標。
中國地質調查局專家建議,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快開展污染耕地地質調查工作,對污染耕地開展成因分析和生態風險評估,實行分區、分類、分級管理。
四問:已經被污染的土地,該怎麼辦?
面對頻發的土壤污染事件,人們更關心:我腳下的土地是否被污染?該怎麼辦?
環保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我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達19.4%。從區域上看,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地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准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是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與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下一步要提高調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數,獲得地塊尺度的土壤污染數據,要建立基於大數據應用的分類、分級、分區的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為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供科學依據。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編制詳查總體方案,積極籌備各項工作。
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研究員陳同斌認為,土壤污染不能上來就「治病」,得先「問診號脈」。要根據污染物的性質、污染的程度,遵循先調查評估,後制定針對性修復方案,再開展修復的步驟進行。
根據「土十條」,對受污染耕地不能簡單採用棄耕或改變為建設用地等方式處理,需要按照「依土定用、土盡其用」的原則,採用農藝措施調控、替代品種種植、種植結構調整等方式,阻斷土壤中污染物向農產品轉移,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據介紹,一些工業進程更早的國家,受污染嚴重的土地被建成大型森林公園,通過廣種樹木植被、建立生態系統等使土壤得以自然修復。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鏈將逐步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形成一批專業化的土壤修復企業。
五問:土地出了污染問題,誰來負責?
土壤具有鮮明的公共屬性。土壤污染的治理和預防,理應由各個社會主體共同參與。「土十條」提出,強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排污企業主體責任、構建多方參與的土壤環境治理體系等措施,通過建立終身責任追究機制,落實政府、企業責任。
工礦企業生產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是造成我國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谷慶寶表示,企業必須對自己生產場址的污染負全責,無論是建廠前、生產中,還是廠房關閉,都將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我國目前土壤監管仍較為薄弱。」陳同斌說,「土十條」在一定程度上理順了我國土壤環境監管體制。
「土十條」提出,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明確地方各級城鄉規劃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在土壤管理方面的職責,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G.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5】26號令內容是什麼,有誰知道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6號令《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8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林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和鋼鐵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條 冶金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制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七條 冶金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3‰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冶金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並用於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冶金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人員進行專門的煤氣安全基本知識、煤氣安全技術、煤氣監測方法、煤氣中毒緊急救護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十條
冶金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三同時」)。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包括有關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冶金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實行分級管理。對於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計量檢測用的放射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許可證。
第十六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完畢的,應當制定具體整改計劃,並採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冶金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冶金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並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十八條
冶金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並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並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台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冶金企業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在安全地點,不得設置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第二十二條
冶金企業內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鹼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三條
冶金企業應當在煤氣儲罐區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建立預警系統,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並加強通風換氣。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攜帶煤氣檢測報警儀器;在作業前,應當檢查作業場所的煤氣含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檢查確認煤氣含量符合規定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氧氣系統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氣燃爆事故以及氮氣、氬氣、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條
冶金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冶金企業對涉及煤氣、氧氣、氫氣等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條 冶金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科學、合理確定煤氣櫃容積,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的規定,合理選擇櫃址位置,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制定煤氣櫃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對超過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設備,及時予以報廢。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九條
冶金企業從事檢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第三十條
冶金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冶金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並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冶金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冶金企業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並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在案。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
冶金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冶金事故應急救援納入
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冶金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冶金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冶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三)未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或者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或者未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H. 「GM十條」和 世界著名的PLC生產家各是什麼
GM十條內容如下:
①編程簡單,可在現場修改和調試程序;
②維護方便,採用插入式模塊結構;
③可靠性高於繼電器控制系統;
④體積小於繼電器控制裝置;
⑤數據可直接送入管理計算機;
⑥成本可與繼電器控制系統競爭;
⑦可直接用115V交流電壓輸入;
⑧輸出量為115V、2A以上,能直接驅動電磁閥、接觸器等;
⑨通用性強,易於擴展;
⑩用戶程序存儲器容量至少4kB。 世界上PLC的主要生產廠家PLC(可編程式控制制器),自從第一台PLC出現以後,日本、德國、法國等也相繼開始研製PLC,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簡介
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一種具有微處理器的用於自動化控制的數字運算控制器,可以將控制指令隨時載入內存進行儲存與執行。可編程式控制制器由CPU、指令及數據內存、輸入/輸出介面、電源、數字模擬轉換等功能單元組成。
I. 環境保護「三個十條」
大氣十條:
一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整治城市揚塵。 提升燃油品質,限期淘汰黃標車。二是嚴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
三是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加大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五是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
六是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加強國際合作,大力培育環保、新能源產業。
七堤用法律、標准「倒逼產業轉型升級。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准,建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公布重點城市空質量排名。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八是建立環渤海包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等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人口密集地區和重點大城市PM2.5治理,構建對各省(區、市)的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九是將重污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污染等級及時採取重污染企業限產限排、機動車限行等措施。
十是樹立全社會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准則,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負總責,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倡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
水十條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I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加強船舶港污染控制。
二是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嚴格環境准入。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推動污染企業退出,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推進循環發展。加強I業水循環利用。
三是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節水、城鎮節水與農業節水。科學保護水資源。
四是強化科技支撐。推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攻關研發前瞻技術。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
五是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完蟮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
六是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完善法規標准。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標准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及水環境監測網路,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七堤切實加加強水環境管理。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排查達標狀況。 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嚴格環境風險控制,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加強許可證管理。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體。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九是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加強部門協調聯動,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十是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加強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准則。
土十條
一是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深入開展士壤環境質量調查,並建立每10年開展一次的土壤環境質 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是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准體系。2020年,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系統構建標准體系;全面強化監管執法,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等行業。
三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土壤環境劃為三個類別;切實加大保護力度;著力推進安全利用;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四是實施建設用地准入管理, 防範人居環境風險。明確管理要求,201 6年底前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落實監管責任;嚴格用地准入。
五是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
六是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嚴控工礦污染,控制農業污染,減少生活污染。
七是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士壤環境質量。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監督目標任務落實,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
八是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九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負總責、 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士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
十是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
資料參考:網路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